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维汉民族关系调查报告

2013-04-11 11:51董西彩
关键词:乌市民族团结少数民族

高 芳,董西彩,李 媛

(1.新疆社会科学院 民族研究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2.新疆师范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自古以来,新疆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作为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构建和发展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疆的民族关系是关乎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是新疆发展与进步的生命线。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族关系,对于我们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的首府,乌鲁木齐市的民族关系直接影响到整个新疆的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大局。同时,乌鲁木齐市又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城市,其中维族和汉族是人口较多的民族,这就使得维吾尔族和汉族的关系成为乌鲁木齐市维汉民族关系的主流。然而,境内外“三股势力”策划组织的“7·5”事件,造成部分维汉民族群众心理隔阂和对立情绪,对乌鲁木齐长期以来形成的民族团结大好局面带来创伤。因此,全面客观地反映“7·5”事件后乌鲁木齐市维汉民族关系的现状,有助于弥合部分维汉民族群众间的感情裂痕,有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助于促进新疆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一、乌鲁木齐市维汉民族关系现状调查

“7·5”事件对乌鲁木齐市(以下简称为“乌市”)维汉民族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以“7·5”事件作为分界点,对该事件前后维汉民族关系的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当前乌市维汉民族关系的现状。

(一) “7·5”事件前乌鲁木齐市的维汉民族关系

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对民族之间的隔阂、歧视、仇恨和冲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新疆,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保障各民族享有真正的平等权利,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使其丰富与完善。各族人民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形成、发展和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新疆各族人民在实践中提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

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各族人民休戚与共、和睦相处、和谐发展,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新型的民族关系,在共同劳动和生活中,各民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相互依存、和睦相处、共同发展是这一时期乌市维汉民族关系的主流。这种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维汉民族关系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政治上,宪法规定各民族广泛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平等权利,这为各项民族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实务,为新疆各族人民实现政治上的平等提供了制度保证。

经济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乌市各民族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在互助合作的过程中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彼此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增强了民族间的包容性,各民族形成了平等和民主的观念。在新观念的作用下,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共同促进了乌市经济的发展。

文化上,由于近些年乌市大力推行双语教育,各民族交流的屏障在逐步消失。乌市的文化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广泛地收集各民族的民间艺术作品,整理后出版发行。同时,媒体也通过不同的形式展现各民族的文化风采。这些措施使得各民族在文化上的互相认同也在加强。

交往上,受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影响,维吾尔族与回族在经商和餐饮业方面,汉族在种植蔬菜方面,哈萨克族在放马牧羊方面各有所长,统一的市场和相同的生产目的,使各民族相互协作,共同发展。共同的社会制度、共同的政治经济组织、共同的社区生活使不同民族成员结成同志、同事、邻居和朋友等稳定的合作关系。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等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欢度古尔邦节和肉孜节,汉、蒙古等民族欢度春节,各民族友邻、同事都问好祝福,共享喜庆,彼此间的了解和友谊大大增强。

总体来说,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党和政府的平等、团结、互助维汉民族关系的宣传倡导下,维汉整体关系始终处于和谐相处的态势,但是,近年来,由于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分子的煽动蛊惑,加之受一些社会问题的影响,个别地区发生了一些影响维汉整体关系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使得相对和谐的维汉民族关系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二) “7·5”事件后乌鲁木齐市的维汉民族关系

在新疆社会稳定与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下,国内外敌对势力公然挑战中国宪法和法律,实施严重的反社会、反人类的暴力犯罪行为,千方百计制造暴力恐怖事件,给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2009年发生在乌市的“7·5”事件就是一起由境内外“三股势力”操纵、境内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其目的就是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7·5”事件后,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了社会局面。

