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应注重实效

2012-03-02 08:27
世纪桥·理论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宣传法制

郭 敏

摘要:

开展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始终坚持开拓创新、注重实效。这是档案工作为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服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和根本保障。

关键词:农村档案;法制;宣传

收稿日期:2011-12-12

作者简介:郭敏(196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省国营渔场管理指导站科长,研究方向:档案管理。

一、始终坚持创新工作理念

农村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因此,在开展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牢固树立面向基层,依靠基层,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带着深厚的感情开展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农村服务,为农民服务。要把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立足本职,明确责任,绝不搞推诿扯皮,把“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真正体现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体现在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中。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农村低保工作和村民自治管理中的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这是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难事。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档案部门就要听民意、察民情、解民难,在部署和进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时重点突出对《宪法》的学习贯彻的同时,主动调研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实施过程当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深入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的精神实质,引导他们熟知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和村民自治等方面的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激发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提高参与自我管理的法律意识和政治热情。

二、始终坚持创新方式方法

开展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要创新方式方法,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黑格尔曾说:“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约束力。”法律,特别是有关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对于普通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来说还比较生疏。只有从农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法律需求出发,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才能增强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涉农档案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研究农民群众的实际法律知识需求,创造性地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大力推广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摩托轻骑宣传队”、“马背法制宣传队”、“普法大篷车”、“普法小分队”、“农村普法网络在线”等经验,增强档案法制宣传的实效。档案法制宣传,要为农民量身定制,不能一哄而上,帮倒忙。集中性的“法律进农村”活动,要尽可能地安排在农耕闲暇时节,且不可与民争时,这样会起到欲速则不达的效果。

三、始终坚持创新工作载体

开展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着眼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深化基层依法治理,设计好“法律进乡村”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以主题活动促进学习效果的深化。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理论研究,探索总结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的成功经验。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需要,满腔热情地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倾听广大农民群众的呼声,积极创新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各地区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为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难得的依托平台。要充分发挥农村社区这个载体的辐射作用,用档案法律知识吸引农民、教育农民,把农村社区打造成一个“法律社区”、“和谐社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

四、始终坚持创新工作机制

要将农村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农村公共法制服务的重要部分,不断健全完善领导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为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进一步加大对村党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的档案法制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档案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档案的能力,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党在农村执政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档案法律保证。

[责任编辑:王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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