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对台政策”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2012-03-30 13:10宋奇洋
关键词:关系法国际法义务

徐 迪,宋奇洋

论美国“对台政策”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徐 迪1,宋奇洋2

中美建交后,美国不顾中国的反对和交涉,制定了《与台湾关系法》和《加强台湾安全法》。美国的一系列“对台政策”已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准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根据现行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如果某一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依国际法的规定可归因于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和可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那么该国就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据此,美国对台政策已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其应当承担国家责任,并有义务赔偿中国因此受到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中国应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绝不动摇;维护国际法权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努力增强综合国力。

对台政策;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对策

1979年,美国制定《与台湾关系法》,它露骨地执行“一中一台”政策,将台湾同主权国家相提并论,而美国政府更是从1996年以来,就希望将台湾加入自己在东亚的TMD(战区导弹防御系统)体系之中,以此来威胁中国的统一。美国如此置国际法于不顾,单纯追求自己的“国家利益”,已经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本文将针对美国所应承担之国家责任进行具体分析,并探讨我国之应对措施。

一、美国对台政策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一)美国政府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国际法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际社会也早已经承认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所以关于台湾的一切问题是属于中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不允许其他国家以任何方式或借口进行干涉。但是,美国政府仍然视国际法于不顾,制定了《与台湾关系法》和《加强台湾安全法》,成为向台湾出售武器和提供其他“防务保障”的“法律”依据,将台湾纳入其战略体系中,这就意味着美国将台湾纳入保护对象。

而美国众议院于2000年2月1日通过的《加强台湾安全法》,更是不顾中国方面的多次严正交涉,企图为美国扩大与台湾的军事联系、向台出售先进武器装备及技术提供所谓“法律”依据[1]。这是美国反华势力试图永久分裂中国、破坏中国统一大业十分危险的政治行为。比起之前的《与台湾关系法》有过之而无不及。显而易见,台湾的防务问题已被美国插手,而对领土的防务问题本来应当属于一国内政的重要内容,岂容他国干涉?所以美国的行为明目张胆而且粗暴的干涉了中国的内政,显然已经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等国际法中关于不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规定。国家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主权,不互相干涉内政,这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美国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和《加强台湾安全法》完全忽视中国对台湾的主权,干预中国的内政问题,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互不干涉主权国家内政原则。

(二)美国在“对台政策”上违反对中国应负的条约义务

既然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际法上的条约,并且对中美双方都属有效,那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的规定,美国应该履行这一条约义务,认可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部分,必须马上停止同台湾方面“官方”的联系,减少甚至停止对台湾的出售武器[2]708。

但是,对比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与美国单方面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加强台湾安全法》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美国违反了其所应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一,美国在同中国建交的原则中,接受了中国提出的对台湾撤军、废约和断交三个原则。但是《与台湾关系法》却一再强调台湾的领土安全问题。在美台“断交”后,美国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和《加强台湾安全法》是变相地恢复之间的军事防务关系,成为继续出售武器给台湾的 “法律”依据[3]5。

第二,在建交公报中,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的合法政府”,美台间只能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3]84。但是《与台湾关系法》中规定“凡当美国法律授权或根据美国法律同外国或同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上述名词含义中应包括台湾,此类法律亦应适用于台湾”[2]701。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政府是故意违反联合公报的允诺,继续视作台湾为“国家”,将台湾当局作为“政府”。

第三,没有停止向台湾出售武器。《与台湾关系法》不顾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和中国政府的反对,公然将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而《加强台湾安全法》更是首次为台湾军官赴美深造打开了大门,使美国对台湾的安全承诺具体化为法律条文。它们向世人表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变相的更改了美国和台湾之间关系的形式,但是没有改变美国和台湾的实质关系。从本质上看是美国和台湾之间旧有关系的延续。

二、美国应就其“对台政策”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概念并没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定义,我国学者多数认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4]。这一定义突出表现了国家责任在性质上是对违法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国家的主权不能提供否认这种责任的依据[5]。这与在国际关系中,一国对另一国的不礼貌或不友好行为引起的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不同,也与国家由于某些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而应负赔偿的责任有所区别。

