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马斯卡程序法制思想之建树价值及学习借鉴

2014-12-04 13:53
理论月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证据程序

黄 豹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西方国家的法制思想比较关注,翻译了一批法典及学术著作,引进了一批法学理论及学说观点,介绍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主流法学家。其中,在程序法学界比较有影响的当属美国耶鲁大学斯特林Sterling讲座教授达马斯卡,作为兼具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背景的学者,达马斯卡在程序法制(含证据法)领域颇有建树,提出了若干极具学术价值的理论观点和带有很强针对性的实务意见。研究达马斯卡的程序法制思想,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和完善我国程序法学理论体系,推动我国正在进行的程序立法的学习借鉴历程。

一、达马斯卡及其程序法制思想之概要

米尔建·R·达马斯卡(Mirjan R.Damaska,也译为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1931年10月8日出生于原南斯拉夫一个传统的克罗地亚家庭。[1]1955年毕业于原南斯拉夫萨格勒布大学University of Zagreb,获得法学学士学位LL.B.;1960年在斯洛文尼亚的卢布尔雅那大学University of Ljubljana获得法学博士学位DR.Jur.。1956年至1957年在原南斯拉夫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担任书记员;1961年至1966年担任萨格勒布大学助教,其中,1961年至1962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担任“两百周年校庆纪念访问学者”Bicentennial Fellow,1964年和1965年暑假担任卢森堡国际比较法学院教授;1966年至1970年担任萨格勒布大学副教授,其间,1966年至1968年担任宾夕法尼亚大学客座教授;1970年出任萨格勒布大学法学系主任,1970年至1972年担任萨格勒布大学教授,其间,1970年至1971年担任克罗地亚议会刑事司法改革委员会主席;1972年至1976年担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1975年至1982年担任美国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教授;1982年至1996年为耶鲁大学福特基金外国和比较法讲座教授;1996年至今,担任耶鲁大学斯特林讲座教授。2010年,达马斯卡被任命为克罗地亚总理特别顾问、国际法庭中克罗地亚共和国的代理人和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案件中克罗地亚一方的领队和英文律师。

达马斯卡曾经参与多家专业期刊的编辑工作。1976年至1991年间,担任《美国比较法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的编辑委员会委员。还担任了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大学诉讼法系Zbornik Pravnog的编辑委员会委员,萨格勒布大学刑法Hrvatski Ljetopis za Kazneno Pravo的编辑委员会编辑和 《国际刑法学杂志》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的编辑。达马斯卡还是系列国际或者国内学会的会员,如克罗地亚艺术与科学学会会员(2002年起)、美国艺术与科学学会会员(1994年至今)、美国比较法联合会会员(自1977年以来进入管理层)、国际比较法学会会员(自1986年起)、国际刑法联合会会员。2009年获得美国比较法协会颁发的终身成就奖;2006年获得克罗地亚总统颁发的Rudjer Boskovic学会奖章。作为一名大学教授,主要讲授有比较法、国际刑法、证据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律冲突、比较刑法等课程。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多次系列讲座,包括萨格勒布(2001年)、卢布尔雅那(2000 年)、巴塞罗那(1993 年)、艾克斯普罗旺斯(1992年)、莫斯科美国法律中心(1991年)、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1987年、1997年)、德国弗赖堡马克斯普朗克国际刑法研究所(1979年)、奥地利萨尔茨堡美国系列研讨会(1976年)、埃塞俄比亚的斯亚贝巴法学院系列讲座(1961年)、卢森堡比较法系列讲座(1965年),等等。

从1957年开始,达马斯卡开始了其法学学术研究的专业生涯。 先后出版著作 《被告的地位》[2]The Defendant as Source of Proof in Contemporary Justice Systems(克罗地亚语,萨格勒布1962年版)、《刑事法律与程序辞典》Dictionary of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与 B.Zlataric合编,克罗地亚语,萨格勒布1966年版)、《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耶鲁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该书后来分别被翻译为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克罗地亚语,2004年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为 “司法文丛”系列之一翻译出版)、《比较法》Comparative Law (与 Schlesinger、Baade、Herzog 合著,美国 Foundation Press 1988年版)、《漂移的证据法》Evidence Law Adrift(耶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该书2003年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为“美国法律文库”系列之一翻译出版)、《刑事实务中的证据法:当代倾向》The Law of Evidence in Criminal Matters:Contemporary Tendencies(克罗地亚语,萨格勒布2001年版)、《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这其实是达马斯卡已发表论文的集结出版)。截止到2013年底为止,达马斯卡先后在美国、德国、原南斯拉夫、克罗地亚、法国、英国、智利和中国的各类期刊、集刊上发表超过80篇以上①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网站关于达马斯卡的介绍页面http://www.law.yale.edu/faculty/damaskapublications.htm中,其文章从1957年至2013年的编号显示共有108个成果,其中一些属于书籍、译著、译文。的学术论文,研究领域涉及比较法、刑法、刑事和民事程序、证据、宪法和法律史。

