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公司治理模式及其世界意义

2012-06-01 07:15蒋兴旺
财经问题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经理层相关者股东

蒋兴旺

(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 沈阳 110006)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框架演进

公司治理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形态的产生而出现的,但公司治理的研究起点理论上源于Berle与Means对“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观点的提出。Berle与Means通过对美国最大的200家企业分析发现,这些大公司的股权极为分散,没有任何股东能够拥有任何一家公司足够多的股票,据此他们认为经理层已经掌握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由于经理层与所有者利益并不一致,因此便存在经理层追求私利最大化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问题[1]。此后几十年,公司治理理论并未取得较大进展。直到 Wilson(1969)、Ross(1973)、Jensen和Meckling等学者在“两权分离”研究基础上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则在此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Jensen和Meckling认为股东作为委托人与经理层作为代理人之间利益的不一致会产生代理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减少代理成本[2]。Alchian和Demsetz提出团队生产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并指出要降低道德风险,就需要在团队生产中增加一个监督者,并允许其获得企业的剩余收益和合同修改权,使其具有监督的积极性[3]。而对经理层行为的监督则可以通过建立董事会的办法来实施。可以看出“委托—代理”理论即是解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何优化契约安排,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问题。那么公司治理实质上要解决的是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4]。

然而对于如何优化契约安排,即如何安排所有权与控制权问题,甚至所有权的界定问题至今仍尚存争议。Alchian和Demsetz认为所有权就是剩余索取权,Grossman和Hart则认为所有权是剩余控制权,即指那些事前没有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之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力[5]。Rajan和Zingales指出物质资本所有权不是企业权力的唯一源泉,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控制甚至对任何关键性资源的控制权都是权利的一个来源[6]。这里就牵涉到一个问题,前期委托—代理理论的假定就是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企业应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Rajan和Zingales的观点则是对“股东至上”主义治理的一个批判,“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目标开始确立。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除美国和英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企业股权不是分散而是相对集中的,这极大地颠覆了Berle-Means命题的基础,因此,基于两权分离的“委托—代理”理论的前提与根基均遭到质疑。

基于上述事实,La porta等认为在世界上大多数大企业中,主要的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非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Shleifer和Vishny指出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公司,常会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私利,从而导致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问题发生[7]。此后 Johnson等 (2000)、Faccio和Lang(2002)、Claessens等 (2002)均对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将公司治理以及委托—代理理论引入到一个新阶段。

纵观公司治理研究历程,可以看出公司治理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是在不断深化和拓展的,不同理论基础的应用范围亦是在不断变化的。从治理主体的演进上,逐渐出现两种不同的论断,即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为了股东利益最大化,抑或是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沿着这两种论断,分别形成了各自的理论框架。

1.股东至上治理理论

“股东至上主义”尽管在近年来受到较多的冲击,但其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主导地位仍是难以撼动的。 “股东至上主义”遵循“资本雇佣劳动”逻辑,即认为只有拥有物质资本的股东才有权力行使公司治理权,经理层、职工等人力资本处于从属地位,股东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经理层以及劳动者,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事实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以及许多重要的理论均遵循该逻辑。

“股东至上主义”实际上演化为股东是否拥有企业所有权问题。Coase开创了企业契约理论,将企业视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具体可以概括为三句话:(1)企业的契约性;(2)契约的不完备性;(3)和由此导致的企业所有权的重要性[8]。这便引出了一个问题,即由于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备的,那么谁拥有剩余控制权就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影响每个企业参与人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Alchian和Demsetz指出在企业的团队生产中,为减少成员偷懒而实施有效监督的监督者特权,源于他是剩余索取者,是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即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关于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许多学者认为两者对称性安排才能实现效率最大化,达到公司治理结构最优,因为如果不对称,将会出现“廉价投票权”问题,那么“股东至上主义”也变成空谈。因此,无论从收益上还是从对公司的控制上,股东都是企业唯一的所有者,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就是监督和制衡经营者,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确保出资者能够得到其提供资金的回报。

2.“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

“股东至上主义”实质上是一种股东单边治理模式,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美国恶意并购、企业社会责任以及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等问题的出现,人们发现股份公司并非“两权分离”,而只是财务资本和经理知识资本这两种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复杂契约,事实上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至此“股东至上主义”逐渐动摇,利益相关者多边共同治理开始得以确立。该理论的核心逻辑是“股东至上主义”仅重视物质资本拥有者的权力,而忽视了对经理层及员工等人力资本以及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而其实这些利益相关者也为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有权参与公司治理及所有权分配。

