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教授委员会制度设计比较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4-12-05 15:36戴栗军王奎泉
高教探索 2014年6期
关键词:制度设计

戴栗军+王奎泉

摘要:教授委员会制度是现代大学内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平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缓解高校管理科层化的有效手段。各高等学校对教授委员会制度的设计综合体现了政策设计者对教授委员会制度理论的理解以及学校管理理念和水平,是对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有益探索和尝试。通过对国内较有代表性的7所高校的教授委员会规章的比较分析,展示教授委员会机构性质和组成、主要职责、议事规则等关键点的制度设计差异,分析现行体制机制下实践教授委员会制度的难点和阻力,并进行相应的对策研究。

关键词:教授委员会;制度设计;比较分析一、教授委员会制度发展概况

教授委员会作为一种大学管理体制萌芽于中世纪的巴黎大学,现已发展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之一,是教授参与到学校管理的一种主要途径。教授委员会制度因契合我国大学民主管理、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实现大学学术本位的需求,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的热点。

国内教授委员会制度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教授治学”层面,认为教授委员会是一个学术组织或一种学术体制。[1]这种学术体制观认为教授委员会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学术权力机构,职权主要是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和非学术事务的咨询,即强调教授委员会的本质是“治学”。二是“教授治校”层面,认为教授委员会是一种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2],这种管理体制观认为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范畴不局限于学术事务,而是应主导学校发展,即强调教授委员会的本质是“治校”。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教授委员会的三点基本判断及定位:⑴教授治学还是教授治校;⑵参与学校事务还是主导学校发展;⑶咨询还是决策。虽然两种观点的优劣学术界尚无定论,但双方的研究成果共同推动着教授委员会制度的发展,深刻影响着教授委员会制度的实践。

国内教授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始于东北师范大学,该校于2000年5月起,按学院、学科组成教授委员会,并尝试在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实行院长(系主任)负责制。此举被视为国内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举措。随后,陆续有高校自发的实施教授委员会制度。2003年6月,北大人事改革方案中提出成立院级教授委员会,赋予其学术评价和教授聘任权。2003年12月,苏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委员会在党委和行政领导下拥有决策权。2004年,上海财经大学全面推行教授委员会制度,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浙江大学医学院相继试行教授委员会制度。2007年4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拥有学术事务最高决策权,院长必须对它负责。2007年8月,沈阳大学实行校院两级教授委员会制度。2010年12月,安徽财经大学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浙江省内其他高校中,中国计量学院、杭州师范大学分别于2009年6月、2010年10月试行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

二、教授委员会制度设计比较分析

自2000年东北师范大学在学院一级建立教授委员会以来,全国已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为进一步了解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的制度设计状况,本报告选取东北师范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杭州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武汉大学、沈阳大学等高校的院(系)级教授委员会规章进行比较。其规章名称、制定单位、制定时间如表1所示。表17所高校教授委员会规章名称、制定单位与制定时间

高校名称规章名称制定单位制定时间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人事处2003年10月中国计量学院关于试行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的意见组织部2009年6月杭州师范大学关于成立教授委员会的实施意见二级管理改革领导

小组办公室2010年10月上海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学院(系、所)教授委员会

管理办法人事处2006年11月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关于成立学院(部、所)教授

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2月武汉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组织部2006年沈阳大学教授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人事处2007年8月

(一)机构性质

教授委员会的机构性质是教授委员会制度设计的核心,直接影响着教授委员会制度设计的走向,指导着教授委员会工作的落实。7所高校的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教授委员会的机构性质,但又有所区别,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单一的“决策机构”型、复合的“决策+咨询机构”型和单一的“咨询机构”型。

单一的“决策机构”型。东北师范大学的教授委员会是唯一的单一“决策机构”类型,它规定“教授委员会是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行政管理、教授治学新型高校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院(系)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复合的“决策+咨询机构”型。中国计量学院、杭州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武汉大学属于复合的“决策+咨询机构”类型。中国计量学院明确“教授委员会是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下有关二级学院学科建设、教学建设、学术管理、学术道德建设等学术方面重要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上海财经大学明确“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学术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的审议、咨询和决策机构”。杭州师范大学则规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部)设立的学术咨询、评价、审议机构以及部分学术事项的决策机构。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在学院(部、所)层面上实现职能的载体,是学院(部、所)关于教学、学术、学位事宜的决策咨询机构。武汉大学明确“教授委员会是在学院(系)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

