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高校学生学术诚信监管及教育体系比较研究

2016-03-15 21:48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诚信教育高等学校

王 丹

(武汉大学 研究生工作部,湖北 武汉 430072)



中外高校学生学术诚信监管及教育体系比较研究

王丹

(武汉大学研究生工作部,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我国高等学校学术诚信监管和教育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大学生学术诚信监管与教育乏力。比较研究中外高校在学术诚信管理制度、监管机构、教育方式、教育主体、教育权责等方面的异同,审视我国高校学生学术诚信监管及教育体系存在的缺乏权威性、缺乏可操作性、权责不清等问题。以期为相关工作改进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诚信;诚信监管;诚信教育

近1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在校大学生规模不断扩大,随之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大学生在学术诚信与学术规范方面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日渐突出,已成为目前各高校学生教育培养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教育部早在2009年3月19日就下发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列出高等学校必须严肃处理的7种学术不端行为有:(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1]诚然,国内高校为加强学生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做了很多努力,很多高校相继出台了加强学生学术规范的纲领性文件,处理了一些学术失范的教师和学生,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学生学术诚信监管乏力,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的效果不甚理想,长效机制还未健全。

造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很多,其中,高校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重视不够、管理手段不多是导致学生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高校为了加快自身发展,过分重视学校的评估升级、硬件更新,严重忽视了对学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再加上部分学生本身缺乏道德自律,急功近利,学风浮躁,不思进取,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盛行,由此也使大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相较之下,国外高校更为注重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在学术诚信监管及教育体系方面比较成熟,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我们学习借鉴。有鉴于此,对比中外高校在学术诚信监管及教育体系方面的差异,可给我国高校学术诚信监管及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启示。

一、学术诚信监管制度比较

(一)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制度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外高校都建立了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制度。如美国杜克大学《学术研究政策》、斯坦福大学《研究政策手册》、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件》《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复旦大学《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等,但是中外高校在制度制定依据的权威性、制度的完备程度以及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21世纪以来,国外大多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制度,包括国家、科研机构和高校三个层面。2000年12月6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关于不正当研究行为的联邦政策》。这项政策在美国关于学术规范建设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和较高的地位。对“不正当研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定义,明确研究机构对研究过程共同承担责任,是联邦机构的行政行为。2010年12月17日,白宫发布了奥巴马政府的科研诚信政策指南,规定各机构要形成确保科研诚信文化的政策,加强政府研究的事实可信度和认知可信度,促进符合隐私权和分级标准的科技信息的自由流动,并确定将科技信息向公众发布的原则。[2]

2005年,日本学术会议发表了《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并于次年公布了《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2006年日本综合科技会议公布了《关于切实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文部科学省颁布了《日本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导方针》。[3]通过一系列行为规范的颁行,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受理、调查、认定以及处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学术诚信纳入制度化管理体系之中。

2006年,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国家健康和医学研究理事会以及校长委员会共同发布了《澳大利亚负责任科研行为规范》[3],对科研不端做了明确定义,并制定了科研不端的处理程序。2008年,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发布了《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对进行学术研究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详细阐述。2009年,英国研究理事会颁布了《关于良好研究行为管理的政策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了明确区分,并对整个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遵循的流程做了周详的布置。

国外高校在制定适用于本校的学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诚信的有关制度时,制定依据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全国性的官方专业机构颁布的制度。这些国家层面的制度内容相当完备,如美国政府发布的《关于不正当研究行为的联邦政策》中就涵盖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责任机构、工作流程、后勤保障等各方面的内容。有了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各高校再根据本校的特点制定适应本校实际的校级政策,作为对国家层面相关制度的补充,加强了操作性和针对性。如乔治·华盛顿大学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其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相关人员的责任与权利、处理不端行为的程序、对调查结果的处理等都进行了明确,使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有章可循,同时也对学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方面相关政策的出台比较晚。最早可追溯到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2002年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此后,数年间,国家有关部委、科研院所纷纷出台相关的决定、意见。中国科协在2007年发布了《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09年中国科学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2009年3月教育部发出《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在高校层面,最早制定有关规定的是北京大学。2002年3月,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此后,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国内多所高校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与办法。

