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法的生态化改革

2014-12-04 13:53
理论月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法生态化

程 皓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一、引言

按照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划分,人类社会迄今已经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即从最初的农业化社会阶段,渐次过渡到工业化社会阶段,再逐步迈入当前的生态化社会阶段。在当前的生态化社会阶段,由于面临着工业化社会阶段所遗留的诸多问题,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而人类也正在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生态社会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因为它已经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正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人类的法律必须重新制订,以使人类活动能与不变的、唯一的自然法保持协调一致。[1]这种变革被称为法律生态化,即将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内容注入传统法律之中,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

在漫长的古代社会,我国的法律制度一直是“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缺乏产生专利制度的社会环境。1944年,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专利法,但是在战争环境下,这部法律并没有在大陆地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专利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得到重视,致使技术发明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直至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才在各种内外压力之下重新开始研究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1985年4月,经过历时五年的24次修改,新中国首部专利法才得以颁布实施,并在历经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专利法的颁布与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成为创造中国经济奇迹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2]2011年,中国年度专利申请总量已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①提供商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最近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在2011年超过日本和美国,居世界第一。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2010年专利统计公报。同年,中国的经济总量也超过了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3]

遗憾的是,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带给我们的不仅仅只是福音。相反,由于我国超常规的发展速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高污染和高自然资源消耗实现的,从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甚至影响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得不反思传统专利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缺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专利法实行生态化改革的相关建议。

二、专利法生态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一)专利法生态化改革的伦理学基础

传统的生态伦理观念认为,人类作为地球的主宰者,在自然界处于中心地位,理所当然应当成为唯一的伦理主体和道德代言人,人类的价值评价和道德地位无疑也应当优越于自然界的任何其他物种。根据这样一种逻辑,人类有权征服自然、主宰自然,毫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无视自然界其他生命的存在价值,把自身的发展进步建立在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之上,而不需要因此而付出任何代价。这种价值观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已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引入了绝境。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 以动物权利/解放论 (Animal Liberation/Right Theory)、 生物中心论 (Biocentrism)、 生态中心论(Ecocentrism)和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Anti-Anthropocentric)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所有这些努力的结果,终于使人们基本达成这样的共识,即人类仅仅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之一,自然界权利主体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应当包括人类、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甚至还需进一步拓展至土地、山脉、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

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也应当拥有权利,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应当被纳为道德范畴,由一定的伦理原则来制约和调整。[4]这场变革把人类由大自然的主宰变为普通公民,摒弃了狭隘的人类中心论,确立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为专利法生态化改革提供了伦理学基础。

(二)专利法生态化改革的经济学基础

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Kenneth Boulding)在1960年代正式提出了生态经济学的概念,这是生态学和经济学相互交叉、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形成的新兴边缘学科。它也被公认为是专利法生态化改革的经济学基础。

生态经济学认为,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生态与经济的矛盾已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一对基本矛盾。根据这一认识,人类应当深刻反思现行的经济增长模式,重新定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与自然界缔结新的契约。人类应当努力寻找一种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新经济增长方式,这种方式就被称之为生态经济,基本特征是采用新的具有更高生产力水平的“绿色技术”,注重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作为新的生产力的代表,生态经济将推动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逐渐向生态化社会转化,其基本要求是:在遵循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同时,也要遵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规律;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将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作为基本要求,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注重保护生态环境。[1]

(三)专利法生态化改革的法理学基础

生态本位主义的法律观是专利法生态化改革的法理学基础。传统的法律观是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念相适应的,把人类看做自然界的主宰者,任何其他物种都被视为人类可以随意役使的对象。即使法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也是着眼于人类的功利主义立场。

和传统的法律观不同,生态本位主义法律观认为生物拥有内在价值,作为一个不断进化的生态系统,人类只是大自然的后来加入者之一。大自然的价值在人类出现之前早已经存在,因此自然应当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价值,而不仅仅是人类的权利客体和价值评价对象。[5]生态本位主义法律观强调以生态利益为本位,人类与自然应当和谐共处,要求“法律制度应围绕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精心设计,既要体现人的权利,也要反映生态自然的权利”。[6]同时,生态本位主义法律观主张人类应当顺应自然规律,尊重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在不破坏生物圈生态平衡的前提下,遵守最适合条件可持续获得利益的原则。当代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和世界上其他生物都应当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之内,当代人需要为后代人肩负起维护生态环境的历史义务,而不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应当追求人类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共存共荣。

