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关系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和当代意义探论

2011-08-15 00:48田世锭王豪
关键词:唯物主义辩证法黑格尔

田世锭,王豪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内在关系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和当代意义探论

田世锭,王豪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个重要学派。它所坚持和推崇的内在关系辩证法是唯物主义的辩证法。这种内在关系辩证法不仅具有能够使人们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理论、正确认识当代资本主义和坚守共产主义理想等世界历史性的意义,而且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在关系辩证法;唯物主义;当代意义

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个重要学派[1]357,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纽约大学伯特尔·奥尔曼教授、英国肯特大学肖恩·塞耶斯教授、美国纽约市立大学戴维·哈维教授和美国科罗拉多大学马撒·E·吉梅内斯教授等。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能够成为一个学派的最主要根据,也就是它的最主要特征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坚持和推崇。那么,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坚持和推崇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一种什么样态的辩证法呢?对此,笔者曾根据奥尔曼、塞耶斯和哈维的论述将其界定为“内在关系的辩证法”[2-3]。但由于他们十分强调这种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联,加之就我们目前所知在他们的著述中并没有明确地将内在关系辩证法指认为唯物辩证法,因此,内在关系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和当代意义便受到了一定的质疑[4]。本文试图对此作些粗浅的探讨,并以此就教于学界前辈与同仁。

笔者注意到国内学术界确实存在一种倾向,即只要某一位国外马克思主义者强调马克思主义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联,就将其归入“黑格尔主义者”。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列宁明确说过“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1章。因此,半个世纪以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是理解马克思的”[5]200,我们是否就可以以此说列宁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呢?而且,恩格斯说过:“归根到底,黑格尔的体系只是一种就方法和内容来说唯心主义地倒置过来的唯物主义。”[6]226正如武汉大学何萍教授所指出的,恩格斯在此表明,“黑格尔的辩证法,在本质上,是唯物主义的,只不过是‘唯心主义地倒置过来的唯物主义’”[7]144-145。实际上,我们透过马克思的一段话也能看出这种“倒置”:“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8]111-112这说明,我们不仅不能因为某一位国外马克思主义者强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联,就称其是“黑格尔主义者”,更不能由此断定其辩证法就是唯心主义的辩证法。

而且,即便辩证法马克思主义者没有直接、明确地指认内在关系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但他们的有关论述还是可以使我们看出其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比如,奥尔曼说过:“包含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内在关系哲学中的变化和发展观与其在黑格尔哲学中的对应观点有重大区别”[9]48;“对于那些争辩说马克思在1842、1844或1848年与黑格尔决裂了的人,我的回答是,不存在这种决裂。这并不意味着我愿意加入那些认为马克思是一个黑格尔派——具有它的唯心主义偏见的内涵、先验的行为和形而上学的装模作样——的批评者的行列。在我看来,这两种立场给出的选择都是不真实的”[9]49;我一直力劝批判的现实主义运用“靠”内在关系哲学和抽象“两条腿站立”的马克思辩证法[9]60“所做的重构,并没有使”其“唯物主义和现实主义基础处于危险之中”[9]233。再比如,塞耶斯说过:“事实上,批判机械形式的唯物主义,主张对具体历史过程复杂性和丰富性的认识需要一种辩证形式的唯物主义,这一直都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一个标准的部分”;“科亨在他的说明中极为重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他正确地指出,马克思在他的历史理论中把生产力的发展放在首位”[10]。

我们还可以深入内在关系辩证法的内部,进一步从其内容中揭示其唯物主义性质。恩格斯说:“这种辩证哲学推翻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绝对的人类状态的观念。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的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它本身就是这个过程在思维着的头脑中的反映。诚然,它也有保守的方面:它承认认识和社会的一定阶段对它那个时代和那种环境来说都有存在的理由,但也不过如此而已。这种观察方法的保守性是相对的,它的革命性质是绝对的——这就是辩证哲学所承认的唯一绝对的东西。”[6]217何萍教授认为,“恩格斯的这一定义是从方法论上肯定了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首先,作为方法,……辩证法承认事物的内在矛盾,肯定变化和发展的绝对性,把变化和发展看作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这本身就是唯物主义的观点……;其次,作为认识,作为主观形式,辩证法是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反映。”[7]156这一指认为我们认定内在关系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性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首先,内在关系辩证法“将一切变化的主要原因都归于变化发生于其中的系统的内部矛盾”[9]12。比如,它认为,“社会过程有其自己内在的动力和内部的矛盾。社会的不同方面——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础与上层建筑——是一个单一整体的不同方面,它们有着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处在辩证的相互作用和斗争之中。导致历史变化的正是这些相互作用、斗争和矛盾——它们是社会固有的。”[10]因此,它将“通过矛盾而发展的规律”作为辩证法中“最重要的”规律[9]187,并将对于“被许多研究者看作不能简化并由此而不成问题的‘事物’和系统,因构成它们的多重过程而处在内在矛盾之中”的认识作为一个“辩证法的原则”[11]51。可见,内在关系辩证法是“承认事物的内在矛盾”的。

