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2014-08-26 10:41姚廷廷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诉讼法民事当事人

姚廷廷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最初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因此,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与青睐。此次新民诉法修改将 “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列入总则,补充了民事诉讼法的欠缺,与国际上大多数较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国家接轨。因

此,本文试图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上,探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必要性以及功能,希望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此原则的认识,以期促进此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诚实信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涵

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并且从适用于私法领域逐渐扩展到适用于诉讼这样一个公法领域,使之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规

范法律化”的过程,并且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在的规范社会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寻求内在于社会及人的深层次的合理的道德支持的必然结果①。

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然而

,随着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不断出现与增多,因此,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即通过调整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诉讼可以在诚实、

协同的氛围中进行,进而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确保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诚实信用,这是源于二者都是对民事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二者中又是有所差别的。民事诉讼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

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②。其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其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法官依

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审判权,自由裁量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二、 在民事讼诉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一)民事诉讼中违背道德现象的大量存在是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现实依据。

1、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相背离的判决在法院裁判中仍然占有相当大比例。如,利用保管公章之便伪造借条;利用对方未留存直接证据的漏洞进行恶意诉讼等。对此类现象的规制既需要外

部的积极监督,更需要内部的自觉遵守。我国的司法实践总体来说是公平正义的,但也不乏害群之马。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收受当事人的财物而做出有利于其的裁判;也存在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自

己的目的,而提供伪证等现象。我们应把道德辅之以法律,将道德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以尽可能达到公平正义的全面实现。

2、完善制裁恶意诉讼的立法的需要。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竞争也渐渐激烈,社会变得更加复杂,于是有的人选择不择手段达到目的,获得自己渴求的利益。恶意诉讼在我国并没有民

事实体法的明确规定,行为人所承担的后果也就是被驳回起诉,对其没有惩罚性的规定,这使得恶意诉讼行为人的法律风险大大减小,利益驱使着别有用心的人甘愿冒小的法律风险在诉讼上“投资”③

。与此同时,恶意诉讼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后果却十分严重:它破坏了法律秩序和扰乱了社会安定,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了司法权威,影响人民法院公信力。

(二)法官诚实信缺失现状的需要。

自由裁量权从被交给法官之日起,就成为了法官手中的一柄“双刃剑”。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综观现状,中国司法能动性不论其自身的发展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应该说都还存在着大量的不尽

人意之处。法官诚信的缺失已经成为了中国司法能动性发展地首要也是最大障碍④。比如:不尽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没有依照期限规定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反诉权;未对等的给予

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滥用审判权、执行权、强制措施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三)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实践的需要。

就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而言,是在逐步强化和提高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加强其诉讼程序参与权,但对当事人能否恰当把握和行使,我们不能不有所防备。要确保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又要在

行使审判权时受到约束,同时又要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予以尊重和保障,除发挥其他制度的作用外,采用上升为法律准则地位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解也很有必要⑤。

三、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功用价值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诉法始终的基本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有力工具,是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多方面作用,具

体体现为:

(一)约束法官正确适用法律

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而法律条文具有高概括性,而且法律词语具有多义性、模糊性,使得法官在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要加以解释。法律出现漏缺时,又要求法官对其进行

补充,这就牵涉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此时,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法官就会小心谨慎地行使此项权力,诉讼争议才会有可靠的保障。

(二)规范各主体的诉讼行为,避免审判权力和诉讼权利的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它一方面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本着诚实、善意的道德准则行使审判权力或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将被判断为无效

,已发生的法律效力也将被取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也能对法官的审判权形成有效监督,避免因滥用审判权带来当事人不服裁判而引

发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

(三)平衡一定范围的利益关系

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决定了民事诉讼法上涉及四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及法官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关系的实现是通过各诉讼主体的一系列诉讼

行为来推动和完成的。若各诉讼主体在为诉讼行为过程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本意,则不仅可能造成这些利益关系的失衡,而且有可能损害某些利益。比如,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证据形式之一,自认是

当事人陈述的一种。按照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应当尊重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的自认,即法院应当依据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但是如果法院查明这种自认系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自认,则法院不必受此虚假自认之束缚,而应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施以必要干预,以保障诉讼实质公正之实现。

四、结语

随着我国立法水平的提高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在我国诉讼法中适时的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深厚的法理依据,而且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但是与国外相

比,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刚刚起步,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诉讼实际,参照国外的先进理论,丰富我国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内容,完善民事诉讼的制度和理念,从而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建设。

注解:

①赵婉华.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立法中的确立.法制与社会.2008年.

②蔡泳曦.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③汤维建.恶意诉讼及其防治[A].陈光中,李浩.诉讼法理论与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30页.

④李琪.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探究.法制与社会.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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