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的符号学分析

2014-12-04 13:53陈向军
理论月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专利技术符号专利

陈向军

(湖北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黄石435002)

一、作为符号的专利标识

专利标识是一种符号,其实,在人类社会里并非仅此一种符号,但在专利世界里,它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符号。用符号学研究学科领域里的一位学者的话说:“人的精神,人的社会,整个人类世界,浸泡在一种很少有人感觉到其存在,却无一刻能摆脱的东西里,这种东西叫符号”。[1]现代人几乎生活在符号的世界中。我们每天看到的、听到的、使用到的处处都有符号。甚至20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卡西尔给人下了一个全新的定义:“从人类文化的角度来看,符号化的思维与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最富有代表性的特征,可以把人定义为符号动物。”[2]符号学理论认为,人的思维是由认识表象开始的,事物的表象被记录到大脑中形成概念。的确如此,我们许多的人,也许从来没有看到一篇完整的专利文献,从来没有真正地判断过发明创造的三性,但并不阻止我们对发明创造有这样一个直观的认识:同类发明创造中最近授权的发明专利应当是最具先进性的技术。这种认识主要来自于各方面对知识产权文化的宣传与各主体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人们会将自己的这一认识经验以一直观形象的符号来展示,专利标识(标志)就是这样一种符号,随着社会发展得越来越复杂,标识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

专利标识的语言描述形式本质上是一种符号。索绪尔指出:“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系统,因此,可以比之于文字、聋哑人的字母、象征仪式、礼节仪式、军用信号等等,它只是这些系统中最重要的。因此,我们可以设想有一门研究社会生活中符号生命的科学;它将构成社会心理学的一部分,因而也是普通心理学的一部分;我们管它叫符号学。它将告诉我们符号是由什么构成的,受什么规律支配。因为这门科学还不存在,我们说不出它将会是什么样子,但是它有存在的权利,它的地位是预先确定了的。语言学不过是这门科学的一部分,将来符号学发现的规律也可以应用于语言学,所以后者将属于全部人文事实中一个非常确定的领域。确定符号学的恰当地位,这是心理学家的事,语言学家的任务是要确定究竟是什么使得语言在全部符号事实中成为一个特殊的系统。”[3]这段在符号学文献中无数次被引用的话,此次的作用是让我们认识到,专利标识是一种符号,是符号中的语言符号类别。专利标识这种符号一旦产生,并由法律强制规定其使用形式,通过反复的使用,给予受众视角或心理上的刺激,使受众根据对专利文化认识的经验来联想该标示所传达的内容或者是特定含义。由法律强制规定其使用形式,这是专利标识与其它一般意义上的符号不同之处。

索绪尔把符号看成能指和所指的结合体,通过符号所处系统的内部关系产生意义。专利标识这种符号的能指:哪一国什么类型的专利、专利编号及专利权人选加的内容。专利标识这种符号的所指:此一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是经过国家审查后,符合三性,由国家授权的、为权利人享有的一定期限的垄断实施权。

符号作为人们每时每刻的感性思维到逻辑思维的转换中介符号而存在着、变化运动着。“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于代表性的特征。”[4]可以说,专利标识是发明创造现实意义的寄生之所。专利标识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一头联系着发明创造,一头联系着广大的消费者,莫里斯通过分析符号的传播作用,将符号划成三个不同的层面:符形层,符义层和符用层。

符形层,是指符号之间的关系。专利标识的符形层即:专利标识应以什么内容来进行,各内容之间的关系。比如,专利(patent)或专利申请中(patent pending)及专利编号。

专利标识的符义层则是指:专利标识的意义所指,也即专利标识与这种标识所代表的内容之间的联系。如在专利标识中“专利”一词指的已授权正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专利编号则表明在其编号之后是一个可供大家所知的专利信息。

专利标识的符用层,则是指专利标识这种事情与它的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既包括标示人的使用,也包括根据该标识进行商品选择消费与对商品上的专利信息进行查询的使用,可以说,专利标识的符用层包括了与专利标识符号使用相关的所有的心理学、生理学及社会学现象。

专利标识这种符号不同于任何其他直观的表情达意的符号,其晦涩难懂,形象的不直观实在是因为专利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太强所决定,正如,我们不论文笔多好,也不能将一份权利要求书写得如一篇抒情文般感人,其授权的可能性不会增加只会减少。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此符号的晦涩难懂而否定掉这类特殊标示符号的符号意义,因为除此外,目前还找不到更好的符号来代替之。这也许需要借助专利文化的进一步弘扬来解决。