其次,按照内在关系辩证法,“构成任何复杂有机体的过程都在以不同的速度并且常常是以不一致的方式发生着变化”[9]187,世界正是“由处于不断演进之中的相互依存的过程所构成的”,而辩证法是研究这个世界的“惟一明智的方法”[9]203-204。因此,内在关系辩证法也将对“理解过程、流动、变迁和关系比分析要素、事物、结构和组织系统更为重要”的认识作为一个“辩证法的原则”[11]49。这说明,内在关系辩证法是“肯定变化和发展的绝对性”的。

再次,根据内在关系辩证法,任何现存的社会秩序都不可能是稳定不变和终极的,其内部固有的矛盾和冲突必然会导致它的变迁和发展,它必将逐步走向毁灭并被超越,并由此形成不同的社会阶段。而在这些不同的社会阶段中,“每一个阶段,都是在前一个阶段的基础上产生的,并且是比前一个阶段更高级更发展的历史形式”[12]151-152;既然每一个阶段都比其前一个阶段“更高”、“更发达”,那就说明历史是“进步的”,因为“更高”、“更发达”意味着后一个阶段比其前一个阶段能够使社会生产力得到持续的、进一步的发展,并以此促进人的需要和人性的不断发展[13]。这表明,内在关系辩证法肯定了变化和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

最后,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最主要的代表奥尔曼还以“内在关系”为核心重构马克思的辩证法,并将其分成了六个互相联系的阶段:本体论的阶段、认识论的阶段、研究的阶段、思维重构(或自我厘清)阶段、叙述的阶段和实践的阶段。其中,本体论“与世界事实上是什么有关,尤其涉及变化和相互作用”;认识论“解决马克思如何组织他的思想来充分思考他所关注的变化和相互作用”;研究需“以前一阶段所采取的思想上的控制为基础”;思维重构意在“整合……研究结果”;叙述意在“向特定的受众解释……对‘事实’的辩证理解”;而实践意在从事“活动”,“改变”、“检验”和“加深”对事实的认识[9]242。同时,按照奥尔曼的观点,“所有辩证法……都致力于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充分认识变化(各种变化)和相互作用(各种相互作用)”[9]242。以此来看,正因为马克思充分认识到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一切看来都是对抗的,而事实上也是这样”,并相信“从资本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资本的各种生产条件是互相矛盾的”,所以,“在马克思致力于辩证地理解资本主义现实的过程中,矛盾无疑是他所研究的……最为重要的关系”[9]11。这些足以说明,按照内在关系辩证法,不仅认识,而且作为一种主观认识形式的内在关系辩证法本身,都只不过是“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反映”。

根据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当代意义。在具体阐述这种意义之前,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按照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是内在关系辩证法,所以,这里所说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意义也就是内在关系辩证法的意义。概括地说,这种意义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离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理论。奥尔曼强调:“从一开始就强调马克思主要关注的是资本主义非常重要。马克思试图发现资本主义是什么、它是如何运行的,以及它是如何产生的、它正走向何处。”[9]77简单地说,马克思的理论主要是关于资本主义的理论。而当今世界仍然是一个以资本主义为主体的世界,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理论在当今仍然十分重要。实际上,对于任何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这本来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而在奥尔曼看来,“马克思的所有理论是靠他的辨证的观点及其范畴创立的,而且只有掌握了辩证法,这些理论才能被恰当地理解、评价和应用”[9]77。多数马克思的解释者所构建的马克思理论的不同版本中,之所以存在与马克思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所看到的同样的僵化、不适当的中心和片面性,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充分理解内在关系辩证法,没有充分理解抽象的作用[9]140。对此,塞耶斯也明确指出,“辩证法是一种令人满意的历史理论所必要的基础,也是马克思思想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10],而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个流派的作者都敌视马克思思想中的黑格尔主义色彩,他们企图在分析哲学的非辩证法(常常确实是反辩证法的)框架中解释马克思主义”[12]11,由此造成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肢解”、“扭曲”和“篡改”[12]144。

