陈越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2011年2月10日,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消息称:“2月9日,深圳南山区人民医院1例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经抢救无效死亡。”1这一消息并未引起多大反响。显然,这次的情形并不严重。然而,它恰似晴空下的一道阴影,让人不禁回想起“阴霾压城”的日子。
的确,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紧张工作已经结束了一段时间。2我国政府在防控工作初期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及其效果赢得了国际社会的称赞,也得到了国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然而,毋庸讳言,在防控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或议论,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隔离与医学观察等限制人身自由的防控措施是否合法3和防控措施是否过度的问题。4尽管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紧张工作早已结束,但传染病防治是今后需要长期实施的公共卫生工作,5防控措施的采取又涉及公共利益和人身自由等重大权益,这些问题仍有可能在今后成为关注的焦点。因此,有必要追根问底,对此展开深入的探讨。
本文以传染病防治中隔离与医学观察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为视点和中心,探讨其合法性是如何和应当如何加以证成的。通过分析其涉及领域的关键、判断标准的重心和实现机制的中枢梳理自SARS爆发后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的发展,揭示有关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合法性方面的表现,提出今后法律制度运行和完善的关键内容。适逢我国《行政强制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