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枢
(中州大学学报编辑部,郑州450044)
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督导条例》指出: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其中规定教育督导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这样,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就成为我国教育的一项法定基本制度。同时,也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教育决策系统,教育执行系统和教育监督系统构成现代教育的一个完整体系,三者缺一不可。既互相关联,又互相补充与制约。上述有关督导工作的一系列规定虽然没有涉及到高等院校,但是其实质内容应该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包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高校里,教务处是教学决策部门,各院、系是教学执行部门,那么教学督导机构就是教学监督部门,只有加强教学监督、提高教学质量,才能培养出高素质人才。
最近几年来,高等教育发展迅猛,大多数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办学规模已经达到万人以上。如何才能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培养出国家需要的合格人才,成为各个高校深入研讨的一个重大问题。其中加强督导队伍的建设,成立专设机构以便于对教学工作进行监控和提高教学质量,成为大家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