第二,离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不能正确认识当代资本主义。在奥尔曼看来,当代资本主义“比以前要复杂得多,其变化和相互作用比以前要迅速得多。……社会从来没有如此充满着辩证法”[9]204。可是,许多人仍然在运用形而上学的方式认识这个社会,只关注进入他们生活的一个人、一份工作、一个地方等等具体要素,而不能看到更为复杂、更为充满辩证法的当代资本主义这个整体。既然“人们没有看到资本主义”,那“就更谈不上理解资本主义了”[9]204。再加上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等“阻止我们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的努力也从来没有如此切实可行或有效”,以至于“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几乎无人使用‘资本主义’这个术语,多数人不知道资本主义意味着什么,甚至更多的人没有对资本主义的系统特征或它的运行方式的认识”[9]204、235。奥尔曼强调:“所有这些都使辩证的认识在现在比以前要更加不可缺少。”[9]204即是说,对于认识当代资本主义来说,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具有十分紧迫的意义。

第三,离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就不能坚守共产主义理想。美国著名的中共党史和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专家莫里斯·迈斯纳教授敏锐地指出:“在我们生活的时代,对未来美好社会的乌托邦幻想,不仅在工业化的资本主义世界,而且在表面上是‘社会主义’的世界中,已经差不多消失了”;“我们的时代,是共产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同样经历着可怜的目标贫乏和令人震惊的缺少幻想的时代”[14]序言。简单地说,当今时代是一个几近失却共产主义理想的时代。而按照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要想重拾并坚守共产主义的理想,离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没有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人们就看不到资本主义现在与其过去和未来之间的内在联系,而“把现在要么与过去完全隔离要么与未来完全隔离(或同时与两者都隔离),这样的现在也会成为一种思想的牢笼,……受到这种状况影响的人,仅仅把事物当前的表现当作它的实在、全部和惟一可能”[9]207,这样,资本主义现在就成了永恒的存在。如此,则即便在当代资本主义中已经存在诸如工人的和消费者的合作、公共教育、市属医院、政治民主以及国有化的企业、发达的工业、巨大的物质财富、高水平的科学、职业技术、有组织的结构、教育和文化等“巨大”的社会主义潜在,人们看不到这种潜在的“不幸”[9]206结果也必然发生。用奥尔曼的话说,在我们的世界已被资本主义弄得摇摇欲坠的今天,揭示社会主义的必然性及其在当代资本主义中的潜在,并将这种潜在作为最有效的武器之一交到工人阶级和其他受压迫的人们手中,教导他们如何使用这种武器,这“是我们现在比以往更需要辩证法的原因”[9]219。

当然,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即使我们承认资本主义必然被新的社会形态取代,那也没有理由说代替资本主义的就必然是社会主义。对此,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实际上给予了明确的论证。根据内在关系辩证法,我们可以将资本主义社会中发展到未来的各种趋势组织为矛盾,而“一旦用矛盾形式将资本主义的问题再现出来,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就会变得清清楚楚。……把对这种矛盾的思考向未来延伸,直到或超出它们被解决的时候,而那时,它们的解决方式的特征就显示了其后的社会因素”。也就是说,到底取代资本主义的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形态,我们完全可以透过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看出来。而“完全地永久地”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方式只能是工人阶级的解决方式。这种解决方式必然要以工人阶级“将他们作为一个阶级所受到的剥削连同作为这种剥削的巩固基础的那些条件一起废除”这一“最重要的利益”为指导,因此它只能是以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正是“工人阶级特殊的阶级利益,与资本主义条件下阻碍我们认识这些利益的任何障碍的废除一起,使我们看到了多数的社会主义必然性”[9]212-214。

按照内在关系辩证法,不仅资本主义必然要发展到社会主义,而且,社会主义还必然要发展到共产主义。这是因为,当社会主义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时候,有阶级以来的与劳动分工、私有财产和国家等等有关的一直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存在的矛盾就会得到彻底的解决;同时并且是在同一过程中,社会主义作为一种阶级社会所具有的与它自己的劳动分工、私有财产和国家等等有关的矛盾也会得到彻底的解决。而“所有这些概括层次上的矛盾的解决就标志着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质的飞跃”[15]。