三、专利法生态化改革的作用机制

“法律是功能性的”,专利法同样也不例外。正如法学家达维德所说:“现代社会有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新趋势,法已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们甚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为了阻止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对“绿色技术”的大力研发和广泛应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①绿色技术〔GreenTechnology),又称生态技术(Eco-Technology),通常指能够节约资源、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技术。绿色技术的发展需要通过经济利益来加以诱导,而经济利益的终极体现是个人产权。从法律功能上看,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人专利权,使其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占权,这同样也是实现绿色技术利益产权化的主要制度。因此,专利法将有能力通过生态化的改革,对绿色技术的研发、传播和应用施加影响,进而发挥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一)专利法的生态化改革将有利于激励绿色技术研发

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激励功能,是通过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利来实现的。[7]凭借这种独占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这样才有继续进行开发的积极性。这种激励能有效地挖掘技术发明人的智力潜能,积极推动其创造出更为丰富的技术成果。

以往的经验表明,如果一项技术发明考虑了生态环境保护因素,通常会增大发明难度,并大幅增加未来技术转变为商品的成本。现行专利法并未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作为授予专利的必要条件之一,这就导致技术发明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以牺牲环境利益作为代价。

专利法的生态化改革,将把生态环境保护因素与专利授予条件联系起来,通过外在强制力量规避新技术可能带来的环境恶化风险。既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技术将不能被授予专利,技术发明人将不得不在创造过程中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取向,进而转向对绿色技术的关注,从而激励绿色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增加社会对绿色技术的认同。

(二)专利法的生态化改革将有利于促进绿色技术传播

技术的公开是专利制度最主要的特征之一。专利法要求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成果内容要以专利文献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这就使得技术成果得以迅速传播,大大加快了技术的扩散,方便了公众对技术的获取。研究人员在进行技术开发之前,能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了解到该技术领域的最新动向,从而有效避免了重复研究和资源浪费。据W IPO的一项研究表明,全世界有超过九成的发明创造信息都是通过专利文献被首先披露出来的。有效地运用专利文献,不仅能提高研究起点,还能够节约大约40%的科研经费和超过60%的开发时间。[8]

专利法的生态化改革,将使更多的绿色技术内容写入专利文献,促使研究人员更加关注绿色环保技术,加速绿色技术的传播与扩散。通过专利文献的传播方式,一项绿色技术创新将有可能带动一批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技术产生,甚至改变该领域内的整体技术创新模式。

(三)专利法的生态化改革将有利于推广绿色技术的应用

一般来说,技术成果只有在市场上得到推广和应用,才能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效益。因此,专利权人自始至终都以市场需求为目标,尽力推广和实施其专利技术。专利法的生态化改革将绿色技术列为法律优先认可和保护的对象,积极鼓励专利权人将先进的绿色技术专利应用到生产实践之中去,将有助于推动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9]

此外,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专利法也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条、第5条。因为预见到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如果过度膨胀将有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从而无法实现专利制度的公共目标,专利法事实上一直在努力寻求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专利法的生态化改革,将使绿色技术专利在生态环境恶化的特殊情况下有可能被强制许可使用,从而在应用绿色技术专利保护公共利益方面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防止生态破坏的作用。

四、专利法的生态化改革方向

TRIPS协议中规定的环保例外权,是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在国际公约中的发展趋势的集中体现。②参见TRIPS协议第27条。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TRIPS协议和其他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理应成为我国专利法生态化改革的指导方向。遗憾的是,尽管被多次修改,我国专利法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规定仍然笼统且缺乏针对性,更缺少相应的执行措施,从保护理念和方法上都不能达到技术环保的要求。生态环境是人类的生存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生态导向的专利制度。基于此,对专利法进行生态化改革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专利法立法宗旨的生态化改革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实施专利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统领专利法的灵魂。依据专利法第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以功利性为基本价值取向,其立法宗旨主要是通过实施专利制度,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经济快速发展。这样的立法宗旨,过分强调经济利益至上,将不可避免地忽略环境利益,明显已经无法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专利法立法宗旨的生态化改革,需要赋予专利法新的使命和责任,使其具有生态性和前瞻性,改变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在法律规定上,将促进科技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将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置于环境的承载力和人类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以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专利审查制度的生态化改革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对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审查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长期以来一直被公认为专利审查的标准。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但是,正如前文已经论述的那样,这种标准体系将可能使发明者在从事技术发明过程中不顾及其生态环境影响。专利审查制度的生态化改革,对上述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将环保性(Greenness)作为一个新的标准引入专利制度,从而鼓励发明出绿色的产品和工艺。

