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受战争荼毒的宋代女性

2013-02-18 16:00■程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9期
关键词:妇女

■程 郁 文 丹

宋朝始终未能统一全国,积贫积弱的态势更使国家时常面临外有强敌、内有兵变的窘境。国家未有宁日,则百姓伤亡惨重,特别是两宋末的亡国之战,更使宋人死伤数目巨大,其中便包括众多的女性。由于历史观的原因,尽管大批妇女死于战乱,但她们往往无声无息地遇害,很少留下声音。学界也缺乏相关的研究成果,笔者根据零散的史料略加论述,以期对宋代女性研究有所裨益。

一、宋代战争中大批女性遇害的全景概述

总体来说,在战争中女性不同于男子,多非死于战场,她们遇害的地点多为城池之中或逃难途中。

当战争进入久攻不下、双方僵持的阶段,如援军迟迟不到,城未破,城中人口便会饿死多半。靖康元年(1126)九月金人陷太原,“太原自去年十二月乙卯受围,凡二百六十日,城中军民饿死十八九,固守不下,至是始破”[1](卷15)。太原被金兵包围达十月之久,城内军民绝大多数活活饿死,体质相对较弱的妇孺,饿死者更不在少数。

城破之际,首先遇害的便是忠义之臣的眷属。如靖康元年的东京城,闰十一月金兵登城,“统制官何庆言、陈克礼、中书舍人高振力战,与其家人皆被害”[2](卷23《钦宗本纪》)。城破之后忠臣的女眷往往随夫、父一同遇害,或死于敌手,或死于自己的父兄,但文献至此往往语焉不详。

围城被破之日,战胜者通常会对城池进行一番“扫荡”,除追杀残兵败将之外,所伴随的抢掠财物和性暴力,导致大批的屠杀,因而谓之“屠城”。这时城内的妇女无论贵贱大都难逃一劫。同上月二十六日,金兵占据东京十六门,“京城大扰,哭声不绝,而士庶近臣皆扶老携幼,藏匿于小街深巷之家,妇女蓬首垢面,自毁形容,或入井,或自缢,半死半活而弃在旁者不可胜数”。二十七日,“黎明雪止。自城初破,金人虽数令不得卤掠,然擅下城执弓箭枪刀,于贵家富室劫金帛驮马子女,每数十人作队者甚众。小人辈因缘为奸,或为指踪,或髠发皂裳,効其号呼,秉炬公肆虏劫。是夜,又火焚云骑桥明达皇后、孟昌龄等宅、神卫营蓝从宅,沿烧数千间。民见东南火作,争走西北,悲哭不止,幼稚弃于河者益多”[1](卷10)。妇女害怕被掳往北方,投水而死者“甚众”,仅此二字已可使人想象出当时之惨状。

南方地区也受到战火摧残,建炎初,六朝古都建康(今南京)几经兵火,两三年间便成人间地狱。建炎三年(1129)十一月金兵南渡,驻兵于建康城外,当时尚未屠城。次年五月“丙午入城,始料其强壮与官吏,以兵围守于州之正觉寺,散取老弱之遗者悉杀之,纵火大掠。越三日,府署民庐皆尽,乃拥众去,凡驱而与俱者十之五,逃而免者十之一,死于锋镝敲榜者盖十之四。城中头颅手足相枕藉,血流通道,伤残宛转于煨烬之间,犹有数日而后绝者”。一年后宋军收复该城,尚见“阡陌沟渠暴骨皆充斥”。[3](卷4《建康掩骼记》)可想而知,在惨绝人寰的屠城中,势必有大批来不及逃走的老弱妇女死于屠刀之下,而被驱赶至北方的也主要是年轻女性。战火过处满街尸骨,数年后仍未收敛,以至南宋朝廷一度将收尸视为重事。绍兴元年(1131),宋高宗下诏:“凡敌所破州县暴骨之未殓者,官为募为僧若道者收瘗,累数至二百则得度。”于是地方官募僧侣与贫民收尸,仅绍兴一城即收得上万骸骨。[3](卷4《建康掩骼记》)可推见,在南宋初的战争中有无数妇女成为无辜的牺牲者。

