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剥削

2011-08-15 00:42王江松
中国工人 2011年7期
关键词:资本家利润劳动者

王江松

论剥削

王江松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推导出他的剩余价值论:劳动者创造了全部商品价值,但他们只以工资的形式得到其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剩下的部分被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这种无偿占有就叫做剥削;剩余价值在各个职能资本家之间进行再分配,便转化为资本的利润。与此相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否认剩余价值,否认剥削,认为各个生产要素按照它们对产品和价值形成所作的贡献得到其应得的部分:劳动得到工资、资本得到利润、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利润来源于资本要素对生产的贡献,来源于资本家的勤劳、节俭、冒险、创新和经营管理,不存在对工人的剥削。究竟谁对谁错呢?

一、剩余价值的三种含义

1.剩余价值Ⅰ:一定历史时期满足人们最基本生存需要后的剩余产品

即使在原始社会,也有少量剩余产品,当然是按当时消费水平而言的剩余产品。任何一个社会总要节制眼前的消费欲望,而把一部分产品转为剩余产品,以解决人类生存和发展中面临的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对未来很有可能发生的变故、灾祸、危险有所储备;二是把一部分人从直接物质生产过程中抽出来,让他们从事劳动工具的改进和发明,进而又让他们从事专门的社会管理和精神文化创造。把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变为剩余产品,充分体现了人的理性、人对自己未来的规划能力和人的节俭的美德。

2.剩余价值Ⅱ:产品中所包含的超过投入生产过程的各生产要素价值的那部分价值

在进入生产过程之前,各生产要素的价值是一定的:多少资源、多少资金、多少设备、多少经营管理、多少劳动。它们的价值量是可以按一定的价格计算出来的。进入到生产过程后,这些本来分离的生产要素发生了一种相互作用和“化学反应”,结果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整体之和小于各要素的简单相加,这意味着生产出次品和废品,从而导致亏损;整体之和等于各要素的简单相加,基本上等于白干,最多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整体之和大于各要素的简单相加,这意味着出现了一部分新增价值,即补偿各要素价值后的剩余额,或者叫做利润。毫无疑问,只有第三种情况才能成为人类生产的常态(扩大再生产)。因此可以说,追求剩余价值或利润是人类物质生产的本质特征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

应该说,所有生产要素都对剩余价值Ⅱ的形成做出了贡献。正如青木昌彦所说的,各种生产要素的合作博弈会产生一种企业剩余,应当在股东、经营者和员工之间合理地分配这种剩余。与剩余价值Ⅰ一样,剩余价值Ⅱ本身也与剥削无关。问题不在于要不要生产剩余价值Ⅱ,而在于如何分配剩余价值Ⅱ。

3.剩余价值Ⅲ: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的人从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人那里无偿占有的一部分产品和价值

正是在剩余价值Ⅰ的基础上,从劳动活动中分化出来投资经营活动、社会管理活动和文化创造活动,实现了社会分工;正是在剩余价值Ⅱ的基础上,产生了剩余价值Ⅲ——从劳动者中分化出来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利用自己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和社会生活中的优势地位,除了得到自己按其贡献应该得到的那部分价值外,又额外占有了由劳动者生产出来并且应该由劳动者占有的一部分价值。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也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当然,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并没有独占剩余价值,为了得到政治上的保护和思想上的支持,他们分出一部分剩余价值给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

这个定义与马克思的定义既有一致之处,又有不一致之处。一致之处在于,剩余价值的确是劳动者失去的而由非劳动者无偿占有的价值,的确是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剥削。不一致之处在于,剩余价值和剥削这一事实的成立并不以假定劳动者创造了全部价值为前提,事实上,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也应该得到一份报酬;即使是不参与物质资料生产的政府官员和知识分子,由于他们的工作具有对物质资料生产和整个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和建设性,也应该得到其应有的报酬。问题的关键和核心不在于非劳动者完全不创造价值而劳动者创造了所有价值,而在于非劳动者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对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与对社会生活过程的控制权,剥夺了劳动者一部分应得的报酬。

我们像马克思一样坚决指认剥削的存在,但不像他那样认为剥削的程度有那么高,也不把劳动者和非劳动者绝对对立起来,把非劳动者妖魔化而把劳动者耶稣基督化;我们也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样承认其他生产要素对价值形成和创造的贡献,但不像他们那样认为这种贡献有那么高,也不像他们那样否认剥削的存在。