二、达马斯卡程序法制思想之主要建树

根据笔者统计,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达马斯卡成果介绍页面上的108个成果中,英文发表的文章有50篇、克罗地亚和波斯尼亚语37篇、法语5篇、德语和意大利语各4篇、斯洛文尼亚语2篇、拉丁语2篇、西班牙语1篇(另有3篇是中文译文);根据文章的内容统计,涉及程序法的文章有40篇、纯证据学的23篇、刑事法18篇、法理学9篇、国际刑事司法12篇、宪政1篇(另有2篇是关于教育研究的)。结合达马斯卡丰富的人生阅历,很难简单地将达马斯卡的法学思想归纳于某一两个方面。不过,从达马斯卡曾经法院的经历和律师的经验以及作为科研成果主要方面文章的主题来看,其研究领域是以程序法制(含证据法)思想为主,其他领域如刑事法、国际法的文章或多或少与程序法制思想有关联或者可以视为边缘领域研究。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达马斯卡程序法制思想的主要建树,笔者以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上,达马斯卡提出了对抗式模式与非对抗式模式、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的理论。国内学者熟悉达马斯卡,最早是通过李心鉴博士关于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的国外学术观点的介绍中。虽然现代刑诉构造理论的发源地在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帕卡Herbert L.Packer被视为刑诉构造的集大成者,但李心鉴博士认为达马斯卡的学说可称得上是广博精深,“就其广度而言,他思路开阔的指出,弹劾模式与纠问模式是欧洲大陆和英国历史上的诉讼模式,故不能用以概括现代大陆和英美的诉讼模式……。就其深度而言,他并不满足于自己已有的认识,孜孜以求,两年之后便提出了揭示大陆和英美诉讼模式深层构成的两种权力构造模式……,使美国的模式研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境界。”[3]与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格里费斯的“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不同的是,达马斯卡先后提出对抗式模式与非对抗式模式、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1973年,达马斯卡针对传统学者的诉讼结构成果,为了避免围绕“纠问式”inquisitorial和“弹劾式”accusatorial所产生的令人混淆的联想,提出了现代两大法系的对抗式模式the adversary model和非对抗式模式 the non-adversary model。[4]严格意义上说,对抗式与非对抗式模式与其说是一种完全的创新,毋宁说是一种名称上的创新。在李心鉴博士的研究中,这两种模式被归纳为“职权纠明模式”official inquiry与“当事人抗争模式”party contest。1975年,达马斯卡再次论述有关刑事诉讼结构的问题时,提出了具有向心力决定性、刚性的权力秩序、对限定规则的偏爱、官方文件和报告重要性等特征的“阶层模式”hierarchicalmodel和具有离心力决定性、温和的权力秩序、对弹性规则的偏爱、非正式风格等特征的“同位模式”coordinate model。[5]这种从权力属性角度来研究刑事诉讼构造的观点,后来也体现在达马斯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的论证体系中。

在证据定罪与评价体系方面,达马斯卡阐述了定罪证据的障碍和证据评价中的原子模式与整体模式。对于定罪证据的障碍,达马斯卡认为,“在定罪之途上设置较高的证据障碍,不仅降低了无辜者被定罪的可能性——也许是在同等程度上——也增加了有罪之人逃脱惩罚的机会。”因此,定罪证据障碍的高低,对无辜者和有罪之人的影响等同。从对整个刑事诉讼公正结果的影响来看,“尽管较高的证据障碍可能放纵了更多的有罪之人,但就刑事案件的总量而言,事实认定的正确程序并不受其影响,甚至还可能有所下降。”不过,达马斯卡承认,“已经发育成熟的普通法审判确实为定罪设置了比大陆法系更高的证据障碍。”[6]这个观点也从证据角度印证了某个著名比较法学者的说法:如果他是无罪的,他宁愿在大陆法系国家受审;如果他是有罪的,他则更希望在普通法法院受审。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证据评价的原子模式atomistic model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比较强调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和离散式的推论;而整体模式holistic model则是将单项证据的证明力融合于证据的总体判断。相比较而言,原子模式的证据评价体系对实施裁判者的信念形成过程施加了更多的干预。达马斯卡认为,在两大法系传统中,对于各类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更多地倾向于原子主义。……在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中,证据处理更多地表现为整体主义,而普通法系则更多地表现为原子主义。