综观我国关于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的制度,一是国家层面的少,而且局限性比较大,如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包括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本要求和6条具体措施,通篇没有涉及机构、程序等方面的详细内容;二是以国家有关部委、科研院所的意见、条例为主,不具有法律效力,约束作用有限;三是各校的规章制度,大多涉及适用对象、性质界定、制度和机构保障、调查处理等几个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某985高校制定的《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共10条。第一条和第二条,主要是阐述本规范制定的意义、适用对象。第三条列举了研究生应该遵循的学术道德规范有哪些,共5种。第四条列举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有哪些,共7种。第五条至第七条,阐述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以后,学生和教师应该承担的责任。第八条阐述了大致的处理流程,即“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负责相关鉴定工作,提出鉴定意见。当事人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诉。”第九条和第十条是解释机构和施行时间。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出现后的举报、查处等关键性的信息没有在文中明确出来,全部用“学校”“学校有关部门或机构”一带而过。而这并非个别现象,像上文列举的类似制度在中国高校中普遍存在。没有明确责任的主体和具体的工作程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可想而知,对学生的威慑作用也大大减弱。

(二)学术研究的标准化

标准化建设是提升学术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通过严格的学术研究标准的制定,才能使广大研究者有章可循。中外政府、相关学术机构和高校对学术研究的标准化都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些成果,比如说美国有《MLA文体手册和出版指南》及《芝加哥手册——写作、编辑和出版指南》,我国有《文献主题标引规则》《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等,但是在标准化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方面,中外高校存在一些差异。

在美国文科学术出版领域中,引领学术论著和文章体例潮流的“三巨头”分别是《美国心理协会写作手册》《MLA文体手册和出版指南》及《芝加哥手册——写作、编辑和出版指南》。以上3部手册在引文的合法性和注释的规范性上都作出了严格要求。以《MLA文体手册和出版指南》为例,现代语言协会(MLA)推荐的文献注释文体包括了学术出版物,学术出版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学术写作基础,学术手稿的准备,学士、硕士论文以及博士论文的准备,文献、准备论文中被引用的作品名单,文献注释,缩写词等各大部分,内容囊括了文科学术文献写作的方方面面,正因为它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全面细致的标准,该手册成为美国的主要文体指南之一,而且该手册在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的使用也很普遍。此外,国外大学十分注意制定与其学术地位相适应的学术标准。如哈佛大学的WritingwithSources,每个哈佛学生一进校就会收到学校发给的这个小册子。这个册子主要是向学生介绍写文章时应遵循的规则和惯例。学生在拿到这个册子后,都被要求熟悉里面的内容,以尽量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

我国对于学术研究成果如期刊论文的标准化、规范化问题也十分重视。1975年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第一版,后历经5次修订,成为现在通用的《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委员会于1987年发布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7713-87);1987年我国还公布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该规则于2005进行了修订,新的规则编号为GB7714-2005;1992年公布了《科学技术期刊统排格式》(GB/T3179-92);2006年发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 B/T1-2006);2009年发布了《文献主题标引规则》(GB/T3860-2009)。以上文献从不同方面对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中的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作者简介、表格和插图、参考文献、注释、引文、章节层次标码都做了明确要求。[4-5]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对于我国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些规则与格式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全部落实,比如说期刊论文,各刊物对脚注和尾注的要求不统一,有些要求用脚注,如《中国法学》《民族研究》等,有些刊物要求用尾注,如《高等教育研究》《法学研究》等;对于摘要、关键词和英文摘要的有无要求也不同,如《中华文化》《中国道教》等,就不要求摘要和关键词,其他绝大部分期刊都有摘要和关键词。另外,对于序号的形式、标点的用法,各刊物的处理也不一致。编辑部对收录文章的格式标准的不统一也造成了学术研究成果标准化一定程度上的混乱。而相比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的状况稍好一些,但是各高校间也存在具体格式方面的细微差别。

