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语境下司法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构建

2015-04-13 08:34李桂红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书记员助理事务

李桂红叶 锋

司法改革语境下司法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构建

李桂红1叶 锋2

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动,矛盾频发刺激民众对司法的巨大需求。虽然国家加大司法投入,增加司法供给,但法院仍面临“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现状。就上海法院而言,2013年全年上海法院共受理案件48.6万件,法官人均办案为全国2.25倍。在司法资源稀缺与诉讼爆炸强烈冲突的大背景下,增加法官的数量看似为可行之策,但域外多国的实证经验均表明,此举并非根本之道,况且盲目地扩张法官人数也不切实际。相反,法院审判管理对此发挥更为显著的意义,其中审判辅助事务管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如何构建我国司法辅助事务管理模式

审判辅助事务管理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而不断深化。自1999年最高人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以来,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日益成为理论和实务的研究热点。审判辅助事务,是指与案件实体审判相关、以服务审判工作为宗旨的各类司法辅助性工作,具体包括立案审查、分案排期、诉讼材料发送、财产和证据保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和审计、调查取证、诉前调解、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印发和发送、判决书上网、上诉移送、案卷归档等一系列辅助性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为司法改革确定了总纲要,明确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对此,采取的措施有:第一,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第二,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等等。

作为司法改革的试点城市,上海随后也发布《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纲要,在《四五改革纲要》基础上进行细化工作,将法院工作人员分成三类: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并对该三类人员实行额员制,三类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33%、52%和15%,这种人员配置不仅使更多的司法人员投入审判一线,也形成以法官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模式(见图1)。

图1 审判辅助事务在诉讼流程上分配

由下图2、图3、图4可见,司法改革之后,85%法院工作人员投入审判业务,法官和其他人员的配比为1∶2,在一定程度上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使更多司法辅助人员承担法院事务性工作,有助于缓解法官的审判压力。

《四五改革纲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构建提供一个体系框架,但仍然存在诸多疑问:第一,审判辅助事务如何类型化(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客体);第二,审判辅助人员如何实现分类管理,使得不同辅助人员承担各类辅助事务(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主体);第三,审判辅助事务如何在诉讼程序上实现分段有序的配置(审判辅助事务的流程管理)。

图2 法院各类工作人员配比

图4 法官和其他人员的配比

二、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现状考察

(一)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弊端

1.分界不清:审判事务和辅助事务的混同

(1)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立法未严格界定审判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两者应否区分、区分的标准以及承担主体均不明确。

(2)司法现状

由于立法和相关规则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承担审判事务和大量辅助事务,使原本审判负担过重的法官深陷辅助性事务“难以自拔”,大量精力分散于审判事务之外的各类辅助性事务,从而无法专司于核心的审判事务。对事务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法官隐形的工作量加大,从而影响司法效率的提升。

2.配置模糊: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定位和分工不明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主要由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构成,审判辅助人员则由法官助理、公务员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辅助文员及司法警察等组成。

(1)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第2款之规定,助理审判员的职责仅在于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才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可见,助理审判员只是审判员的助手,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官。但在实践中,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两者实际上行使同一种职权,除名称区别外并无实质差异。

(2)法官助理

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对法官助理进行试点工作,在部分地区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应协助法官工作,使法官专司于审判事务,从辅助事务中解放出来,但法官助理的地位及职能如何界定,使其不致于沦为另一种类型的书记员,仍为司法上的难题。实践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权责分配不明,导致重复性、无实益的工作,未能使法官从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

(3)公务员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及辅助文员

目前,法院的书记员无序列,公务员制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晋升法官解决,造成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公务员制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法官队伍日益庞大,导致审书比例失衡。此外,对于聘任制书记员和辅助文员的管理并未专业化,未区分不同书记员的类型而配比不同的职责,工作程序的产业链缺失,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4)审判组织的配置:法官与辅助人员的配比不合理

实践中,在法官和其他辅助人员的配比上,未能突出法官的地位,审判组织单位配置模式仍处于自发和盲目的状态。法官和辅助人员的配比,应呈现金字塔型,法官少而精,辅助人员多而广,唯有如此才能使各类辅助人员从不同方面协助法官,法官才能专司于审判事务。而我国司法现状却与此相反,呈现严重“倒三角”。目前,全国法官人数已达1 9. 6万之多,约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58%。由于人员之间的匹配失衡,导致法官承担大量辅助性事务的工作。

