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金融专门化审判效率的对策分析
——以金融消费者调查问卷为样本

2016-02-01 10:04朱璧禧
中国林业经济 2016年2期
关键词:案由审判纠纷

朱璧禧

(广东金融学院,广州 510521)

改革实践

提高我国金融专门化审判效率的对策分析
——以金融消费者调查问卷为样本

朱璧禧

(广东金融学院,广州 510521)

在金融专门化审判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对专业化诉讼的培养、对公正的追求不能舍弃效率。以金融消费者调查问卷为基础,以金融消费者的为切入点,从而深入分析如何提高金融专门化审判的效率。

金融消费者;金融纠纷;诉讼效率

1 金融专门化审判的现存问题

当前金融专门化存在的问题,以B市为例进行分析。近两年来,B市各区经济发展重点不同,金融业发展情况不均衡,导致各区管辖法院收案数量、收案类型存在巨大差异,致使各基层法院对金融类纠纷(银行类、保险类)的审判经验不同,专业化审判的水平也有了差距。业务上的生疏与审结经验的缺乏,致使金融类纠纷的审结效率出现了差异。

此外,在B市的案件案由统计数据中,不仅出现被删减的案由外,还出现划分案由有误的情况。例如对由于道路安全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和相关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1]。在B市的判决文书中可发现,有部分出现了划分案由有误的情况。立案案由的失误,不仅不利于发生纠纷的双方主体责任的重新划分、赔偿标准的确定与判决中标的金额的认定,更对金融专门化的判决结果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对效率具有明显的阻碍作用。

还有,无论是银行类还是保险类纠纷,适用普通程序超期的情况更为明显,在数字上超过200天,而适用简易程序超期的情况相对轻微。同时,银行类纠纷的超期比例达到23.5%,比保险类纠纷的超期情况严重。超期审结意味着案件纠纷的原告需要付出额外的时间成本和追偿损失。那么就纠纷个案来说,已无效率可言。

2 金融消费者态度与金融纠纷解决的效率

除了上述因素外,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纠纷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对金融纠纷的认知、对专门化审判的理解、对金融审判庭的看法,对纠纷个案的效率有着直接的影响。多样化的金融商品和服务在丰富金融消费者选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影响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2]。为此,透过金融消费者的角度分析现实情况,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对金融专门化审判的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笔者针对金融纠纷案由、主要的实体内容等方面的争议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回收640份,全部为有效问卷。

2.1问卷基本情况

虽然学界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有一定共识,即金融消费是消费的一种形式,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一种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但是在实际的受访人群中,38.66%受访者不认同自己是金融消费者。

为此,以“是否认同自身是金融消费者”的回答(是/否)为自变量X,其他因素为因变量Y进行分析可知:双方在遇到纠纷时选择的解决方式即选择的思维基本是一致的。在损失金额的承受能力上面相近,对保险的认知程度、理解水平相仿,对消费者遇到金融纠纷时维权困难的原因分析基本一致。可见双方在选择上并没有太多的差异,对“金融消费者”这一观念无论承认与否,大家做出的选择都非常接近。

2.2整体情况分析

从整体上看,受访者普遍有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经历,其中以银行储蓄服务和人身保险合同的比例最大。但受访人群在购买保险类产品或服务时,并非都清晰“保险”的概念。其中,认为“投保即全包”的人群占据21.25%的比例。而由于样本中,大学生、普通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比例较大,他们的受教育程度较高,对保险的认知会更加理性、客观。所以接近实际情况的比例会大于21.25%,也就是说在5个人中,至少有1~2个人认为“投保即全包”,这样的认知偏差将不利于透过金融专门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当自身的金融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受访者都会选择“与金融机构协商索赔”、“向相关协会投诉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到一半的受访者选择“向法院申请诉讼”。可见认知上面的偏差,并未导致人们一味地透过诉讼解决问题。受访者普遍选择透过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问题,以投诉、仲裁、诉讼的形式作为辅助。由此可知,发生金融纠纷时,人们的处理方式是相对冷静和理性的。

结合统计数据,在购买比例并不高的保险类产品或服务不幸出现纠纷时,消费者仍会选择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相反,购买比例相对较高的信用卡服务,在发生信用卡纠纷时,不到一半的消费者会选择诉讼途径解决。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理智选择,大部分是在损失不超过5万元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可见,普通消费者的抗风险能力并不高,对于在非经常性购买的金融产品或非经常性使用的金融服务中遇到的问题,首要解决途径还是诉讼。这也就意味着,金融审判庭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会越来越高,纠纷的实际情况也会越来越复杂。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情况。关于维权困难的原因,超过六成的受访者认为,是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理纠纷的专门机构效率低下所致。

3 基于金融消费者的建议

3.1金融审判庭要明确频发的金融纠纷,加快熟悉审判业务

问卷结果显示,信用卡和银行储蓄存款业务占的比例普遍较高,人身保险业务比财产保险业务更加广泛,银行信贷业务则为在职人士的“必备”业务。受访人群在遇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选择诉讼的比例都比较高。那么,金融审判庭对于金融纠纷的“高发区”,应该有更专业、更熟练的审判流程,减少因业务不熟悉而带来的不便。

3.2管辖法院要熟悉区内诉讼群体特点,减少程序方面的时间损耗

问卷结果显示,农民群体高度一致地选择诉讼。此外,金融职业人员对协商和投诉、仲裁的选择是不相上下的。公务员或军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群体对诉讼的选择高于投诉、仲裁,大学生、普通企事业单位人员群体则相反。这也充分说明了各群体侧重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还是有所不同的。

然而,金融纠纷的诉讼主体虽多种多样,但其诉求万变不离其中。如果审判庭能够在定纷止争的同时,根据职业群体的不同,合理安排、协调开庭前后的流程与时间,减少庭审前后由于职业原因带来的不必要时间损耗。

3.3业界要有效规范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普及合理的金融消费常识

在纠纷出现原因的分析中,各职业群体的态度基本一致。这充分说明了,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并没有直接影响发生纠纷后金融消费者的第一反应。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看,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就是导致纠纷的直接原因。这一结果一方面证明了当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不规范的情况较为普遍,需要大力整顿。另一方面也说明,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合理认知是影响他们正常解决金融纠纷的主观原因。对此,应普及金融法治理念,形成理性、客观的金融消费氛围。

[1]孙佑海,吴兆祥,黄建中.2011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9):28-34.

[2]曲一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责任编辑:路实]

Countermeasure Analysison Im 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Specialized Trial in China——A sampleof FinancialConsumer Survey

ZHU Bi-xi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1,China)

In the course of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specialized trial,the cultivation of professional litigation and the pursuit of justice can't abandon the efficiency.Based on the financial consumer survey questionnaire,this paper takes the financial consumer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analyzes how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specialized trial.

financial consumers;financialdisputes;litigation efficiency

F832

A

1673-5919(2016)02-0027-02

10.13691/j.cnki.cn23-1539/f.2016.02.008

2016-02-20

2014年广东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201411540025)

朱璧禧(1993-),女,广东顺德人,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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