(一)行为可归因于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

在国际法中,国家是被当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来对待的,这一点与它们在国际法上被承认为一个单一的法人是一致的。这种归属原则在于国际法不允许一国以内部分以分权方式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家虽然是真正有组织的实体,是有完全权威按照国际法行动的法律人格者,但是,国家本身并不能采取行动,而只能由其代理人或代表采取行动。

(二)该行为是对国际义务的违背

概括地说,违背国际义务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违背国际义务是个特别的概念,他不仅将国家与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义务排除在外,而且,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必须是能引起国家责任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国际习惯、条约和一般法律原则确定的,也可以是国家通过单方面行为承担的;也不论是行为义务还是结果义务,一国所违背的还必须是对该国有效的国际义务。

综上,根据2001年11月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中通过的《条文草案》和国际法的理论及实践,美国政府的“对台政策”已经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必须承担国家责任。

三、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中国应维护国际法权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台湾问题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更应该拿起国际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决不能任由少数几个国家追求所谓“国家利益”不顾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而单方面篡改国际法,粗暴践踏国际法准则。对此,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进一步加强国内涉及台湾问题的立法。台湾本就是我国之领土组成,国内立法理所当然对其发生效力,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一系列直接或间接涉及台湾问题的法律,从而对台湾当局进行有效的威慑和约束。《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出台无疑是解决台湾问题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举措,标志着我国解决台湾的方式从政治途径到法律途径的转变[6]。但是该法还只是间接涉及台湾问题,其所产生的威慑力有所欠缺,因此应当尽快制定更为直接的解决台湾问题的法律,并明确台当局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此将有助于台湾问题的解决。

2.更积极地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作为世界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我国应该在国家间交往与关系处理的条约、规则的制定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充分行使应有的话语权,在某种意义上,完全可以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突出并明确我国与美国在台湾关系的处理上的相关规则。

3.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应该更加关注国际法院对于国家责任纠纷问题的仲裁和判例,这样不仅有助于中国加深对国际上对此类问题的了解,对中国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也大有裨益。同时,中国应该从国际案例上吸取经验,加强利用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等法律方法来维护国家权益,有效追究某些严重侵害中国国家利益的加害国国家责任,不能固守着以政治或外交方法来解决国际法纠纷的传统途径。

(二)中国应努力增强综合国力,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

当今世界的较量,主要体现在综合国力的较量上,只有努力发展综合国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抵制和挫败美国的强权政治、霸权主义、单边主义,才能捍卫自己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7]。一方面,中国通过自身严格遵守国际法的行为为国际社会树立典范;另一方面,增强了国力的中国对国际法的维护有助于加强树立国际法的权威性、稳定性,从而促进整个国际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美国的一系列对台政策已经造成对我国内政之严重干涉,根据国际法上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美国的对台政策也已达到了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其必须为其行为向中国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并有义务赔偿中国因此受到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而我国有权就美国的不法行为对条约权利的损害提出相关的赔偿要求,同时,中国也有权因美国不尊重其主权和领土完整,干涉其内政等[8]粗暴践踏国际法之行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为了能够使上述之要求得到美国的应允,我国必须在坚持主权、维护领土完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否则我国的诉求便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落实。

[1]宫小雄,梁智勇.美国反华势力破坏中国统一的危险举动——透视《加强台湾安全法》法案[EB/OL].解放军报网络版,2000-02-14.

[2]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3]魏静.评《与台湾关系法》[J].甘肃社会科学,2001(5).

[4]周洪钧.国际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3.

[5]余民才.国际法专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25.

[6]张景旭,刘佳雁.剖析美国《与台湾关系法》[J].台湾研究·对外关系,1999(2):60.

[7]刘超,夏清瑕,刘正,等.国际法专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246.

[8]张霞.美国对外民主渗透活动的机制、手段与特点[J].新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57-59.

(作者单位:1.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吉林大学文学院新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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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201(2012)04-0259-03

2012-02-25

[责任编辑:秦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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