事态平息后,人们很快就对该事件进行反思,在短时间内开始认识到“三股势力”制造的暴力恐怖犯罪对新疆社会造成的危害,各族群众更加深刻地体会到“稳定是福、动乱是祸”的道理,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团结稳定、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同暴力犯罪活动作斗争,坚决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才能实现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我们应该看到,“7·5”事件虽然对乌市的维汉民族关系造成了伤害,但是它并不会从整体上影响民族团结的大局。但也不得不承认在“7.5”事件后,维汉民族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一是流动人口问题是可能影响维汉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根据公安部门统计,流入乌市的暂住人口呈上升趋势,从流动人口的结构来看,疆内流动人口和疆外流动人口各占20%和80%,疆外流动人口多为汉族,疆内多为少数民族,主要为来自于喀什、和田、伊犁、阿克苏等地的少数民族,约占疆内流动人口的70%以上,其谋生方式主要是从事个体商贩、打零工、个体运输、屠宰加工、装卸、拆迁等,其中还有部分属于闲散无业人员。逐渐增多的流动人口,尤其是来自于南疆各地州的“三无”(无证、无房、无收入)人员,不仅加大了乌市的管理难度,同时也是可能影响维汉民族关系的重要潜在因素。

二是“清真不清”的现象是可能激发维汉民族矛盾冲突的潜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清真食品这一属于信仰伊斯兰宗教民众的饮食习俗已经成为了伊斯兰信仰民众的一种标志,但是,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在乌市存在一些“清真不清”的现象,即一些商家将本不是清真的食品称之为清真食品而加以销售,一些并不是清真食品经营的饭店冒名清真饭馆。此类现象有的是源于当事人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够了解而使用了清真标志。还有的属于使用者纯粹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故意冒用清真标志,此类现象对信仰伊斯兰教民众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已经引起了信仰伊斯兰教民众的极大不满,也引发了一些小范围的矛盾冲突,如果此类事件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遏制,将会成为引发民族矛盾冲突、破坏维汉民族关系的危险因素。而对这类现象的管理,目前依然存在管理部门责权难以统筹的缺陷,民宗局缺乏执法权,对这种现象只能采取劝说的方式,而工商部门又只管理其经营。

三是民族、宗教管理力量薄弱和权利有限导致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难以真正到位。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相互影响,而在乌鲁木齐市,特殊的文化环境决定了民族、宗教工作管理的繁重和复杂,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管理人员和管理资金缺乏、职权有限的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民宗单位对所属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在天山区,常住人口大约有59.97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为15.9万人,信教群众为12万人,而该区民宗局共有工作人员15人,因为各种原因的影响,该局真正能够在一线工作的人员只有10人,仅此有限的力量去管理10多万人口的民族事务,显然存在人员配备上的不足。

四是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1981年开始实行的“五月民族团结教育月”至今已开展了近31年。而民族团结教育和宣传似乎也只集中在每年的五月。民族团结教育大多是媒体宣传和表彰民族团结先进事迹,举办民族团结知识竞赛、举行民族交流活动等简单而又表面的内容。随着维汉民族关系复杂化和多元化,一成不变的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已不能适应维汉民族关系的变化,不能深入民心,较有效地发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维汉民族关系的教育功能和促进作用。

五是宗教事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某种程度上,宗教也在影响着维汉民族关系的建设。据调查,“7·5”事件始末从未有宗教人士参与其中,这充分反映出,在乌市民宗局、伊协会等机构的努力下,乌市宗教事务发展良好。但是,目前也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存在。一些来自于国外的非法宗教人士在乌市召集十多岁孩子,对其进行极端宗教思想的灌输,此类现象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将会成为未来合法宗教事务发展和维汉民族关系建设的重大隐患。

六是少数民族教育特别是双语教育已成维吾尔等少数民族反映较多的问题,处理不当,易引发民族矛盾。由于受语言文字的影响,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一直受到制约。在乌市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精通汉语,也自愿、主动地将孩子送往汉校或民汉合校。尽管“7·5”事件后一段时间,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处于某种担忧和压力,不愿将孩子送往汉校和民汉合校,但是双语教育在乌市地推广并不困难。由于语言环境和文化氛围等影响,少数民族聚居的牧区和农区开展双语教育较为困难,许多群众反映推广双语教育是好的,但推广的速度过快,效果并不理想。

