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立法

2016-03-16 13:11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利益责任

罗 安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立法

罗安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16)

我国关于社会责任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很多不足,急需立法者完善。立法缺陷包括: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目的和规范任务不清晰;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含义没有通过立法进行界定;法律责任及对应救济措施的缺失;立法规定既原则、分散,又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建议包括: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目的和任务;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立法中应建立健全的利益相关者权利救济机制以及激励机制;明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操作性。

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立法目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不同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表述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学者柏文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1](P31)社会责任国际(SAI)把企业社会责任概括为:社会责任的概念不同于商业责任,它指的是除了为股东谋取利润、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承担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遵守商业道德、发展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社会责任。[2]而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为公司的股东盈利和赚钱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该最大限度地增加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这种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环境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等等。[3]笔者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就要承担起自身对社会的责任,因此,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尤其是公司)除了达到盈利的目的外,还应该为增强企业的社会竞争力、维护企业的信誉、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创造社会的整体财富、实现社会的整体发展而承担所有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1.对职工的责任

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对企业职工的责任包括:保证职工实现劳动保障法、劳动法上规定的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报酬取得权、劳动卫生安全保障权、休息休假的权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取得权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权,等等,[4]以及对企业职工承担起相关的道德义务。众所皆知,企业要正常运转,职工扮演着重要角色,现在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的职工来决定,离开了企业职工企业就不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胜利。而且,企业职工的智慧也是企业潜在的生产力,企业必须给予职工激励,给他们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才可能激发他们的潜能。同时,企业与企业职工密切相关,企业职工也成为了企业的风险承担者,只有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利益,才能使企业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2.对消费者的责任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关系,不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不能实现企业的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应包括:保障安全责任、保障产品质量责任、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提供产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责任、对消费者进行产品知识正确宣传和教育的责任,等等。[5](P149)

3.对债权人的责任

企业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也是企业社会责任中必不可缺的内容。具体包括:要求企业保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对债权人都要善意、不违反法律、没有过失的进行交易,诚信履行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这种责任就是企业对债权人应该履行的责任,也就是企业具有确保全体债权人的交易安全的责任,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对世性、一般性。

4.对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的责任

企业是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组织,应当承担回报社会的责任、积极履行对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所要承担的责任。企业对于这个责任的内容非常广泛,具体有向社会老、弱、病、残群体提供帮助,以及为教育提供帮助,等等。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已对各个领域进行了相应的立法,不同领域中的立法均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同样,在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过程中,也存在着成就与缺陷,为了更好地促进该领域的立法,我们首先应总结该领域的立法成就与缺失。

(一)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体现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许多发达国家已经逐渐进入法制化、社会化的进程中,在立法上也有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而我国,虽然还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系统立法,但立法机关经过多年的努力,已逐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规定为主、以单项强制立法为辅的现状。我国目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在2005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就将企业社会责任写到法条之中。而在2013年12月28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修改的《公司法》中也没有改变第五条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规定一直被视为是一项重大突破,这也使得《公司法》成为第一部在法律总则中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并成为了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高层如董事、经理等都有成为企业法人资格的权利,还规定了企业内部董事监督和表决制度,赋予监事会更多的权力,同时还规定了职工可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通过从公司内部入手,调整了公司内部的结构,平衡了公司内部的各项利益,使公司能更好地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以及为维护职工的利益提供保障。

2.单项立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

除了《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外,还有以下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单项立法: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了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直接表明立法者制定本法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构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进而表现出立法者努力在劳动者的权利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之间寻找平衡,最终实现双方和谐关系。

(2)《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即明确指出了食品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3)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有涉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指出了企业对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等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虽然还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但是也已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总之,我国立法者已经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了一定的重视,并且对一些企业的责任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对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开始细化和明文规定,在社会责任相关立法上取得了一定成就的同时,还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显示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不成熟性,立法者的任务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缺陷

