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易犯的法律逻辑错误

2011-08-15 00:43巢会平
中国地市报人 2011年8期
关键词:代驾新闻报道逻辑

□巢会平

(江城晚报,吉林 吉林 132002)

新闻报道中易犯的法律逻辑错误

□巢会平

(江城晚报,吉林 吉林 132002)

随着普法的深入及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现在,新闻作品中法律常识错误越来越少了。比如,把未经审判的人称作罪犯,将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混为一谈等现象基本很少见。但是,法学毕竟是一个专门的领域,要在涉法报道中做到稳妥、准确,光有粗浅的法律常识显然是不够的。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懂得法律的逻辑,最大限度地避免工作中的失误。

法律逻辑本身是一门很专业的学问,但就实践和普适层面来说,它无非是对一切涉法事件或现象的合法性的论证。落实到具体的新闻报道中,就是记者讲述的事情或讲述的方式要严丝合缝,经得起推敲,符合立法本意和现行规定。从新闻实践来看,报道中易犯的法律逻辑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类。

概念界定模糊,使整个叙述的合法性存疑

很多时候,稿件中一笔带过的话,看似平平常常,甚至绝大多数人都不认为有什么不对,然而剥开来分析,竟是大有说道。涉法报道尤为如此。有时,一个关键的用词存在争议,可能就会使整个事件的性质发生变化。

2007年10月,某报一篇报道中写道,“日前,我市一名城管协管员在执法时被恶意报复,头部和手臂受刀伤”。初一看,像没什么问题,可仔细琢磨后,读者就提出了质疑:城管协管员有执法权吗?直接说其执法妥当吗?事实上,按照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此,读者自然会进一步“联想”——当事人确实是在工作岗位上吗?现场有没有其他有执法权的同事?事实真相究竟如何?等等。由此可见,一个不准确的涉法概念,很可能会对整篇稿件的合理性和媒体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伤害。

近些年,代驾成为一个新兴行业,代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相关报道不断见诸媒体。不过,在这些报道中,探讨有关代驾的法律问题的很少。这说明,媒体人对此问题还没有全面而清晰的认识,有时,甚至会不知不觉“忽略”一些违法事实。

某周刊在新闻中这样写道,“代驾公司的出现,让我市很多的哥的姐非常高兴。一些人表示,以后自己有什么事,找个人应应急就方便多了。”紧接着,报道中详细叙述了几位出租车司机如何顺利地寻找代驾的情形,都说“自己既休息了又没耽误挣钱”。如果不仔细分析,很难发现这有什么不妥。但是,里面隐藏着一个很大的漏洞。问题就出现在“出租车司机”这个特定的身份上。按照有关规定,想当出租车司机,必须先取得从业资格证,须经属地管理机构的培训并考试合格。此外,申办人须符合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素质和其他方面的一些硬性要求。也就是说,出租车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开的——如果代驾人员没有相应的资格而开着出租车拉活,就是规避监管,违反了相关法规。

可见,一旦记者和编辑没有把情况搞清楚,特别是在交待事件或人物时关键的说法模棱两可,那么想要表达的观点或主题就会出现偏差,叫人难以信服。这种情况该如何避免呢?实践中,以下几条是必做的功课。首先,要注意对有关概念的准确把握。特别是法律概念,限定性和专属性都更加突出,一定不能模糊使用。其次,要注意对相关表述存在的条件进行反思。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隐含的,任何表述都是有条件限制的。从逻辑学上说,如果不是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那么推导出来的结论就不可能严密。再次,要注意是否有特殊情况存在。有的时候,通常情况下成立的事情,遇有特殊对象、特殊环境,就只能适用特别的规定。对新生事物,新闻报道中要注意与现行规定严格对照,如发现差异,应进行单独注释,以堵塞漏洞,避免争议。

细节不能复原,为事件的法律结果埋设障碍

新闻报道常常要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涉及的人物和情节很多。一旦某个关键的细节交待模糊,就无法准确还原事实的真相,让读者一头雾水,从而对稿件产生质疑。这一点,在社会新闻和法制新闻报道中尤为明显。