七是各族群众间交往的深度较弱,交往途径单一。新疆各民族间的交往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越来越频繁,但交往的深度却变得越来越浅。据乌鲁木齐老城区的老人回顾,六七十年代,各民族相处融洽,彼此交往频繁。尤其是工作和生活上互帮互助的情况较为普遍。但八十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压力的加大,各民族间的接触和交流主要集中在工作、商业贸易等方面,生活上的交往日益减少。但新建社区的各族居民间的交流几乎是空白,即使有交流,也仅限于打招呼等一般性的交往。不少社区群众普遍反映,政府应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各民族彼此间的进一步了解创造机会,从而促进民族之间的交往。

二、影响乌鲁木齐市维汉民族关系的因素分析

2009年8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工作大会上指出,乌鲁木齐市“7·5”事件是一起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组织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并明确指出做好新疆工作关键是要处理好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始终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团结稳定,自觉做到“三个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动摇;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

除了境内外以“三股势力”为代表的反华反共集团因素外,我们还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高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传统农牧业向市场经济转变中的不适应),政策法规(如一些照顾性政策),群体心理(如矛盾诉求受到压抑),新疆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就业难、收入差距等),也是导致乌市维汉民族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尽管“7·5”事件已经过去两年多,社会表面恢复了常态,但维汉民族关系的裂痕并没有完全弥合,潜在的矛盾和隐患依然存在,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在争取和维护权益方面极易引发群体性冲突

少数民族大都有民族平等诉求,特别是贫困阶层和流动人口面对城市的繁华,容易导致心理失衡,一遇到利益方面的诱因,加之不法分子的挑唆,极易“抱团”与政府和某些部门发生群体性冲突。

首先,居民文化水平整体较低,缺乏谋生技能,大都以卖干果鲜果、牛羊肉、拆迁旧建筑物、卖废旧建材及屠宰牲畜为生,收入低且不稳定;其次,弱势群体、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与其他居民之间收入存在差距,未能满足各族群众真正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需求。最后,由于民族、宗教信仰不同,少数民族在食肉上选择牛羊肉为主,当前牛羊肉价格一路高升,使部分维吾尔族贫困家庭的生活每况愈下,许多维吾尔族群众对此不满:认为“汉族人的生活比我们好”。

(二)维吾尔族流动人口疏导管理存在的问题,将会是影响和谐维汉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

流动人口一直是城市维汉民族关系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7·5”事件更加说明人口的流动提高了民族问题发生的几率,这就使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也变得复杂化。

其一,内地汉族流入新疆,使部分少数民族认为自己的就业机会被“外来者”抢走;此外,内地进疆的汉族大多不了解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容易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发生矛盾和纠纷。

其二,疆内维吾尔族流动人口进入乌市后生活普遍贫困、生存环境恶劣、就业业态低下、家庭负担沉重,与乌鲁木齐市收入稳定及生活条件较好的民众形成了明显的差距,这种差距导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心理上的落差和不满情绪。

其三,来自于南疆各地州的“三无”(无户口、无固定住所、无固定职业)人员所从事的谋生方式具有随意性、流动性和不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乌市市政管理难度,也容易引发这一群体与市政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就业问题是目前乌市群众普遍反映的民生问题,就业问题虽然是社会问题,但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民族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始终把就业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十分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就业任务依然繁重,乌市乃至整个新疆就业问题突出表现在维吾尔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

首先,大批大中专毕业生不能及时就业,游离于社会,对社会产生抱怨和不满,少数人受不法分子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甚至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进行民族分裂活动,这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其次,乌市维吾尔族就业与汉族就业机会不平衡,这也将影响民族团结。一些用人单位认为维吾尔族专业素质差,汉语能力不行,工作能力弱,明确表示不招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导致少数民族心理的不平衡,有了“少数民族不能就业,得不到好的工作是因为汉族抢走了自己的机会”的想法。