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坚持和推崇的内在关系辩证法,不仅具有上述世界历史性的意义,而且对我们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方面,坚持内在关系辩证法,可以更好地推进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按照内在关系辩证法,任何事物本身都是一种关系,而整个世界只是一个由各种关系构成的复杂的关系整体。我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必须以整体为出发点,继而运用恰当的范围、概括层次和角度的抽象来认识其中的部分。从一定的意义上讲,马克思的理论正是马克思对他所面对的这种“现实的具体”进行恰当的“抽象”而达到的一种“精神上的具体”[9]72。这就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以内在关系辩证法来认识和理解马克思的理论,首先就必然将其视为一个复杂的关系整体,而不会先入为主地将其割裂为各种部分,同时我们还会仔细考究马克思在不同的条件下所抽象的不同的范围、概括层次和角度,以此体味马克思所构建的“精神上的具体”。如此,则我们对马克思理论的把握就要更为准确。这就为我们更好地推进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确立了重要的前提。因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过程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很显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过程中所要“中国化”的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此,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的正确把握是正确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重要的和必要的前提。那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创始人马克思的理论的正确把握显然又是前提的前提。

按照内在关系辩证法,任何事物的现在与其过去和可能的未来都处在内在关系之中,它必然是由过去发展而来的,也必然向未来发展而去。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自然毫不例外。马克思的理论是马克思对他所面对的“现实的具体”进行恰当的“抽象”所达到的一种“精神上的具体”,那么,同样,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当然应该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中国“现实的具体”进行恰当的“抽象”所达到的一种“精神上的具体”;而且,由于内在关系辩证法承认变化和发展的绝对性,所以在它看来,中国“现实的具体”也处在绝对的变化和发展之中,这就必然要求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不断审视自己所面对的“现实的具体”,并运用恰当的范围、概括层次和角度的“抽象”来构建新的“精神上的具体”。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以内在关系辩证法来审视中国的现实和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就必然使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变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自觉,并且使这种进程不断得以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另一方面,坚持内在关系辩证法,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也许“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概念会使人们以为,除了“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以外,还有其他什么形态的和谐社会。但在我看来,除非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实现共产主义的和谐社会,否则,就只有一种和谐社会,那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为,在一个以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为根本特征的社会,要实现社会和谐,那是无法想象的,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内在关系辩证法对社会主义乃至于共产主义的确信,就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证。

无论我们如何对“和谐社会”给以具体的规定,从根本上讲,它都意味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而如果我们以外在关系的思维方式来考量,则“事物仅仅因其关系所具有的属性就应该仅仅是一种偶然的、非本质的关系。从本质上讲,人就是人自身;而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他才具有特定的社会角色并与其他人发生关系”[10]。以此来看,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外在的、偶然的关系。说得再直白一些,对于个人而言,他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然的存在在本质上都与我无关。如此就必然会以比法国路易十五“在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更为冷酷的逻辑——“只要能够获取和保障我自己的利益,哪管它洪水滔天!”,来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那么,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还是可能的吗?相反,按照内在关系辩证法,则“一切事物都是内在相联的以至于每一事物都是其他一切事物的一部分”[9]182。以此观之,则他人和自然都是与“我”本身内在相联的,他们就是“我”本身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我们坚持内在关系辩证法,并将其内化为每个人的思维方式,那么,我们就会以关心自我利益的方式,真切地关注他人和自然的存在状况,就会真正自觉地谋求社会公正和环境友好。这样,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了。

[1]段忠桥.理性的反思与正义的追求[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7.

[2]田世锭.奥尔曼“内在关系的辩证法”视角下的社会主义[J].社会主义研究,2007(1):15-17.

[3]田世锭.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特征——与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一种比较[J].山东社会科学,2010(1):12-17.

[4]曾德华.奥尔曼的辩证法思想述评[J].探索与争鸣,2009(12):113-115.

[5]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何萍.马克思主义哲学史教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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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迈斯纳.马克思主义、毛泽东主义与乌托邦主义[M].张宁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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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秀丽]

D 033.3

A

1672-6219(2011)01-0025-05

2010-11-0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英美辩证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10YJA720029)。

田世锭,男,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王豪,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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