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梁建平
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差异分析
青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梁建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看,企业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大多数情况下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一致不会产生差异,但也有少数情况下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会产生差异,而由于这些差异即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纳税所得,所以税法允许可按会计计入利润的数额计入纳税所得,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超正常信用条件下取得固定资产在初始计量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但计入损益和纳税所得的数额基本一致。
[例1]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项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生产用不需安装的大型设备一台,价款总额为500万元,分5年于每年末等额支付,对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增值税额85万元,增值税部分交易发生时一次支付。该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使用寿命10年,假定无净残值,折现率6%。(P/A,6%,5)=4.2124,现值421.24万元。

表1 单位: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42124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787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0
贷:长期应付款 5000000
银行存款 850000
(2)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间的分摊额,如表1所示:
2010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25274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2744
借:长期应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第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