1.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目的、规范任务不清晰

2013年最新制定的《公司法》中,其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目的和规范的任务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分析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它的主要意思包括:企业在进行日常的经营活动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要接受社会的监督。企业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但是对于企业所承担的社会道德义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有着很大的不解。道德与法律规范之间是密切相关、相互转换的,法律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道德底线。用法律明文的形式规定道德义务是属于一种法律化的道德规范,但是,就上文的规定而言,其根本上来说还是属于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一个比较抽象和宽泛的概念,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商业道德、社会公德”就断定道德规范已经转化成了法律法规。[6]法律中直接使用了商业道德、社会公德,并没有具体指出企业要具体遵守的道德规范是什么。同时,条文中只说了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并没有指出主体如何以及何时行使监督权。这就使得该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凸显了我国立法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认识的不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目的没有一个很清晰的认识,制定过程过于仓促。

2.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立法界定不明确

在上文论述中,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都有提及企业社会责任,但是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概念作出详细的解释,对它的内涵做出法律上的界定。对于社会责任内涵的解释也只停留在学者的论述以及非官方的声音中。这样就使立法者、执法者、企业、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在社会责任的具体实施中出现很大的误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难以形成统一的看法。

3.缺乏违反企业社会责任救济措施和奖励机制

最新制定的《公司法》以及其他的单行法中虽然都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却都存在一个问题:现有法律对于企业违反社会责任需要承受的制裁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导致了立法者所做的一切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都成为徒劳,没有对企业形成威慑力。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很多企业在出现质量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对企业违背社会责任所造成后果而买单的不是企业,而是国家,不经让人心寒。[7]对一个主体义务的规定,必须要有相应的救济措施,这也是相关主体能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的必要前提,也唯有如此,在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保证。仅从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企业在违背社会责任时对受害者应采取怎样的救济措施,使得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缺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奖励机制也是现有立法中的一大问题。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指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是却缺少用具体的措施来鼓励相关主体来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特别是缺少对企业、企业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等的奖励机制。这必然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4.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和分散,且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所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都只停留在原则性上,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措施,这让人看起来更像是立法者为了让法律看起来很全面而做的表面工作。综上可知,目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的规定。这样会使法官在面临有关的具体案例时出现概念不清、规定宽泛,导致法官不能做出较为公平的判决。如《公司法》中,其法条中只是在总则中提及公司的社会责任,并没有规定其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向谁承担社会责任、没有承担社会责任有怎样的后果、由谁来监督、信息是否披露等具体事项。[8]使得相关主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没有具体的依据。

三、对我国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建议

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中的得与失,我们要从已有的立法成就中汲取经验,在基本国情的基础上结合该领域中立法的缺陷,并针对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一)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目的和任务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立法者首先要正确定位立法的目的和任务,只有拥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和任务,才能统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规定,才能对具体的问题具有针对性。企业的社会责任性质是一种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于一身的混合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目的是要求企业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9]也就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国家、社会、环境的责任,从而最终达到使企业摆脱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束缚而使企业生产活动建立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10]比如,在《公司法》中,可将其首条规定中的公司的目的与任务改为“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债权人、消费者、普通居民、环境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样就明确了公司的目的和任务,一方面保护了公司成立是为了谋取股东的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兼顾了企业的社会性,使企业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统一起来。

(二)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面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性质界定模糊、内容不明确的立法现状,有必要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明确界定。根据本文第一部分讨论的内容可知,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与法律责任的结合,导致其同时具有强制性与提倡性,立法者在修订相关法律时要明确什么社会责任是企业强制履行的,什么责任是鼓励企业履行的。同时,在具体法律法规中可以专门修订一节法律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和性质。其中应包括:企业对职工的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的责任。并根据这四条的规定来具体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所应包括的内容。这样就可以使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有了参照标准,使不同的立法者、执法者、民众、企业主体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