3.流于形式: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程序功能缺位

(1)立案阶段:多管齐下的缺位

在立案流量的控制上,未能充分发挥调解、和解等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的优势,使得原本能由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处理的案件,流入诉讼程序,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2)分案阶段:案件分类和评价规则的缺失

目前,法院对案件处理采取随机分案为主、个别调整为辅的模式。法院一般不设专人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法官工作量进行评估。在分案时,未考虑法官的现有工作量,从而容易导致法官“忙闲不均”。未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导致法院难以对案件难度进行评估,法官无法适度调配法院的工作负担,致使司法程序延缓,诉讼效率低下。

(3)庭前准备程序:进入庭审程序最后一道屏障功能的落空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庭审准备事项,但仅仅提供粗略的规范框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片面强调庭审中心主义,对审前准备程序认识不足,误以为庭前准备程序仅是为正式庭审作准备,未认识庭前程序另一种功能价值,即,使争议在庭前化解的功能。此种观念的误判或忽视,使得原本应在庭前准备程序处理的证据调查与确定、争议点的整理和确定,延至庭审阶段,当事人往往保留证据,在庭审阶段搞“突袭”,从而影响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实践中,庭前准备程序沦为一种摆设,未能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实益性作用。

此外,谁负责庭前准备程序,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审理案件法官常参与庭前准备程序,在庭审前事先与当事人私下接触,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从而容易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

(二)实践中的积极探寻:在摸索中前进

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探寻,主要围绕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分类和配置展开。

1.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模式

采取一审多助多书审判模式,法官助理带领书记员负责庭审前后的各项辅助性准备工作。把法官分为速裁型法官、经验型法官和攻坚型法官3种类型,再根据难度系数,将案件分为低难度案件、中难度案件和高难度案件,分别配备一审一书,经验型法官1名和法官助理1名,攻坚型法官1名、法官助理和聘用制书记员各1名的审判单元。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优化基层法院审判资源配置的调研报告——以审判人力资源配置为中心》,《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19期。

2.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模式

增设司法事务室,负责协调全院审判流程管理,协助审判业务庭进行审前准备工作。在审判单元配置上,采取“法官+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模式,审判辅助人员由“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组成,司法事务官和执行员从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产生,负责案件审前准备工作,是具有审判职务的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从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中产生,其职责在于按照法官的指示,协助法官处理事务性工作。

3.其他法院模式

如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推行的“二助一”机制,即由2名法官助理辅助1名法官组成一个审判单元。又如,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三二一”机制,审判单元配置采取“3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模式。

这些试点工作无疑给构建审判辅助事务管理带来很多启发,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最主要仍为未规范区分审判事务、辅助事务及未充分发挥诉讼流程构造对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重大意义。

三、以审判事务和辅助事务的区分为起点

(一)两种路径:混合模式和分离模式

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和经验,以是否区分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为标准,将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分为两种类型:混合模式与分离模式。

混合模式,是指不对审判事务和辅助事务进行细致的区分,法官承担审判事务和大部分的辅助事务。在该种模式下,法官和辅助人员分工不明、职权交叉错位,法官往往陷入各类辅助性事务而“难以自拔”,无法专司于核心的审判事务(开庭审理和判决书制作等)。在司法任务较轻的时期,此种模式尚能应付,但进入“诉讼爆炸”时期,此种模式常捉襟见肘。因此,各国纷纷弃之不用而改采分离模式。

分离模式,不仅严格区分审判事务和辅助事务,同时也对辅助事务进行类型化管理,不同类型的辅助事务配置不同类型的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进行专业化管理,保障法官仅须专司于核心的审判事务,从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二)两种模式下审判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配置

1.混合模式的人员配置

在混合模式下,由于审判事务和辅助事务界限不明而导致法官与辅助人员之间权责不明,两者在事务的承担上常存在交叉错位,法官承担大量的辅助性事务,辅助人员甚至存在越权,行使实体审判权。

