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思考

2013-10-15 01:02杨学东
关键词:借贷利率民间

杨学东

(湖北经济学院 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

(一)农村借贷方式多样化

随着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而农村信用社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导致农村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数据,全国总人口为13.7亿人,其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亿人,占50.32%。农村人口众多,也使得农村民间借贷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发展,主要有口头约定型、简单履约型、高利贷型等。

(二)借贷的主体和用途呈多元化

农村民间借贷服务的对象除农户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的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他们自然成为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据《金融时报》2012年对山东某市调查,该市某村有528户,参与农村民间借贷的有307户,占比58.14%。其中农户243户,占比79.15%;个体户 45户,占比 14.66%;私营业主 19户,占比6.19%。其资金用途也曾现多样性,主要集中在生产和生活两方面,生产上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购买农机具、农产品加工等。生活上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婚丧嫁娶、子女教育、建造新房等。据《经济纵横》2011年发布的对广东省的36个乡镇自然村在方便抽样原则下选取的57个农户进行入户问卷调查与实地调查结果显示,当地农户借款的主要用途包括生产性投资、自住房屋建设、生活日用消费、处理突发事件、赌博等,占用资金的比例分别为50%以上、10%以下、20%、20%、5%以下。

(三)民间借贷城乡差别大

一是城镇民间借贷金额大,乡村民间借贷金额小。二是城镇利率高,乡村利率低。城镇借出利率年息一般在15%~20%之间,乡村借贷利率年息一般在10%~15%之间,年利率相差5%左右。三是城镇借贷突出高息盈利特点,乡村借贷主要表现为互助性质。据调查,城镇借贷80%以高息为主,乡村民间借贷只有38%需支付利息,以互助性质为主。四是城镇借贷规范化,乡村借贷口头化。目前,城镇借贷趋向书面化,大多数需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人(中介人)、借款额、利率、归还期、违约金等,而乡村因借贷互助性质居多,且多为亲戚、熟人朋友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

二、农村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

(一)高利贷现象突出

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是在借贷双方相互商议的情况下决定的,其手续办理也简单,只要确定基本的信用之后,写好借据即可拿到钱。一般来说,在借贷者多、放贷者少的时候,利率被抬高,反之利率被压低,时间短的借贷利率较高,且有继续走高的趋势。这样的失控利率,无疑给借款者带来沉重的负担,扰乱了金融秩序,也与“建设和谐社会”背道而驰。下表是温州部分地区2012年4月的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法定基准贷款利率的比较,显然看出,民间借贷利率高出银行借款利率数倍之多(见表 1、表 2)。

表1:温州部分地区借款利率

表2:金融机构法定基准贷款利率

(二)借贷契约不规范

民间借贷一般少有规范的契约保证,随意性较大。很多借款基本就是口头约定,还有一部分是以借条作为保证。即使正式的借贷合同,条款也相当简单,仅包括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借款利息和借款额度等。根据《生态经济》2011年公布的对陕西大荔县128户农户的调查:128户农户186笔借贷中,无任何借贷契约的115笔,占到总借贷笔数的62%;有简单借条的63笔,占到总借贷笔数的34%;有正式借贷合同的仅8笔,占到总借贷笔数的4%。

(三)易引起经济纠纷

农村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缺乏制约监督机制,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容易滋生矛盾纠纷。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往往不考虑偿还能力,只要能把钱借到手,利率再高也在所不惜。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以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法院近几年所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案件量正逐年呈现上升趋势,不仅给社会带来不安,也给法院审理和执行工作加大了难度(见表3)。

表3:滨海法院近几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量及所占民事案件比重

三、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途径

(一)使民间借贷合法化

1.制定《农村民间借贷法》

国家要针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特征,参照《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等法律的有关要求,制定适应其规范发展的《农村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以法律形式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安全、守信、健康的方向发展。有了法律作为保障,一切借贷活动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农村民间借贷将会朝着一个有序的方向发展。

2.普及农民的法律意识

政府或者正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诸如海报,电视,广播,走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普及农民的法律意识。通过这样可以促使农民在日后的借贷中自觉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提高资金出借者对借贷资金的保护意识,监护意识,这样讲有利于民间借贷往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减少经济纠纷。