在一个国际研讨班上所做的关于普通法系证据法之特点的讲演稿基础上,达马斯卡最终形成了关于英美证据法的三大支柱体系及其当代退化趋势的文章Evidence Law Adrift。作为一种颇具特色的、在审判中确认案件事实的普通法系证据法律体系,达马斯卡分析了这种事实认定体系的奇特魅力以及发展趋势,并提出制度性环境的三个特征是其关注的要点:审判法院的特殊结构、诉讼程序的集中、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法律程序中的显著作用,从而推断出英美法证据制度的三个支柱——原型审判法庭(陪审团)制度、集中型诉讼制度和对抗式诉讼制度。正是这三个支柱维系了普通法系独具特色的事实认定模式,形成了普通法系证据法则和管理的生命力。不过,由于体制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陪审团的重要性已急剧下降,审判中心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废弃,甚至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控制——尽管还有相当顽强的抵抗——也不免受到了挑战。[7]达马斯卡Evidence Law Adrift的观点在国际法学界引发了强烈地关注,美国加利福利亚大学的Gordon Van Kessel教授 (在美国Hastings Law Journal杂志1998年第1期)、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Nora V.Dem leitner教授 (在美国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杂志1999年第3期),英国贝尔法斯特皇后大学法学系主任John D.Jackson(在美国Hastings Law Journal杂志1998年第1期),意大利国立米兰大学的恩尼奥·阿莫迪奥(在《意大利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杂志》Rivista italiana di diritto e procedure penale,中译文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9月版的《诉讼法学研究》第15卷),均专门撰文对其观点进行点评。

除了在诉讼构造理论、证据定罪与评价体系、英美证据法的支柱及发展等方面的建树外,达马斯卡还在国家权力体系、国际刑事司法等领域,均发表了许多独到的见解和观点,如对国际刑事司法协调正义的焦点及其目标的分析、科层式理想型和协作式理想型权力组织形式的提出等,局限于篇幅原因,不一一赘述。

三、达马斯卡程序法制思想之研究价值

达马斯卡的学术观点,特别是其程序法制 (含证据法)思想受到了国内外广泛的关注,他的著作也在学术界掀起了热烈的讨论浪潮。根据统计,迄今为止,专为讨论其著作观点而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分别在德国的加勒费尔德、意大利的锡耶纳和美国的旧金山举行了三次;国内法学界对其引发的关注也不少,相关研究论文近30篇,其中多是对达氏两本已经译成中文的专著中思想和观点的解读。笔者以为,从达马斯卡的成长历程和研究背景来看,对其程序法制思想的研究价值已经远远超出了观点思想本身的内容,而具有更加广博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

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是当今世界存在三大极富影响力的法系。按照美国学者梅利曼的观点,法系是指关于法的性质,法在社会和政治中的地位,法律制度的实施及其相应的机构,法律的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和教育的方法等等一整套根深蒂固的并为历史条件所限制的理论。[8]尽管现在各大法系之间的交叉与融合越来越多,相互借鉴与学习的地方也越来越明显,但作为学术研究的主要门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系研究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分类形式。达马斯卡的学术阅历恰好兼具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双重背景,这为我们比较法视野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达马斯卡八十余年的人生历程中,从1971年开始就离开了祖国(克罗地亚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作为分界点,1971年之前的二十年研究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背景,多为对南斯拉夫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等的介绍和研究;1971年之后的四十年研究则带有典型的普通法系背景,较多地体现出了对西方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文化的研究。达马斯卡在其1986年出版的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耶鲁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中也提出,要想感受一下实际上的差异是多么的繁复,而话语共同体的限度又是多么的显著,我们不必越过“西方”的疆域。我们只要考虑一下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程序制度和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程序制度之间的这种著名的(同时也是不甚明了的)区分就可以了。……达马斯卡同时对前苏联和中国的法系也进行了点评,“苏联及其欧洲追随者的司法模式所表现出的许多特征必定会对常规的类分方式构成挑战,而且会使西方社会的法律家感到难以理解,不论这些法律家属于普通法阵营还是属于大陆法阵营。”“在更远的东方,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与西方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任何带有西方特殊性印记的话语都有碍于我们理解那里的司法。”[9]在达马斯卡看来,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达氏认为前苏联和中国的司法也不尽相同)均具有极为不同的特征和差异,司法和国家权力在其中也表现出不同的面孔,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权力组织形态和法律程序模式。