2010年10月26日,吉长高速公路引线上,一“跑线轿车”(很多是没有营运资质而拉活的私车)与公交车追尾,造成轿车里的人两死一伤。当地报社的记者在医院采访到受伤的王先生。他说:“轿车上有3名乘客,都是到长春的。事故发生前,公交车是正常行驶,但轿车的速度很快。”王先生表示,他发现有情况后,曾大声提醒轿车司机,“当时,司机正在打电话,我要不喊他,车上的人都够戗。”王先生说,当时司机发现有情况后,打算从侧面超过公交车,但已经来不及了,随后便发生了车祸。不少读者在阅读该新闻时都发现了一个很“诡异”的情况——在这起事故中,轿车司机与后排座位上的一名乘客不幸身亡,另外一名乘客在事故发生后自行离开。由于是临时拼客,该乘客的伤情和任何身份信息都无从知晓。也就是说,只有乘客王先生一个人在还原当时的情形,他的描述再无旁证。也许,事实真如他所说,但如果不是呢?须知,接下来的事故处理将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一旦打起官司来,人家完全可以把报纸带到法庭上作为证据。尽管文中有“以上说法有待警方进一步认证”的字样,但其实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应当说,是记者的“有闻必录”和编辑的不够严谨造成了这一结果。像文中“轿车速度很快”及“司机正在打电话”的说法,如果记者和编辑头脑足够清醒,遵从全面、可证、严密的原则,应当是不予采用的。

从新闻实践来看,要避免因细节把握不准而违背法律逻辑,造成无法预料的结果,应牢牢树立三种意识。一是要有高度敏感的法律意识。不论是做法制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报道还是社会新闻报道,都要时刻想到每一步的操作是不是在程序上合法,以及它可能带来的法律结果。最好紧绷这根弦,把它变成一种下意识的行为,成为自己的职业敏感。二是要有牢不可破的证据意识。新闻报道中的每一句话,都要有清楚的出处,一方所述,要与另一方印证,并要有相关证据支撑。这样就有利于判断细节,串起碎片,还原事实真相。在事件性报道中,这不仅是一个基本要求,而且是当然的操作手法。三是要有收放自如的选取意识。大多数时候,受篇幅和体裁的制约,新闻报道中的细节无法更多地呈现。这就涉及一个选取的问题:有些事实,只要不是必须写,特别是无法确定它的稳妥,就应当被略掉或者被滤掉。这既是新闻表达的需要,也是记者和编辑自我保护的需要。在应对新闻纠纷的实战中,收放自如的选取意识可以说是一项重要的本领。

前提交待不清,报道中出现违法表述

新闻是社会的公器。报道中的表述不仅要正确、合理,而且要合乎法律规范。在某些时候,由于稿件中对事情的前提交待不甚明了,结果出现错误的法律逻辑,导致明显的“违法宣传”。

2004年11月,某报报道,“备受关注的磐石9·29抢劫运钞车的凶犯杨超、孙锋,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当天,很多读者给报社打电话提出质疑:磐石市只是一个县级市,而县级人民法院是没有死刑判决权的。报纸这样说,不是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吗?法律界的一些人士也纷纷指出,报道有误,很不妥当。可是记者坚称,案子的确是在磐石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编辑经过查证发现,原来,判决书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法官在磐石市人民法院宣读的。采访、出版环节都忽视了这一点,没有把它交待清楚,就稀里糊涂把稿子“放”出去了。报道造成的不良影响着实给相关当事人上了深刻的一课。

为了控制未成年人上网和消除网吧内的安全隐患,2010年12月,某市聘请了4名退休老干部担任义务监督员。这4名老人不畏天气寒冷,不定时在城区内的各个网吧检查,工作严肃认真,可谓卓有成效。当地报纸对此进行了报道,并配发了图片。图片中的场景是几位老人在认认真真地检查上网者的身份证。见报后,此事立即引起了争议。不少读者指出,有关部门的出发点是好的,老人们的热情和爱心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做法实在不妥。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遇有该法所列四种情形之一,并出示执法证件后,方可查验居民身份证。显然,该法只赋予了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权力,而且在程序上有严格规定。其他组织或个人这么做都是不合法的。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这篇报道对一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宣传。这个结果是记者和编辑始料未及的,弄得非常尴尬。事后经了解,有一个情节在记者写稿时被忽略了:当时,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就在现场,其实他们才是真正的执法主体,几位热心老人只是跟随在警察身边行动。报道为了突出退休老干部作为义务监督员所付出的努力,把他们不适当地推到了“台前”。这都是前提交待不清惹出的乱子。

新闻报道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逻辑错误是多种多样的,很值得专门研究。要有效杜绝差错,从编采环节来看,提高法律素养是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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