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检察院查办不捕退查案件调查报告

2015-02-06 17:43蔡毅军王娟娟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补充侦查视听资料批准逮捕

郝 琳 蔡毅军 王娟娟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涡阳233600

一、查办不捕退查案件现状

2014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487人,经依法审查不批准逮捕111人。其中,因证据不足不捕退查58人,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新报捕的8人,二次审查后批准逮捕5人,不捕退查3人。

二、查办不捕退查案件发现的问题

(一)不捕率高。

(二)不捕退查率高。

(三)重新报捕率低。

(四)二次退查率高。

(五)不捕退查案件普遍存在。

(六)不捕退查后案件直诉率高。

三、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不批准逮捕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也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将补充侦查的结果通报检察机关或者重新报捕,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不捕退查案件开展跟踪监督的有效手段,基本上不捕退查的案件对公安机关意味着终结了诉讼程序,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极少。

(二)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收集意识薄弱,获取证据能力不强

1.证据收集不及时,现场取证意识差

部分基层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缺乏及时侦查取证意识,或者怠于学习侦查技术,出警现场证据收集不及时,不注重对犯罪现场的勘查,缺乏收集证据的主动性,待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可能证据已经消灭或被毁损、破环,时过境迁,难以弥补。

2.注重对言辞证据的收集,轻视物证收集

口供是涉案当事人对案件发生时客观情况的描述,可以还原案件发生的原貌,有助于侦查人员理清犯罪过程。

3.视听资料收集不规范,缺少技术性证据

视听资料存在容易被剪辑、伪造而失去真实性的缺陷,应该经过仔细的审查,保证其客观真实。但是,公安机关移交的视听资料则存在不清晰、不连续、无声音等问题,不能如实反映案件发生过程。而且,本院办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只有很少的案件具有指纹、DNA鉴定等技术性证据,导致关键性证据的缺失。

(三)对不捕退查案件公安机关不够重视

当前刑事犯罪总量居高不下,警力高度紧张,公安机关存在重新案,轻旧案的错误观念。加上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均由检察机关决定,侦查人员错误的认为批准逮捕的案件就能够起诉,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就不能起诉,没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对补充侦查工作缺乏积极性,导致案件长期搁置。

(四)公检双方关于案件标准未达成共识

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存在批捕率的压力,由于工作的角度不同,公检双方对于管辖权以及是否构成犯罪定性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而且,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为保障办案质量和犯罪嫌疑人权益,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对证据的审查,提高了批准逮捕证据标准。

(五)部分案件公安机关迫于报捕数的考核要求和案件当事人信访的压力,为安抚被害人,缓解社会矛盾,降低提请批准逮捕的标准,将未达到逮捕条件的案件报捕。

(六)不捕退查提纲的引导侦查作用有限

补充侦查提纲是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载体,但是,部分办案人员由于缺乏侦查经验,难以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补充侦查建议。

四、完善建议

(一)侦查人员要增强证据意识,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从实践看,绝大部分不捕退查案件是证据上出问题,侦查人员一般集中力量获取口供等言词证据,忽视了现场勘查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其它客观证据的收集,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又无其他关键证据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案件中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检察机关只能做出存疑不捕决定。侦查人员应当增强证据意识,主动、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案件事实都能得到证据证实,形成证据链,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获取证据的能力

一方面,随着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反侦查能力的提高,需要加强一线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收集证据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提高侦查人员犯罪现场获取证据的能力,规范证据收集的程序,确保提取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监管作用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报捕前,公安机关法制科应该先行对案件审查,对于明显达不到批捕条件的案件继续补充侦查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既可以降低不捕率,提高办案质量,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四)规范不捕退查提纲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承办人在制作补充侦查提纲时,要明确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让侦查人员明白做什么,如何做,做到切中要害,言之有物,有的放矢,为下一步侦查指明方向。

(五)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定期召开不捕退查案件质量分析会

建立不捕退查案件登记表,注明基本案情等信息,加强对事实不清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

(六)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充分证明

审查逮捕中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继续危害社会的现实可能性。作为批准逮捕的必要条件,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的程度是决定是否适用剥夺人身自由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关键。

[1]张清洪,茆素青.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告知被害人[J].人民检察,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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