客观地说,我国学术标准特别是国家标准的几个规则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而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普适性。但是我国各高校仍然需要以此为主要依据,结合本校的实际与学科实际自行拟定毕业论文格式,设计格式模板,这些关于毕业论文的标准和规范只限于在某个学校的内部施行,而其他发表于期刊和学术会议上的学术成果则遵循各期刊编辑部和组委会的标准,所以在学术标准化方面,如何建立全国统一的学术标准还有许多工作可以做。

由此可见,中外高校都有在国家层面或者行业层面的权威性的标准可供参考和借鉴,都会根据某个或某些权威标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适用于本校的学术标准。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标准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学术研究的标准化、规范化方面存在隐患,在标准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方面还有待加强。

二、学术诚信监管机构比较

中外都设立了负责学术诚信监管及教育的专门机构,负责特定范围内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诉、调查和处理。在国外,政府部门或学术机构中会有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保障学术诚信和规范学术行为。在我国,各高校也都有相应的部门负责学生的学术诚信和规范学生的学术行为。然而在机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处理的有效性方面,中外双方不管是在国家还是在高校层面都有较大差别。

在国外,相应的政府部门或学术机构会通过设立相关管理单位,以保障学术诚信和规范学术行为。美国、丹麦、挪威和波兰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官方管理机构,如美国专门设立了研究诚信办公室,其职责是调查和处理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普及研究诚信、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芬兰、英国、日本和韩国则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设立相应的管理单位[6],如2006年日本由文部科学省设立了不良研究行为特别委员会,丹麦设立了国家最权威的学术道德监督机构——学术不端委员会。这些单位或为政府机构设立,或为国家级的学术机构设立,从设立方的层次来看,具有在该国或该领域的最高权威性,而且这些管理单位都有较为健全的监督组织机构、高效的监督机制与规范独立的运作程序,能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保持中立透明,从而更有效地遏制和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这是国家层面的学术监管组织。从高校来说,各高校也都设立了学术诚信办公室或类似的机构。如美国的杜克大学有专门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会下辖4个管理机构,分别是学术政策委员会、不诚信行为审查办公室、学术诚信评审委员会、学术诚信专门委员会,这4个管理机构分别承担了学术诚信政策制定、审查、评审判断、处理等各项职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都是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从而保证了机构运转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另外,有些高校还有学生自治的学术诚信组织,如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委员会。这些学生的学术诚信组织参与学校关于学术诚信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根据章程开展学术诚信活动。

对比于国外政府和高校,目前,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尚无统一的权威机构专门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投诉、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管理大多由各高校或科研机构独立进行。高校大多在学校委员会下设立监督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小组,负责相关条例的监督和事件的调查、处理。然而,小组的成员都是由相关部门派出的人员根据需要临时组织起来的,没有专门的实体性的职能机构,如某高校设立学术道德审查小组,学术道德审查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科专家及法律顾问组成。根据个案的不同,还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国家层面或专业领域的权威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监督管理机构的缺失,使得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一般也局限于校内,集中在纪律处分上。因此,学术违规还只是违纪范畴的行为,没有上升到违法的范畴,究其原因是全社会尚未形成对无形知识产权在法律层面的保护意识。加之校级处理机构、工作组大多临时搭建,非独立运作,在处理学术违规时,往往倾向于学生从严、教师从宽,从而使得打击力度大打折扣。

三、学术诚信教育方式比较

中外高校都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学术诚信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双方都在课程设置中增加了关于学术道德与学术诚信教育的内容,或者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灌输学术道德与学术诚信的理念。同时中外高校也注重挖掘多种方式开展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如专题性教育活动、宣讲活动、报告会、借助于新媒体的教育活动。但是在课堂教学的教育形式、所占比重以及第二课堂教育采取的途径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早在1779年,美国高校就开始建立并执行以“荣誉制度”为核心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荣誉制度是一种通过学生宣誓和承诺保证本人在学习、考试以及学术活动中不说谎、不作弊、不造假、不剽窃的制度,以契约的形式约束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宾夕法尼亚大学从2000年10月开始,每年秋季开学都会举行“学术诚信周”活动,让每名大一新生在签署保证书的时候阅读该校的学术诚信条例。哈佛大学每一个学生入学时都会拿到一本《哈佛学习生活指南》,其中明确写道:“独立思想是美国学界的最高价值。美国高等教育体系以最严肃的态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据为己有——即所谓剽窃。每一个这样做的学生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直至被从大学驱逐出去”。“当你在准备任何类型的学术论文——包括口头发言稿、平时作业、考试论文等时,你必须明确地指出:你文章中有哪些观点是从别人的著作或任何形式的文字材料上移入或借鉴而来的”。[7]

