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当前突出矛盾及解决对策

2012-08-15 00:42石光雨席卫华孙丰梅田醒东
关键词:纠纷矛盾农民

石光雨,席卫华,孙丰梅,田醒东

(1.河北北方学院 宣传部,河北 张家口075000;2.河北北方学院 财务处,河北 张家口075000;3.河北北方学院 农林科技学院,河北 张家口075000;4.河北北方学院 组织部,河北 张家口075000)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中国“十二五”时期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其中“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保持农村的稳定,因此,通过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来正确处理农村社会矛盾已成为必要。

一、农村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及表现

由于农村社会及农业生产的特点,其矛盾主要发生于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方面。

(一)土地流转中引发的矛盾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数量的增长,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呈多发趋势。近年来,尤其是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决策后,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大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也增强了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同时,随着国家基层建设的大发展,修建公路、移民拆迁等农村建设工程需大量征用农地,导致农民的耕地逐渐减少,土地拆迁安置和征用补偿问题的矛盾愈演愈烈,如果处理不当,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与稳定[1]。

本课题组深入张家口地区走访和调查相关部门和组织,认为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类:

1.随意转让土地。有的发包方不按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合同主体,如针对村民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情况,未经村民大会多数同意而随意调整土地,引发了诸多原承包户与发包人及后承包方之间的矛盾纠纷。

2.转包、转让、出租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国家税费改革前,农民种田收益不高,许多农民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税费也相应地由转包人承担。现在种地税费基本都减免,而且种粮还可以拿到相应的国家补贴,致使原承包农户想要回其承包地,进而引发相应的矛盾。

3.村民弃田、抛荒引发的矛盾。第二轮土地承包伊始,不少农民弃田荒地,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级和国家税费,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到代耕户、后来的承包户或村组集体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此类矛盾在农村中较为普遍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二)债务纠纷引发的矛盾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农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也出现了欠债不还、违约、欺诈等不良现象,由经济纠纷引发的矛盾不断增加。这些经济纠纷不仅有农民个人之间的纠纷,也有出现在农民与个体工商户、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伙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三)干群矛盾

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农民的素质大大提高,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意识也大大加强,但某些农村的村干部还保留原来的宗族主义思想和利己思想,不断有侵犯村民权利的事件,而且农村经济搞活后,部分农村贫富悬殊拉大,造成有些农民对个别村干部意见较大,致使农村干部和村民关系紧张,有时会进一步激化,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2]。

(四)婚姻家庭矛盾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外出打工的越来越多,物质丰富的城市生活给他们很多诱惑和向往,因感情出轨引发的婚姻纠纷不断涌现。此外,在夫妻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等方面,也经常因协商不成引发纠纷,激化矛盾。

另外,在农村,赡养纠纷也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凸显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子女由于经济上的不富裕导致赡养纠纷;二是在子女夫妻矛盾多发的家庭里,老人的权益经常难以得到保障而引发矛盾;三是子女因分家立户产生矛盾后,子女将分家矛盾转嫁给老人引发的赡养纠纷;还有因老人再婚引发的赡养纠纷。

此外,目前农村还存在着诸如邻里矛盾、个体甚至群体上访事件、留守儿童问题、宗族矛盾等其它矛盾,都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重点予以关注的。种种农村社会矛盾的存在和演化,造成了农村社会的诸多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团结、稳定和发展。

二、引发农村社会矛盾的成因

(一)改革发展成果分享不公是矛盾产生的经济根源

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利益重新调整和分配的过程,而矛盾发生的过程就是一个利益冲突和博弈的过程,利益冲突越大,矛盾就越激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城乡贫富差距正逐渐拉大。在中国历来存在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贫富观,“不均”导致心理失衡而容易引发行为失控,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农民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心理失衡最严重,他们要求改变的呼声也最强烈[3]。

(二)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矛盾产生的社会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群众对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在农村,出现基层组织权威下降,管理不力,自律不严,在群众中的威信锐减的现象。从走访调查的统计情况看,许多涉及土地纠纷的矛盾大多是因村干部在做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方案时,都没有按照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民主表决通过,侵害了村民的相关权益和民主权利,进而引发矛盾,甚至产生集体对抗事件和群体上访事件。

(三)法制不健全是矛盾产生的法律根源

法律渠道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农村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和处置。本来农村矛盾主要是邻里纠纷、婆媳矛盾等轻微的内部矛盾,但由于调解渠道的不畅通,以及法律程序的繁冗复杂,再加上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不高,对农村矛盾纠纷的不重视,导致矛盾不能被及时化解,甚至还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把本来较小的纠纷放大为大矛盾、大事件。

在农村,法律的神圣权威还没有被树立,矛盾双方宁愿信访也不相信法律,没有考虑首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而是一遇问题就找政府、找领导,政府、领导不解决就上访,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小事大闹、大事群闹、群事久闹的无休止上访、申诉、缠讼现象。由于在处理农村复杂的矛盾纠纷的法制机制方面,基层法院和基层司法部门没有将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机制理顺,使很多农村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转化和快速通畅的处理。

