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思考

2015-01-27 18:08郑雪倩高树宽曹艳林王北京邓利强
中国医院 2015年2期
关键词: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专家库

■ 郑雪倩高树宽曹艳林王北京邓利强

建立统一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思考

■ 郑雪倩①高树宽①曹艳林②王北京③邓利强④

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了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的地位,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疗纠纷民事赔偿中没有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谁承担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通过对目前国内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鉴定模式的利弊比较,进一步提出建立统一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建议。

Author's address:Medical Law Committee,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Suite of 1301, 3rd Floor, Fuguo Business Building, Fuguo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4, PRC

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医疗行为专业性较强,专业性鉴定结论成为判断医疗损害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了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的地位,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民事赔偿中没有了医疗事故概念,未对鉴定制度进行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谁承担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分析我国医疗纠纷诉讼鉴定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比较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存在“二元化”双轨制问题:既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规确立的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有由统一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两种模式虽各有优势但本身也都存在难以克服的问题。

1.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利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优势:有明确的临床医学鉴定法律授权;设置了全面专业学科组的鉴定专家库;有公开、公平抽取专家的程序;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有上级组织管理,属于公益服务行为;鉴定结论为集体讨论结果,避免了片面性;专家库专家不需要交纳注册费;收费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弊端:侧重医疗学术讨论,缺乏针对法律问题的详细分析和专业判断;鉴定专家积极性不高;鉴定专家鉴定文书不署名,鉴定人责任不清;有“医医相护”嫌疑;鉴定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证,不符合法定程序;鉴定结论书写格式不适应法院判案的需要;“医疗事故”概念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统一。

1.2 司法鉴定利弊

司法鉴定优势:鉴定结论符合法院审理案件分析案情和责任认定的需要;鉴定机构属于医疗系统之外的单位,患者更容易信任其鉴定结论;鉴定人具有相关法律知识;鉴定结论有明确的责任程度参与度分析意见。

司法鉴定弊端:进行临床医学鉴定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医不具备临床医学资质,法医是基础医学二级学科,而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并列属于一级学科,两者不是同一专业学科;司法鉴定人为个人,其鉴定分析不能代表整个团队和学科意见;缺少公平抽取鉴定专家的程序,其专业水准缺乏业内同行的监督和评议,且操作隐蔽;出庭质证不能回答专业医学临床问题,缺少相应的临床医学专家,临床实践工作经验不足;部分临床专家虽参加司法鉴定,但并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临床鉴定专家与司法鉴定人分离导致司法鉴定人不能正确表达临床鉴定专家的意见;司法鉴定机构是营利性机构,其趋利性可能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

通过以上对比发现,两种鉴定模式各有利弊。在两种鉴定模式并存的情况下,鉴定二元化导致医疗纠纷个案中,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不再是单一的“客观”结果,而是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因此出现反复鉴定、多头鉴定问题。这不仅加长了诉讼时间,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还容易导致鉴定结论矛盾,增加法院审理难度和混乱,且赔偿结果不公正。两种鉴定模式并存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不利于化解医疗纠纷。

2 建立统一、独立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建议

在当前鉴定制度“二元化”混乱情形下,两种鉴定模式均不具备替代对方的能力。因此,建立统一医疗纠纷诉讼鉴定制度势在必行。

2.1 确定鉴定名称

关于医疗纠纷鉴定概念的选择,有学者提出应当包括几项内容。第一,应当体现医学的学科属性。因为无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涉及的医疗损害鉴定,都是与医学密切相关的专业问题鉴定。第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需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含医疗过错判断,还包括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参与度判断,甚至还涉及后续治疗问题。显然,简单地表述为医疗过错鉴定并不合适。由于鉴定的项目、内容较多,很难从概念上直接反应出来,因此,医疗鉴定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只能做模糊处理。第三,要突出鉴定技术特性,并且应该与司法鉴定相区别。因此,该名称最好应该有“技术”、“鉴定”等词语。考虑到这3方面要求,建议采用“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这一概念。

2.2 规范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主体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建议以医学会为主,吸纳法医参与。另外,为了提高鉴定专家的“专家”质量,确保鉴定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建议鉴定专家应符合如下条件:(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未脱离医学临床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退休专家;(3)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符合(1)、(3)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专家库。法医资源不足的地区,聘请法医条件可以放宽至5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

2.3 完善鉴定内容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主要目的是明确医疗损害后果的责任归属,并为损害赔偿等问题提供参考。因此,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内容应当主要包括:(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包含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是否与当时当地的诊疗水平一致、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等内容;(2)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3)患者损害后果,包括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等;(4)医疗损害患者的后续问题,包括后续治疗方案及费用评估、康复所需期间、是否需要护理等内容。

2.4 建立统一专家库、标准和程序

2.4.1 建立统一鉴定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或共同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建立鉴定专家库,该组织应当脱离医疗机构系统独立存在。专家库的构成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并吸收一定数量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法医专家成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时,由医患双方同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人。

2.4.2 实行鉴定人签名制度。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应当采用合议制度,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上要鉴定组成员签字,且应当由前文所提到的该专门鉴定机构签章。

2.4.3 推行异地鉴定制度。设立异地鉴定制度,有利于消除原来医疗事故鉴定的行政级别关系,能够解决现在存在于社会中对医学会负责鉴定各种主观想象和猜测。建议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一般应当在损害发生地申请,可以不受委托人所在地域、隶属关系限制,不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2.4.4 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法院和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对鉴定人出庭质证或者出具书面质证意见时,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并陪同专家鉴定组成员代表出庭,鉴定机构不得拒绝法院出庭质证要求,同时可以要求法院解决专家出庭所需费用,并对出庭质证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2.5 建立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监督机制

邓利强: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

E-mail:dengliqiang2002@126.com

Thoughts on establishing all recognized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system

/ ZHENG Xueqian, GAO Shukuan, CAO Yanlin, WANG Beijing, DENG Liqiang// Chinese Hospitals. -2015,19(2):4-5

medical dispute,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medical damage

Medical malpractice handling rule has appointed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as the main body on 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 But there was no concept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n medical dispute civil compensation when Tor Liability Law implemented. Who have the qualifications to identify medical damage has contentious in juridical practice. After comparing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medical malpractice technical identification and juridical identification, suggestions on establishing all recognized medical damage technical identification system is discussed.

2014-08-27] (责任编辑 王远美)

①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富国商务会所三层1301

②中国医学科学院信息研究所,100020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3号

③中国卫生法制杂志社,100009 北京市西城区西绦南巷2号

④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富国商务会所三层1301

赋予中华医学会以专家复议职能,相关部门有权决定必要时提请中华医学会对个别鉴定结论进行专家复议。另外,建立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人制度,包括鉴定人的产生、责任义务、动态监管等机制的完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顺利、公正开展,同时必须确立外部高效责任追究机制,应当建立监督处罚机制。鉴定人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定过程中,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应对被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二是鉴定人若因过错造成鉴定结论错误从而导致当事人败诉,应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建议,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制实施个人负责制度,明确鉴定人有独立进行鉴定的义务,对鉴定结论承担个人责任。如果因违法执业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加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取消鉴定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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