最后,许多未就业的维吾尔族大中专毕业生来自农村,在乌市完成学业后,对就业的期望值高于现实就业情况,不能立即就业或无法就业,其本人及家庭在付出努力和投入的费用没有得到相应回报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怨愤情绪。

当维吾尔族就业问题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势必激化民族矛盾,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成为乌市维汉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四)维汉双方是否彼此尊重风俗习惯也是影响维汉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每个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特殊的感情,各民族往往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习惯的尊重与否,作为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任何不尊重其他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容易刺激以至伤害民族感情,正如周恩来曾指出:对民族风俗习惯“如不尊重就很容易刺激感情”。因此民族风俗习惯是维汉民族关系中十分敏感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民族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由于对相互间的历史传统、文化心理、道德情操、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存在的差异和风俗习惯了解不够,在相互的交往中,对一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不够的现象成为发生矛盾和纠纷的原因。

(五)传统的居住格局以及“7·5”事件后出现的居住选择上的隔离现象不利于今后的民族交往

由于历史原因,乌市维吾尔族主要居住天山区和沙依巴克区,特别是天山区有较多的清真寺和“巴扎式”的维吾尔传统商业圈,无论是在宗教生活还是日常生活方面都为维吾尔族提供了便利条件。相比较而言,乌鲁木齐城市以北的高新区、新市区等后起城区,成为汉族群众居住的主要区域。虽然从整体来看,乌市呈“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格局,但随着城市的扩建和发展,乌市正逐渐形成以南门为界限的“南民北汉”居住格局。在“7·5”事件之后,虽然未曾形成较有规模性维汉集中搬迁居住的趋势,但是,因为部分民众内心还有一定程度的担心和畏惧,的确出现过一些民汉群众向本民族聚居区搬迁聚集的现象,尽管其中不排除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极力宣传的可能。这种维汉南北集中居住的格局和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维汉之间的疏离,同时也将会影响维汉个体之间的深层交流、互动乃至相互认同和接纳,从而不利于乌市维汉民族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更值得注意的是,维吾尔族流动人口在居住选择上也倾向于本民族聚居区,这就造成维吾尔族流动人口在居住空间上的聚集性,从而提高了其参与、发动群众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能力。

(六)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容易在城市维吾尔族中找到突破口

在新疆,信教群众尤其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族中,由于宗教感情与民族感情、宗教意识与民族意识相互交错、相互渗透,有时甚至难以严格区分开来,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而国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始终把宗教作为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统一的罪恶活动的“杀手锏”。这些分裂势力总是千方百计地把自己隐藏在阴暗的角落,寻找着人民内部矛盾的缝隙,激化人民内部矛盾,蓄意制造动乱。以往新疆突发性暴力事件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内外敌对势力常常恶意夸大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结构性(社会经济)差别,利用汉族与少数民族在经济收入上的差距煽动少数民族群众对汉族群众和政府进行暴力攻击。因此,宗教问题往往构成了新疆维汉民族关系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显性因素。

(七)对民族间发生的纠纷、冲突事件处理的得当与否将成为是否会激化维汉民族矛盾的一个关键因素

个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冲突都是社会中的常态,有道德、舆论、法律等诸种社会规范形式。但鉴于“6·26”事件的教训,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接受新疆劳动力转移的企业,对维吾尔族的进入会更慎重,处理维汉之间的磨擦会更小心。由此,维吾尔族农民劳动力转移会出现一定阻力。有关部门处理维汉个体间的磨擦时,往往不好举措,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免引起更多的冲突,但却可能因纵容违法行为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态度强硬,处置过当而伤及无辜,引发群体间的对立情绪。

三、构建乌鲁木齐市和谐维汉民族关系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民众对党和政府执政权威的信任度,加大各种政策、教育的宣传力度

