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庭坚在宜州》一书中几个问题的商榷

2014-04-10 15:05蓝振榕
史志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郡守南楼韩先生

吴 政 蓝振榕

关于《黄庭坚在宜州》一书中几个问题的商榷

吴 政 蓝振榕

本文针对黄庭坚到宜州接受羁管时间,前后居住六个地点顺序,郡守杀鹅祭天求雨,党太守死后宜州官民不与山谷交往不合实际,牂牁酒是宜州特色名酒,黄庭坚羁管宜州是冤假错案,黄庭坚反对“市易法”是对还是错等问题,与韩晖《黄庭坚在宜州》进行商榷。

韩晖 商榷 《短笛长歌独倚楼——黄庭坚在宜州》

我们有幸拜读韩晖先生学术专著《短笛长歌独倚楼——黄庭坚在宜州》大作,获益匪浅。但是,对书中所提及的一些问题,我们不敢苟同,特提出商榷:

一、关于黄庭坚何日到宜州接受羁管的问题

韩先生说:“庭坚崇宁三年(1104)五月十八日到达宜州贬所。”(韩晖《短笛长歌独倚楼——黄庭坚在宜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第200页。以下所引只标明页码,不再标明出处。)对此,我们不敢苟同。事实上,黄庭坚是崇宁三年(1104)五月十五日到达宜州接受羁管的。有黄庭坚的自述为证:“崇宁三年十一月,余谪处宜州半岁矣。官司谓余不当居关城中,乃以是月甲戌,抱被入宿于城南命所‘喧寂斋。’(黄庭坚《跋为李资深书卷后》)从五月十五日到十一月十五日刚好六个月,亦即黄庭坚说的“半岁”。“甲戌”即农历十五日。

二、关于黄庭坚在宜州前后居处六个地方搬迁的顺序问题

韩先生说:“庭坚在宜州共有六处居所,依迁居次序是城西黎氏之宅→城东崇宁寺→城东关内一旅舍→城南喧寂斋→城南新居→城南南楼。前三处居所皆在城外。”(同前,第115页。)我们认为,韩先生此说不准确。准确的居住次序是:关外城西龙溪旁黎氏之屋→关内城中一民屋→关内城南“上雨旁风”之民屋,即庭坚所说的:“喧寂斋”→关外城东崇宁寺“上雨旁风破坏堵”之旧屋→关内城东三角市附近之“新居”→关内城南之南楼。庭坚住城西黎氏之屋,是张自明在《龙溪书堂记》中说的。庭坚住关内城中一民屋和关内城南“喧寂斋”“上雨旁风”之民屋,是他在《跋为李资深书卷后》一文中说的。庭坚住关外崇宁寺旧屋、关内城东三角市新居、关内城南之南楼,是黄庭坚在《宜州乙酉家乘》日记中写的。居崇宁寺一僧舍是陆游在《老学庵笔记》(卷三)中说的:“鲁直至宜州,州无亭驿,又无民居可僦,止一僧舍可寓,而适为崇宁万寿寺。”对此,吴政在“黄庭坚在宜州的居住地点”考证一文中,有详细论述,详见吴政著《黄庭坚在宜州文献诸况考证品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版,第63—64页)。对此,吴政和蓝振榕曾在《沧桑》刊物2012年第6期发表过文章。

三、关于“郡守杀鹅祭天神祈雨”的问题

韩先生在书中说:黄庭坚“学习孔子作《春秋》的笔法,简洁高古,情韵潜转,往往一句一事,或两三句叙一事。如三月二十七日甲子‘大雷雨,郡守杀鹅于城南之龙泓,于是三日矣’“”。作者似乎只是客观叙事,然“于是三日矣”点醒我们,这场大雷雨是郡守杀鹅为民祈雨三天的结果,这当然是唯心主义的认识,但它说明庭坚对郡守爱民的举动是褒扬的。(同前第213页。)

我们认为,这是韩先生的牵强附会。其实,“杀鹅”是军事演习的“战阵”名称。意思是说三月二十七日这天,宜州太守冒着大雷雨在宜州城南龙泓之地搞杀鹅布阵的军事演习。此说详见陈文新译注《日记四种》(湖北辞书出版社出版,第23页。)韩晖先生忽略了《家乘》日记前后的内容。黄庭坚在《家乘》中记得很清楚:“十八日,大雷雨,沟浍皆盈”,“二十日,大雷雨,溪水溢入城壕”,“二十一日,雨”,“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晴”也就是说,三天以前,大雷雨,六坡山洪暴发,宜州城内城外到处溢满了洪水。宜州市内群众受涝灾这么严重,怎么郡守还冒着大雷雨“杀鹅祭天,祈求上帝降雨”呢?

