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峰
(南京晓庄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南京 211171)
惩罚问题在教育学中目前还是一个边缘性问题。原因在于,虽然惩罚自古就是教育的手段,但惩罚是不是教育,这在今天还是有争议的。
争议与惩罚一词的含义有关。斯特巴给司法实践中的惩罚概念下了一个描述性定义:“惩罚是有资格施与惩罚的人对一个被认为犯了罪的人所施加的、包含了道德谴责和道德指控的痛苦。”[1]490参照这个定义,教育惩罚的主体(施罚者)可以界定为教育者,对象(受罚者)可以界定为犯了错的儿童或学生。但该定义的要点是将“惩罚”一词界定为施加痛苦的行为,即惩罚必定施加了痛苦,否则不叫惩罚。如果这也适用于“教育惩罚”一词的界定,则在具体界定教育惩罚的内容、手段等以前,首先需要回答一个问题:施加痛苦是教育吗?或者,教育可以包含施加痛苦吗?
这是“惩罚是不是教育手段”这一问题的由来。对此持否定态度的观点,并非否认惩罚自古以来就是教育中常用的甚至是有用的手段,它否认的是:惩罚能是教育手段。其理由大致可概括为:痛苦在价值性质上是负面的或恶的,而教育施加的影响应当是正面的或善的。二者的价值性质截然不同。不可能把施加痛苦说成是教育。所以惩罚在教育中有用,并不等于它是教育的手段。而对此持肯定态度的观点,提出的则是另一种理由:惩罚在教育中是必要的,没有惩罚,不足以威慑作恶的动机,也不足以维护正面教育的正当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