1.加强乌市的安全防范措施,在重点区域长期设点防控,不断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确保不同民族间的事件和冲突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予扩散。对已经出现的涉及不同民族个体间的矛盾、冲突,一定要依法处理、公正、及时、果断,避免使一般的个体事件升级为民族群体事件。对市民要加大安全防范与自卫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安全感的增强有助于减少不同民族间的猜忌心理,使他们变得更为宽容、理智,对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具有良好的作用。

2.对不同民族间的群体事件或冲突事件,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完善新闻事件发言人制度,使公众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正确信息,削弱谣言传播的基础,避免群体恐慌心理的出现和对社会稳定带来的消极影响。即使不适合公开的信息,如果已有谣传被广泛传播,也需择机择时,使公众尽快了解真相。

3.要加大对各项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民众对各项政策的认可度。很多政策的初衷都是为了提高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和谋生能力,实现共同发展和富裕,但是有一些民众因为狭隘的民族意识和思想意识,对这些政策的认可度还不高。因此,对于各项政策,尤其是一些使民众受惠的政策,一定要让广大民众了解各种政策的来龙去脉,消除一些对政策的误解。

4.加强普法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而法治也是构建乌市和谐社会和维汉民族关系的理性基础,要实现这个目标,最可靠的途径就是每个公民自觉地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乌市虽然是新疆的首府,但因民族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教育水平存在差异等因素,一些民众尤其是一些少数民众不懂法、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今后,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使公众尽量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任何人,无论什么民族,首先是一个国家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进一步加强对各族民众的公民意识教育,尽量淡化民族意识,使每个公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权利和成果,也必须明了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加快发展乌市经济,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

同内地相比,乌市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民众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心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民族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不同阶层利益分化等现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乌鲁木齐这样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贫富问题、民生问题极易转化为民族问题。

1.在加快城市基础建设的基础上,要不断加强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中小企业是一个城市经济活力的体现,同时能吸纳大量的就业人口。目前,乌市中小企业的数量远远低于内地城市,必须在这方面加强工作。要采取各种优惠措施,吸引外地企业来乌市投资办厂,吸引各地优秀人才参与乌市经济建设,同时增强本地企业和人才的竞争力,搞活本地经济,逐步缩小乌鲁木齐同内地城市的差距。

2.针对少数民族群体尤其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要鼓励和保护发展民族经济,扶持民族文化资源的产业发展,逐渐形成一些有影响力的民族模式和品牌。在经济政策上,要加大对少数民族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更多来自底层的少数民族从事个体商业活动提供机会。要引导和帮助一些有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向兴办中心企业方向发展,使其形成一个向上流动的阶梯层次,并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民族经济发展模式,从基础上改变少数民族的经济面貌,解决少数民族群体就业难的问题。另外,对于吸纳少数民族就业的企业,可在税收或其他政策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以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就业率。

3.不断完善社会的保障体系,对于各族弱势群体,社会要加大对他们的扶持力度,逐步解决他们在住房、教育、就业、社保、养老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同时增强他们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他们感恩社会并最终回馈社会。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和相关民族政策,政策的制定要慎重,政策执行上要加强力度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我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成功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要形式和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政治制度。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在加强我国各民族团结,改善维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在经济社会领域发生了一系列变革,我们的民族政策也必须与时俱进。根据乌市的情况,我们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这一工作:

1.各种民族政策的调整或出台,必须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7·5”事件后,维汉群众的民族意识都在增强,在调整或出台各种政策时,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考虑社会影响,兼顾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心理感受,既要使少数民族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要避免汉族离疆心理增强。

2.对各种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在新形势下应重新进行评估和调整。通过一些调研工作,我们发现由于时代背景的转换和民族意识的上升,汉族和维吾尔族群众维护本族利益的观念在强化,双方往往站在所属族体的角度对一些政策进行解析,评价其公正性与合理性。而对于以族别区分的照顾性政策,是很难获得汉族和维吾尔族普遍认可的,反而增加了民族间心理层面上的隔阂。