再往《日记》下面看,“二十八日又雨,二十九日晴,三十日晴,四月初一至初三晴,初四阴欲雨,初五至二十八日晴”。总共一连晴三十天,不下雨了。因此,到了二十九日“乙酉之夜,郡守斋宿请雨于上帝”。也就是说,宜州足足旱了一个月,于是郡守出面“斋宿于上帝”求雨了。这才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见,韩先生的郡守冒着大雷雨杀鹅祭天神祈雨之说纯属谬误。

四、关于宜州党太守死后,“宜州官民不敢与山谷交往实不合实际”之说的问题

韩晖先生说:“有人说,党太守死后,宜州官民畏首畏尾,不敢与山谷交往,实不合实际。”(同前,第149页。)

我们认为,韩先生此说有偏颇,实际情况是:黄庭坚在宜州等待了八个月,一直未接到“将徒永州”之王命,因此宜州的官僚、豪绅、寨官不再给黄庭坚送钱送米,送酒送肉,送土特产了,疏远了黄庭坚,就连与黄庭坚最要好的区叔时和欧阳襄早已不来了,一些自命为黄庭坚的“弟子”的也无影无踪了。使得南楼冷冷清清,有黄庭坚的《家乘》日记为证。黄庭坚在《南楼诗二首》中也透露出甚感孤独凄凉的心境和处境:“老色日上面,欢悰日去心;今既不如夕,后当不如今。短簟六尺床,青纱一幅巾,无客白日静,有风终夕凉。”黄庭坚病重和去世,“弟子无一人在侧”,只有范廖一人,“经理其后事,盖棺于南楼,方悲恸不能已。”(范廖《宜州乙酉家乘序》详见吴政《黄庭坚在宜州文献诸况考证品评》第73、182页。)

五、关于“牂柯酒,是宜州有特色的地方酒”的问题

韩先生说:“值得注意的是赠品中的牂柯酒,是宜州有特色的地方酒。”(同前,第129页。)

我们认为,韩先生张冠李戴。如果宜州真的有黄庭坚最爱喝的这种“殊可饮”的地方名酒,从黄庭坚的日记看,他只在乙酉年的七月十五日、十六日、十八日,三天得喝这种酒,此前此后一直没喝上这种“殊可饮”的亦即韩先生所说的“宜州有特色的地方酒”。

宜州太守党明远在崇宁四年大年初一,派管时当去崇宁寺向黄庭坚的哥哥黄元明拜年,在宴中喝的是“屠苏酒”,若有牂柯酒招待,黄庭坚在日记中自然记有。但是,他只记有“共饮屠苏”。其次,黄元明在离开宜州回江西萍乡时,宜州的官僚豪绅在崇宁寺和十八里津饯别,也没有牂柯酒招待,如果有,黄庭坚在《家乘》日记中肯定会写上。由此证明,韩先生所说“牂柯酒是宜州有地方特色的酒”,纯为谬误。

由于宜州没有“殊可饮”的牂柯酒,真正贵州牂柯郡(今怀仁市)茅台镇产的牂柯酒不仅名贵而且稀有,宜州很难买到。四川成都产的“八桂酒”虽然名贵,但可以买到。所以,从五月以后,直至八月底,宜州官僚、豪绅、寨官,只有送八桂酒给黄庭坚喝了。初步统计,黄庭坚总共收得十八壶八桂酒。(详见吴政著《黄庭坚在宜州文献诸说考证品评》第88、89页。)

六、关于黄庭坚被羁管宜州是否冤假错案的问题

韩晖先生说:“庭坚被羁管在宜州确属赵挺之、陈举……刻意制造的冤假错案。”(同前,第37页。)

对此,我们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第一,王明清的“记恨说”是以讹传讹,不可轻信,更不可附会。要是赵挺之真的记恨黄庭坚,笑他“爱吃蒸饼”等生活小事而记恨黄庭坚,早在黄庭坚在德州德平镇任监镇,顽固地反对“市易法”时,作为德州太守的赵挺之,完全可以把黄庭坚置于死地。还有黄庭坚因修《神宗实录》不实罪,待罪陈留勘问时,赵挺之也可以落井下石,何须等这么多年了,才“进谗言”陷害黄庭坚。