从达马斯卡的学术研究发展进程来看,其兼备学术理论与法律实证的双边背景优势,为我们学术与实践的交叉融合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达马斯卡的专职学术研究生涯不短,先后担任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大学助教(1961-1966)、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访问学者(1961-1962)、卢森堡国际比较法学院教授(1964年、1965年暑假)、萨格勒布大学副教授 (1966-1970)、宾夕法尼亚大学客座教授(1966-1968)、萨格勒布大学教授(1970-1972)、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 (1972-1976)、美国耶鲁大学教授 (1975-1982)、耶鲁大学福特基金外国和比较法讲座教授(1982-1996)、耶鲁大学斯特林讲座教授(1996至现在)。从时间跨度来看,达马斯卡从1961年开始就一直从事学术理论研究工作,中间几乎没有中断,虽然是在克罗地亚和美国之间变动,但其从事的均是大学教育研究工作。同时,达马斯卡也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法律实务背景,大学毕业后在原南斯拉夫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担任书记员 (1956-1957),曾担任过克罗地亚议会刑事司法改革委员会主席(1970-1971),2010年还被任命为克罗地亚总理特别顾问、国际法庭中克罗地亚共和国的代理人和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案件中克罗地亚一方的领队和英文律师。从达马斯卡的学术研究成果,也可以看出学术理论与法律实务的结合,除了一些纯粹的学术研究论著外,达氏还对实务中若干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如“企业共同犯罪的弊端”(2005)、“南斯拉夫法制备忘录”(1991)、“两起显著侵犯律师权益的刑事诉讼类型”(1970-1971),等等。

达马斯卡兼论国内动态与国际发展的研究结合趋势,也为开放式和外向型法制研究提出了若干有益借鉴。虽然以学术研究、教学工作为主,但在教学研究之余,达马斯卡还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法律实务活动,其教学研究以及法律实务涉及到国内、国外的方方面面。从国内的发展动态来看,达马斯卡1994年就成为美国艺术科学研究院会员,2002年开始在遴选机制极其苛刻的克罗地亚国家艺术科学研究院任职;在加入美国国籍后,他仍多次应邀参与克罗地亚的政治活动,很多时候他更宁愿被人们看做是一名在诸多领域都取得丰硕成果的克罗地亚律师。同时,从国际发展的角度看,达马斯卡一直担任国际比较研究院和国际刑法协会的会员,2005年被国际法院前南斯拉夫国际战争法庭委任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提供法庭意见。在其研究成果中,也出现诸多国内外横向比较的文章,如 “比较视野下的定罪法律后果及其清除”(1968)、“欧洲刑法典草案的比较”与“欧洲法律分析报告:对色情和淫秽物品”(1971)、“苏格兰和法国的刑事程序”与 “美国州法院司法系统的国外视角:将来的蓝图”(1976)、“英美程序思想在意大利的命运”(2006)、“比较法视野下的克罗地亚证明过程”(2010)等。针对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对米洛舍维奇的审判,达马斯卡在《国际刑事司法杂志》上撰写文章Milosevics Right To Defence:Assignment of Counsel and Perceptions of Fairness,论证尽管米洛舍维奇有推延审判的主观故意,但这并不妨碍其应当依法享有的辩护权以及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达马斯卡程序法制思想之学习与借鉴