(四)农村法律文化的缺失是矛盾产生的文化根源

目前农村中传统的乡土文化没有消失,现代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尚未生根,农民信仰法律缺乏物质、文化与制度基础。当下的新农村建设正处于社会深刻变革、经济迅速转型时期,乡土社会下延续了几千年的礼治秩序渐趋淡化,传统法律文化面临解体、重构与传承,现代法治的理念、制度、规则、文化正在渗入和改变着广大农村和农民。然而农村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农村法治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缺乏系统、稳定且具有很强适应力的法治文化为支撑,也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4]。

三、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的法制途径

农村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发展—激化的过程,只有及时排除矛盾纠纷隐患,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只有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才能有效控制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必须科学地运用法律制度和理念。

(一)加强法制宣传,培育法治文化

公民对法治和法律的普遍认同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文化基础。在推进法制化的进程中,国家过分强调了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却忽视了对法制的宣传教育和对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培养。在大力推进法制化的进程中,如果政府和社会不重视对法治文化的更新和对法律精神的宣传教育,就容易形成国家法与公民的法律意识脱节,从而延缓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因此,要高效和妥善地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必须在农村深入开展法制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

为此,要切实搞好农村和农民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农村的整体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使农民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渐渐地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主动遵守法律。同时,也要加强对基层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教育和宣传,增强广大农民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二)完善农村人民调解机制

1.制定并完善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化解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但人民调解内容散见于中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婚姻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仅仅是对该制度的原则性的和笼统的规定,制定一部内容全面、操作性强并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人民调解法》法典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出台此部法典后,还应根据社会和法制的前进不断对该法典加以改革和完善,使中国法律制度中的这个奇葩绽放得更加绚丽[5]。

2.积极拓展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中的范围和作用

长期以来,农村的人民调解组织一般只设于村委会或者乡镇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主要用于解决同村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乡镇内部的村民间的矛盾纠纷。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农村调解组织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形式和程序及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拓宽,应从原来的偏重于家长里短、邻里纠纷的民事案件,逐渐拓宽到一些社会危害较轻的轻微刑事案件、矛盾不是非常尖锐的行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调解以及各类案件执行阶段的和解等领域。

政府应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及相应的鼓励政策将人民调解组织向更广泛的农村群体延伸,成立一批具有农村特色和擅长农村社会矛盾调解的民间性质调解委员会等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因农村土地征收、农村养老赡养纠纷、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及乡镇经济实体内的经济矛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环境资源保护纠纷等,使农村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和解决,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和谐新农村。

(三)完善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对于农民和农村的法律援助,应该逐渐建立和完善一个行政与司法审批相衔接的、行政系统内部相结合且职权明晰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并吸纳和吸引一批有着良好法律专业素养,同时也具有丰富农村矛盾纠纷处理经验的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促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统一法律援助行政与司法审批条件,构建一个完善全面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确保在农村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在由司法和行政相衔接的法律援助工作网内将矛盾有效地化解和处理[6]。

(四)提高法律运行实效

由于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及德治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传统地位,导致在农村社会对法制的认识还不足,再加上法律程序的繁冗及法律条文的晦涩,导致农民对法律制度的不认同及不信任。法制生活中最深刻地影响农民生活的就是法律在农村社会的实际运行状况。农民的法律认知、观念和情感最直观也最朴实,他们直接地来自于司法、执法机关的具体行为及法律在农村社会运行的实际效果。要确保提高法律在农村社会的运行实效。

首先,要保证在农村基层法院审判能做到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必须依据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确认而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应受任何来自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影响。司法独立是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法律适用公平、公正的基础,尤其在受人治文化影响较深的广大农村,保障司法独立尤为重要。

其次,要加强农村基层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杜绝执法犯法、渎职违法、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做到当农民权益被侵害时,能及时、有效、公正地化解纠纷和矛盾,从而增强广大农村群众对执法工作者的信任。

最后,要大力提高司法机关的服务水平。当农民遇到法律纠纷时,由于其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不能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因而影响其对该纠纷的处理。再加上农民本身的经济条件并不富裕,一般难以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因此,可以在农村或者乡镇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诸如法律服务所的形式。法律服务费用可以主要由政府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及相应的资助基金出资,辅之以农民自己购买,使农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尤其是涉及土地转让、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等与农民切身利益有重大关系的法律行为,还有涉及民告官或者政府不依法办事等法律专业比较强的行政诉讼案件,能够给予农民及时的和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援助,让农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的功能和效用,让他们从内心接受法律,信赖法律,在农村形成良好的法制文化。

总而言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存在,既制约了农民权利的发挥,也影响了中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诚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只有将法律文化铭刻在10亿多农民的心里,只有农村的法治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中国的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期待经过不断的努力,在乡村社会逐渐形成法制化的矛盾解决体系,为农民提供便利的纠纷解决渠道,确保农村矛盾获得有效的化解,从而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1] 蒋和平,朱晓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 黄东霞.实现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农民法律意识[J].行政与法,2002,(1):95-98.

[3] 高建民.当代中国农民与农村经济社会矛盾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4] 孟悌清.欠发达地区农村文化体系建设研究[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1-23.

[5]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6] 陆福兴.完善新农村建设中的矛盾化解机制[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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