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步雷
劳资分配困局的一个法律解
● 陈步雷
本文认为,劳资分配困局的主因在于劳动三权的贫困与相关机制的残缺,对劳动三权进行机制替代已被证伪。确立劳动之权是缓解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分配不均等社会问题的核心机制,应当通过健全立法和加强制度供给、做强行业工会并集约化运作、引入竞争性激励等办法实现创新,排解困局。
劳资分配困局 制度性红利 劳动三权 法律解
随着欧债危机的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延长,我国经济安全和发展面临着更大挑战。分配不公、内需疲弱和过度依赖外需的危机,归根结底是社会分配,特别是劳资分配问题。本文集中探讨对这一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法。
我国长期在中低端领域搞重商主义,制度性地扭曲劳动力价格和其他资源价格,获取了高代价的增长:“市场扭曲导致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例如人为压低劳动力价格和地租等要素价格造成一些行业的繁荣……中国经济通过降低出口商品价格,抬高进口产品价格,每年对世界经济补助数千亿美元,是过去20年,特别是最近10年里全球经济高增长低通胀的主要成因。”(郭树清,2010)这种模式绝对是不可持续的,已成严重困局,不仅影响到了社会公平及社会分层、流动与整合,甚至严重妨害了社会安全和稳定,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分配困局主要体现于两个层面:首先是在承担较少社会保障职能的情况下,政府征收比例明显过大,劳资可分配阻值相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