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保卫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源考

2016-01-07 09:34
军事历史 2016年4期
关键词:方针保卫工作分子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反动派顽固坚持独裁、内战的反动政策,妄图霸占抗战胜利果实。为达反动目的,国民党派遣大批特务潜入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内部,大肆进行爆炸、投毒、暗杀、策反等破坏活动,企图瓦解革命军队,以策应国民党对解放区的军事行动。我军保卫工作在党中央、中央军委和各级党委、政治机关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即以“九条方针”为核心的防奸反特基本路线,“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基本方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政策,积极适应形势任务变化,有效防范和打击了敌特分子的破坏活动,为建立和巩固解放区人民政权,保证部队纯洁巩固,保卫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保卫工作坚持的这些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却并非解放战争时期所独创,而是在长期革命实践中逐步发展而来的。

一、以“九条方针”为核心的防奸反特基本路线

解放战争时期,防奸反特工作继续延续了抗日战争时期确立的防奸工作路线,即以“九条方针”为核心的防奸基本路线。

1942年至1944年,中共中央在全党全军开展了整风审干运动。期间,由于负责审干工作的中央社会部部长康生,对敌情作了错误的估计,犯了扩大化的错误,导致在延安党政军群一些机关、学校、团体出现了一些“逼供信”和“假坦白”现象。针对这些现象,毛泽东在1943年7月1日给康生的信中提出了防奸工作的路线问题。他指出:“防奸工作的两条路线。正确路线是:‘首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错误路线是:‘逼、供、信’。我们应该执行正确路线,反对错误路线。”*《毛泽东文集》,第3卷,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其中正确路线包括的九个方面,后被概括为指导整风审干运动的“九条方针”。1943年7月30日,毛泽东在给彭德怀的指示信《关于审干的九条方针和在敌后的八项政策》中就明确使用了这一称谓,并强调“必须拿这种实事求是的方针去和内战时期曾经损害过党的主观主义方针完全区别开来”*《毛泽东文集》,第3卷,52页。。

1943年8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进一步对九条方针的由来及其深刻含义中作了详尽说明,指出:“特务是一个世界性群众性问题,不认识此点,就不能采取正确方针。”“这一次我党在整风中审查干部,并准备进一步审查一切人员,不称为肃反,不采取将一切特务分子及可疑分子均交保卫机关处理的方针,而采取首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的方针,就是因为这是一个群众性的问题。”对于方针的性质,指出“首长负责的整个方针,是和内战时期曾经在许多地方犯过的错误的肃反方针根本对立的。”*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0册,53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强调要坚决反对采取“审讯人对特务分子及可疑分子采用肉刑,变相肉刑及其他威逼办法;然后被审人随意乱供,诬陷好人;然后审讯人及负责人不加思索地相信这种绝对不可靠的供词,乱捉乱打乱杀”这种“完全主观主义的”“逼供信”的错误方针与方法。更指出“这种错误思想的余毒,在许多干部中,特别是在保卫工作干部中,至今还是严重地保存着,只有采取上述首长负责的整个方针,才有充分可能肃清这种主观主义的错误思想,而使这次审查干部乃至审查一切人员,达到最妥善最彻底之目的。”*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0册,532页。为使方针能正确贯彻执行,该决定还对方针作了逐条阐释。

不难看出,“九条方针”的基本点就是坚持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以“九条方针”为核心的防奸工作路线,其实质就是坚持群众工作路线,坚持锄奸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结合。正如1943年9月18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锄奸的群众路线给邓小平的指示》中指出的:“你们采取群众的锄奸路线,进行反特务斗争,这是正确的。延安以经验证明,广大群众的反奸大会,是反对特务、教育群众最好方式。这种方式与首长负责、调查研究、个别解决的精细工作密切的结合起来,普遍的运用到各个地方去。”*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0页,577页。这一路线的深入贯彻实施,确保了防奸反特的正确方向,把党的锄奸保卫工作提到了一个崭新的水平。