(二)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和引导

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将农村民间金融依法纳入政府金融监管范围,才能有效地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与及时防范农村民间金融风险。

1.建立新的农村金融互助组织

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尽快制定适应农村金融运作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引导创办金融互助组织。可以以乡、镇为地域边界,以农户及中小企业为主体展开。农户、农村中小企业间相互了解、信任度比较高,借贷风险也较小。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既是互助组织的股东,资金的供给者,也是资金的使用者。组建的这种互助组织类似于合作社,但不是官方发起和创建的。其实质特点要遵循:组织创建与参与的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和非营利性等。创建这种组织一定要秉承“合作”的原则,才能够真正服务于农户和小企业,还可以遏制高利贷的融资方式及其所带来的危害。

2.利用市场手段,创造互助性的低息借贷活动

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资源的配置及推行民间利率市场化,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实行更大范围的利率浮动,逐步放开利率管制,让资金在同等的条件下在正规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理分布。如果不推行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和组织之间就不能充分展开竞争。只有利率自由化,竞争才能发挥作用。不管什么行业,只有竞争才有进步。竞争能凸显一行业或者一机构组织的优点,其优势充分展示能够给更多的人认识。这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和从灰色地位上升到明亮地位提供条件。

3.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引导个人投资

农村金融产品发展滞后,个人资金难寻出路是个人资金成为民间借贷重要资金来源的原因。在引导个人消费的同时,金融政策要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的、更适合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拓宽个人的投资渠道,避免资金流动的盲目性,为个人资金的流通需找突破口。同时,还要多向农民宣传普及金融知识,让他们认识到多余的钱除了可以借出去还可以进行多样化的投资,同样可达到资金增值的目标。

(三)完善担保服务体系

当前,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的“瓶颈”,客观上为民间融资的活跃提供了发展空间。为此,地方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和贷款担保基金,为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提高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1.建立贷款抵押担保机制

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是口头约束更谈不上抵押担保机制了。如果不及时建立抵押担保机制,民间金融贷款的无序性、无约束性会使得民间金融长期不能得到认同,这不利于建立有序、高效的金融机制。可以探索成立担保公司或担保合作社,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这样能够降低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发生损失的风险,才不会出现因为讨债而发生暴力事件等危及社会大众。

2.可尝试建立农村金融机构保险制度

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是对金融机构和储户的共同保障。农村民营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资本金不够雄厚,社会信誉度不高,所以在吸收存款等各个方面都无法和大银行竞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为民营金融机构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储户不用担心钱存在那里会出问题,资金流入自然就会增加,为农村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平台,有利于资金流向规范化。

3.加速建设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可为提高民间借贷中风险识别能力提供基础性条件。个人信用体系是在社会范围内构建发达信用消费经济的基础性条件。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不充分,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无法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于是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贷前信用审查,这不可避免地耗费时间和人力,而最终银行会将此项耗费作为成本,通过提高借贷资金价格的方式转嫁到借款人身上。农村民间借贷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农村民间借贷交易双方通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既定的人际关系,彼此比较熟悉或容易了解情况,对放款人来说这就意味着可以掌握更加真实可靠的征信信息,征信费用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也随之降低。尽管如此,这种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却没有严格保证,放款人无法追究虚假信用信息的任何法律责任,所以,相信这样的信用信息也存在风险。为此,放款人也可能通过抬高借贷利率来补偿自己对这种风险的承担。这种现实无论对降低借贷资金价格,还是对提高民间借贷中风险识别能力,避免民间借贷中出现不良资产等,都是严重的阻碍。

(四)农村金融部门要健全服务体系

农村金融部门提高工作质量对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具有重要意义。其具体措施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在规范制度的前提下,减少中间环节,制定贷款审批工作日制;二是建立优质客户档案,及时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三是完善服务功能,适当增加基层农村金融服务网点,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存贷服务;四是把农村贷款的发放纳入年初工作计划,建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档案;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1]高永泉,李忠生.浅谈农村民间借贷的利与弊[N].金融时报,2012,(1).

[2]卢玄.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特征及对策综述[J].时代经贸,2012,(12).

[3]刘天和.我国农村金融现状与创新策略[J].商业经济,2012,(16).

[4]封琼华.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思考[J].管理学家,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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