二、合理的利润来源

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全部由劳动者创造,其在各个职能资本家之间的分配,就叫做利润。这就在剩余价值Ⅱ和剩余价值Ⅲ之间画了一个等号。本文认为各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Ⅱ都有贡献,马克思所认为的资本家所获得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并非全由剥削得来,有相当一部分来自资本和资本家对生产的贡献,因而是合理的和应得的。

1.资本家本人的劳动

资本家的生产劳动,指资本家亲身参加直接的生产活动。早期的资本家同时也是生产劳动者,他往往只雇佣少数的工人,甚至只“雇佣”自己和自己的家人。他身先士卒、赤膊上阵,其劳动的强度和劳动时间的长度,往往超过他的雇员。他们往往没有节假日、没有星期天,甚至连白天和夜晚的界限也是模糊的。他们或早起晚睡、披星戴月,或抛妻别子、长途奔波,付出比一般人更多更辛苦的劳动。后来成为大资本家的人,往往都经历了这样一个白手创业、筚路蓝缕、背水一战的过程。他们甚至是名副其实的“劳动模范”。

资本家的劳动当然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但资本家并没有得到一种叫做“工资”的收入,他的工资全部包含在利润中了,是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扣除这一部分工资的话,他的利润量就会相应减少。

2.资本家的投资经营活动

资本家的投资经营活动,指资本家的融资筹资、投资决策、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向的确定、市场定位和市场营销方略的制定、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的制定等资本运营活动,是有关企业发展的战略性决策活动。早期的资本家同时也是资本运营家即企业家。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企业家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最关键的生产要素,并要求给予较高的报酬,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投资经营活动确实能创造出很大的价值和效益。把不同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参与市场竞争,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好的,不是所有的经营效果都是一样的。实际上,在同等数量和质量的生产资料、设备、技术和劳动力的条件下,不同资本家的经营活动会产生出非常不同以至截然相反的效果。于是一些人惨淡经营、停滞不前,一些人破产了,另一些人则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故有人把纯粹物质资本获得的回报叫做“利息”,而把资本运营活动即企业家活动所得到的回报叫做“利润”。

3.资本的风险报酬

世界上没有万无一失的投资,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包括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劳资冲突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如战争、社会动乱、革命、国际争端等等)。

大部分创业者都要经历一个学会规避风险和“交学费”的过程。因此,让投资者得到一个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回报以抵偿经常发生的风险,增强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应该视之为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基本条件。这种回报是完全应当的,得到这种回报也是完全正当的。这种较高的回报又叫做风险利润。反过来说,如果投资创业所得之利润完全与银行存款利息相等,那么就没有人去投资创业了。设想一下,一个国家的银行里有许多存款,但是没有人去投资办企业,这个国家的经济必定是非常落后的。让资本得到更高的利润,固然会鼓励资本家更大胆地去加大投资力度并给他们带来更多的财富,但整个社会也因此而得到了更大的好处——这个社会的经济更发达、就业更充分、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更快、国民财富积累更多;反之,取消风险利润,固然使资本家受到损失,但整个社会也将蒙受更大的损失。问题不在于要不要风险利润,而在于把风险利润控制在何种水平上,才能既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又不至于让这种利润高到雇员、消费者和社会无法容忍的地步。

4.资本家的节俭和积蓄

早期资本家都是节制消费、拼命积蓄的人,他们对自己及其家庭的消费欲望可能达到苛刻和吝啬的程度。他们恨不得把每一分钱都变成新的投资。这种节俭和积蓄固然本身并不直接再生产出物品,但却扩大了资本的数量和规模。那么,对这种节俭和储蓄的行为应不应该有一个“奖励”或“回报”呢?应该有,至少,这部分“奖励”或“回报”应相当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人们都把挣来的钱用于即时消费,当然就不可能扩大再生产,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维持不了;如果社会鼓励高消费,那么资本的积累速度就会大大减慢,这对于一个资本匮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众所周知,日本经济高度发展,大大地获益于日本国民较高的储蓄率;与此相反,虽然目前我国的资本还很稀缺,但对高档消费品的需求和享用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并且到处盛行吃喝之风,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有人说,没有消费,就没有市场需求,积累再多资本,也是白搭,因为产品卖不出去,因此应当鼓励消费以扩大社会总需求。这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所谓节制消费,不是不要消费,而是要把消费的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建立在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在这里,积累、生产是第一位的,是前提,而消费是第二位的,是结果。积累应当大于消费,社会才能有更多的资本用于远期投资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如果积累等于消费,经济就会停滞不前并减慢发展速度;如果消费大于积累,那么很显然,经济就要退步了。