此外,在国外高校中普遍开设有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教育的课程。1989年,由美国科学院、工程科学院、医学科学院联合科学、工程和公共政策委员会联合出版了《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经过不断修订,成为科研工作者了解学术道德与诚信的入门教科书,这门课程也成为许多美国高校的必修课。这门课程主要是提倡小组讨论、案例分析,每个案例安排一些问题,涉及科学中的价值观、利益冲突、实验技术和数据处理、发表和公开、荣誉分配、论文署名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不是只有一个正确答案,需要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因此学生的参与度很高,受益也比较大。此外,一些国家还会采用先进手段,防止学生在发表研究成果时出现违规行为。英国的皇家霍洛威学院有一个“电子扫描”系统,专门为防止学术剽窃而设。这个系统集合了大量的学术著作、文章和学位论文,在学生提交正式论文之前,其导师先将论文发给学校图书馆进行电子扫描比对,从而检查学生是否存在抄袭行为。导师在收到比对结果后会根据结果反映的问题教导学生进行后续的修改。高科技查重系统的运用,使学生不得不重视学术规范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了学术研究的水平和论文质量。

可见,西方高校从契约伦理[8]的角度,通过自由平等的个体之间订立契约,以完备的制度为保障,辅以课堂教学、有针对性的学生活动、先进的技术手段等,达到约束学术不端行为、倡导学术道德与学术诚信的目的。

我国高校则没有类似的“荣誉制度”,在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课堂教学一直是放在主渠道的地位,高校在开展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教育时也多借助于课程、宣讲、报告等形式,常见的就是开设通识课,如“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然而上课的方式比较单一,严肃有余,活泼不足,对学生实际接受效果关注得比较少;宣讲和报告的形式更是缺少师生互动,不能激发同学的参与热情,更不能促使学生思考和反省。由于高校缺乏充分的先导教育,预警机制也不健全,往往是在学生出现了学术不端行为以后,高校以此为反面教材,开展教育引导工作。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无益于学生的成长进步,起不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中外高校在课堂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依赖程度的不同造成双方在教育方式上的重大区别,中国高校将课堂教学放在首位,以课程为主,宣讲、报告、学生的活动为辅。优点在于教育集中,而且系统性较强;缺点就是课堂教学缺乏互动,不能有效促进学生参与和思考,受众的接受程度可能不高。西方高校以荣誉制度为基础,以学生的自我教育为主,也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作用,注意学生的参与,激发学生思考。优点是发挥了学生自我教育的作用,促进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缺点是对资源的消耗比较多,比如说对学生活动的投入。

四、学术诚信教育主体比较

中外高校都注重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对学生学术诚信监管及教育,如课堂教学、实习实践、调查研究、主题教育等,然而在对学生学术诚信教育的主体认知方面有较大区别。

美国高校更加注重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强调通过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等形式达到尊重科学道德、遵守学术规范的教育目的。如宾夕法尼亚大学每年开展“学术诚信周”活动,通过传单、标语及布告栏等形式宣传学术诚信;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开设了一门跨学科的“科学、技术与社会”课程[9],加深学生对学术诚信的认知。另外,在违反学术诚信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国外高校也提供机会让学生参与案件的调查听证,如俄亥俄州立大学成立了下属于校学术事务办公室的学术规范委员会,由教职员、研究生和本科生共同组成,鼓励学生参与到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中,从另外一个层面促进了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

我国高校往往强调在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教育方面学校的主体作用,如出台了哪些政策、有哪些举措、达到了怎样的效果,而将学生置于被教育者的地位,学生是被动地参与其中。2011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了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而只是将大学生作为受教育的对象,缺少对大学生参与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建设的实践。

