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林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
频繁发生的矿难客观上推动了中国煤矿安全规制体制的形成,2005年中国开始实行新版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规制体制。在新规制体制下,安全生产情况并没有出现好转,重特大安全事故仍不断发生。尽管造成矿难的原因多种多样(如设备落后、人员素质低、疏于管理等),但有一个原因每次都能对矿难予以解释,那就是安全规制标准不落实。本文从利益集团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Stigler(1971)和Peltzman(1976)的观点认为,一项规制政策的出台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左右,这些利益集团会以各种方式影响政府的决策,最终实现一种力量上的均衡[1][2]。Helpman和Grossman(1994)则具体分析了利益集团会如何影响到决策的出台[3],他们把Bernheim和Whinston(1986)的共同代理(Common-Agency)模型改造为一个游说模型[4],认为利益集团会通过提供“政治捐献”——赞助或直接行贿的方式来收买政府,政府则相机提供利益集团乐见的规制政策。
国内已有部分文献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安全规制标准。肖兴志和孙阳(2006)曾重点讨论了煤矿安全规制标准的设计问题,认为煤矿安全规制标准的设定应以绩效为导向,提到了“规制者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也将成为规制俘虏中租金的来源”[5]。肖兴志和陈长石(2009)分析了煤矿安全规制的波动问题,认为安全规制波动的原因在于偏向经济增长的政绩考核制度以及缺乏独立性的安全规制机构设置[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