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 劲
所有法律规范都必须解释,这一原理已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但当代法解释学之原理,与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存在尖锐的矛盾。罪刑法定主义强调立法的权威性,禁止司法造法,而法律解释作为司法过程,往往被视为“创造性的精神活动”①Larenz/Canaris,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Springer,1995,S.166.。这样,“刑法解释”成为一个悖论性概念,它深陷于罪刑法定的保守性和法律解释的创造性之抵牾中。即便在德国,就如何厘清二者的界限,实务界与学术界仍争得难分难解,以致慕尼黑大学的教授许内曼(Schünemann)慨叹道:罪刑法定各派生原则已被德国的立法和司法践踏无遗,所谓“没有法律即没有刑罚”不过是一个幻象②Schünemann,Nulla poena sine lege? Rechtstheoretische Und Verfassungsrechtliche Implikationen Der Rechtsgewinnung Im Strafrecht,Walter de Gruyter,1978,S.20.。然而,法律解释对罪刑法定的背离,并非单纯实践对学理的违背,而是根植于当代法解释学与罪刑法定核心内容的理论冲突。这种理论冲突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第一,成文法悖论。成文法原则要求刑法的渊源必须是法律,但当代法解释学认为,所有法律语言都存在“开放结构”(Open Texture),即概念外延的边缘地带都是开放的,需要解释加以填补③Hart,The Concept of Law,Clarendon Press,Oxford,1986,p.12。这意味着,犯罪与刑罚不可能完全由法律规定,起码在“空缺”部分需由法官续造。同时,学理承认“空白刑法”或“空白罪状”等概念,认为需根据相关行政规范填补空白,但这些补充规范多为等级低于法律的行政规章。于是,若填补刑法空白,便违反成文法主义;若坚持成文法主义,刑法因大量语义空白而无法适用。
第二,事后法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