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昌欣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7)
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行业,保险业在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保险对象——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相关成本的未来性使得保险会计实务难以完全遵循普遍适用于各个行业的基本会计原理和准则。因此,针对保险业财务工作的特点,制定一个通用的、可行的、高质量的保险会计准则,已成为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者需要完成的目标之一。
我国自1984年人民保险公司正式脱离中国人民银行,保险会计准则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五个时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4-1993)。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修订并重新颁布了该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标准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特色,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因而允许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该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它规定采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实行资本保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