5.资本家把科学知识转化为生产技术、生产工具而带来的生产力的提高

两个企业,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由于采用了知识含量不同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会生产出在质量和数量上完全不同的产品,因此也会获得完全不同的利润。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具和先进技术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一般是通过企业内部创新和从外部买进两条途径。

在第一种情况下,企业自身有一批研究和开发人员,专门从事新机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但是仍然不能把全部超额利润都归结为这些研究与开发人员的剩余劳动,因为研究和开发需要更大的资本投入,而且这种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如果研制费用过高、研制时间过长甚至研制没有结果,或虽然研制出来新产品,但却不能适销对路,就会使整个企业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甚至导致破产。所以,研究和开发费用这种风险投资要求一定的回报即上文所说的风险利润。新机器、新技术和新产品是这种风险投资和科研人员的劳动共同作用的产物,因此,它们所带来的新增产值、附加值、超额利润,不能完全归结为科研人员的剩余劳动。

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从外部买进新机器、新技术、新设计等专利产品,这是一种市场交换行为:发明家和专利拥有者转让其知识产权,资本家支付一定费用,这里很难说有什么剥削成分。专利拥有者自己投资办厂,未必能够取得比这种知识产权转让更好的回报,而资本家买进知识产权,固然有可能获得较高的利润,同样也要冒一定风险。资本家和专利所有者取长补短,共同把新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过程,并且双方都得到好处,同时也给社会做出了贡献,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资本家对本企业工人的剥削。

三、不合理的利润来源:剥削以及其他

1.剥削: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

Exploitation,本义为开发、利用,后引申为一种旨在获得他人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开发和利用。剥削所得就是上文所说的剩余价值Ⅲ。劳动者对剩余价值Ⅲ的创造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得到的只是他们所创造的总价值中相当于补偿劳动力耗费或事先约定的劳动力价格的那一部分,超出这一部分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

奴隶主对奴隶、地主对农奴的剥削基本上或在很大程度上是运用暴力、政治权力进行的,这种剥削可以直截了当地称之为掠夺和抢劫。与奴隶主对奴隶、地主对农奴的剥削相比,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基本上是一种经济性剥削,在剥削方式和剥削程度上都是不同的。

如果从利润中扣除掉前述五种合理因素的话,资本家对直接生产工人的剥削程度远不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高。实际上,随着生产自动化程度的提高,资本家直至可以把生产工人排除出直接生产过程,资本与劳动的矛盾已主要由资本家与简单劳动者、直接生产工人的矛盾转化为资本家与复杂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而复杂劳动者的劳动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生产要素,从而使复杂劳动者获得高于简单劳动者的讨价还价的能力,甚至到底是资本雇佣劳动,还是劳动雇佣劳动,也会成为一个需要重新定义的问题。这是后话。

我们这里探讨的是资本与劳动的初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由于资本是主要生产要素,由于在资本与劳动的力量对比中,资本处于强势和优势,劳动处于劣势和弱势,由于资本取得买方市场的主动地位,而劳动处于卖方市场的被动地位,因此,资本确实拥有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索取权,劳动者的部分劳动确实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但剥削程度并不如马克思设想的那样高。

马克思虽然过分强调了资本家对劳动者的直接剥削,却忽略了下文将要指出的其他两种对劳动者的间接剥削,或者说他借助于劳动价值论,把这两种间接的剥削全部转入直接的剥削之中了。

