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5-02-06 17:43丁俊涛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前科案卷犯罪

丁俊涛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200120

一、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现状

(一)司法制度现状

在2012年3月14日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当中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于这是首次把未成年人的案卷封存制度加入到法律当中,因此,该制度肯定会存在着不足和有所欠缺的地方。针对此规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与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未成年人案卷封存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了几个方面:

第一,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有谁管理向谁申请查询的问题,《意见》中指出应当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意见》中建议在时机成熟时,建立起未成年人全国统一的信息库,把各机关建立的信息库进行整合,实现各个部门的有效连接,争取早日做到互联互通。①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制作也应当进行规范,在《意见》中,规定了未成年人案卷制作应当所包括的内容,不同于其他文书的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制作应当更加完善具体,该《意见》详细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了“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不起诉书编号、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来源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而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来源,我国目前立法没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通报制度,因此建立此制度也是势在必行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案卷封存的通知机关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有义务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有关机构,有关机构应当将信息登记,并寄送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机关进行登记。②

第四,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对于违反案卷封存制度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合理封存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负责案卷封存的单位或者个人玩忽职守,造成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封存而没有封存,或者不应封存而封存的,应当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二)我国实践中的探索

关于未成年人的案卷封存这项制度的探索,各地的叫法非常不统一,有的叫“前科封存”,有的叫“前科消灭”,还有的叫“污点限制公开”。实际上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的相关探索内容不会像叫法那样区别明显的。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来说,光有理论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可以查到的正式对外公布的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封存的探索有这样几个试点。据媒体报道,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推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在全国首次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③

却好像未能真正有效实施。据人民网上海报道,上海检察机关从2004年开始探索、2006年开始试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④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在四川首次启动《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青岛市李沧政法委牵头,组织区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局等部门进行了反复论证,逐步达成共识,于2008年11月18日正式公布了李沧政法[2008]21号文件,即《青岛市李沧区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实施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⑤

二、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不足

(一)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能够适用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年龄,首先,严格限定在了十八周岁以下,刑罚被严格限定在了五年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不能全面照顾到所有失足的未成年人,是不够完善的,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对于那下被判处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有了很强的限制性。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往往是犯了较为严重的犯罪,我国的立法基于今后社会危害性的考虑没有把这部分人纳入到案卷封存的范围内。但是这就凸显出了法条的局限性,这些未成年人由于此局限性,将在获释后永久打上“罪犯”的标签,非常不利于其今后的发展,对其在继续求学或求职的过程中,产生不被社会接纳或其他方面不良影响,实在有悖初衷。⑥

(二)没有相适应的特殊程序

程序问题是立法者在进行立法工作时,非常重视的问题,实体法要依靠程序性法律来贯彻实施,否则实体法律,就没有用武之地,就会陷入无处可用的尴尬境地。在新刑诉法当中未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程序方面作任何的程序性规定,也没有建立起具体措施加以规范,这就将这一程序架空发挥不了其应当发挥的作用,从而就会导致该司法制度很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这种隐藏的危险在未来将会影响案件的进行。司法工作人员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因为没有约束,没有证据,所以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要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自己的程序实施行为可能导致法律公平性损失。甚至这种程序的应用反而会给未成年人在受到刑事惩罚后产生更大的心理阴影,应当完成什么步骤。而就我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来说,在该制度的具体程序上正存在了一个相当大的缺口,一个问题的解决大打折扣,并不全都因为制度的缺失,而是很可能缺乏了相配套的程序。

(三)缺乏相应的追责机制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一旦被泄露,对未成年人的发展就会产生不可弥补的影响,不仅影响就业求职,甚至对人生的发展都会有影响。因此建立起对未成年人案卷泄露的追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有惩罚制度才会有遵守,但是新刑诉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追责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就会导致泄露风险的加大。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最终在于保障人权,对于未成年人这样一类特殊的群体,法律更应当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刑法中的案件封存制度则是对这一宗旨和目标的很好的体现。但仅仅是封存制度的确立还远远不够,需要具有相应的追责制度。即倘若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将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泄露,造成对未成年犯今后发展的不利影响,损害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对其起到威慑作用。只有当有这种惩罚机制做后盾,才能有效避免这种违法现象的发生,更好的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未成年人案卷封存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相应的配套实施机制