2.分离模式的人员配置

在审判事务的构建上,现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从混合模式向分离模式转变,并且对人员管理呈现日益精细化和专业化的特点。

(1)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例

在美国,各类辅助人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辅助人员主要包括:1)法官助理由法官负责录用和管理,主要职责为法官整理案件的争议点,提供相关学术研究成果,草拟、校对法律文书等;2)书记员,主要负责查找法条、判例及送达文书等;3)秘书,主要负责安排开庭及日常工作事务;4)法庭速录员,主要负责法庭记录;5)法警。

(2)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

同样,在德国司法辅助人员类型众多,分工明确:1.司法辅助官(Rechtspflger),由有三年见习期并通过司法辅助考试的高级司法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办理非诉事务、强制拍卖地产、扣押债权、发放督促支付令和执行决定,办理破产案件、执行金钱罚金等;2.书记官(Urkundsbeamte);3.司法助理(Justizassistent);4.秘书;5.职务检察官(Amtsinspektor);6.法警(Justizwachtmeister)。①周翠:《中国与德国民事司法的比较分析》,《法律科学》2008年第9期。

(三)不同辅助事务和辅助人员在诉讼流程的配置

域外司法的总体趋势是将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相分离,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在主体上,庭前准备程序呈现专门化特点,即在庭前准备阶段,由审前法官负责,审前法官与审判法官相分离,审前法官仅具有程序上控制权和监督权,不具有实体上审判权。庭审准备程序具有两方面的重要功能:第一,固定证据、整理争议和强化证据失权效力的功能,避免当事人在庭审时突袭,明晰争议,提高庭审效率;强化证据失权效力,当事人在庭审时提出事先未提出的证据,法官有权不予采纳;第二,案件筛选功能。审前程序中得以和解或不符合庭审条件的案件不得进入庭审程序,从而减轻法官的审判负担。在美国审前法官主要为主事法官,在德国为审前法官,在法国为准备程序法官。

1.美国的审前会议

在美国,庭前准备程序主要表现为审前会议。《联邦民诉规则》第1 6条修正,强化了审前会议中主事法官的权能。在审前会议结束后,主事法官以最后审前裁定(final pretrial order)的方式固定证据和争议,在庭审中,当事人应在遵守该裁定的基础上进行诉讼。此外,在美国,大部分民事案件在审前会议中得以以和解方式解决,而无须进入庭审程序。

2.德国的审前程序

德国原先实行“一步到位”的诉讼模式,争议及证据在庭审阶段才予确定。1976年《简化诉讼程序法》将“一步到庭”模式修改为区分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两个阶段。审判准备阶段由审前法官负责,主要职责是整理案件争议、固定证据,促进案件一次集中审理解决。

3.法国的审前准备程序

在法国,先通过协商诉讼,再对案件进行分类。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直接进入庭审程序,复杂的案件则进入审前准备程序。审前准备程序由准备程序法官(Juge de la miseen é tat)负责。

四、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探寻

(一)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探寻

1.分离模式的优势

分离模式强调分工合作及专业化管理,事务分类、法官与辅助人员分工、辅助人员之间分工,法官专注于审判事务,不同辅助人员承担不同辅助事务,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形成专业化的产业链,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地优化配置。

在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配比上,呈现“金字塔”型,突出法官在法院的主体和核心地位,有助于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

以庭审为分界点,分为庭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分别由准备程序法官与审判法官负责。在庭审前,在当事人和审判法官之间设置一道屏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

2.分离模式:我国法院的必然选择

如前所述,我国法院在审判事务管理模式上采混合模式,审判事务和辅助事务区分模糊,法院和辅助人员职权不清。混合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我国司法环境和现状促使我们必然选择分离模式:(1)我国近几年面临“诉讼爆炸”局面,“案多人少”问题极为突出;(2)我国要实行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也必然要控制法官的数量;(3)符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要求。①邹碧华:《审判事务的分类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探讨》,《法律适用》2002年12期。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程序缓慢、司法效率不高,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使得司法公信低迷不彰。

3.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本土化

比较法上的经验为我国选择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提供更多的路径,但应注意的是,各国具有不同的司法运行环境,正所谓“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吸收和借鉴的同时,应注重构建与我国司法环境相适应的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

