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应对策略分析

2014-04-16 20:51
决策咨询 2014年5期
关键词:群体性矛盾农民

李 威

新形势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应对策略分析

李 威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还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此,本文有必要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特点及形成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并努力探索应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策略,以求为地方政府预防与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提供一定的参考。

农村;群体性事件;成因;应对策略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农村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农民的价值观取向也发生了变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因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诸多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日趋增多态势。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4年社会蓝皮书》显示,中国近年来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可达十余万起,其中70%以上与农民有关。尤其是因新农村建设土地征用、迁村腾地房屋拆迁、抗旱争抢灌溉用水、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业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主要不利因素。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然会涉及部分群体的共同利益,参与者中家属、乡邻和亲戚等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成千上万人。只要一个村庄发生群体性事件,通过某些中间人的教唆传播,相邻或相近的村庄也会积极响应,因而农村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地域范围大,参与人数一般比较多。

(二)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由于大多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都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群体性事件中的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理由,在事件的起初他们往往要求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迫切希望获得自己未得到的利益。[1]因此,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目的性,且当事人的这些要求极易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同情。

(三)当事人具有情绪性。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当事人一般自我感觉有理,并且想当场把这个理找回来,他们往往言辞激烈,情绪波动大,情绪化的因素较为明显。再加上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一般人数较多,且多数人在事前已达成某种默契,部分群众存在抵触心理,往往说些对党委政府不满的话,有的甚至以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威胁,容易煽动起其他群众的公开和强烈的对抗情绪。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农村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一个从酝酿、组织到发生的连续过程,其牵头者往往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形势判断能力,并且不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还有较为充裕的活动经费,有的甚至还有专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参与者的活动经费往往都有一定的保障。

(五)具有暴力破坏性。农村群体性事件中不少群众受少数人唆使,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和“闹得越大,解决的越快”的思想,因而,在群体性事件中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往往借机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办公用品、设备及场所进行破坏,借以发泄个人情绪,有的甚至公然袭击处置事件现场的民警,焚烧各级政府机构的办公大楼、打拦过往行人、阻断交通要道等,借以制造社会混乱,具有较强的暴力破坏性。如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

(六)具有多样的表现形式。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轻者主要表现为群众辩论、争吵、集结上访、静坐、抗议等;重者主要表现为游行示威,在少数人唆使下,围堵围攻党政机关、攻击政府执法人员等;更为甚者是以卧轨、设障等方式堵塞高速公路、国道及城市主干道路,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打、砸、抢、烧等极端方式。如江苏启东事件、宁波PX事件、大连环境维权事件。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分析

农村群体性事件大多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问题,特别是一些合法的正当权益受到伤害,在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具有共同利益目标的农民不断聚集,群体逐步扩大,导致矛盾升级。诱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信闹不信法。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一些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一部分文化素质低下的农民长期以来受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思想认识的影响,遇事情绪容易激动,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或团伙煽动、操纵,就会酿成群体性事件。另外,一部分农民往往把聚众实施群体性事件作为向政府施压的法码,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因交通事故、医患纠纷、自然灾害事故、刑事案件等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闹事农民大都存有“法不责众”、“越闹大越赔偿多”的思想,这些都与农村落后的文化、传统观念和法制意识淡薄直接相关。

(二)农村党组织工作薄弱,稳控能力下降。一般来说,容易发生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大都没有健全的基层党组织,或者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近年来,农村党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农村干部的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在农村,不少村级党组织对农民的行政管理严重弱化。虽然大多数乡镇都建立了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包村干部联防体系、群防群治队伍等,但是由于形式多于内容,人员素质不高、处理问题不专业、处理权力有限等,造成基层群众不信任、不理睬,遇到问题通常还是选择直接向更上一级诉苦衷、讨说法,即通常所说的“上访”。

(三)基层信访组织不健全,首访处置不及时。因地方政府人力、经费等方面的限制,基层信访组织建设相对滞后,一些乡镇都没有专职的信访干部,没有严格执行首访责任制,导致农民无法通过正常的信访渠道去解决问题,对党委政府充满怨气。有些农村群体性事件起初是一些小矛盾纠纷,但是到了政府有关部门去初访,一些基层政府干部回避矛盾,相互推诿,直接导致农民对党委政府失去信心,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怨恨。再在少数不良用心之人的鼓动下,加上不明真相之人的推波助澜,矛盾就会迅速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

(四)少数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少数基层干部自身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宗旨观念淡化,对农民反映的问题不是积极主动去帮助解决,而是能拖则拖,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以至矛盾越积越深,积重难返,难以化解。还有少数村干部处理群众信访事件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不是真心倾听群众诉求,真正帮其排忧解难,而是擅长和稀泥或粗暴制止,仅满足于暂时稳住农民情绪,对问题能拖则拖,甚至充耳不闻。[2]当农民再次上访时,仍拿不出合理解释,甚至草率作出结论,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导致事态逐步升级。当出现群众集体上访、围堵政府大院、静坐对峙时,不少基层干部第一反应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截访、拦访,而是把群众作为对立面,企图控制群众,反而更容易激化群体性事件。

(五)情报信息网络不全,应急处置能力较弱。近年来,各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和隐蔽性愈来愈强,甚至有的群体刻意逃避政府有关部门的管控视线。基层政府在重点部位、区域和群体中未形成有效覆盖的信息搜集网络,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方面做到不够,导致信息预警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形同虚设。[2]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潜伏期,如出现一两个人的上访、举报信、举报电话,甚至是民间谣传等。对于这些舆情信息,若动向把握不准,情报信息不灵,就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陷入被动,错过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最佳时机。有些基层政府部门制定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不切实际,措施针对性不强,发现重大不稳定隐患,往往手忙脚乱,一时无法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突破口,致使无法有效控制整个事态的发展。

