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进——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文本研究

2013-08-15 00:47郝儒杰王世凤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阶级市民马克思

郝儒杰 刘 佳 王世凤

(中共四川省委省直机关党校,四川 成都 610017)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国民经济学理论进行了最为猛烈和最彻底的抨击,为后人提取出了“异化劳动”,这一宝贵的精神营养,进一步启迪人类萌生实现人的本质,消灭市民社会的思想意识;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将“实践”的概念上升为最高的哲学原则,展开了对费尔巴哈的彻底批判,精辟论述了“实践”的概念,实践决定认识,以及真理性标准问题,初步形成了新实践观的理论架构,同旧唯物主义彻底划清界限,实现对费尔巴哈的全面超越。在对以前哲学家,特别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哲学的彻底批判和充分扬弃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初步轮廓才得以显现。“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1]。马克思站在“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这一新的立足点上,继续进行着马克思式的科学批判,最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完成了新唯物主义的科学原则,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原则也如雨后春笋般的脱颖而出。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将市民社会的国民经济学批判成果上升到了哲学原则的高度,这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最初发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中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成为我们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继续探讨的话题,也是我们今天研究市民社会不可回避的一个理论范式。在《莱茵报》、《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一时期,马克思最先关注市民社会,并且认定市民社会是一个关于政治范畴的概念,是一个政治哲学的关键词。后来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遇到事关于物质利益的困境,使他转向了市民社会政治经济学领域,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为代表,展开了对市民社会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和再批判,在这一时期深刻的揭露了市民社会异化的本质,以及异化劳动的本质,从而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实现了关于费尔巴哈的全面超越,最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完成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科学批判,为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创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首先是一个经济理论范畴,其次是一个政治理论范畴。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科学批判,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科学原则的创立,首先讨论了国家的问题(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的问题),然后再讨论了市民社会同国家两者的关系问题,最后确立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科学原则。

一、国家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语境中的“国家”是一个值得细细梳理和考察的关键问题。首先“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利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2]。所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社会分工的产物,同时也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三次社会分工:第一次分工使得“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3]出现;第二次分工使奴隶制出现,第三次分工使“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4],产生了两大对立阶级——剥削阶级同被剥削阶级的阶级对立,国家产生了。因此,国家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相互对立的阶级矛盾激化的结果。其次是对“国家的本质”进行梳理。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统治阶级借之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形式,国家的职能就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镇压被统治阶级。因此,“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5]。但是,国家又不是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生存斗争也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动也随着被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6]。随着阶级、阶级对立的消亡,国家也变成了多余。换言之,当阶级、阶级对立双双消亡的时候,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综上而论,国家产生于阶级对立,是阶级对立、阶级利益矛盾相互交织的结果;另外,国家也不是长期存在永不灭绝的,国家总是随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产生而存在,伴随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消亡而无有,同样,我们可以推断出,有什么样的阶级和阶级对立,就有什么样的国家存在;国家是相对立的两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早期在传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视野中,国家同市民社会两者是可以互换的,也就是没有实现两者的分离;“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有政治性质;在这里,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规定的。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7]。所以,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和国家一样,都是一个关于政治生活范畴的论题。其次是在市民社会真正实现同国家相分离,其根源于私有财产的出现,“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8]。因此,此时的市民社会已经不再只是如前面所论及的关注于政治生活的论题,还是一个关注于经济范畴的论题。由此而论,市民社会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相反,他则是一个多元的复合概念。由此而论,市民社会不仅是一个政治的理论范式,更是一个经济的理论范式。最后是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两者的关系问题。为了更加清晰的界定两者的关系问题,我们就两者所从属的理论与实践的范畴来做一个简要的讨论是非常有必要的。最先就国家和市民社会做出区分的是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谈到关于人的意志自由实现问题,具体由法、道德和伦理三部分构成。意志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构成了这一理念发展的总体发展逻辑,而在这一理念中的“伦理”部分,同时经历着先由家庭,途经市民社会,再到国家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市民社会是夹杂在家庭和国家的中介地带,是一个特殊领域的范畴,由于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局限,他未能从人类社会的视角来把握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关系,在他哪里存在着的一对矛盾,即人的双重身份,即使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的身份,由此而形成了私人利益(市民社会各个成员只能通过他人来实现满足自身“需要”的个人利益)同他人的利益以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黑格尔通过建立“同一行会”来实现意志发展的必然(即通过市民社会上升到伦理阶段),但是这一愿望在其实践发展的进程中却变成了一个美丽的神话。因此,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特殊领域范畴,其内部成果的个人利益不能内部成员来克服,这时就需要借助国家,“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9]。然而,在阶级社会中,国家这种代表普遍意志的功能却被异化了,变成了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国家只是“虚幻的共同体”,因此,马克思认为国家要想在真正意义上代表普遍意志,必须消灭阶级社会这种异化,也就是消灭阶级,到了“自由人联合体”时代。从两者活动所属的领域范畴而论,国家活动是属于一个政治意义的范畴,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国家的一切职能都是统治阶级实现自身利益的华丽转身。基于前面论及,市民社会是在近代开始从政治国家领域分离出来的,分离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私有财富的出现,从黑格尔语境下的市民社会,还是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以及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前三个科学原则来看,市民社会都是事关经济领域的概念,因此市民社会活动是一个属于经济意义的范畴。