譬如少数民族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学毕业生包分配,少数民族学生综合素质即使相对于汉族稍差,也不影响其就业,但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国家不再包分配后,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竞争力相对不足的问题立刻显现出来,就业率远远低于汉族毕业生。这种情况如果是普遍现象就会产生新的民族问题。这些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本民族内仍属精英阶层,他们对社会不满,就极易成为“三股势力”拉拢的对象。再比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加不但不能缓解少数民族的家庭贫困问题,反而增加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给本就充满压力的就业市场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当农村无法承载这些青年劳动力时,就意味着大量的年轻少数民族人口尤其是维吾尔族将外移到乌鲁木齐等城市谋生。由于竞争能力的低下,他们很容易产生不满和心理的失衡,而大量失业的少数民族青年人口很容易被煽动聚集起来、导致群体事件。再如现行民族干部选拔的方式。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问题出现了一种“职位世袭”的现象,表现之一就是一个职位指定属于某个少数民族,前任离职后,因该民族无合适人选,只好空缺,其间,即使有其他民族人选适任这一职位,也不能担任。这就容易导致民族矛盾的出现。

上述民族优惠政策不但有时会使汉族不满,也得不到一些少数民族的认同,认为是民族歧视的一种表现。因此,对这些少数民族优惠性政策应组织专业力量予以客观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

3.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哪个民族,只要触犯了相关法律,都应一视同仁,依法处理。

4.民族工作要注意考虑各民族的真实心理,倾听他们的心声和诉求,使他们的真实想法通过合适的渠道得到反映,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才能完善和制定有效的民族政策,把少数民族干部凝聚到党的事业下。

(四)推行各民族混合型居住模式,增加民族间的交往和了解

针对“7·5”事件至今,出现的民汉群众在购买住房时选择性隔离现象增多的情况,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和住房政策的制定上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及功能设施,如学校、医院、宗教场所等,应重视居住模式的族际交往性规划,采取一定的措施调整社区的民族人口结构,提倡出现更多的多民族共居的小区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机关或单位的整体搬迁,避免民汉南北分界。

(五)坚持民族平等,减少民族偏见,坚决反对民族歧视行为

1.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国家在制度建设上要确保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上机会的均等。在强调个人能力的基础上,使各民族精英都有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2.在招工、招干以及日常生活中,要坚决防止歧视行为的发生。在涉及招录条件、身份控制时,除政策规定外,民族身份不应成为一个条件或标准,以免有歧视之嫌。

3.在涉及公民个人的身份检查或安全检查时,不同民族应该一视同仁,不应只以民族身份进行区分。

4.严格网络管理。对有损于民族团结的攻击、谩骂之词,应迅速删除,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创新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1.在理论上要积极探索、强调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弱化民族意识、本族意识。在各族干部群众中的思想上筑牢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钢铁防线,凝聚各族干部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实现新疆的长治久安共同奋斗。

2.民族团结不能只停留在书面上,要贯穿到公民素质教育的基础之中。通过舆论引导,使普通大众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使人人做到“不说不团结的话,不做不团结的事”。要使公众明确知晓破坏民族团结所应付出的代价。

3.对少年儿童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必须慎重。在对下一代的教育中更应强化国家认同的教育。

4.民族团结教育方式要不断创新,更关注宣传效果,关注受众的接受能力和社会影响,避免形式化。宣传中应更多强调人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强调逾越民族界限的公民道德、职业道德。

5.提倡各民族换位思考,树立宽容与包容意识,增进彼此的理解与信任。消除潜在冲突的一种方法是转变行动者和观察者观察问题的视角。要在加深各民族交往深度的基础上,考虑彼此的处境和需求,达成共识或理解。

6.对来乌市的内地务工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民族知识教育。对疆外民众应加大对新疆各族的宣传,尽量消除内地人对新疆的偏见。

(七)进行和而不同的教育,在坚持国家统一、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差异,以多元文化为基础,促进国家认同

