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稽查局改变征收方式纳税人拒缴税款

2014-03-08 07:24严峻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稽查人员广告公司凭证

严峻

地税局稽查局改变征收方式纳税人拒缴税款

严峻

2011年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对该县红旗广告公司(私营企业)进行2008年至2009年地方税纳税检查。地税局稽查人员在红旗广告公司提供的2008年至2009年账簿、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中发现红旗广告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目、凭证不全,账目混乱,加上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同时发现,由地税局直属征管分局对该广告公司确定查账征收改变为核率征收。仅此一项,红旗广告公司就需要补缴两年企业所得税30多万元,红旗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持有异议,先后向税务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擅自改变征收方式,推翻征管分局决定查账征收决定,重新对其公司进行核率征收,是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地税局审理委员会没有采纳该纳税人的意见,作出了维持稽查局稽查人员意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旗广告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没有资格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地税部门内部的这种行为(即稽查人员改征收人员查账征收为核率征收)是否正确呢?笔者从有利于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角度和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出发,就此谈谈自己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供大家讨论或批评纠正。笔者认为,该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有如下不妥之处。

一、稽查局稽查人员改变税务征收方式没有向纳税人宣传或者没有向纳税人解释到位,不能视同已经改变税务征收方式。

税务局管理人员在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开始,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都要清楚地向纳税人宣传辅导明白什么时间申报,申报缴纳哪些税种,确定征收方式等等。税务机关单方面改变征收方式,必须要告知纳税人。只有纳税人清楚了为何改变征收方式才能正确地向国税、地税申报缴纳应该缴纳的税种、税额,否则纳税人因不懂税务机关的要求规则,则可能出现申报缴纳错误(如税种、税额)。因此少缴不缴的责任应该谁负呢?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确认红旗广告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目、凭证不全、账目混乱,加上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就将对其的查账征收改变为核率征收,表面上看检查出的税款是不少,但是,从法理上和道义上纳税人不可能接受。笔者认为,不告知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切责任应由税务机关承担,而不应由纳税人负责。当然,稽查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改变征收方式,即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但是,稽查人员必须明明白白告诉纳税人为什么要改变征收方式,为什么由查账征收改为核率征收。

二、稽查人员改变税务征收方式,但没有告知征管分局及征收人员,不能说明已经改变了税务征收方式。

在税务机关根本不存在稽查人员高于征管人员或征管人员高于稽查人员,也不存在稽查局高于征管分局,更不存在国税局高于地税局等说法,所有税务人员虽然分工不同,但是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地位是平等的。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认为红旗广告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目、凭证不全、账目混乱,加上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后,既没有告知地税征管人员,也没有告知征管分局,导致征管分局领导和一线征管人员不清楚、不了解红旗广告公司原来实行查账征收已经由稽查局稽查人员改为核率征收,可能还是按照查账征收的模式要求管理纳税人申报。因此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按照核率征收的模式计算少缴税款,不仅是纳税人接受不了稽查局稽查人员改变征收模式的事实,就是地税局管理分局人员也接受不了稽查局稽查人员改变征收模式的事实,由于地税系统对该纳税人意见内部不统一,或多或少形成了征管与稽查的分歧,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工作,此事应与纳税人无关。在地税系统没有统一意见之前,不能出现两种征收方式。

三、稽查局稽查人员改变税务征收方式,如果没有在该省地税局征管信息系统明确征收方式,则不能说明已经改变了税务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改为核率征收或者核率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要在省地税局系统内改变征收方式,不能出现稽查局稽查人员已经改变了征收方式,而在省地税局系统内还是原来的模式查账征收。对于纳税人来讲,有时三、五年甚至六、七年才接收到纳税检查一次,对于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来讲,这次纳税检查此户不能代表下一次还是纳税检查此户;大量的日常税收管理还是要依靠管理分局。所以,地税局管理分局人员与纳税人打交道要比稽查局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打交道多得多。无论税务征管人员还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管理或稽查前都要从省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内采用、阅读,甚至借鉴大量的信息资料。这样才能全面掌握、了解以至熟悉该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于省地税局征管信息系统未改变这户纳税人的管理信息,有可能出现征收管理人员还是按照查账征收模式进行。因此,所有改变了征收模式的纳税人需要在省地方税务局内的系统内及时更改有关信息,使地税局系统都清楚明确该纳税人实行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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