当宋军屡败之时,必然出现难民逃亡的状况,而在人流中女性也是主要部分,因自身的弱势,女性难民往往死于途中,或为逃避敌方的追掳而自杀,或被人潮践踏致死。宋人笔记载:建炎二年“四月,贼至瓜州,贵贱未渡江者十有五六,贼既紧迫,奔迸溺水死者不知其几何也。妇女被驱虏,愿死不去,有虏而去者,又不知其几何也”[4](P79)。可以想见,前有长江、后有追兵之际,在拥挤的人潮中有大批妇女溺水,而未被挤入水中的妇女,则多被驱虏,其中有不少女性不愿受辱,又跳入江中自杀。仅此一难,便有大批妇女遇难。

国亡之际,还有大量宫中妇女被迫以身殉国。有据可查的最大一宗殉国案,莫过于南宋末年的崖山之战。《宋史》载宋祥炎二年(1279)二月,元将张弘范率军大举进攻,宋军节节溃败,残部纷纷解甲,最后退至崖山(广东新会南边海上)。陆秀夫负幼主昺投海中,“后宫及诸臣多从死者。七日,浮尸出于海十余万人”[2](卷47《瀛国公本纪》)。场面之惨烈可以想象。南宋小朝廷灭亡在即,仍带着如此众多的宫人,腐败之象可见一斑。而另一方面,与皇后、太后等不同,对下层宫女而言,王朝的兴并不会给她们带来直接的利益,亡也不是生死攸关的,但这时纷纷殉国,恐怕也未必是她们自己的选择。

战争中遇害的男子,多死于疆场,敌军几乎是唯一的加害者。而如上所述,战乱中女性的遇害地点自有其特殊性,细读史料之后,更会意外地发现,加害者的构成更为复杂。

众所周知,两宋的战争以宋金及宋蒙之间的战斗规模最大,因而,对妇女的加害者首先是外族入侵者。如北宋末年的张晋卿之妻丁氏,“靖康中,与晋卿避金兵于大隗山。金兵入山,为所得,挟之鞍上。丁自投于地,戟手大骂,连呼曰:‘我死即死耳,誓不受辱于尔辈。’复挟上马,再三骂不已。卒乃忿然举梃纵击,遂死杖下”[2](卷460《列女传》)。丁氏不愿遭受日后的屈辱,故意大骂金兵,最后惨死在金军的乱杖之下。又如南宋末的谭家妇人赵氏,至元十四年(1277),谭全家出逃,为元兵所获,“赵氏抱婴儿随其舅、姑同匿邑校中,为悍卒所获,杀其舅、姑,执赵欲污之,不可,临之以刃曰:‘从我则生,不从则死。’赵骂曰:‘吾舅死于汝,吾姑又死于汝,吾与其不义而生,宁从吾舅、姑以死耳。’遂与婴儿同遇害”[2](卷460《列女传》)。

由于宋代的战争多与异族入侵相关,后人自然认为遇害妇女大多死于外来入侵者手下。有关战争中遇害妇女的记载并不多,但即使在这有限的史料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金兵、元兵作为加害者的记载并不占绝大多数,令人惊讶的是,不少妇女死于宋人之手。

宋军历来外战外行,内战内行,前线战事失败之际,官军即望风溃败,各地叛乱四起,而身处后方的妇女尚未遭遇敌军,就为本族败兵所害。如“建炎三年春,金人犯惟扬,官军望风奔溃,多肆虏掠,执(和州张弼妇)徐欲污之。徐瞋目大骂曰:‘朝廷蓄汝辈以备缓急,今敌犯行在,既不能赴难,又乘时为盗,我恨一女子不能引剑断汝头,以快众愤,肯为汝辱以苟活耶!第速杀我。’贼惭恚,以刃刺杀之,投江中而去”[2](卷460《列女传》)。徐氏身为官宦女,突遭兵变也未能幸免于难。可见,有相当一部分妇女死于宋残兵败将之手。

当战争深入发展,国家控制力减弱时,更有原本为民的强人蜂起于四方,他们拿起武器趁乱抢掠,其中便包括对妇女的性暴力。如南丰有一对乐氏女,父亲以鬻果为业。“绍定二年(1229),盗入境,其父买舟挈家走建昌。盗掠其舟,将逼二女,俱不从,一赴水死,一见杀。”[2](卷460《列女传》)类似史料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可见,当加害于女性之时,盗贼也同样残暴,其所作所为与金军元兵并无二致。而无论妇女面临来自何方的暴行,父家长制总是教导她们必须以死抗争,唯一正确的选择似乎只有以死明志。如此说来,要求女性殉国或“爱国”,便显得尤其虚伪。