(六)善后处置工作不到位,当事人反复闹事。在多数情况下,农村群体性事件平息后,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就平安无事,对于一些善后工作少有过问,处置群体性事件存在“虎头蛇尾”现象,这往往会给以后工作留下后遗症。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结果,或多或少都会造成一些损害。有些基层干部对事态估计不足,善后处置工作跟不上,有的甚至敷衍了事,难以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平息群众心中的创伤,导致事件反弹。事件平息后,有些地方政府忽视了信息发布工作,不在第一时间公布事件进展,就给一些不明真相的人造谣生事的机会。当网上发布负面信息或者虚假信息时,政府有关部门不能及时辟谣,阻止虚假信息的散播,导致负面消息及谣言流传,农民就会偏听偏信,对政府失去信任,甚至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发动新的群体性事件。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分析

农村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和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虽然农村群众性事件的应对工作难度大,但关键在于平日的群众工作是否扎实,能否将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是一种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它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而且有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减少出现反复的后遗症。[3]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长期开展普法宣传进农村活动,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编写法制宣传资料向农民免费发放,利用广播电视、横幅、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同时,不定期组织司法部门举办法律服务进农家活动,引导农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指导村干部通过法律咨询和调解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涉法纠纷,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导向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提高矛盾调处能力。村级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建设新农村的战斗堡垒。一是要切实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立足于固本强基,健全完善村级党组织,重点排查党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等难点村,摸清情况、梳理问题、制定对策、及时行动,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真正让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担负起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责,真正做到稳定基层、服务群众。二是要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把村级基层调解组织如湾长理事、联防队员等作为农村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强化其调解职能,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要密切配合,全面形成工作合力。对本村内部出现的矛盾纠纷,在本村调解组织积极工作的基础上,乡镇职能部门主动配合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出现在不同村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村级党组织搞好沟通、协调与配合,主动上报有关信息;对于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村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三)加强乡镇信访组织建设,落实首访责任制。乡镇一般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源地,也是化解各种上访矛盾的主要阵地,因此加强乡镇信访组织建设,为农民提供利益诉求的捷径,是积极有效处置农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乡镇政府而言,综治办、信访办和维稳办是最重要的信访组织,也是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渠道之一。因此,要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条龙”解决、“一杆子”到底的综合服务模式的要求,建好乡镇信访接待中心,配齐专职信访干部。要坚持从首访入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及时、就地、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解决,不合理的要求要解释清楚,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把握准确,处置得当。

(四)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基层干部是执行决策、处理问题的主力军,其立场、素质、能力往往代表着党委政府的形象。积极预防、应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最重要的前提是建立一支素质高、思路清、作风正、能力强的基层干部队伍。一是要加强基层干部对法律、政策的学习,尤其是《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教育,使其掌握处理问题的依据与原则,做到遵守纪律、按章办事、依实处理;二是加强基层干部对人际沟通、倾听艺术的学习,促其掌握处理问题的方式与方法,做到平等对待、心平气和;三是加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让其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树立勇于担当的正面形象。

(五)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增强预先处置能力。通过联合包村干部、责任区民警、村“两委”干部、党员、联防队员、湾长理事、网格信息员等组建一支触及面广、多层次的信息员队伍,将信息搜集的触角延伸到农村各个角落,广发收集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于摸排出来的一般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分类梳理,把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落实到具体人,限期解决问题。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另外,要按照“体系完整、机制完善、决策果断、功能齐全、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协调、救助有力”的总体要求,制定《农村群体性事件防范和处置应急预案》。农村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现苗头,预警机制立即启动,主要领导按照具体分工,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4]一般情况下,领导要靠前指挥,与群众零距离接触,稳定好群众情绪,控制好事件现场,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这样既可以在心理上给群众一种安慰感,亲近感,及时缓解群众的情绪,防止矛盾升级;[5]还有助于领导层及时的掌握群体性事件的第一手资料,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准确度和决策效率,把群体性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六)建立善后处置机制,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农村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善后处置工作应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首先,要尽快处理好涉事的人和物。对于处置事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是闹事者还是自己的工作人员都要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和慰问;对于现场受损坏的建筑物和公共设施,要及时组织抢修,保障事发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对于现场处置时政府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组织专班人员尽快落实、兑现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可能导致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及时化解。其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以及微信博客等传播媒介向外发布事件最新进展情况,控制舆论导向,防止公众获得的信息不全或者受到歪曲,传播谣言,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最后,要建立农村群体性事件定期回访制度。[6]一是防止原有矛盾纠纷再次发生;二是防止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应根据回访情况,实时调整处置与善后工作部署,努力避免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

[1] 何显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应急处置[M].学林出版社,2010,1.

[2] 谢晓燕,王晔.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策略讨论[J].高等函授学报,2010(4):34.

[3] 唐正繁.试论地方政府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构建[J].理论与当代,2010(4):32.

[4] 于芳.政府危机管理预防预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4):22.

[5]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对策[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7.

[6] 周定平.社会安全事件应对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6.

李威(1983-),男,湖北安陆市人,管理学硕士,助理研究员,京山县罗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主要研究方向:城市公共管理与农村区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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