第二,要是真的是冤假错案,杨万里在写《山谷祠记》时,肯定会给黄庭坚鸣冤叫屈。然而杨万里只打悲情牌,说黄庭坚羁管宜州住的是“湫隘”的小南楼,像监狱一样,黄庭坚是因“饥寒”而死。陆游在其回忆中也没有提及。

第三,黄庭坚本人也没有喊冤叫屈,也不申诉,自觉来到宜州接受羁管。此前他因犯修《神宗实录》不实罪,待罪陈留实行勘问时,朝廷列举庭坚犯一百二十条罪,他据理力争。承认犯三十二条罪,故遭四川涪州、黔州、戎州之贬。这次被开除公职,送宜州管制的严重处分,如果是冤假错案,从黄庭坚的性格看,肯定会喊冤叫屈,然而却无文字记载。

七、关于“市易法”于国于民有利还是有害,黄庭坚反对“市易法”是对还是错的问题

韩晖先生说:“市易法”坏得很,是“官府强行配卖官盐,百姓连吃的米也被官府盘剥去作纳盐钱了”。黄庭坚反对“市易法”,是“市易法”“扰民、残民太甚,与他仁政思想相冲突”。(同前,第18页。)

韩晖先生此说,显然是从北宋守旧派所写的一些文章中借题发挥,借以传讹。我们看历史学家是怎么说“市易法”的:

1.历史学家刘泽华教授说:市易法是“设市易司给以本钱,以收购货物和贷款给商贩,市场上卖不出的货物,由市易司收买;市场上需要的货物,由市易司贷给商贩贩卖,收二分利息。其目的是防止大商人垄断物价和兼并小商贩,同时也为政府赚一笔钱”。“保守派是一批元老重臣,还有两宫太后(仁宗曹后、英宗高后)一些亲王和王亲国舅作他们的后盾。其中司马光可算是代表。”“指责王安石是‘首倡邪术,欲生乱阶,是民贼、乱臣’。”(刘泽华等编《中国古代史》(下)第48—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历史学家吴晗谈“市易法”:市易法——政府设“市易司”,平衡物价,如商贩也可向市易司借贷资金或赊购货物,年息二分。这样就使大商人不能垄断市场,并且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吴晗主编《中国历史常识》第三册75—78页,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3。)

3.文史学家朱东润论黄庭坚在变法革新中的政治态度:“庭坚对于新政的措施是不满的:主要见于改进农业生产,整治黄河水道,和执行市易法三个方面。”(朱东润《黄庭坚的政治态度及其论诗主张》见《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225—237页,北京,中华书局,1953。)

以上所引详见吴政(《黄庭坚在宜州文献诸说考证品评》一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1—119页。)

总观北宋新旧两派斗争的历史,黄庭坚是一贯站在守旧派的立场,代表大官僚、大奸商、大地主的利益,反对革新变法的。因此,革新变法派得势,他被一贬再贬,黄庭坚在北京国子监教授任上,和苏轼一块反对变法革新,受苏轼“乌台诗案”牵连,被罚铜二十斤,贬江西太和县任知县,又由于极力反对“市易法”,造成大奸商囤积居奇,时而造成群众“有米无盐食”,时而造成“有盐无食米”惨状,因而被贬到德州德平镇任监镇,专管一镇的工商税收。说白了,教授当不成,被贬当县长,县长当不成,被贬当镇工商所所长。

对于黄庭坚这些不怎么光彩的事,站在守旧派立场的编史者们,用“由北京国子监教授任上‘到吏部报到,除太和县知县’,后又‘移监德平镇’”。不愿用“被贬”二字。我们发现,韩先生也走了守旧派编史者的旧路,使用这些词语。不难看出,其目的是为黄庭坚隐恶扬善。

[1]刘泽华.中国古代文学史(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吴晗.中国历史常识(第三册)[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3.

[3]朱东润.黄庭坚的政治态度及其论诗主张.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M].北京:中华书局,1953.

[4]吴政.黄庭坚在宜州文献诸说考证品评——对北宋末年革新派与守旧派的斗争诸说的考证品评[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91—119.

吴 政 河池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 副教授

蓝振榕 河池学院后勤管理处综合科 副科长

(责编 张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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