五、学术诚信教育权责比较

在学生学术诚信教育方面,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尤其重要,它关系到整个监管及教育体系能否正常运行,中外高校对此都有深刻认知。如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规定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应维护学校正常的学术秩序,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维护学术的权威性,一旦发现有不良学术行为,任何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学术规范委员会报告。我国高校在具体的管理规定中,则会明确规定学生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老师应该做什么、学校有哪些职责等。但是两者在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差别显著。

国外高校普遍要求全体师生员工对不规范的学术行为进行监督,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学生有关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方面的注意事项,监督学生的学术行为。但是,如果导师没有发现学生的不良行为,学校也并不会对导师采取任何惩罚措施。这一做法既肯定了学生的完全自主权,也减轻了导师的压力。国外高校的做法确定了学术诚信监管和教育的主体是全校师生。权利属于全校师生,责任的首要承担者是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

我国高校学生学术诚信教育主体多为学校的职能部门,如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本科生院、教务部、研究生院等或者是校院两级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部分高校在制度中明文规定,学生如有不良学术行为,导师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如某师范大学规定:研究生导师对学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负有重要责任。发现研究生学风不正或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导师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主动纠正;若出现的问题与导师失职有关,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大学规定: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研究生在文中所负责部分,其导师负连带责任。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导师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督促导师加强对学生学术行为的管理和教育,但是如果因为学生的不良行为,导师也要相应地遭受惩罚,一来打击导师的工作积极性,二来影响师生关系,弊大于利。针对学生的不端学术行为,更为有效和长效的工作机制还是要靠制度和教育。权利扩大化和责任的无限制,只会破坏良好的学术氛围,影响校园的和谐环境。可见,在我国高校中,学术诚信监管与教育的主体是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权利的主体是学校,责任的主体首要的是违纪学生本人,其次是导师可能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的高校在学术诚信监管及教育体系方面与国外存在明显不同,甚至在较多方面呈现出一定的落后状态。尤其是近年来学术失信和学术造假问题频繁曝光,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当下国内在学术诚信规范建设和教育监管中存在的不足。有鉴于此,我们认为高校必须将学生学术诚信监管及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放到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审视目前的运行体系在建立、规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建立健全学术诚信监管机制,建立以加强高校学生学术诚信、提高学生学术道德素养为目标的高校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让学生在系统的知识和理论学习中培养诚信观念,树立诚信意识。在校内建立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类似机构,注重引导学生在参与学术诚信监管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加强对学生科研活动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学生学术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推进论文查重等鉴定软件的普及,增强监管工作透明度;全面加强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加大宣传,营造学术诚信氛围,不定期组织学术诚信教育的培训或讲座,运用新媒体推广学术规范教育;加快完善学术评价反馈机制,通过完善评价机制形成正确导向,引导科研人员力戒浮躁,集中精力于科学本身,专心致志于创新活动,造就一流的科研成果和科技人才;大力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充分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加强教师学术诚信素养,以自身学术诚信行为,引导学生学习效仿,培养其学术道德行为习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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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ANDY SHOWSTACK,骆佳骥.白宫发布科研诚信政策指南[J].国际地震动态,2011(3):5.

[3]胡剑.欧美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研究[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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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效英,李强,姚跃传,等.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借鉴与比较[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51-56.

(责任编辑:刘应竹)

收稿日期:2016-05-26;

修订日期:2016-06-27

作者简介:王丹(1979— ),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4476(2016)07-0078-06

Supervision & Education System for Academic Integrity in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Comparisons of China and Abroad

WANG Dan

(Department for Postgraduate,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The problem of academic integrity supervision and education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triking in Chinese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The academic integrity and education for college students are particularly weak. Thus,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ompare with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regulatory agencies,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s, education mode, education subject, education rights and liabilities for academic integrity at home and abroad, to examin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cademic integrity supervision and education systems such as authority lacking, non-operability, unclear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reference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some related work.

Key words: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Academic morality; Academic integrity; Integrity supervision; Integrity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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