(二)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功能定位

1.审判辅助事务权应服从于审判权

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应以审判权为中心,法官作为审判主体,应以法官为中心。审判辅助事务权应协力审判权的行使与运作,应处于辅助地位,服从于审判权。

2.审判辅助事务权应制约审判权

审判辅助事务权与审判权两者权利制衡,互相监督。在权利分配上体现制约功能:审判事务权只能由辅助人员行使,法官仅行使审判权。在制度设置上也体现制约功能:庭前准备程序的建立,设置了防止审判法官与当事人私下接触的屏障。②孙海龙、高翔:《审判事务管理权的回归》,《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9期。

五、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构建

从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对象(审判辅助事务)、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主体(审判辅助人员)和审判辅助事务在程序上管理三个维度构建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

(一)二元体系:一般性司法辅助事务和专业性司法辅助事务的区分

严格区分审判事务和辅助事务,实则是将法院内部的审判功能和辅助审判功能分配给两个截然不同部门和人员去承担。在区分审判事务和辅助事务的框架下,再对辅助事务进行细致区分。辅助事务大致可分为一般性司法辅助事务和专业性司法辅助事务两种类型:(见图5)(1)所谓专业性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是指“需要经过特殊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方可完成的事务,如裁判文书起草、庭审中的专业辅助事务”。①邹碧华:《审判事务的分类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探讨》,《法律适用》2002年12期。再将一般性司法辅助事务分为:排期类、案件移送类、发送材料类、庭审记录类、卷宗归档类等。根据两种事务的不同特性,分配不同辅助人员承担,达到辅助人员资源的优化配置。一些辅助事务,如文印、裁判文书的上网,甚至得以服务外包的形式从辅助事务中剥离。(2)所谓一般性司法辅助事务,是指除专业性辅助事务之外,辅助审判的各类司法辅助事务,这类事务的处理不需要经过特殊的法律专业训练,如庭审记录。

图5 审判辅助事务的分类

构建此种二元区分模式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根据辅助事务的不同特点和类型,将其分配给不同辅助人员承担,专业性辅助事务由法官助理承担,一般性辅助事务由各类书记员承担,从而达到辅助人员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人员的配比和分类管理:构建以法官为主导的人员配置模式

《法官法》要求按照专业标准和职业分工,划分法官、书记员、执行官、法警和行政管理人员等几种不同角色。于此,从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两个维度进行划分和分类管理。

1.法官层面:法官类型的划分

法官可区分为三类,第一为攻坚型法官,主要由专业技能强、理论功底好的法官担任;第二为经验型法官,由资历深、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第三为速裁型法官,由年轻、刚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担任。在分案阶段,根据法官类型的不同,有针对性进行分案。此外,根据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助理审判员已经名存实亡。

2.辅助人员层面:辅助人员的划分

(1)法官助理

明确法官助理的职权。法官助理不享有实体性权利,只是协助法官完成与审判事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事务,又可依据法官的授权调度书记员的工作,可谓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在于承担上述的专业性辅助事务,具体而言,案件审理前,将准备案件摘要、罗列争议点、查明本院是否有类似的案件、草拟法律文书等(见表1)。法官助理不负责法庭庭审记录工作,也不从事具体的行政性事务。法官助理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官从繁重的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减少庭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

表1 法官助理的分类及其职责

(2)书记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书记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可将书记员做如下改革:(1)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的管理体系。成立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隶属于书记官办公室管理。根据各部门需要,统一分配书记员工作,避免书记员“忙闲不一”、“苦乐不均”。(2)对书记员分类管理、实现专业化。书记员工作在于移送卷宗、通知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作庭审笔录、印发和送发裁判文书、归档等(见表2)。各类书记员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缩短案件在每个流程上的周期,从而提高案件在程序上流动性。(3)实现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对书记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实现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行以审判资源效能优化为目的的效能型管理模式,将考核制度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多管齐下。

表2 书记员类型及职责

3.法官与辅助人员的配比

根据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案件性质不同,配置不同的审判组合模式。以民事审判为例,普通程序数量化为3∶N(法官助理)∶N(速录员、归档员和其他人员);简易程序则数量化为1∶N∶N。其中N数量如何确定,则根据案件难度(简单案件、中难度案件和复杂案件)而配以不同的数量。