2.对一部分大自然赐予整个人类的资源的无偿占有

自然资源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赐,理应为整个人类共同拥有。如果个人要占有自然资源,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或给予一定的回报。不管是谁(个人、集体、国家、跨国公司)来组织和控制物质资料生产,都应该把其中因为无偿或低价运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价值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然而自古以来,自然资源并没有得到公平的占有、利用和分配,在经济、政治上捷足先登的人们,运用暴力、狡智、权力等手段,无偿或低价获取、支配、使用许多自然资源并因此而得到丰厚的利益和利润,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共同财产权的侵占和剥夺,而劳动者则因为很少或完全得不到自然资源,而丧失了劳动的客观条件,不得不从资源(如土地)拥有者那里高价购买或租用自然资源,或者不得不受雇于人。

3.对一部分人类一般智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成果的无偿占有

科学知识应用于生产过程,具有一个更为深广的背景,那就是整个人类一般智力的提高、科学知识的积累和伟大的科学家们的贡献。没有这个更大的前提,无论是企业内的科研人员还是企业外的技术专家、发明家、工程师,都不可能进行生产工具、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家也好,发明家也好,工人也好,消费者也好——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不费分文地无偿地享受了先辈的遗产。像牛顿和爱因斯坦这样伟大的科学家,不知给人类带来了多少剩余价值。这是社会和人类的共同财富,但对这一共同财富的分享却是不公平的。资本家从自利的动机出发,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无意中提高了整个人类的文明程度和福祉,因而有其特殊的贡献,理应得到新增价值的一部分。然而,由于资本家控制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整个过程,他们把很大一部分理应分配给劳动者和其他弱势社会成员的价值据为己有了,这是对劳动者公共权利的剥夺和剥削。要知道,正是因为劳动者承担了直接物质资料生产的职能,才会有一部分人去发展人类的一般智力、科学技术和精神文化,劳动者有权因为自己的牺牲和贡献而得到回报。

4.非法利得

马克思曾十分尖锐地指出:“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的确,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以及新型的伦理道德,确实普遍存在种种非法行为,如偷税漏税、行贿寻租、钱权交易、假冒伪劣、缺斤短两、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生态环境、侵犯工人人身和劳动权益等等,通过损害国家、社会、竞争者、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加速资本的积累。不过,这些行为只是一种零和对局的、非生产性的行为,只能造成财富的转移,而不能造成财富的增加,而且会极大地扭曲市场机制,搞乱市场秩序,一般很快会导致公众的反弹和法律的制裁;资本家长期进行这种不正当竞争,也会感到提心吊胆、身心疲惫,因为归根到底大家都会受到损失,所以,这种普遍的混乱时期不会太长,一般资本主义国家都会逐渐建立起法制经济和与此配套的新型经济伦理,从而使非法行为减少到社会公众能够容忍的程度。

四、对剥削的反思和评价

资产阶级经济学肯定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肯定他们获取全部剩余价值和利润的正当性,否认剥削的存在,他们潜在地或显在地基于这样一种哲学思想:凡在历史上存在过并在现实中继续存在的现象,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根据,都符合自然与人性的规律。这是一种无批判性的、庸俗的、辩护论的历史观,无视人类积极、能动地改造社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非劳动生产要素和非劳动者对剩余价值和利润的正当索取全部归之为对劳动者的剥削,而认为劳动者虽然创造了全部价值、剩余价值和利润,却走向相对贫困化和绝对贫困化。这样一种巨大的反差和绝对的不公平自然会激起马克思对绝对公平和平等的社会制度的追求。然而,经过一百多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运动以后,人们惊奇地发现,曾经似乎被革命暴力和无产阶级专政消灭了的剥削现象,随着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改革的开展又死灰复燃了,于是大家再一次面临如何评价剥削的问题。

一些人重新接受并狂热宣传在西方已经过时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另一些人则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理想,并对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论和剥削理论作了某种变通,承认剥削在历史上的暂时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强调最终消灭剥削的历史必然性。他们的办法是区别两种剥削现象——借用市场社会主义经济学家罗默的“社会必要剥削”的概念,当消灭一种剥削将造成经济激励机制的严重破坏、技术或其他生产要素的严重衰退时,该种剥削就是社会必要剥削,它对社会发展具有某种促进作用和激励性——由于剥削的存在使得社会成员受到生存的压力,从而会产生对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激励作用,因而是可以甚至必须接受的;阻碍和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剥削则是多余的、不必要的、邪恶的剥削,应当予以消灭。