二、被迫自杀和被虐杀的女性个案分析

上述记述与其他文献,往往说战争中遇害的女性是“自杀”的,其实这些女子皆是“被自杀”。一些妇女尤其是上等阶层的妇女,惧怕落入敌手会遭受凌辱,或者也担心在百般折磨之后仍难逃一死,便以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这种生命之忧往往又与女性守贞、民族气节等观念相交织,于是烈女以死殉节,男人保留颜面,史家标榜贞节,这便是当时社会最乐意看到的。

亡国之际,宫廷的上层妇女往往自杀。南宋崖山之战后,张世杰曾护太后突围而出,谋立宗室再起。“杨太后闻昺死,抚膺大恸曰:‘我忍死艰关至此者,正为赵氏一块肉尔,今无望矣!’遂赴海死。”[2](卷47《瀛国公本纪》)杨太后殉国的直接原因是赵氏最后的男性骨血已亡,感到复国“无望”,这样的自杀或许还有一定的主动性。

上层宫廷妇女在被俘后的确会遭受种种肉体和精神的痛苦,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或以自杀求解脱。《呻吟语》详载北宋末帝后被俘后的惨状:靖康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虏主以二帝见祖庙,时宫亲贵戚已发通塞州编管,家奴、军妓外,此皇子等三十人、妃、主等一千三百人,皆随帝后居行幄。黎明,虏兵数千汹汹入,逼至庙,肉袒于庙门外,二帝、二后但去袍服,余均袒裼,披羊裘及腰,絷毡条于手。……后妃等入宫,赐沐。有顷,宣郑、朱二后归第,已易胡服。出妇女千人赐禁近,犹肉袒。……朱后归第自缢,苏,仍投水薨”[5](P28)。《呻吟语》所附《燕人麈》中记载更为详细:“宋帝、后均帕头、民服,外袭羊裘;诸王、驸马、妃嫔、王妃、帝姬、宗室妇女、奄人均露上体,披羊裘。”[5](P29)换胡袍时,无论男女皆袒上体,不仅有辱国体,而且也是对女性的性侵犯。据其他史料,贵为国母的朱皇后在路上就曾被强奸,这时更难以忍受,只能以自杀解脱。

为保留脸面,朱皇后的自杀原因史家语焉不详,而宋宫人王婉容的自杀显然是金将逼迫的结果。靖康之变后,王“随徽钦北去,粘罕见之,求为子妇。婉容自刎车中,虏人葬之道旁”[6](P814)。这类史料往往强调女性的死亡是主动的,而且她们至死仍保全其贞节,至于那些失节后被杀的遇难者,则根本不值得记载。

一些史料也表明,城破之际的妇女自杀显然是被迫的,逼迫者也未必是敌军。如德祐二年(1276)春正月丁卯朔元兵破潭州,“湖南安抚兼知州李芾拒守三月,大小战数十合,力尽将破,芾阖门死。郡人知衡州尹谷亦举家自焚,帅司参议杨霆及幕属陈亿孙、颜应焱等皆从芾死”

[2](卷4《7瀛国公本纪》)。所谓“阖门死”,“举家自焚”,则明显包括其家女眷,这些忠臣也许怕城破后家人惨死于敌军之手,更担心男人死后女人被虏而受辱,于是全家同死,以绝后患。这样的忠臣当然总得到历代的尊崇,但不难想象,举火之际,他们绝不会征询女人的意见。

仅有少数史料记载虐杀妇女的情景,但即使是这类史料仍乐意强调女性的自愿赴死。“绍兴三年春,盗起建昌,号‘白毡笠’,过临江,(贡士欧阳)希文与妻共挟其母傅走山中,为贼所追。(妻)廖以身蔽姑,使希文负之逃。贼执廖氏,廖正色叱之。贼知不可屈,挥刃断其耳与臂,廖犹谓贼曰:‘尔辈叛逆至此,我即死,尔辈亦不久屠戮。’语绝而仆。”[2](卷460《列女传》)乱民“挥刃断其耳与臂”,已不是愤而杀之,简直就是以杀人为乐。但士大夫的记载并未着重虐杀的残忍,而突出表现廖氏的“义”和“节”,她掩护丈夫负婆婆逃跑,当对方企图侮辱时,又“正色叱之”,尤其突出临死的正言,可见,史家要强调廖氏本不当死而自愿死的精神。