三、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最先发端于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通过彻底剖析黑格尔关于国家和法的关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指出了黑格尔语境中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种头足倒立的理论缺陷。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指向也发生了变化,由原先国民经济学批判中的资本主义社会开始转向“交往关系”、“交往形式”、“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等概念,并从物质生产活动这一现实的前提出发创立了新唯物史观,同唯心史观彻底的划清界限,同时也说明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这一科学原则。因此,“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10]。生产力的长足发展,社会分工的继续演进,私有财产的出现,最后使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成为了现实。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一个政治领域的范畴,当阶级消亡之后,国家则是社会普遍意志的代表,因此,国家此时可以同“上层建筑”互换,市民社会即“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有着第一位性。所以,“那些绝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11]。由此,市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决定着政治国家的发展;政治国家从属与市民社会。此外,国家在充当着统治阶级实施阶级统治的职能,由于私有财富的存在,和物质生产活动的决定作用,使得统治阶级为了保全自己的私有财富不被侵犯,进而顺利实施对被剥削阶级的经济、财富等方面的剥削,这是就借助于国家。由此可见,“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12]。

综上,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建立在对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两大批判基础上的,其一是对资产阶级革命局限性的批判.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功绩是实现了政治与宗教的分离,政治(即国家)与经济(即社会)的分离但这两大分离仅仅实现了人类的政治解放,只是为人类解放创设了经济与政治的前提.其二是对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本身的内在矛盾的批判。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本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导致了两大后果:一是贫困化的后果,一是异化的后果。而所谓异化,就是资本对人的统治的结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不协调而导致人的片面化,人的个性自由和人的全面发展更多的停留在美好的理论憧憬之上,正是在这两大后果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超越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历史课题。

中国的社会主义正处于初级阶段,在没有充分获得市民社会带来的政治解放成果的同时又过早地遭遇了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带来的痛苦,资本主义历时性的社会矛盾在中国以共时性的社会矛盾方式表现出来。因此立足当代社会管理的生动实践,实现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理论创新成为一个现时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是为成长中的中国特色市民社会提供理论引导的自觉努力。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构建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其价值宗旨,其中自然包括对个人的基本权利的捍卫与维护;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始终是以消灭阶级,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归属,这就必然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突出位置,而不是培育中产阶级,而是把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和新的阶级分化作为重中之重。这一切都归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在此基础上,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就成为培育和保证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的关键。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1,132.

[2][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0,161,168.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9.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0.

[7][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84,377-378.

[8][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70,41.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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