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要贯彻保基本方针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防治研讨会综述

2011-08-15 00:48
中国医疗保险 2011年9期
关键词:诊疗费疾病防治医疗卫生

文/本刊记者

门诊统筹要贯彻保基本方针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防治研讨会综述

文/本刊记者

8月19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防治研讨会”在西宁市召开。围绕门诊统筹与保基本这个主题,来自全国18个省份的医疗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43名代表,就开展门诊统筹的意义和现实必要性、门诊统筹政策、门诊统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完善路径等进行了深入研讨,在以下几个问题上达成共识。

积极稳妥推进门诊统筹。开展门诊统筹可以让参保人养成“有病及早就医”的意识,防止小病变大病,可以减少住院,调控卫生资源,提高保障绩效,同时对搭建医改接驳平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全科医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开展门诊统筹必须着力“保基本”,考虑基金承受能力,不能一味提高待遇水平。为避免“广撒芝麻盐”,切实减轻大病患者负担,应重点保障医疗费用高、参保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从实际调研看,群众对慢性病报销政策的满意度是最高的。

建立健全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指标考核体系。根据门诊特点和保障需要,设计考核指标,加强对门诊就诊率、转诊率、次均费用、费用结构等指标的考核,分析门诊就诊人次、次均费用、就诊人次与医生人数之比、患者满意度等,为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提倡医药分开支付的方法。针对当前“低诊疗费高药费”的现象,与会代表建议提高诊疗费比例,降低药品费用比例,优先保障诊疗费用,降低药品费用,以付费制度改革促使医药分家,推进医改。

建立与门诊统筹相适应的付费机制。探索门诊统筹与按人头付费相结合、预算精确化管理与总额预付相结合等多种有效方式,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实现保障绩效与基金平衡。相应地,监管重点应该由防止过度医疗转向保证服务质量上来。

门诊统筹必须着力“强基层”,与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相结合。很多地区社区服务能力不足、转诊机制没有跟上,与门诊统筹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应与付费制度改革相结合,采取经济引导方式,稳步推进门诊统筹工作。在社区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不能强迫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

建立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监督体系。由于门诊具有就诊行为不确定性强、影响因素多、就诊频次高、次均费用低但总量大的特点,所以门诊统筹具有管理面广、服务量大、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加大门诊统筹监管力度尤为重要。上海市人社局充分运用和依据《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与卫生、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将防范和打击贩卖医保药品违法活动纳入上海市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并出台《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遏制了欺诈骗保行为。

门诊统筹应发挥医院自律作用。医院方作为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方,是防范基金风险的直接端口,因此实施门诊统筹必须充分调动医院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参与到贯彻执行医保政策、规范诊疗行为中来。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主动简化门诊就医流程,规范就医记录书写规定,规定门急诊处方用药的品种、用药量,加强门诊大病管理,在配合医保工作的同时也构建了和谐的医患关系,实现了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与会代表也提出了很多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如一般诊疗费报销问题,从各地出台的政策看,支付比例和数额不一,确定支付比例的依据究竟是什么;有些地方出现了为报销而转诊的现象,那么参保患者应该在何种情况下转诊,如何确定标准和激励机制,国家规定今年住院大病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力争不低于50%,应该如何统筹安排二者资金比例,这些问题都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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