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 海
国外药品采购谈判实践及启示
文/顾 海
健康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药品作为一种维护和改善公共健康水平的重要物质,其可获得性和可支付性对实现公民健康权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多年来,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提高了十几倍,药品价格却涨了上百倍。虽然政府控制的药品价格一降再降,却仍改变不了药价高的现状。必须探索新的机制,合理控制药品价格,提高基金效率,降低个人的医药负担。
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也在积极采取各种方法合理控制药费。但由于各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模式不同,对药品的审批、定价、采购、监管等步骤的规定及流程也存在很大差异。本文通过对国外药品价格制定流程、采购政策的介绍及比较,提出我国建立药品谈判机制的启示与建议。
(一)美国
美国政府拥有两大医疗保险机构:MDEICAID和MEDICARE。由于它们占有市场份额的30%以上,完全可以作为有垄断力的药品价格支付方与药品供应方甚至是垄断性的专利药生产方进行讨价还价。MEDICARE规定,任何与其签约的品牌药销售商,其药品价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折扣率不得低于其所公布批发价格的15.1%;只要该药品销售企业以任何低于这个折扣的价格将药品销售给任何私人购买者,MEDICARE将自动适用那个更低的折扣价格。
美国的许多私营性质的非营利性保险机构,如健康维护组织(HMO)、药品利益管理组织(PBMs)等,在抑制药品过高定价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