从产权角度来说,企业所有权具有“状态依存性”,即指在不同的企业经营状态下,对应着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那就意味着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而在非正常经营状态下,债权人、经理层以及员工等均有可能获得企业所有权,因此股东并不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债权人、人力资本所有者等都可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按照Williamson的专用性资产理论,Blair认为并不应该以所有权为起点来讨论公司治理,应以公司所有参与者的实际权利和责任以及承担的风险为起点,因为并不是只有股东承担剩余风险,职工、债权人、供应商都可能是剩余风险的承担者[9]。因此,任何公司代理人都必须顾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应该以永久经营的方式来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该角度理解,公司治理即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尽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逐渐获得认可,但就利益相关者的治理主体而言目前尚无定论。杨瑞龙和周业安认为政府、银行和企业职工是企业专用性资产的主要投入者,因而这三个利益相关者可以成为相机治理主体[10];李伟认为只有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拥有者才有权力参与公司治理,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均不适合作为主体[11];张思强和宋冬梅也认为企业的治理主体是追求经济利益且能整合的利益相关者,而不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并通过推论认为供应商与客户不适宜作为治理主体[12]。

事实上利益相关者治理逐渐脱离了“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但无论是股东至上,还是利益相关者,均具有其“合理内核”,需要认清两种理论的优缺,以适合的模式应用于实践。

二、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及其特殊性

1.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选择

我们认为,中国有自身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各种复杂的现实关系,研究中国的公司治理问题应该从中国特殊的民族文化和现实制度安排出发,兼顾多元利益主体,构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

与英美的市场主导外部监控型模式、日本的银行主导内部控制型模式、德国的双重董事会模式和东南亚的家族监管型模式不同,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中国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是政治 (党委与政府)、经济 (市场)与文化 (历史传统)多重规制下的一种特殊选择。由于国家是国企的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国企经理人和职工在法律上同时是国有资产的政治所有者,国企产权经历了从国家到地方政府再到企业的层层委托,其间夹杂着多重政治因素,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无法真正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由于国有企业是政府职能在经济领域的进一步延伸,它不仅承担着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任务,还承担着广泛的社会责任和政治使命。这种特殊地位和性质决定国有企业也不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指向。因此,中国国企公司治理的设计原则就应该突破欧美等国家“股东至上”的传统原则,确立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中的“股东至上”模式与“共同治理”模式的本质差异在于,公司的目标是只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还是为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共同治理有助于保持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合作关系。为了保护依赖性资源免受损害,企业内部成员只有缔结长期合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利益补偿。在“共同治理”模式下,企业的目标并不单纯追求所有者的资本收益最大化。因为企业本质上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利益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在经济上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共同治理”模式的逻辑是强调各利益相关者应将公司的整体性能力视作自身利益的源泉,主张建立由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并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广义的公司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泛指包括企业组织方式、权力格局、利益分配、控制机制、激励机制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机构和文化安排,它界定的不仅是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公司其他一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按照企业契约理论,国有企业是企业各类参与者之间达成的一系列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集合,规定了各参与者在各种情况下的权利、责任及利益关系。企业性质的契约性意味着利益相关者的多元性,为了实现价值和效率的最大化,必须把各参与方的利益协调起来[13]。

根据“共同治理”的要求,从广义的公司治理内涵出发,考察中国国企的公司治理模式就必须把作为传统企业管理制度精髓的“老三会”(即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纳入研究视野。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应该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同国际惯例接轨,体现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由此就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必须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兼顾我国的民族文化,从现实的政治、经济关系出发,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职工的民主管理作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由此就应该重视老三会在国企公司治理模式中的意义。

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看,其基础框架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模式,即分别设立了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代表大会、作为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的经理层和作为监督结构的监事会。而对董事会的构成则遵循了英美模式中的“股权至上”原则,体现了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反映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但《公司法》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做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人员、职代会选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等具体规定。另一方面,1990年12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提出的“三句话”方针 (即“在企业内部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仍然是国企领导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国有企业老三会的存在有重要的法理依据和现实制度安排,而《公司法》未在制度上考虑新、老三会的对接问题。

2.中国特色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框架

兼顾政府与市场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双重约束,根据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现实中的政治、经济关系,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基本关系可以通过图1来表示:

图1 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公司治理结构图

其基本框架是新三会与老三会并存的组织形式。其中,新三会是国企公司治理的主体框架,是国企领导体制日常运行的基础性制度;老三会是国企传统企业制度的精髓,参与、配合或辅助新三会的运作。企业党委会则对新三会发生更为直接的作用,可以直接委派董事会成员或由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并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党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国家,掌管国有企业的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并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股东大会代表投资人的利益,职代会代表国企职工的利益,两者分别代表国有企业最重要的两大利益相关方,应该是具有同等地位的权力机构。与此对应,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而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所有者代表通过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而职工代表通过工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职工还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自己的代表进入监事会间接监督经理层的日常工作。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大会职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设有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新三会。