达马斯卡在程序法制(包括证据法)领域形成了巨大的成就,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这点毋庸置疑。我们今天学习其程序法制思想,不仅仅是在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方面,更在于国家法制体系建设和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学习与借鉴。在此方面,立足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在面对和借鉴吸收普通法系法制经验的过程中,必须研究和思考达马斯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达马斯卡出生于原南斯拉夫、游学于欧陆诸国、任教定居于美国,这种特殊的经历使得其能够为许多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合理性作出辩护,也正因为后半生基本上处在普通法系,达马斯卡才能看到普通法系证据制度的许多弊端。学界有人认为,达马斯卡所处之学术背景和所要应对的学术问题主要还是普通法系的,对待普通法系证据制度的立场上是一种“同情地理解”的批判立场。[10]客观地说,达马斯卡这种两大法系的双重背景和发展历程,与我国建国后的法制进程有着某种不谋而合的相似,上个世纪中叶我国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法制进程基本上是学习和借鉴苏联的大陆法系传统 (尽管一些学者将苏联和我国视为社会主义法系,但其本质仍应属于大陆法系的分支);八十年代以后加强了对普通法系特别是美国法律的重视与关注,甚至在很多领域已经出现了“言必称美国”的极端。具有多年大陆传统历史的国家是否能够、是否需要移植普通法系的法律精华?达马斯卡给我们展示了一个全新的窗口,如在我国学者主持的证据立法以及证据法学研究热潮中,移植英美证据规则几乎成了众口一词的呼声。然而,却很少有人知道,达氏对大陆法系的传统诉讼制度移植证据规则一直持审慎态度,并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其间可能遇到的困难;[11]甚至提出“如果将这些英美程序安排移植到中国土壤中,它们很可能会在实施的过程中遭到扭曲或阉割”。[12]虽然从欧洲移居美国多年,但达马斯卡的文化背景首先是大陆法系的,然后才是普通法系的。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那样,“以他那独有的大陆法目光、深邃的大陆法思维、浩瀚的大陆法智慧,他瞧不起英美国家的那种支离破碎的证据法文化,是一定的。”“他一方面将大陆法文化高高扬起,不仅颂扬它的过去,而且满怀欣喜地展望未来,暗示着未来的证据法学,应当是大陆法国家一统天下的证据法学,大陆法系那种从日常生活中不加修饰或稍加修饰就进入到法律层面的证据法思维方式,一定会战胜英美法国家那种脱离生活逻辑、技术性极强的证据法。”[13]在达马斯卡看来,英美证据法所依据的三大支柱——原型审判法庭、集中型诉讼程序和对抗式诉讼制度 “正在崩塌”,“最有可能经由本国泥瓦匠及本土的其他建筑材料得以修复或取代。”[14]在这里,达马斯卡给我们证据移植乃至法律移植提供了一个极为清晰的思路:英美证据法不是最佳选择,其自身的根基都在动摇,不同国家应当根据本国国情、依据本国的司法实际,做出一个合理的、有自身特色的选择。

我国有学者认为,在美国,达马斯卡的观点要算是少数派,对美国证据法学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证据法制度进行不屑一顾式的批评,而且始终唱着悲观、没落的论调,同时还时常用各种隐喻加以冷嘲热讽,这在美国正统的证据法学中,显而易见属于唱反调的异声。[15]根据达马斯卡经常地批判性观点和各种隐喻的嘲讽,是否能够推出“达马斯卡属于少数派”的观点呢?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如果达马斯卡观点属于少数派,则意味着其理论不具有代表性、说服力,仅仅为一家之言我们可以“姑妄听之”;既然其观点没有受到本国法学界的重视,我们依据一个“少数派报告”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活动进行指导,显然是可笑的。然而笔者以为,认定达马斯卡属于少数派且唱反调的观点不正确。理由如下:其一,如前所述,专为讨论其著作思想而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就有三次,其中一次还是在美国的旧金山举行。没有较为广泛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很难想象对其著作思想进行国际研讨活动的开展。其二,“唱反调”以及对现实进行“冷嘲热讽”,是很多法学学者的常规研究方法之一,达马斯卡如此,美国国内还有相当比例的法学学者均如此,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亚伦·德肖维茨(Alan M.Dershowitz,也译作艾伦·德肖维茨)就曾在出庭诉讼、教学过程中发现并摸索出一系列主导当今美国司法实践的、诸如“没有一个人当真需要正义”的司法斗争规则;他还通过对辛普森案件的审判推论出“真正的警察会撒谎”和“检察官与律师都只专为他们的当事人辩护而罔顾正义”的结论;前洛杉矶县区代理检察官文森特·布廖西Vincent Bugliosi,在协助处理完辛普森案件后对美国司法制度和陪审团审判提出了“无法无天Outrage”的怒吼;美国印第安纳大学伯明顿分校法学院的克雷格·布拉德利教授则认为,以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一系列宪法性判例为标志的美国刑事诉讼革命,包括警察、公诉人、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被害人以及学者们,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保守主义者,都认为该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事实上是一个失败。[16]可以看出,“唱反调”以及对现实进行“冷嘲热讽”绝不是达马斯卡一个学者,和这些学者的观点相比较,达马斯卡的“反调”和“冷嘲热讽”只能是小巫见大巫,在普通法系宽松的国家体制和学术氛围内,达马斯卡那种带有浓厚的学术视角和理论深度的“忧郁”观点,实在不应该成为“少数派”。