文化接触是维汉民族关系得以维系的心理和意识基础。文化认同的稳定性大于政治认同,文化认同更稳固更难改变,因此,建立在文化认同基础上的国家才会更加稳固。

1.要正本清源,开展正确的历史观和民族团结教育。要组织强大的学术力量,实事求是、旗帜鲜明地宣讲新疆的历史。要在各族居民中确立“共同的理想”和“共同的利益”,根除分裂主义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根源。

2.在互相尊重彼此的风俗习惯的基础上,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对各民族文化的介绍和宣传,应更深入和富有感染力,而不应仅仅停留于衣食住行及婚丧习惯等层面的介绍。可以通过推荐、翻译一些反映各民族生活的优秀文学作品,尤其是民族作家写的反映本民族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的作品,使各民族文化相互吸引、相互认知。电视和网络是受众面最广的媒体,建议拍摄一些适合语言及文化学习的趣味性强的情景小剧,配上字幕,在地方电视台中的固定时段播放;录制一些适合参与的各民族文娱形式的精品教学节目,如教授如何跳麦西莱甫等。

3.在尊重少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融入富有时代精神的现代文化特征,从心理上消除他们对于市场竞争的不适感,并在时代环境里获得真正的成长和进步,从而实现文化的融合和现代化变迁。

4.要继续加强“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和马克思主义“五观”的宣传和教育。宣传和教育切忌喊口号和走过场。要把这些教育切实融入到各族居民的具体生活中,通过身边的例子,使居民得到切身的感受和教育。

(八)妥善解决当前民族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避免民族群体事件和矛盾的发生

1.“7·5”事件充分说明了做好乌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的重要性。必须尽快研究出台针对南北疆来乌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相关政策。要不断完善城市管理职能,设法改善流动人口的生存境遇和竞争能力,做好其就业、子女教育、计划生育、临时救助和有效管理等工作。

2.妥善解决清真餐馆不清真的问题。要进一步严格餐馆清真资格证书的审批程序。要设立群众监督举报的有效途径,及时处理相关事件,确有违反相关政策者必须严惩。目前,民宗部门只有对餐馆清真标志牌的审核和发放权,却没有相应的监督执法权,发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对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九)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决打击“三股势力”

在乌市,信教群众众多,宗教对广大少数民族信众的影响力是深远而巨大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就经常利用宗教来制造矛盾、煽动暴乱。为此,宗教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并需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

1.要继续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进一步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针对宗教事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合法宗教活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宗教人士的作用至关重要。要严把宗教人士的选拔关,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经学上有修养,群众中有威望,关键时起作用”的人充实到宗教教职队伍中,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针对非法宗教出版物和地下讲经点屡禁不止的现象,要加强舆情信息工作,建议由自治区政法委牵头,公安、安全、宗教工作部门及有关研究机构联手成立相关的情报中心或研究机构,组织专门力量搜集翻译流传于社会的各种反动书刊,以掌握民族分裂主义的活动动态。

3.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培养一支忠实可靠、高效率的安全情报队伍,建立起一个覆盖所有重点、敏感地区,反应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的情报信息。要进一步完善工作预案,做好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不断提高反恐水平。要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借重大突发事件造谣诬蔑、制造恐怖气氛的破坏行为。

4.全社会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清除文化垃圾的传播,遏制腐朽思想和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净化社会环境,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少儿出版物的翻译、出版、发行。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工作大会的讲话[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8/25/content-11942627.htm.

[2]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9/21/wntent-12090105.htm.

[3] 王海霞,杨圣敏.新疆库车县民族关系调查与试分析[J].西北民族研究,2007(2).

[4] 徐平,王平.“7·5”事件与维吾尔族流动人口调查研究[J].理论动态,1834.

[5] 李晓霞.新疆民族关系走向及其影响分析[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2(1).

猜你喜欢
乌市民族团结少数民族
民族团结之歌
方格格 俞箴诺 陈知非
我认识的少数民族
王瑜琦?马睿怡?陈若兮等
涂婧??傅宇强??彭浩轩??《石绘》
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一)
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二)
让民族团结之花愈开愈艳
关于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创民族团结和谐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