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 110013)
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设计
刘 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 110013)
为了应对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国际立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日益加强。反窥我国刑事立法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设置对著作权的保护仍局限于传统情况,在网络背景下滞后性显著。为此,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条件、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完善定罪情节的规定、对法定刑进行修改与完善,使网络背景下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更加有法可依。
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第217条;完善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的传播与共享易如反掌,著作权侵权现象愈发严重。同时网络背景下著作权的保护也面临了更多的问题与挑战。
(一)侵权低成本甚至零成本,降低了侵权行为的实施难度
不同技术背景下,侵犯著作权所需的技术成本投入不同。在印刷技术盛行时期,平面纸质媒介是作品的主要载体,作品的复制需要印刷技术批量生产。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成为新的信息传播工具,作品类型也由平面书籍扩展到了录音录像制品、电影作品等立体制品。①王永兴、孙青青:《浅析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的若干问题》,《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在这两种技术背景下,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是需要一定经济成本支持的。但是,随着网络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简单被分享、下载、上传,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的付出即可完成一系列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