单一的“咨询机构”型。沈阳大学的教授委员会属于单一“咨询”类型。沈阳大学是唯一一所由学校层面推行教授委员会制度,但却没有赋予教授委员会决策权的高校。沈阳大学的教授委员会为学校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民主决策提供科学支撑,是校院两级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沈阳大学试行的是校院两级教授委员会制度,而校级层面的教授委员会如被定义为决策机构,则可能不符合《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理论探讨·国内教授委员会制度设计比较分析与对策研究(二)与院(系)党委、行政的关系

教授委员会与院(系)党委、行政的关系是制度设计者对教授委员会运行环境和运行模式的基本设定。7所高校中教授委员会与党委行政的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1.东北师范大学实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院(系)行政班子是院(系)的行政管理机构,对院(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服务等行政工作行使管理权。教授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院长(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院(系)党总支委员会是院(系)的政治核心,参与讨论和决定院(系)发展的重要事项;受党委委托,对教授委员会、行政班子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并支持教授委员会、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并设有相应的岗位待遇。

2.上海财经大学和杭州师范大学明确了教授委员会与同级党委和行政之间是分工协作和相互监督的关系。

3.中国计量学院、安徽财经大学、武汉大学、沈阳大学的教授委员会受院(系)党委和行政的领导。

(三)主要职责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教授委员会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其机构性质的外在表现,也是教授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直接依据。现行的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范围一般是学院的学术事务,或者学院的学术事务与重要的行政事务。

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共9条,除第八条“听取、审议院长(系主任)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汇报”外,其余8条职责都运用“讨论、确定”和“讨论、决定”的表述来加以规定,这是所有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的高校中表述最为明晰的,准确体现了其教授委员会决策型的机构性质。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包含学术事务及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

其他高校对于教授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般在10项以下,且都运用“审议、论证”等词来描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在学院(部、所)层面上实现职能的载体,因此其工作职责最为细致,共27项。

(四)议事规则

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教授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包括会议的召集、会议议题的提出、决策/议事的方式、有争议时的处理方法等内容。比较7所高校的相关规定,议事规则可分为两种类型: 例会制+表决制、召集制+表决/票决制。

例会制+表决制。沈阳大学的教授委员会定位为咨询机构,实行例会制,采用表决方式通过议案,每学年召开2次会议。

召集制+表决/票决制。赋予教授委员会决策权的东北师范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杭州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武汉大学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都采用召集制,基本以三分之二委员到会视为有效。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确定(需与党政领导沟通),采取表决制或票决制的议事方式,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示同意视为通过。当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无法表决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财经大学赋予院长一票否决权;而东北师范大学和安徽财经大学规定院长(系主任)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一次提请重议的权利。经重议,原讨论决定的意见再次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而获得通过的,院长(系主任)须服从教授委员会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意见作为保留意见上报学校。

(五)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是教授委员会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影响着教授委员会代表性和独立性。各高校对教授委员会组成的规定主要包括委员会的规模、委员的产生、主任委员的产生以及党政领导参与教授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委员的产生方式分类,高校的教授委员会组成一般分为两类:岗位聘任型和差额选举型。

岗位聘任型。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采用岗位聘任的方式来确定委员人选。学校规定“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按二级学科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科方向设置,其岗位数量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学科队伍状况和应聘教授水平、能力及其学术地位确定。原则上,每个需要设置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只设置一个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这表明学校将每一个教授委员会的委员名额视为一个岗位,而且规定了相应的岗位待遇,由符合条件的教授自愿申请,学校经过一套聘任程序确定委员及主任委员人选后由校长聘任。规定同时明确了主任委员由院长(系主任)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党总支书记为院(系)教授委员会委员,代表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参与教授委员会的决策。