梳理一下被杀妇女的记载,几乎都会强调她们曾大骂敌方,以激怒他们来杀自己,也就是说,是否“死”不重要,重要的是她们都是自愿死去的。实际上,由现代战争的种种描述看,战乱中遇害的女性被杀多于自杀,甚至有不少先被性暴力再被杀,但古代史料往往并不记载这些,因为在史家看来,这些无辜的牺牲者无足轻重,其死亡人数不能影响战事的进程,更由于加害者的复杂性,也不足以说明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因而往往语焉不详。上述史料也表明,“自杀”“死”往往与“辱”字共同出现,史家要强调的是,好女子应该不愿受辱,或受辱后不该忍受,在“受辱”前自杀或激怒对方杀自己,是最好的选择,这才是对王国的忠,对家族的义。

三、史家对“烈女”的标榜

古代史学历来是男权社会的工具,因而在史家的笔下,女性只能是失言的群体。历朝正史中的《列女传》多为所谓“烈女”,其事迹之所以流传下来,是因为她们被当做是妇女的榜样。《宋史·列女传》所记载的“烈女”多与战争有关,今人只能通过这些零星的史料窥探她们的生活,同时也可借此了解史家记述时的思想状况。

首先,有关烈女的记载,往往会抹上一层神异的色彩。如前述死于元兵的赵妇,怀抱婴儿遇害,其“血渍于礼殿两楹之间,入砖为妇人与婴儿状,久而宛然如新。或讶之,磨以沙石不灭,又煅以炽炭,其状益显”[2](卷460《列女传》)。《列女传》还记录:“王氏二妇,汝州人。建炎初,金人至汝州,二妇为所掠,拥置舟中,遂投汉江以死。尸皆浮出不坏,人为收葬之城外江上,为双冢以表之。”[2](卷460《列女传》)

又如建炎四年某民妇突遭兵变,“叛卒杨勍寇南剑州,道出小常村,掠一民妇,欲与乱,妇毅然誓死不受污,遂遇害,弃尸道傍。贼退,人为收瘗。尸所枕藉处,迹宛然不灭。每雨则干,晴则湿,或削去即复见。覆以他土,其迹愈明。”[2](卷460《列女传》)这条史料的关键词是民妇“誓死不受污”。

另有永春人林老女,“及笄未婚。绍定三年夏,寇犯邑,入山避之。猝遇寇,欲污之,不从。度不得脱,绐曰:‘有金帛埋于家,盍同取之?’甫入门,大呼曰:‘吾宁死于家,决不辱吾身。’贼怒杀之,越三日面如生”[2](卷460《列女传》)。所谓“林老女”,并非指年老的林氏女,而是“及笄未婚”的大龄女子,其实仍是年轻女子。“宁死于家”的记载是强调未嫁之女不出闺门,“决不辱吾身”自是“贞节”说教,尽管她并没有值得守贞的丈夫。

这些不愿受辱而死的女子,死后都出现一些不可思议的“神迹”,或血溅入砖久而不灭,或尸浮水中不坏,或尸体留下永远不灭的遗迹,或死后三日面容如生。中国古人认为,死后尸身不灭是吉利的,所以这类神迹大多围绕尸身而出现,它们显然不符合一般的自然规律,史家如此描述,是想表明其节义感天动地,因而老天让她们死而不灭,使她们的牺牲被人们牢记在心,也就是想说明烈女虽死而重于泰山。这恰恰说明,父家长制所提倡的妇女守节,高于妇女的生命,反之,妇女的生命不值得珍惜,值得珍惜的只是身后名誉。