反对者认为,专利法的职责是鼓励、促进技术创新,无法胜任区别创新技术是否环保。[10]“对新技术的道德评价应依据现实证据,而不能凭借所谓的可能的危险的预测,以免因此损害发明人的合法权益”。[11]对专利技术的环保性审查应该由农业、卫生、科技等其他部门来负责,而且应当发生在该技术进入实质应用阶段以后。这种说法看似有理,但令人遗憾的是,事实上采用后端控制的方法将无法避免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历史上发达国家曾走过“先污染再治理”的道路,尽管在这一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物力财力,但仍然不能改变污染的事实,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等环境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汲取教训,采用事先控制的方法,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遏制有害技术的应用,这比花费时间和资源再去救治更为有效。

对环保性标准的审查,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环保性。根据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关于生态效益的界定,环保性应包括以下方面,即减少产品和服务的材料消耗、减少产品和服务的能量消耗、减少有毒物的排放、增加材料的再循环利用、尽可能使用可再生的能源、增加产品的耐用性、增强产品的服务强度等。[12]虽然制度设计者事先不可能完全界定环保性的内涵,但三百多年来,专利制度已成功促进了新的和有用技术的进步,这是因为专利审查建立在相对标准的基础上。因此,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一样,我们无需预先界定环保性的完整内涵,仍然可通过新的专利申请与先前发明的比较,个案审查发明创造的环保性,以达到环保审查的目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英国等国的先进做法,对符合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可以尝试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查程序,提供更为便捷的审查服务。

(三)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生态化改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9条。此外,专利法还有基于专利权滥用、药品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8条、第50条、第51条。但是,这些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均未直接反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利益并未明确被纳入到专利法规定的公共利益之中,这给环境利益使用强制许可制度造成了法律困难。TRIPS协议也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各国根据其国情来决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范围。③参见TRIPS协议第8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的技术及资金有限,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预留的制度空间,吸收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完善我国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生态化改革的具体做法是,将环境保护目的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的一种,以此来弥补现行强制许可制度没有关于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对绿色技术实施强制许可规定的缺失。当我国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需要实施强制许可时,上述规定将有助于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五、结语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们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要实现科学技术与生态环境的共同进步和协调发展,法律的保障作用至关重要。人类已经迈入生态化社会阶段,法律的生态化改革亦是大势所趋。[13]因此,专利法——作为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最重要法律之一,同样也要进行生态化改革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作为全球经济发展速度最快,同时环境污染也是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专利法的生态化改革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中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至今,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还不到70年时间,其间屡受非议、甚至长期被废止。面对来自外部世界的法律改革压力,我们长期处在被动接受的不利地位,难以在知识产权法制发展的国际舞台上发挥出一个大国应有的作用。生态化改革是世界各国专利法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当把握住这次机会,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推动中国专利法律体系向前发展的同时,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1]曹明德.生态法的理论基础[J].法学研究,2002,(5):104.

[2]何东明.和谐社会视野下共赢性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J].河北法学,2009,(4):197.

[3]成都晚报.2010年度经济总量中国首次超过日本.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hgjj/20110121/12529291562.Shtm l.首次访问时间:2011-01-21.

[4]邹彩霞.生态自然权宣言[J].河北法学,2010,(10):63.

[5]〔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M].杨进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45.

[6]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4.

[7]刘宇晖.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J].河北法学,2010,(4):106.

[8]江镇华.怎样检索中外专利文献[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120.

[9]钱琨,潘雄锋.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及实证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38.

[10]Micheal A.Gollin.Driving Innov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ies for a Dynamic World[M].2008:334-335.

[11]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和利益分享[A].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 [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71.

[12]万志前,郑友德.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重构初探[J].法学评论,2010,(1):49.

[13]李静云,王世进.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J].河北法学,2007,(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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