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资修
科斯对经济学拨乱反正,意外地也为法学提供了新的视角。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1〕R.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3 J.L&Econ.1(1960),in Th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 95-156(1988).一文中说:资源使用冲突的场合,一旦法律定了分,不管权利归属何人,经过市场交易,资源最后总是归向最高价值者,社会产值因此最大了。法律与经济因此有了连结。他又说:但由于现实世界的市场交易有其成本,阻碍了有些交易之达成,为了最大化社会产值,法律在定分时,可直接将权利归属于使用价值最高者。法律与经济如此又有了进一步的辩证关系。
身为经济学家的科斯,其说法严重冲击了经济学。经济学一向认为若有未经补偿的损害存在,是市场失灵,若无政府介入,社会产值即非最大,而科斯却说,只要权利确定了,即使损害未受补偿,社会产值仍是最大的。法律经济分析往往被冠以经济学帝国主义,但科斯此一说法,反而有些法律帝国主义的味道——因为法律权利之确定,决定了社会产值是否最大。不过,就法学而言,将经济后果纳入法律界定权利的考量,已非依法言法,则法律是否也丧失了其防止恣意之本质?
甚多论者质疑所谓“科斯定理”的有效性,〔2〕See e.g.,Robert Cooter,The Cost of Coase,11 J.Legal Stud.1-33(1982).但无成本交易之定理化并非科斯本人的发明,也非其理论之核心。科斯的说法是经验性的。权利的确定是有助于市场交易,而市场交易必然导致了外部效应的內部化,则从社会产值最大观点言,权利确定而非损害补偿才是其关键。反观,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并无现实经验的內容,因为人与生俱来有交易的倾向,市场交易是一定存在的,而且甚为活络,则外部性安在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