第一,应当建立有专人专项管理的档案资料库。建立专门的刑事备案制度,找到专门机关管理,同时派专人进行管理。首先,建立起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档案资料库,有助于未成年人在犯罪后重回社会降低了对未成年人得不良影响,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人接触到未成年人得犯罪记录。把未成年人得犯罪记录与成年人得犯罪记录加以区别管理,更好的保证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性,最大限度的禁止了无关机关的查询。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做到有专人的管理,尽量避免他人的查看。其次,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专门档案资料库也是为了是政府有关部门集中清楚的了解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未成年的犯罪从整体上进行把握,清晰明确的了解其犯罪行为,以及更好的找到应对方法,对未成年人得犯罪有更加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宏观上把握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政府机关的公信力也使得未成年人及其亲属更加放心其案卷资料不被无关人员机构查询。因此有必要建立起其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档案资料库,并进行专人管理。

第二,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保密制度。首先我们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和犯罪记录进行彻底的分开记载,把犯罪记录与其户籍信息彻底剥离开来。而且就我国的监狱系统来说,针对犯罪人员的犯罪信息记载的相当全面,不仅能够包括本人的所有信息,犯罪情况,服刑情况。也包括了其所有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了犯罪记录和很多的个人隐私。而且这个记录不会随着未成年人的服刑完毕而消失,将会一直保持在监狱的信息系统中。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存在时刻存在这泄漏的风险,同时监狱的工作人员赋予了他们可以去查看的权利。这与刑诉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之间产生了矛盾,因此在对监狱的工作人员赋予查询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这类主体加以严格的控制,在没有相应制度程序的允许下不得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可以查询的主体仅严格限定于有办案需要的司法机关。

(二)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院在案卷封存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必要监督。这种监督是在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权对未成年人案卷进行查询的主体进行的监督,在人民法院作出案卷封存的决定后,有一些部门或者个人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案卷进行了知悉,对于这部分人检察院应当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案卷外泄。在这种监督中,我们应当注意两个方面:(1)被监督主体。检察院监督的对象应当包括能够依照法律知悉未成年人案卷情况的单位以及个人,主要包括了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学校、国家安全机关,居委会、街道,村委会等。(2)监督内容。检察院监督的内容相应机关是否有专人对未成年人的案卷进行管理。对相关案件、档案等材料的保密措施是否具有规范性。同时,案卷封存可能出现违规的情况,针对这些违规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此进行检查监督,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的措施。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有权交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

(三)完善违规公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处罚措施

如果没有救济的话权利也就无从谈起。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在相关机关机构没有对未成年人的案卷进行封存,或者违规封存的,可以相有关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甚至是控告。同时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诉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且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处理的结果。在案卷封存的过程中,各机关应各司其职,其中检察机关应当对案卷封存的监督的合法性,应在案卷非法封存的情况下发现,并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及时纠正不符合文封存要求的案件。有关部门及时接受检察院检察建议,及时纠正,并且将正确的结果给检察机关的书面通知。但我们在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同时,也不能不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需要思考。

[注释]

①宋丹.浅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05).

②侯宇清,乐松.大理州检察系统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新举措[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5).

③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307/wangying201307010843262 7614110.shtml.

④http://news.sohu.com/20090614/n264521322.shtml.

⑤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5185655.html.

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与检察监督[J].政治与法律,2012(06).

[1]宋丹.浅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05).

[2]侯宇清,乐松.大理州检察系统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新举措[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5).

[3]"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与检察监督[J].政治与法律,2012(06).

[4]陈立毅.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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