二、专利标识符号的特征

专利标识的法定部分(专利类型与专利号)是经过国家权威机关认定、赋予的,是一种制度化了的常规性的显示信号,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在市场中也是购买者信息的来源。

(一)识别性

首先,看到标有专利标识的商品,我们就可以认定在该商品之上包含有专利技术或专有设计。在通过细看专利标识,识别该专利产品之上所采用的发明创造的类别。

(二)指引性

中国专利标识法定要求标注的专利号,是我们了解产品之上专利技术或专有设计的文献信息。

(三)法律约束性

专利标识的内容对于标注而言,并不是完全自由地任意标注的,而是由法律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必须要标注什么样的内容,对于选加的文字及图形的标注,还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不误导公众。所以,从内容的角度而言,专利标识是具有法律约束性的,而从标注的方式来看,也是有关的,必须标注在产品的包装及产品本身上。虽然标注方式在我国目前并不无此方面的规定,但在美国曾有过关于此方面的大量案例出现。

三、专利标识符号的意义

专利标识作为一种符号,通过其所处的环境,专利制度的反复适用,人们对专利权的认识,而向人们传递出这样一种信号,专利标识下的产品所采用的专利技术,是经过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核符合了可专利性的要求,才被准予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是具备了相当竞争优势的产品,不容他人侵犯。在现实生活中,专有技术或设计在商品流动中演化为一个符号,人们将对专有技术或设计的信赖转移到了对专利标示的信赖。专利标识传递出以下几方面的信息。

(一)专利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对任何一个商业主体,竞争就是与生俱来,无休无止且全方位的利益冲突过程。专利的竞争优势的培育过程,正是专利权人对专有技术和设计的潜心研究及申请的全过程。而传递这种优势信息的则是专利标示,获权的专有技术或设计赋予专利标示或专利证书等一种竞争价值。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专利标识所体现的专有技术或设计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减少购买者的成本,节约消费者在相反情况下选择产品的成本负担。

每个竞争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都不断地从各个方面增强自己的实力,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竞争优势在经济学研究中主要是从企业、产业及国家三个层次来进行定义的。本文主要着眼于从主体即专利权人的竞争优势地位来进行论述。所以也仅借用对竞争优势从企业层面进行定义的内容作参考。波特认为:竞争优势是通过竞争战略规划所产生的具有持续竞争的优越态势条件;企业的竞争优势意味着企业在特定产业中具有超过平均水平的业绩表现,而这种业绩表现具体到财务方面,就是企业获是超额的投资收益。霍弗和申德尔认为,竞争优势就是“一个组织通过其资源的调配而获得的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独特性市场位势”。[5]郭民生认为:竞争优势是竞争主体在各种市场竞争形式方面表现出来的优势组合。或者,也可以说,竞争优势是在一定的竞争环境下,竞争主体的创新力经过特定的过程所形成的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各种态势的综合表现。

现代专利制度的起源是英国1624年垄断法的一个例外性规定。[6]从此,专利权虽然是垄断的一种形式,但它却不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反垄断法是为公平竞争而生,通过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发展,专利制度则是为了给予投资于技术发明的创造人以一定时期内的垄断,而促进创新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两者的宗旨是一致的,但实现的方式却有别。在专利制度下,我们允许权利人保有一定时期的竞争优势。至此,专利战略也成为了一种竞争战略。

(二)可专利性是竞争优势的来源

竞争优势来源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每一个发明创造赋予专利的条件,可专利性就是保证专利权人拥有专利后,在同一时期同一行业其技术领先于本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基础。基本上每个国家在对一项发明创造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问题时,都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的。

作为符号的专利标识所具有的此种意义,并非简单由表述“三性”的创造性,实用性及新颖性而决定,而是在不断的案例适用过程中,对三性的内涵不断的解释并认可的过程。此种符号三性上的所指实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由专利制度与专利文化的不断发展,通过人们的感知而实现的。

(三)专利标识自身的竞争价值分析

不同种类的专利标识,如中国发明专利标识的竞争价值要大于实用新型专利标识的竞争价值,实用新型的则要大于外观设计的。另外因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各个国家对于可专利性的条件虽然都是限于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但在具体的授权过程中,审查员根据本国专利法适用及本人的认识,在授权上的审查严格性上是不一样的,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一项专有技术有可能在中国得不到授权,到了其他国家就有可能获得授权,标识不同国家的专利标识的专利产品之间的竞争性是不一样的,有些授权严格难以获得授权国家的专利比其他较轻松获得授权国家的专利的价值应当要高一些,如此,标注该国专利标示的产品就比其他国家的专利标示产品在技术先进方面更具有可信性。