差额选举型。中国计量学院、杭州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武汉大学、沈阳大学同属于这种类型。6校教授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委员候选人、正式委员产生程序上略有差别,但最终都由教师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除安徽财经大学与武汉大学外,其他四所高校都对学院党政领导担任教授委员会委员有特殊说明:中国计量学院规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科带头人担任,院长、具有高级职称的党总支书记为当然委员,学院党政领导在委员会中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数的1/2;杭州师范大学规定党政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兼任主任委员,同时明确7人组成的教授委员会中现任党政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9人组成的教授委员会中现任党政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上海财经大学规定教授委员会正式委员中不担任学院党政职务的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1/2;沈阳大学规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领导班子成员为当然委员,党政领导原则上不超过半数以上。

综上所述,各高校实行的教授委员会制度存在较大差别,以改革力度来区分,目前高校实行的教授委员会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变革型、渐进型、保守型。以东北师范大学为代表的变革型高校在教授委员会制度中融合了“教授治校”的思想,在制度架构上具备了从“治学”向“治校”过渡的空间;以上海财经大学、中国计量学院等为代表的渐进型高校强调教授委员会的“治学”功能,强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以沈阳大学为代表的保守型高校没有赋予教授委员会决策权,此类教授委员会制度的意义在于提高了教授在学院事务中的参与度,进一步拓宽了民主渠道,推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校教授委员会制度的差异体现了各高校对教授委员会的不同认识,也充分体现了高校办学的自主权。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教授委员会制度在实践中都被赋予了高校的自身特色,规章制度设计不尽相同,但从整体上看,各高校在实践教授委员会制度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共同问题,成为教授委员会发挥作用的阻力。

(一)学院自主权不足

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是建立新型大学中间层的有效手段,使学院的权力得以通过教授委员会这一渠道向教授们倾斜,但现实情况是在学校办学受政府、社会过度干预,自主权尚且不足的背景下,学校能赋予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也极其有限。因此教授委员会虽然被赋予决策功能,但其所能决策的学术事务也非常有限,无法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的“治学”作用。

(二)行政权力退出不彻底

高校在设计教授委员会制度时行政权力退出不够彻底,有的是授权不够,有的是在人员组成上加入行政因素,总体上呈现行政权力依旧保持一定掌控力的局面。往往对教授委员会授权充分的高校对学院党政领导参与教授委员会都有特殊规定。例如东北师范大学规定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学科带头人担任,党总支书记担任委员,参与决策。

(三)监督评价机制不健全

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思维,尚未建立制度化的、健全的监督评价机制,导致教授委员会出现监管方不明确或被多重领导的现象,不利于教授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意见和建议

各高校对教授委员会的理解和学校实际都各不相同,所以教授委员会的实践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各校的实践都是基于理论认识的一次自主探索。总结各方经验,我们认为要建立一套契合学校发展需要的教授委员会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酝酿、明确定位

明确教授委员会的基本定位,就是要回答“教授治学”还是“教授治校”、参与学校事务还是主导学校发展、咨询还是决策这三个问题,其本质是要明确将教授委员会当作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的一种学术机制还是一种新的管理体制。明确教授委员会的基本定位是开展制度设计的基本前提,是教授委员会制度有序推进的关键,也是教授委员会发挥实效的有力保障。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广泛征求民意,充分酝酿、统一思想,在制度设计之前就给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二)统筹安排、综合推进

教授委员会、校院两级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都是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学校应该统筹安排,做好协同与衔接工作,使三项改革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内管理体制改革。例如,教授委员会的考核可以纳入目标管理的范围;教授委员会制度可以配合校内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一同推进。

(三)厘清职责、理顺关系

学校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应重点厘清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理顺与同级别党政组织的关系,以保证教授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并达到预期效果。首先,要以明晰的表述来规定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其次,要在教授委员会章程中明确界定教授委员会与党政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其他组织的关系。

(四)加强监督、有效管理

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学院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应加强对教授委员会的监督,建立评价机制,并以此为抓手实现对教授委员会的有效管理。一是要保障民主监督渠道的畅通;二是要明确教授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三是按照目标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符合学校发展导向的评价机制。

参考文献:

[1]毕宪顺.高等学校教授委员会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8(2).

[2]毕宪顺,赵凤娟,甘金球.教授委员会:学术权力主导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J].教育研究,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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