有关战火中被害烈女的事迹记载,有的还被赋予佛家轮回的观念。“王氏妇梁,临川人。归夫家才数月,会大元兵至,一夕,与夫约曰:‘吾遇兵必死,义不受污辱。若后娶,当告我。’顷之,夫妇被掠。有军千户强使从己,妇绐曰:‘夫在,伉俪之情有所不忍,乞归之而后可。’千户以所得金帛与其夫而归之,并与一矢,以却后兵。约行十余里,千户即之,妇拒且骂曰:‘斫头奴!吾与夫誓,天地鬼神寔临之,此身宁死不可得也。’因奋搏之,乃被杀。有同掠脱归者道其事。越数年,夫以无嗣谋更娶,议辄不谐,因告其故妻,夜梦妻曰:‘我死后生某氏家,今十岁矣。后七年,当复为君妇。’明日遣人聘之,一言而合。询其生,与妇死年月同云。”[2](卷460《列女传》)王氏夫妇新婚才数月即为元兵俘获,梁氏智救丈夫后激敌杀己。这本是天人永隔的悲剧,记述者却用轮回、梦境成真等手法,将它变成圆满的爱情故事。史家不但以此标榜女子守节的惨烈,更用轮回预示烈女的善果,以骗取更多的妇女心甘情愿地杀身以守节。

通过记载烈女的言行,宣示了男权社会对女性的期望和要求。如上所述,最基本的伦理说教当然仍是贞节观念,它往往又和对王朝的“忠”及对父兄的“义”相交织。

绍定三年,元兵破蜀,“提刑庞授檄(刘)当可诣行司议事。当可捧檄白母,王氏毅然勉之曰:‘汝食君禄,岂可辞难。’当可行,大元军屠兴元,王氏义不辱,大骂投江而死。其妇杜氏及婢仆五人,咸及于难”[2](卷460《列女传》)。大敌当前,儿子身负重任,王氏毅然勉励儿子忠君为国,敌军屠城之时,王氏愤然投江,朝廷后赠以“和义郡太夫人”。王氏是一位老年妇女,所谓“义不辱”当指不能被敌俘获,代表对朝廷的忠诚。而这种对王朝的效忠,多见于上层妇女。

对王朝的效忠有时又与阶级的观念相交织。生活在战乱年代,无论贵贱都难免遇难,但史家记载尤喜标榜官宦之家的女子,在她们的临终遗言中也往往宣示其阶级属性。如彭州永丰人师氏,建炎初年回到蜀地,“至唐州方城县,会贼朱显终掠方城,孝纯先被害,贼执师氏欲强之,许以不死。师骂曰:‘我中朝言官女,岂可受贼辱!吾夫已死,宜速杀我。’贼知不可屈,遂害之”。师氏之父骥,曾为政和二年(1112)省试第一,宣和中,为右正言,十余日后被免官,夫为“范世雍子孝纯”。[2](卷460《列女传》)师氏虽躲过北宋亡国的战火,却遭遇乱世蜂起的乱民,身为官宦之家的女子,无论基于儒家的贞节观念,还是基于父兄所属的立场,都不能忍受乱民之辱,随夫而死是其必然和必须的结果。本条记载强调她的出身,是想说明上等阶级的妇女,更应顾及颜面而不惜生命。这种阶级观念则成为妇女甘愿受死的又一无形杀手。

在有关烈女的记载中,史家又往往鼓吹女人要为“义”而死。对女人来说,所谓“义”便表现为将生的希望让给公婆、丈夫和父兄。

南宋初的士大夫王之望作《桂女传》云:“桂女李姓,桂字,襄阳榖城杜母人也。桂年始笄,桑仲据襄阳,汉上大乱,有群贼夜入其家。桂与昆弟避于屏处,其父为贼得,桂从隙中见之,趋而出,谓贼辈曰:‘凡吾家之所有,惟尔曹之所取,吾父老矣,幸诸君释之。’贼不听,则引父之裾而恸。贼徐见其色悦之,欲劫与俱行,不可,及胁之以刃。桂曰:‘吾父为贼掳,吾尚奚以生为?此身有死,不可以辱于贼也。’声容俱厉无沮挠色,贼度不可强,遂杀桂,而卒免其父。”[7](卷15《桂女传》)李桂舍身救父为义,“此身有死,不可以辱于贼”则被视作女性的本分。