四、专利标识的作用

(一)专利信息的披露义务

专利权人通过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来换取国家授予一定时期垄断权的保护。这种公开是专利权人主动的提交,国家进行收集、存放。当此类文献渐渐增加,包括过期的专利文献、正在保护期的专利文献以及正在申请公开阶段的专利文献,汗牛充栋的专利文献对于需要者而言其查找的费用与时间就相对增加了很多。为了便于管理数量庞大的专利文献,国际方面和各个国家都按一定的标准对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为了阶层式管理专利技术内容,以便于专利文献资料的整理与归档;便于企业判断技术之布局,为技术创新方向提供参考;并且为学术研究提供参考;当然也有利于大众的检索;其最终的目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科学文化的发展。国际专利分类 (IPC)巴黎公约成员国在1971年3月24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间缔结的签订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中建立的,该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颁布实施,协定规定缔约国对一切专利文件都应标注适当的国际专利符号。隶属于Thomson Reuters集团的Derwent机构作为全球专利与科技情报的权威之一,该机构收集世界上超过3700万件的专利文献,并由其内部专家给予全面一致的分类,该分类方法称之为Derwent世界专利索引,简称为DWPI。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在国际专利分类的指导下有自己本国的专利分类,如美国1837建立的USPC分类、日本除了采用PCI分类外,还在其本国内同时采用FI/F-term分类、欧洲专利局采用的以IPC为基础的ECLA分类。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专利分类号是采用IPC国际专利分类表进行标识,我国的外观设计采用的洛迦诺分类。这些对专利文献分类办法的采用,有助于专业人士及审查人员查找专利文献。但对于一个消费者或者对某一类技术还没有兴趣去进行检索的人而言,则无甚帮助。

各国对自己国家的专利文献进行管理并最终根据国际条约进行关联,各国对自己国家专利文献的管理,并提供给专利权人一个专利号,每个人根据此专利号均可以快速地查找到相应的专利文献。专利标示是一种获取专利信息的快捷方式。在专利商品上的专利标示,为任何一个消费者提供了查找技术的渠道;为对专利商品有兴趣进而后深究其运用的技术提供了快速的查找方式;对看到专利商品后灵机不动的创造者提供了找到创新源泉的方式。将专利标示作为专利权人的义务予以规范,其披露专利信息的功能绝对是立法的理由之一,当然,提示竞争者,不要进入其权利领地也是其立法时考虑的问题。

整个专利制度的设计就是通过授予发明人专利权而换取技术的公开,促进社会的发展。所以专利信息的披露在专利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应当是其理自明的方式。任何专利外在的表现形式都应当是一个便于其他任何人知晓专利信息的一个渠道。

(二)提示竞争者注意其权利领域

对于同类产品的竞争者而言,在对产品进行分析时,如果对有专利标示的产品,一定要进行相应的专利技术查询,以免落入到无意识侵权中。对于一些使用很多年但未过保护期限的专利技术,对同类产品的其他竞争者而言,可能不需要技术说明就可以直接生产,如此,没有专利标示的提醒,很可能就会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且对权利要求不多的专有技术,同类竞争者是可以实施其没有权利要求的专有技术部分,因为侵权必须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三)专利标识具有广告宣传功能

任何一项专利技术尤其是发明专利技术的诞生,凝聚了广大科研人员的心血,是其智力劳动的成果和结晶。而专利制度中设置的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使得专利技术往往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社会公众对于专利技术往往怀有高科技、高品质的心理和印象,因此,专利标识的使用无疑给专利技术贴上了高科技、高品质的“标签”,是对专利技术的广而告之,不仅对专利技术起到广告宣传作用,引起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关注,而且可以提高专利技术的声誉和知名度,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专利权人标注专利标识的成本,与之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7]

综上所述,从专利技术信息披露到促进技术交流与进步,从避免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到宣传推广专利技术,标注专利标识无疑都是一种最直观、最便利、最经济的方式之一。

[1]赵毅衡.符号学:原理与推演[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5.

[2][4]〔德〕卡西尔.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35.

[3]〔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8.

[5]郭民生.通向未来的制胜之路[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09.

[6]Martin J.Adelman,Randall R.Rader,John R.Thomas&Harold C.Wegner:Cases Materials on Patent Law.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50.

[7]宋嘉.论专利标识权的行使——兼评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不足与完善[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论文.2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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