解放战争时期,保卫工作坚持以“九条方针”为核心的群众工作路线,有效震慑、防范和打击了敌特奸匪的阴谋破坏活动,为革命取得最终胜利奠定了安全保障。一方面教育和发动群众认清形势,揭露国民党特务机关的阴谋,建立防特保密防线,防范和打击特务分子的破坏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反奸防匪工作。在新老解放区,许多地方以区、村为单位建立了反奸防匪委员会,以区(村)长、公安员、调解员、民兵队长、农救会主任组成,任务是本区、村的反奸防匪工作。动员群众订立村民誓约,发挥反奸防匪的积极性;组织积极分子建立清查小组,清查登记返乡的伪军、警、宪、特及逃亡地主;动员特务土匪分子的家属向匪特进行劝告争取工作,号召匪特向人民政府悔过自新;强化解放区的治安管理,发动群众在各路口、交通要道建立路卡、路哨,站岗放哨,盘查过往行人,实行夜间巡逻和路条制度。另一方面,在部队内部开展侦察工作、审查清理工作,特别是在对解放区青年、民兵,被俘国民党官兵,被俘归来人员的审查清理工作中,注重坚持群众工作路线收到了良好效果。与此同时,基层保卫工作也注重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作用,加强防特保密和战场纪律教育,加强人员政治审查,注意了解驻地周围敌情社情,有力促进了部队的安全稳定。

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基本方针

正确贯彻严肃与谨慎相结合这一方针,就是要严格区分并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充分发挥保卫部门打击敌人、保护群众,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保卫工作方针,是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的。他指出:“关于对待暗藏的民族破坏分子的问题,必须提起大家的注意。因为公开的敌人,公开的民族破坏分子,容易识别,也容易处置;暗藏的敌人,暗藏的民族破坏分子,就不容易识别,也就不容易处置。因此,对于这后一种人必须采取严肃态度,而在处理时又要采取谨慎态度。”*《毛泽东选集》,第3卷,10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其实,毛泽东关于保卫工作要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思想,形成于遵义会议之后。1935年10月中央主力红军抵达陕北后,毛泽东针对西北革命根据地创建人之一的刘志丹在肃反中被捕一事,在中央政治局常务会上就提出“要刀下留人,停止捕人”,并指示西北政治保卫局局长王首道立即到瓦窑堡调查肃反情况,指出:“杀人不能像割韭菜那样,韭菜割了还可以长出来,人头落地就长不拢了。如果我们杀错了人,杀了革命同志,那就是犯罪的行为。大家切记住这一点,要慎重,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郝在今:《中共情报、保卫工作纪实》,22~23页,北京,金城出版社,2010。

抗日战争时期,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思想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在锄奸工作的具体运用中日臻成熟。1939年,毛泽东、王稼祥、谭政、吴溉之颁布的《关于锄奸工作的训令》中明确指出:“关于嫌疑分子的处理,应持特别慎重的态度,避免简单化、扩大化。有证据的汉奸、托匪、叛徒应当拘捕。没有显著破坏行为的打入我军的国民党员,应当欢送出我军,而不要拘捕为宜。”*总政治部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保卫工作》,326页,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6。1940年7月11日,总政治部颁布《关于目前锄奸政策的指示》,指出:“我军锄奸工作,既不应放松一个奸细,又不应诬陷一个革命同志。因此,在锄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无人证、物证、事证者,不应捕人、不应杀人的原则。”*总政治部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保卫工作》,354页。1940年9月1日,中央社会部发布《关于锄奸政策与锄奸工作的指示》,又特别强调:“真正的提高革命警惕性,反对锄奸工作的扩大化。因此要反对无证据无法律的乱捕乱杀,反对严刑逼供,虐待犯人。要以革命的法治精神,客观的慎重态度,依靠侦察,根据证据,废止刑讯,依靠政治。应经常记好这个原则‘不放过一个敌探,不错办一个好人’”。*总政治部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保卫工作》,355页。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党内指示《论政策》中明确提及:“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对敌军、伪军、反共军的俘虏,除为群众所痛恶、非杀不可而又经过上级批准的以外,应一律采取释放的政策。”*《毛泽东选集》,第2卷,767页。