史载:建炎二年,“贼张遇寇仪真,荣与其姑及二女走惟扬,姑素羸,荣扶掖不忍舍。俄贼至,胁之不从,贼杀其女,胁之益急,荣厉声诟骂,遂遇害”[2](卷460《列女传》)。为说明荣氏能临难大义凛然,又特别说明她自幼读《论语》、《孝经》,通大义,深受传统的儒家教育,因此嫁夫之后能遵守妇道、孝敬公婆。当遭遇乱民时,她始终搀扶着体弱的婆婆,尽管最后未能挽救婆婆的生命,她的行为仍是值得表彰的。耐人寻味的是,为迫她就范,这些贼人甚至以杀女相威胁,荣氏置之不顾,于是母女共遇害。可见,对一个女人来说,当儿女生命与“贞节”相冲突时,应以贞节为首选。

更多被表彰的妇女是为丈夫而死。“建炎中,(王)袤监上高酒税,金兵犯筠,袤弃官逃去,(妻)赵从之行。遇金人,缚以去,系袤夫妇于刘氏门,而入剽掠刘室。赵宛转解缚,并解袤,谓袤曰:‘君速去。’俄而金人出,问袤安往,赵他指以误之。金人追之不得,怒赵欺己,杀之。袤方伏丛薄间,望之悲痛,归刻赵像以葬。袤后仕至孝顺监镇。”[2](卷460《列女传》)王袤妻赵氏随夫出逃,不幸被俘,赵氏因救夫而被害,记述者重在表彰赵氏的“义”,而记录王袤刻赵像以葬,则是交代夫的“义”,以博读者的同情。又“建炎四年,盗祝友聚众于滁州龚家城,掠人为粮。东安县民丁国兵者及其妻为友所掠,妻泣曰:‘丁氏族流亡已尽,乞存夫以续其祀。’贼遂释夫而害之”[2](卷460《列女传》)。妻子为丈夫求情,以致自己惨遭杀害,从“续其祀”三字可见,在士大夫心目中,妻救夫等同于续宗祀,具有当然的正义。

在有关战争的记载中,史家从未表彰为救妻子而死的丈夫,这并不是说明当时绝无此事,而是说明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在社会观念中,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女孩刚出生,社会便决定男孩的生命重于女孩。当男子生命受到威胁时,女子也相信男人重于女人,救丈夫便是延续本宗族的血脉,是非常值得的。所谓烈女故事,便说明在当时人的潜意识中,公认男子性命高于女性。

出嫁的妇女为救丈夫、公婆而死,未出嫁的女子则应为父兄而牺牲自我。芜湖詹氏女,绍兴初年才十七岁,遇“淮寇号‘一窠蜂’倏破县,女叹曰:‘父子无俱生理,我计决矣。’顷之贼至,欲杀其父兄,女趋而前拜曰:‘妾虽窭陋,愿执巾帚以事将军,赎父兄命。不然,父子并命,无益也。’贼释父兄缚,女麾手使亟去:‘无顾我,我得侍将军,何所憾哉。’遂随贼。行数里,过市东桥,跃身入水死。贼相顾骇叹而去”[2](卷460《列女传》)。詹氏女正值芳龄,遇贼寇,知一家人难逃死劫,便以“色”设“计”救其父兄,确定他们安全之后,方无憾而死。此条可与上述荣氏条相较,当儿女生命受威胁时,女人不能因“慈”而失身;当父母公婆丈夫生命受威胁时,女人可以色诱设计,但又强调达到目的后,女人必须身死以证明她的清白。反之,从未见过贼人以公婆胁迫儿媳,儿媳置之不顾的表彰记载;也未见过女人以失身救夫救父兄的表彰。“孝”“义”与“贞节”何为上?这恐怕是一个两难的选择。父家长制的回答是,两个都必须保全,唯一不必保全的只是女人的生命。但现实是错综复杂的,不可能按照人的意志安排,没有以色救亲人的记载,不等于真的没有这类史实,只不过在宋代士大夫看来,这种行为是不值得表彰的,只有那些既保住贞节,又杀身救父兄的女人才值得记载。

