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化的医事法律规范

2014-08-15 00:55金春英
当代临床医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道德化医事公平

金春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传染病院 150030)

我国国内关于医事法律规范的理论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尤其是在医患关系的处理方面,缺乏系统而完整的研究理论,这对于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医事法律规范的建设不仅要体现其法律化特征,同时也要强调法律道德化。面对当前存在的医患纠纷,简单的通过法律的伦理化生硬调节,而需要通过道德化建设对其进行协调和改善,才能促进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持续、健康的发展。

1 道德化医事法律规范面临的困境

1.1 医事法律规范具有迟滞性目前,我国医事法律的立法方面具有很明显的迟滞性,这也是影响医事法律道德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医事法律规范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有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但是从当前医事法律规范的建设成果方面来看,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医事法律法典,在医事法律的立法方面体现出一定的迟滞性,这与立法体系和立法技术都有一定的关系。[1]一方面,针对医事活的立法主体结构的确定方面有很大的难度,医事活动一般包括检查、检验、诊断、治疗、一些研究等相关的工作,其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广泛,因此想要对每个方面都有全面的细化,难度较大。我国在医学学习专业方面的要求很高,但是却缺少学科之间的沟通,因此很多懂医的人并不懂法,这与立法主体知识的不全面有着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医事立法需要的是动态立法,这就对立法活动提出了更大的难度,因为医事活动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检查、检验、诊断、治疗等环节环环相扣,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即使是针对同一病症,在治疗手段和方法上也需要也要因人而异,因此,从立法技术上来看,要对医事活动实现动态的立法,有着很大的难度。

1.2 医事法律关系主客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不对等 在我国当前的医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和客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并不能实现完全对等。一方面体现在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医事法律体系中对于双方的关系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法律关系中,往往是医事主体处于主导地位。[2]虽然在开展相关的医事行为之前,需获得医事相对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的同意,但这种同意是否建立在对医事行为的完全了解基础上,显然是难以肯作答,由此看来,在医事法律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医事主体。另一方面体现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在医事法律体系中,对于医事主体的先导义务作了规定,在履行急救义务时必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针对特的病例,医事法律也赋予了医事主体一些特殊的权利,如对传染患者可以实施隔离治疗等[2]。对于医事相对人来说,在医事活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美誉哦住院病例的阅知权等,这与法律体系中的知青同意原则是相违背的。这种矛盾的存在,也使得医事法律与道德规范相互整合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2 道德化医事法律规范的机制创建

2.1 立法活动应当符合道德伦理精神 道德化医事法律规范的构建,应当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医学精神,对于医事法律规范的道德性问题,要建立在医学人道性的基础上。医学人道是以关心人、关心有病之人、尊重生命的权利为前提,更加注重对人权的尊重,这也是针对医事法律规范机制进行道德化建设的根本原则。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代人在人权观的形成和传播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这对于现代医学精神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强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多的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的医学人道精神,也是贯穿于医事活动始终的重要理念。总之,医事法律规范的道德化建设,应当以尊重人、尊重生命为基调,并且将尊重人权作为医学的基本信念永远存在。

2.2 立法活动应该体现社会一定的伦理原则 医事法律规范的作用体现,在于对隐患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节,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持健康的医疗秩序,而这个过程必须要始终坚持公平的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立法的过程中体现正义原则,因此必须要坚持一定的伦理原则,才能实现上述需求。公平原则值得就是公正、平等,其中涉及到的是伦理价值判断的标准。对于医事活动来说,其指的是医疗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中公平、合理的分配,这也是保证公民基本医疗服务权利的保障,其伦理评价体现在对医事活动的服务水平和程度的评价方面。医疗卫生公平是个历史范畴,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其表现形式和实质内容是不同的。在我国,医疗卫生公平主要体现在权利平等、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三个方面。权利、机会和结果是构成医疗卫生公平性的重要组成要素,而且三个要素之间也是均等的,如果只追求结果的公平,而忽略权利和机会的公平,体现的是平均主义的公平观;而如果只追求权利、机会的平等,而忽视结果平等,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公平。中国当代的医疗卫生公平,是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的有机统一。[4]

2.3 以道德体系为指导坚持公平和效率的对等如今,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时期,道德价值原则对于立法活动所产生的引导作用,也是经济领域中的基本原则,其在医事法律规范机制的建设过程中仍然同样重要,实现医事活动主体和相对人的公平论述,是道德化医事法律规范建设的根本问题。公平与效率是一对互相矛盾、又相辅相成的主体,二者既是对立的,又是辩证统一的,公平的存在要以效率为基础,如果没有效率,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都会丧失其存在的物质基础,而效率也要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公平能够激发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进而促进效率的提升。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医疗体系中存在着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合作医疗三个体系难以为继的困境,其主要的原因就是过于注重医疗卫生发展的公平,而且将公平视为结果的平等,却忽略了医疗卫生发展的效率。实施上,医疗卫生的公平和效率之间是相互依存的,道德化的医事法律规范的构建,必须要和谐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一方面,公民享有绝对的健康权利和机会均等,这也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的国民人均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使得基尼系数持续上升,如果持续减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势必对公平问题产生影响。基于此,必须要在道德体系的指导作用下,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对等,促进医事法律规范的道德化建设。

3 结束语

总之,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事法律规范的构建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课题。医事法律规范是我国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我国在医事法律规范的道德化建设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境,需要不断的探索和研究,坚持一定的原则,才能有效的促进医事法律规范化建设,同时体现其道德化标准,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1]杜治政,著.医学伦理学探新[M].郑州: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2002.

[2]戴剑波,余宏杰.医事法论钢[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3).

[3]高莉.医疗纠纷中的几个误区[J].医学与社会,2002(3).

[4]赵峰.卫生事业发展与公平的伦理[J].医学与哲学杂志,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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