不过,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学者甚至一些普通法系学者的学术研究方法比较,达马斯卡的学术研究显得有些“另类”。在大陆法系,“法学家们把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法律条文溶于法律制度的模式之中,传授给学生们,并著书立说加以论证。”“法学是法学家的创造物,是法学家们的辛劳的拙作……大陆法系强调科学方法、系统结构和形式主义,并使之成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17]也就是说,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们一般都有比较系统的论著:出版加印多次、修订多次的教材(如德国克劳思·罗科信的《刑事诉讼法》STRAFPROZESSRECHT已经是第24版),比较全面的、系统的大部头论著(如俄罗斯К.Ф.古岑科主编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法国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合著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等;甚至很多英美法学者也都撰写了研究本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系统的、综合性的论著,不提“著作等身”的美国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和英国勋爵Alfred ThompsDenning,还有诸如合著 《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的美国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合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Criminal Court Process的美国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有《英国刑事诉讼程序》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的英国约翰·斯普莱克,等等。达马斯卡在这一点上显得与他深远的大陆法系历史传统以及现实的普通法系研究经验不相吻合,虽然他也出版了若干本书籍,但缺乏那种系统的、体系性的大部头论著以及“重版加印多次”的专业教材。其影响最大的书籍当属《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和《漂移的证据法》(《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只是其系列论文的汇编)两本书,前者虽然论证了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作为专业术语的“科层”(Bureaucracy),并不是达马斯卡最早提出来的,达氏只不过将管理学的术语巧妙地应用到法学研究中;后者其实是其在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的一个国际研讨班上所作的关于普通法系证据法之特点的讲演稿的展开。虽然没有大部头论著和“重版加印多次”的专业教材,但达马斯卡在程序法上所拥有的成就和地位,仍然是有目共睹的。这给我们学术研究提供了一个带有典范意义的参考模板:真正的学术研究是持之以恒的、不间断的 (达氏从1957年至2013年间几乎没有间断的文章发表就是如此),真正的学术成果不一定必须表现为书籍的厚度和印数,这也是达氏给我们学术研究提供的第一点体会。其二,严格意义上来说,达马斯卡在法学界并没有做出太多“开创性”的创新研究,其研究方法主要是将其他领域的一些思路和观点与法学融合(如科层式权力模式的提出),或者对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的分析和质疑 (如普通法系三个支柱的坍塌),这与当代我国学术考核标准中的“要创新”、“要突破”等要求形成一个鲜明的对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The law is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法律是远离情感的理性”)。面对现实世界诸多的数据式的考核,法律人应如何保持自己的理性?达马斯卡用其毕生的研究范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诠释。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达马斯卡的研究领域虽然主要是程序法学,但并不仅仅局限于该领域,其在刑事法、法理学、国际法、宪政等领域也有涉猎,这种交叉性、融合性的研究方法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现代法学研究虽然已经朝着越来越专业化、细致化的方向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某一个学者必须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某一个领域,更不意味着学者之间必须硬性地划分研究范围,不准他人越雷池半步,这种“饭碗法学”思想是法学界必须摒弃的现象。[18]法学研究的发展本身就依赖法学各学科之间的互相促进和互相配合,每个学科都可能存在某种缺陷需要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弥补促进。在法学学科体系内,程序法虽然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并不是与其他法学学科领域完全隔绝而独立,进行交叉的、互助式的研究,有利于推动包括程序法在内的法学各学科之间相互的发展和共同进步。

[1]〔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自画像部分)[M].吴宏耀、魏晓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M].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1-22.

[4]Mirjan Damaska.Evidentiary Barriers to Conviction and Two Models of Crim inal Procedure:A Comparative Study[J].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21(1972-1973),p562.

[5]Mirjan Damaska.Structures of Authority and 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 [J].The Yale Law Journal,Vol.84(1975),p487-521.

[6]〔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M].吴宏耀,魏晓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89,95.

[7]〔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M].李学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7.

[8]〔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M].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

[9]〔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M].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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