1943年,中共中央发起整风运动。为及时纠正审查工作中指导思想上的错误,1944年2月26日《毛泽东、康生关于反对特务如麻的错误给各地的指示》明文指出:“绝不要夸大敌人的力量,不要把一切从敌区及国民党区来的学生、知识分子、军人、文化人、技术工作人员等等,一切犯过错误的半条心的人,一切坦白分子及逮捕了的犯人,都看成是特务分子;不可将一切敌后或大后方党的组织左倾革命团体,都看成是红旗政策的特(务)组织。” “在坦白运动中,要不断教育干部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搜集真凭实据,不要轻信口供,使所有干部懂得没有调查研究,没有真凭实据,要判别一个人是非轻重是很困难的。”*总政治部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保卫工作》,481页。

解放战争时期,针对国民党特务人员的多方潜伏和疯狂破坏,军队保卫部门及地方公安机关认真执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既严肃坚决地肃清了一切暗藏的敌人,不放过敌特分子;又力求谨慎,打得稳、打得准,不草率、不搞扩大化、不冤枉好人、不伤害群众,有效防止了对敌斗争中“左”的或右的两种倾向,对准确打击敌人、纯洁巩固部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政策

惩办与宽大政策的主要内容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保卫工作“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最早是毛泽东在1940年12月25日的党内指示《论政策》中提出的。他在文中指出:“关于锄奸政策。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其中被迫参加、多少带有革命性的分子,应大批地争取为我军服务,其他则一律释放;如其再来,则再捉再放;不加侮辱,不搜财物……,一律以诚恳和气的态度对待之。不论他们如何反动,均取这种政策。这对于孤立反动营垒,是非常有效的。对于叛徒,除罪大恶极者外,在其不继续反共的条件下,予以自新之路;如能回头革命,还可予以接待,但不准重新入党。不要将国民党一般情报人员和日探汉奸混为一谈,应将二者分清性质,分别处理。”*《毛泽东选集》,第2卷,767页。至此,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锄奸政策被明确提出。

1942年11月6日,中共中央根据各抗日根据地执行宽大政策中出些的某些偏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对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进行了解释说明,强调指出:“各抗日根据地发布的施政纲领或其他文件,曾宣布对敌人、汉奸及其他一切破坏分子等,在被俘被捕后,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予以自新之路。这里是指示了镇压和宽大两个政策,并非片面地只有一个宽大政策。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是除外于宽大政策的,这就是镇压政策。……凡属破坏抗日政府、抗日军队、抗日人民、抗日政党的利益者,都是破坏民族利益的分子,对于此类破坏分子如不采取坚决镇压政策,即无异帮助敌人。……凡在此类分子的行为上已经证明是坚决破坏民族利益者,即应依法严惩,绝对不应放任。只有那些真正表示改悔者,才应采取宽大政策。而对于一切曾有破坏行为,但是真正表示改悔、确有证据者,我们则必须采取宽大政策。……在实施时,又必须区分首要分子和胁从分子。……我们在惩治破坏分子时,主要的应是惩治那些首要分子,其次才是惩治那些胁从分子。同时,我们的宽大政策,主要的是施于胁从分子,其次才是施于首要分子。”*总政治部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保卫工作》,415页。

解放战争时期,由于斗争的对象转向国民党反动势力。这一时期,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内容上逐渐变得具体化,其基本涵义得到进一步完善。毛泽东同志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除了可以和应当惩办那些为广大人民所痛恨的查有实据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必须实行对一切人的宽大政策,禁止任何的乱打乱杀。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在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宣告:“本军对于蒋方人员,并不一概排斥,而是采取分别对待的方针。这就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毛泽东选集》,第4卷,1238页。对国民党党、政、军、警、特人员的处理,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奖的政策。

发展了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同国民党反动派的斗争中得到了积极贯彻,对于快速分化瓦解敌人营垒,肃清国民党反动势力,起到了积极影响。如,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布公告明确指出: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属国民党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国大”代表,立法、监察委员,参议员,警察人员,区镇乡保甲人员,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责成上述人员各安职守,服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命令,负责保护各机关资财、档案等,听候接收处理。这些人员中,凡有一技之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人民政府准予分别录用。如有乘机破坏,偷盗,舞弊,携带公款、公物、档案潜逃,或拒不交代者,则须予以惩办。*毛泽东、朱德:《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毛泽东选集》,第4卷,1458页。这一政策的广泛实施,为争取解放战争迅速胜利、迅速稳定全国局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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