(三)立法中应建立健全的利益相关者权利救济机制和奖励机制

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利益者受损害时难救济的情况,相关法律应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救济制度。具体的救济途径有很多,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法律上最常用的救济途径,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方式——诉讼制度。这种诉讼制度是一种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债权人、企业职工、消费者、或是国家机关、普通民众等相关利益主体,对于企业违反其社会责任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11]同时,这不是属于不告不理的诉讼案件,地方政府可以依职权向法院起诉违反社会责任的企业,而具体的地方法院也可以用明文的形式将其明示。地方政府公益诉讼在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立法者可以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并依据我国国情处理好此方面的争端,解决好相关利益者无处诉讼、无力诉讼等问题。同时,还可以在法律法规中详细列出其他救济方式,如协商、仲裁等,总之要全方位为相关利益者提供救济途径。

同时,对于企业履行具体的不同责任也要有不同的奖励机制来表彰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奖励制度可分为:对企业模范的遵守企业社会责任纪律的奖励和对作为模范的遵守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的一种法律后果形式。两种方式都是鼓励企业遵守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但也存在区别,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奖励的依据不同。前者适用企业团体、协会等制定的纪律,而后者适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5](P78)同时,也可以制定奖励制度来鼓励利益相关者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如在《公司法》中,就可以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职工参股的方式来参与公司经营,提高其积极性,当然,这种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较为完善的工会制度基础上。总之,目前现有的制度还不能迅速的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奖励机制,要循序渐进地建立奖励制度来引导企业对相关利益者的维护,调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明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操作性

面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形式化和分散化,在立法中应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可操作性,主要从以下方面来完善:

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笔者认为,立法者要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各项具体法律法规,最主要的是能够具体的履行程序,使企业在具体的实践中能够落实。在法规中要明细社会责任的履行主体、履行行为、履行结果、不履行的后果以及不可抗力的情况。尤其是要对行为和履行后果界定明确,使企业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履行自己的责任。

2.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方式有很多种,如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监督等。其中国家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要加强国家监督,就要在立法方面加强诸如工商局、环境保护局、质量安全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权,并且还要保障这些部门能够行使这些权利,同时,规定不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律后果。在社会监督中,可以提倡社会群众和网络媒体揭露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并对揭露信息者提供一定的奖励以提高其积极性。企业内部的监督主要由监事会或者由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来行使。针对现有《公司法》中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制度,立法者可以在《公司法》监事会职权内容中增加一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有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的权利,并对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整改,若企业没有按期整改,则有权向法院对其起诉。[11]

3.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为了盈利目的而损害其他主体利益。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要详细规定企业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披露的内容包括企业职工的福利状况、企业公益用款流向、产品安全质量情况、企业债务履行情况以及企业排污情况,等等。[12]披露的时间要公布于众,可以是年度,也可以是季度,等等。披露的方式可以是公司的网站、年度报告、公司公告栏等平台。同时,可以规定企业的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拥有监督的权力。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健康发展的基石,而企业社会责任所引起的重大影响将对现有法律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然而,我国现有的关于社会责任的立法还不完善,尚未形成体系,无法从法律层面有效地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关于社会责任立法的研究,吸收国际上的相关经验,从而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并配合现有的法律共同推进社会责任立法。

[1]Hownal Bowen.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M].1953.

[2]梁勇.产业结构升级背景下内蒙古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结构研究[J].现代市销,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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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J].东南学术,2013,(6).

[7]楼建波,甘培忠.企业社会责任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8]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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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倪莉莉,刘寒春.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思考[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7).

[11]钱跃文.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任立法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3.

[12]董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对策研究[J].东南学术,2013,(1).

责任编辑:魏乐娇

Social Responsibility Legislation for China’s Enterprises

LUO An

(Fuzhou University,Fuzhou 350116,China)

At the beginning period,the legisla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a has many shortcomings which need improvement. The main and stand duty of the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re unclear. The concept and meaning should be defined with legislation. There are not adequate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corresponding methods. The principles are not focus and feasible. Therefore,the goal and duty should be clarified. The meaning should be defined in a standard way with clear description of nature. The law should include relief mechanism and motivation mechanism. The laws should be made in detail and improve feasibility.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stakeholders;the legislative purpose;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2015-11-18

罗安(1991-),男,福建连城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1004—5856(2016)09—0076—05

D922.291.91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6.0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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