本文认为这种变通是缺乏理论思维能力的表现。剥削成了激励机制,那还是剥削吗?可以说剥削是某些贪婪之人的激励机制,怎么能把它普遍化为一种社会激励机制呢?没有剥削,经济和社会就不能发展吗?果然如此,剥削或被剥削就是人类永恒的宿命。导致这种思维混乱和道德失准的原因是,论者一方面像马克思一样坚持把非劳动要素对剩余价值和利润的索取归之于剥削,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实际上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对价值形成和经济发展的贡献,以便与现实社会中“按劳分配与按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分配”的政策相一致,于是便照搬罗默所杜撰出的“社会必要剥削”这个怪胎,从而放弃了马克思对剥削的严正谴责态度。其实,他们所说的“社会必要剥削”就是指非劳动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和利润的追求。如果我们把这种正当的追求排除在剥削之外,那么一切剥削,包括奴隶主、地主、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专制国家或其他暴力集团对劳动者的剥削,资本家之间的剥削,劳动者之间的剥削,乃至某些流氓无产者、懒汉、自愿失业者、职业乞丐对整个社会的剥削,总之,一切利用手中掌握的某种优势或力量无偿获取他人所创造的价值的行为,都是不正当、不道德的,都是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反动行为,消灭它们,绝不会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的激励和动力机制,反而会激励和促进更多的人发挥、发展出更高的创造力。问题不在于要不要消灭它们,而在于人类什么时候才有能力消灭它们;它们现在还有机会存在,丝毫也证明不了它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正当性——人类现在也没有能力彻底消灭掠夺、侵略、垄断、专制、独裁、压迫、欺诈、凶杀、黄、赌、毒等种种丑恶之物,难道它们也成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激励机制吗?

五、对合理利润的反思和评价

资产阶级经济学把剥削当做合理的利润,马克思则把合理的利润当做剥削。本文认为,资本所有者的投资经营活动,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那些与种族利益相一致的特殊个体的“力量”和“优越性”所在,应该得到合理的回报。资本主义有其道德合理性,也有其道德不合理性。从对资本的利润来源的分析可知,在前五种情况下,资本基本是道德和合理的,在后四种情况下,资本基本是不道德和不合理的。应当在力所能及地限制和消除资本的不合理利润的同时,保护并且激励资本得到合理的利润。

即使是在极端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劳资激烈对立和斗争的情况下,资本方固然不能把劳动的价值贬低到使其工资接近于社会低保的水平,否则劳动者坐在家里吃低保就可以了,劳动方也不能把资本的价值贬低到使其利润接近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水平,否则资本所有者坐在家里吃银行利息就可以了。

如果从劳资合作和调和的角度出发,劳动和资本则可以共同努力,争取到一个“双赢”和“共享”的局面。比如,资本家如果吸收工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工人也认同企业为一个利益共同体,那么企业的凝聚力和生产力将大幅度提高,资本家和经营者也会增加决策的知识、信息来源和减少决策失误,从而使企业的利润大幅度增长。那么,这部分新增利润就可以由劳资双方共享。实际上,由于劳资双方真诚合作,由于企业内部各生产要素高度协同有序地运营,还会创造出一种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品牌和企业知名度。这种无形资产会成为一种崭新的生产要素,并且成为企业新的利润来源。毫无疑问,这种无形资产乃是劳资双方的共同资本,而由此带来的利润也应该由劳资双方共同分享。

再比如,劳资双方可以坐下来认真谈判,客观地计算各种生产要素对利润的贡献,工人方面可以提出消灭剥削即全部获得其劳动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的要求。但由于企业是一个共同体,而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有风险的,因此工人方面也应做出与资方共担风险的承诺。如果不愿意做出这种承诺,那么理所当然应当向资方让出一部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工人方面既不愿意与资方共担风险,又要求全部获得自己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那就超出了自己合理的权利边界,并且自己这一方面也会出现某种道德不合理性。当然,由于资本方面占着强势和优势的历史地位,比工人方面有更大的风险承担能力,资本方面理应做出更多的让步。

不管发生上述哪种情况,只要资本相对劳动还处于一种强势的历史地位,而劳动相对处于弱势,只要社会还是由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和占人口多数的无产阶级组成,那么资本与劳动的矛盾就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的,剥削还会存在,而且即使剥削程度减轻,贫富分化还会很严重。

栏目主持:纪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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