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江泽民的宗教事务法治观

2011-08-15 00:49何正付
关键词:宗教事务信教江泽民

何正付

论江泽民的宗教事务法治观

何正付

江泽民从保障人权和尊重宪法层面主张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从依法治国的理念出发要求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从守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以法治的立场来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江泽民宗教事务思想的显著特点。

江泽民;法治观;宗教事务;宪法;人权

宗教问题往往与国家主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既重要,又复杂敏感。宗教的存在有着复杂的社会根源、自然根源和认识根源,其消亡也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江泽民认为,“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1]380。我国信教公民人数众多,在1亿人以上。因此,如何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江泽民就如何认识和处理宗教事务有过大量的论述,形成了他关于宗教事务的新思想。江泽民宗教事务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坚持以法治的立场来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从保障人权和尊重宪法着眼,主张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共产党一向主张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中央苏区于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规定:保障民众信教自由,1941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6条也规定:保证人民的信仰自由权。信仰自由自然包括宗教信仰自由。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中郑重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2]1070“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 ”[2]1092

中国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后,延续了这一政策。1949年9月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3]256。1954年颁布的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3]285。但是,自1957年以后,宗教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开始受到冲击。“文革”期间,这一错误达到顶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彻底破坏。“文革”结束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得到恢复。1982年颁布的共和国第四部宪法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4]18。

江泽民不但继承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且从尊重宪法和保护人权的高度来认识尊重公民信教自由的意义。在2000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1]383既然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那么,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就是尊重宪法和尊重人权的必然要求,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违反宪法和侵犯人权的表现。

江泽民的上述言论,是中国共产党内第一次明确把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上升到尊重宪法和保护人权的认识高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的基本方略,而尊重宪法、保护人权则是法治的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尊重宪法也就无所谓法治;保护人权是法治的主要目的,不保护人权,法治则没有存在的价值。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在宗教问题上犯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治意识淡薄,尊重宪法、尊重人权的观念不强,结果导致宪法中明文规定的信教自由权利也没有保障。江泽民从尊重宪法、保护人权的高度来认识信教自由,解决了我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认识根源,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江泽民认为,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求尊重每个公民有选择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选择信仰何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选择信仰某个教派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否则,都是与尊重宪法、保护人权的宗旨背道而驰。

二、从依法治国的理念出发,要求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基本治国理念。1996年,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施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5]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政府在管理宗教事务时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江泽民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1]385

对如何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江泽民提出了6点要求:第一,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第二,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三,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第四,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第五,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第六,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1]385-386。

在宗教事务管理过程中,江泽民强调:一方面要坚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必须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我们不能因为害怕被人指责侵犯宗教信仰自由而听之任之,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加以打击。江泽民指出:“对于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打击,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6]

依法管理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为了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江泽民非常重视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关于宗教事务的法律规定仅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零星的规定,内容非常简单。当时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主要是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进行,离真正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尚有较大差距。江泽民主持中央工作后,国家开始加强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相继制定了一批关于宗教事务管理的专门法规,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奠定了基础。

三、从守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法治本身包含两重意思,即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公民、组织遵守国家法律。具体到宗教事务方面,法治意味着政府要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同时,信教人士以及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如果宗教超越了国家法律,不仅同广大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而且对宗教自身的合法存在和良性发展也极为不利。江泽民认为要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387。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基本原理,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必须适应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顺应时代的要求,否则难以生存。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经济、政治制度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宗教要想继续长期存在,就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条件,保证其教义和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否则,宗教就会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法律相冲突。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信教人士和宗教组织自然也不能例外。如果宗教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其组织及其活动自然得不到国家许可与保护,这样势必影响宗教的存在与发展。因此,从宗教生存和国家法治的角度考虑,江泽民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张。他说:“通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条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1]387

宗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江泽民认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1]387江泽民关于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要求,其内容大体与我国现行宪法第51~54条中关于公民的基本义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

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江泽民认为必须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法制教育。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人们的守法程度。法治意识越强,人们守法的自觉性越高。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最直接、最基本的途径莫过于法制教育。因此,江泽民指出:“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1]385只有加强对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提高法律意识,才能使他们在进行宗教活动时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要求。

[1]江泽民文选: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毛泽东选集: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宪法学资料选编[Z].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S].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5]江泽民文选: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11.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G].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254.

D616

A

1673-1999(2011)03-0001-02

何正付(1971-),男,湖南桂阳人,硕士,韶关学院(广东韶关512005)思政部讲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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