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汪 伟 吴 鹤
递延所得税会计确认难点探讨
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汪 伟 吴 鹤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从利润表债务法改变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后,其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正确确认暂时性差异及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的当期,在符合资产负债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其确认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因较少发生或理解偏差,确认暂时性差异时相对较为困难。本文拟就递延所得税会计确认的几个难点进行探讨。
开办费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存在差异,这主要是由不同性质的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非上市公司执行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开始的五年内进行摊销。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列入“管理费用”核算。
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企业的开办费核算,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的新所得税法没有开办费税前扣除的明确表述,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中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