3.中国公司治理特殊性的具体体现

与英、美、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相比,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具有以下特殊性。第一,特殊的组织形式。老三会与新三会并列存在是中国国有企业与西方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最明显区别。落实“三句话”方针,国有企业必然存在党的代表组织和工人的代表组织。在国企实行现代改制的过程中,1997年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坚持党的国有企业的领导权,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依靠和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这是我们的政治优势,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进一步突显了企业党委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为公有制的主要体现形式的国有企业,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企业党委会的设置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企业党委会与政府派出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政府在国有企业内部设置的两大基本机构,其基本职责有三个:一是代表国家或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监督管理;二是代表党和政府对与其有着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内部主要领导人员、党员队伍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直接管理;三是维护职工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参与管理国企内部事务以及其他基本民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是国企职工参与管理的主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职工“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虽然职工参与决策制度也是德国公司治理模式重要特色,但其起主导作用的是产业工会和企业委员会,产业工会是企业的外部机构,而中国的工会是国企内部的常设机构。第二,特殊的权力格局。由于老三会的存在,中国国有企业内部就存在新、老三会六个机构,不仅有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还穿插着企业党委与经营者的关系、职工与经营者的关系、党委与职工的关系、党委与董事会的关系等多种复杂的权力关系。第三,特殊的政企关系。政企关系一直是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其特殊公司治理模式的一个重要表现。国有企业不是利润最大化的纯粹经济实体,其特殊的政治属性决定市场化改制中的“政企分开”只能具有相对意义。中国的国有企业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到政府政策的极大影响,同时由于拥有特殊的组织资源,国有企业也易于实施公司政治行为 (CPA),以获得特殊的经济或政治利益。第四,特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既有来自董事会、监事会的纵向监督,又有来自政党组织、职工群众的多重监督。

三、中国特色公司治理模式的世界意义

国企公司治理模式的中国特色源于它的社会主义特色与华夏文化特色,而作为公司治理的中国模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中国与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中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一味强调中国国情与中国特色,幻想回到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倾向只能导致国企领导体制的进一步僵化和低效;而不顾中国国情,机械式地照搬西方公司治理模式同样会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秩序与政权稳定。只有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华夏民族文化与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及其管理经验恰当而充分地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国特色公司治理模式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世界意义。

陈文通在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相互关系时指出,商品、货币、市场不能和私有制完全剥离,我们不能否定资本主义所有制而保留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能远离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独立存在。在分析科学社会主义的经典著作和我国的现实情况之后,他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无疑可以和市场经济兼容,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恰恰不能和市场经济兼容[14]。顺此思路我们发现,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实质上奉行的是资本主导逻辑。作为常设的主要权力结构董事会与监事会代表的主要是股东的利益,其整体架构解决的基本问题是股东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没有顾及或极少顾及职工的地位和参与要求,更没有顾及我国的社会主义属性。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奉行的是一套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和制度,劳动力已经完全变成了从属于资本的生产要素,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被完全剥夺了”[15]。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就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见物不见人”的现象,即资本对人的奴役而从生产关系中探求作为被压迫阶级的工人的自主与解放,进而实现全人类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实现人性在政治、经济与精神上的全面解放与自由发展,在于扬弃资本主义“以物为本”基础之上的“以人为本”。这在公司治理中体现在职工对整个企业经济运行的参与权与支配权,公有制生产关系下的职工以主人翁的身份从事自主劳动,而不再受资本的控制和奴役。

由此我们得知,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产生、成熟于资本主义世界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有根本不同,一是建立在剥削与奴役基础上的资本主导模式,一是建立在自由与解放基础上的劳动主导模式。而结合我国初级阶段生产落后和管理经验不足等具体国情,我们必须充分借鉴资本主义中能够极大释放生产力活力的一切制度和方法,这样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充分结合就成为既非马克思设想的科学社会主义又非自由资本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形成与新自由主义指导下的“华盛顿模式”截然不同的“中国模式”。Stiglitz认为“华盛顿模式”的政策过于迷信市场原教旨主义,而忽略了不同的经济可能需要不同的制度[16]。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的经济成就,就在于我们没有盲目照搬西方社会的成功经验,而是渐进地探索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恰当的结合形式,由此形成了后发国家经济发展的“北京共识”即“中国模式”。公司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应该采取与具体实践相适应的适宜的制度及发展政策,而不是拘泥于已有的或纯粹理论上的发展‘模式’”[17]。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是“中国模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市场经济中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华夏民族文化多种因素在国有企业内部综合作用的产物,虽然它在很多方面有待完善,但它是一种符合我国当前阶段的具体实际的妥善的制度安排。

作为公司治理的中国模式,它以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同时遵循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市场规律。党委会的结构设置体现了政府对企业有强力推动,职代会与工会的制度安排则体现了企业内部职工作为主人翁的特殊地位,而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设置则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的资本运营规律。因此,中国特色公司治理模式同时奉行资本主导与劳动主导两种逻辑,其中劳动 (职工)与资本 (股东)的关系能否处理得当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由此也同时彰显了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的世界意义,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结合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史无前例的世界性试验,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公司治理与国企改革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这种制度创新及其实践中的成败经验,对世界企业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都有卓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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