(三)诉讼流程管理:辅助事务和辅助人员在流程上的流量分配

“程序是实体之母”,程序在审判事务管理中处于枢纽地位。将案件的实体审判权与流程控制权分立,形成分权制衡的格局。在诉讼流程上区分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具体再分为收案、送达、排期、庭审、宣判、执行、结案、归档等阶段,实行分段管理。本文仅讨论庭前阶段辅助事务和辅助人员的流量分配(见图6)。

1.立案阶段:案件流量的控制

在立案阶段,充分发挥调解、和解等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的优势,对立法流量进行控制,使得能由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处理的案件,阻挡在诉讼程序之外,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去应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2.分案阶段:案件分类和评价机制的建立

(1)设置案件难度系数

以1~10为区间对案件难度系统进行评判,1~3区间为简单案件,4~6区间为中难度案件,7~10为复杂案件。评判标准可参照近年来法院各类型案件的平均审限、服判率、调撤率、改判率和发回率等。

(2)案件分配:以案件难度和法官工作量为基础

在前述法官分类的基础上,以繁简分流为理念,在分案阶段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及法官的工作量配置不同审判组织单元模式:低难度案件,配备速裁型法官;中难度案件,配备经验型法官;高难度案件,配备攻坚型法官。在工作产出和总体评价上,应体现法官的差别化劳动,将案件难易度评量纳入法院考评之中。此外,此种分案模式避免人工随意分案,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承办“人情案”、“关系案”。

3.庭前准备阶段:程序价值的充分发挥

(1)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定位

庭前准备程序应定位为固定证据和整理争议的程序。在庭前准备阶段,充分利用其程序价值,完成如下目标:1)整理争议的焦点,排除无争议的事实;2)交换并固定证据,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的攻击与防御建立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3)案件进入庭审的筛选功能。确认案件是否已经具备庭审条件,能庭前通过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处理的案件,将不进入庭审程序。①吴泽勇:《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正当化》,《法学》2005年第1期。

(2)谁负责庭前准备程序:法官的“隔离”与“介入”

第一种模式:设立专门小组负责。如山东济宁市法院在立法庭下设立立案审查组、庭前准备组、案件评查组、信访复查组和综合指导组,其中庭前准备组负责庭前准备工作。第二种模式:由审判庭的助理法官或法官助理负责。如青岛市中级法院,法官分为主审法官和助理法官,助理法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又如北京房山区法院设置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②同注①。

第一种模式,法官完全隔离于庭前准备程序之外,不利于案件的开展。第二种模式,法官助理仍要在审理案件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庭前准备工作,法官在一定程序上可以介入。一方面,审理案件法官不参与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先定后审”,另一方面,也提供法官介入指导的可能性,有助于诉讼效率提高。但法官的“隔离”与“介入”如何把握,有待进一步研究。国外普遍选择法官助理人员协助法官进行审前准备工作,我国也可以由法官助理进行审前准备,司法实践亦存在此种操作模式。

图6 诉讼程序上案件流量的疏导

(四)建立专业归口的辅助人员分配与流动机制

目前法院缺乏人才流动机制,人才分配与流动主要通过组织调动来实现,对辅助人员的管理亦是如此。根据辅助人员的特性和专长的不同,建立专业归口的人才分配与流动机制有助于不同辅助人员从事其专长的辅助事务工作,促进辅助人员资源的合理利用。

畅通司法辅助人员进入和退出机制。司法辅助人员作为法官储备蓄水池,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充满流动性的活水,应畅通其进出渠道。将优秀、理论功底好的书记员通过选拔考试、测评等一系列选拔机制,按一定比例晋升法官助理。以此推之,将优秀法官助理按比例选拔为法官。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

(五)审判辅助事务的动态监督管理

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如下:(1)用企业管理方式来管理审判过程,每一道工序的设置、技术与包装均应符合严格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评估体系,实现事前防范、事中动态监督、事后检查。(2)根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特性,进行年度评制度,统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作为评价审判单元组织工作效率的标准之一。(3)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优化辅助人员配置的依据。

1.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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