靖康之难后,士大夫记载了许多有关妇女杀身守贞的故事,说教更是连篇累牍。汪应辰记载右朝奉郎钱受之妻吕氏的故事:“靖康间,戎事起,所至艰梗,夫人偕其家避地来南。属渡汉沔,而溃兵有以讥禁为名,因而卤掠其间无所不至者。夫人猝遇之,惧不免焉,自投于水,以誓义不污贼。贼相顾骇愕,因解去。旁舟亦赖以全,相与感夫人之义,毕力图救,竟以得活。夫可幸以不死而能必死,自处以必死而未必死。所为虽失其身而有不顾者,以生之可求也,而死生果不可以避就,其自为计亦惑矣。况舍生取义不问其何如者耶!观夫人之事,愚者足以辨惑,懦者足以有立志矣。”[8](卷23《枢密院计议钱君嫔夫人吕氏墓志铭》)溃兵不知何因解舟而去,汪应辰却把众人得救归结为吕氏的义感动了溃兵,甚至将吕氏的偶然得救归结为守贞的善报。全文的重点不在于这位妇女是否得救,而在于“舍生取义”,在于令“懦者立志”,当然这番话也是说给男人们听的,讲妇女的贞节故事,正为了讥讽男人的不忠。

综上所述,在两宋的战火中,女性大量死亡,但她们并非死于主战场,而往往死于围城或逃难途中,或于亡国之际被迫殉国。当战败之际,她们不但受到外族士兵的侵凌,还会受到本朝溃兵和乱民的迫害,加害者众多。既然如此,史家所标榜的烈女忠君和守节已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时候的女性最为脆弱,谁都可以来伤害,无论敌我都是不义之举。宋代史家所褒扬的烈女,首先是不惜杀身以保贞节者;其次是曾有救父兄、丈夫、公婆等义举的女子,由这类记载我们可以看出男子生命高于女性的观念;而当“忠”“孝”“义”与“节”相矛盾时,对一个女人来说,“节”仍是高于一切的。于是,值得牺牲的便只有妇女的生命了。

学者谓:“据有人从《古今图书集成》所收资料统计,在历代节妇烈女的总数中,宋以前历代不过187人,宋金时骤增至302人,元代742人,明代35829人,清初也有12323人。(见杜正胜主编:《吾土与吾民》,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3年)”[9]而宋的烈女主要出现在靖康之难时,烈女在这个时期突然增多,不由使人联想到程朱理学贞节观念的影响。

在靖康之难前,对妇女贞节观的说教已开始升温,主要说教者便是仁、神宗时期的理学家。如程颐曾与人谈到这个问题:“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伊川先生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10](卷22下)又司马光《家范》曰:“妻者,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忠臣不事二主,贞女不事二夫。”[11](卷八《妻》)可见,理学家将忠臣与贞女并列。一般学者仅仅看到:宋代贞节观由宽泛走向严格、保守,与理学的兴起和发展有密切联系。笔者认为:这一点确有道理,但不可忽视的是,在靖康之难前,理学家的观点对当时社会的影响还不是很大,主要还是在上层社会传播,对民间文化的渗透并不深入。而在靖康之难后,由于大批的妇女特别是上层妇女被异族强暴,于是妇女的守贞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此后,士大夫十分注意撰写烈女的传记,理学家的宁死守贞的观念被广泛传播,在客观上,靖康之难使理学家的思想得到社会 (实际上是以男性观念为主导的社会)的认可。学者杜芳琴谓:“元代开启了国家对妇女贞节的提倡表彰制度化与规范化,明代除了将表彰贞节烈制度更推向健全普及之外,还推出了一系列的控制贬抑妇女的政策法令,歧视性的政策直接导致对妇女生命的贱视。”[12]对节烈的鼓吹则意味着对女性生命的漠视,而这一热潮的源头可寻至宋代。

有意思的是,靖康之难同时暴露出臣不忠君的问题,尽管理学家将贞女与忠臣置于同一道德层面,但实际上,杀身忠君的说教却没有得到广泛的接受,这实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宋)佚名.宋史全文[M].哈尔滨:黑龙江出版社,2005.

[2](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宋)叶梦得.建康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2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4](宋)佚名.建炎维扬遗录[A].全宋笔记(四之八)[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

[5](宋)佚名.呻吟语[A].全宋笔记(四之八)[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

[6]王大厚.升庵诗话新笺证·宋子虚咏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8.

[7](宋)王之望.汉滨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3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8](宋)汪应辰.文定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3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9]钟年,孙秋云.肉体与精神的双重禁锢——宋代的妇女生活[J].文史杂志,1996,(1).

[10](宋)程颢,程颐.二程遗书[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9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1](宋)司马光.家范[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9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2]杜芳琴.明清贞节的特点及其原因[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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