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凯斌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 430079)
法国曾以高度集权而闻名于世。1982年分权改革后,法国开始实行地方自治。实施地方自治,地方政府要掌握必要的财政资源。法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地方税的税种和税率由国家控制。法国在不改变单一制国家形式的前提下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①国内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文献有:谷茵.分税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以法国为例;徐培娥.法国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制度.欧洲,1997,(3);朱华勇.法国处理中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做法及启示.四川财政,2003,(11)。这些研究的资料不够翔实,比较陈旧,结论有待进一步深化。,对于增强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地方自治的关键问题是地方政府自己管理征收和使用不同资金的问题。法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为三大类:一是自己的资源,包括地方税、收费和借款;二是中央政府的拨款,包括指定用途的拨款和地方政府可以自主支配的拨款;三是欧盟基金。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法国地方政府的不同收入来源:
1.地方税。作为单一制国家,法国地方税的税种由国家控制。法国地方政府有权征收地方税。法国的地方税又分为两大类:直接税和间接税。其中直接税构成全部税收的3/4。主要的直接税是四种税(quatre vialles)。四种税包括:
(1)住房税(the residence tax),以房产的租金为基础,由居民交纳。②国内有些人将“the residence tax”译成“居民税”,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