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得的讨论与思考

2016-03-23 22:36
关键词:平等正义

王 波



关于应得的讨论与思考

王波

摘要:应得关联着平等及正义。有关分配正义的研究,存在“应得”与“反应得”两种理论主张。这两种理论主张都表达了平等的价值,但它们各有侧重,或者侧重于以人的差异性为基础而形成的差异性平等;或者侧重于以人的同一性为基础而形成的同一性平等。关于应得的讨论,反映了人们对平等的追求和认识。理解平等的内涵需要兼顾人的差异性和同一性,只是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则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不利于人与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正义;平等;应得;人的差异性;人的同一性

应得,传统道德哲学将其看成是正义的核心。今天也有很多人认为正义就是某种应得,得其所应得,才是平等的、正义的。可是,当问及某人所应得的是什么时,往往便会陷入困惑。比如说聪明是他应得的吗,愚蠢是他应得的吗,优越的家庭条件是他应得的吗,天生残疾是他应得的吗,贫穷是他应得的吗?除了先天性的因素,谈及应得,无法回避分配正义。大家热衷于讨论应得什么,这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们对某种平等的渴望。

一、应得与平等

对于平等的内涵与价值,哲学有所阐释,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也有涉及。可以说,人类历史的每次进步都是某种平等生成的过程。平等关乎正义。亚里士多德说,正义就是某种平等。罗尔斯说,正义意味着平等[1]。那么,平等关注些什么,什么是该平等的,我们应得什么、应得多少才是平等的,什么又是我们不应得的?由此看来,正义关联着平等与应得;对应得与平等的阐释,某种意义上就是对正义的理解。

关于正义,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正义意味着得所当得,即贡献与报偿、应得与付出、奖励与惩罚相适应。如果贡献多而得到的回报少,付出多而应得少,只有惩罚而没有奖励,则是不正义的。另一方面,正义意味着一视同仁,即按照同一种原则或同一种标准对待相同的人或事。比如田径比赛,如果评判标准或原则不统一,则会被认为是不正义的。不管是要求得所当得,还是要求一视同仁,一定意义上这都是人们对某种平等的向往与追求。在这种追求中,我们都会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应得。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应得是符合比例的平等。他将个人的道德价值作为应得的基础,道德价值高的人得到的利益就多,道德价值低的人得到的利益就少。这被称作“道德应得”(moral desert)理论①。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利益逐步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道德价值作为应得的基础开始被动摇。一些学者提出了以“贡献”“努力”“报偿”等为应得的理论。比如:大卫·米勒(David Miller)认为,一个人对社会生产贡献得多应得就多;沃尤其·萨都斯基(Wojciech Sadurski)认为,个人应得多少与个人付出的努力相适应。笔者认为,这些理论并不是十分合理的。第一,以“贡献”“努力”“报偿”等为应得之基础,附带了天赋条件。天赋高对社会生产的贡献会比较大,自然这一部分人应得就会多些。天赋及社会文化条件好的比天赋较低及社会文化条件差的更加努力,少数人也会因为天赋不好而非常努力,这部分努力的人也应得多些。然而,现实中往往很难鉴定努力的程度,到底要做到多少才可以说某个人在某件事上努力?是工作到晚上8点还是工作到晚上11点?这个标准很难确定。因此,人们对天赋是否应得就产生了怀疑。贫富差距过大,有人就认为这是天赋与社会文化条件差异导致的。第二,得所应得的有预设的嫌疑,且其预设没有依据足以证明是合理的。以“贡献”“努力”“报偿”为应得之基础,预设了某人通过做什么而必然得到什么。比如“天道酬勤”,看似鼓励人们奋发努力,其实一定意义上它是在告诉人们努力必然会有回报。正是由于对应得的某种预设,很多时候人们把平等理解成完全的对等,甚至认为平等就是平均主义。

持“应得”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得应该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并且应该将其作为一项资源进行分配。在他们看来,把应得从分配领域排除,实质上是对个人财产的侵犯,是不正义的。诺齐克就是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持“反应得”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罗尔斯。罗尔斯认为,自然天赋具有偶然性与随意性,在道德上是不应得的。由自然天赋的偶然性与随意性造成的社会不平等没有道德依据,如果把它(自然天赋)作为“应得”引入分配领域,会伤害平等。平等主义者说,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分配的份额由自然抓阄的结果决定,而这一结果从道德上看是任意的。正如没有理由允许通过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自然天赋来确定这种分配[2]。

显然,“应得”与“反应得”并不是完全对立、互不相容的。这两种观点都关联平等,是相容的。不管是主张“应得”还是“反应得”,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对平等的渴望与追求,而对“应得”与“反应得”的讨论也是在平等这个基础上展开的。“应得”观主张的是差异性的平等,实质上强调的是人的差异性,而它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了同一性平等的内涵。“反应得”观主张的是同一性的平等,实质上强调的是人的同一性,而一定意义上表现了差异性平等的内涵。“应得”观与“反应得”观的纠结点是自然天赋如何处理的问题,而关键点是应得什么所指向的平等。

二、应得的“在场”与“缺场”

约尔·芬伯格(Joel Feinberg)认为,如果某个人应得某种对待,那么必定是由于他的某些特征或存在某些先在的行为。在他看来,应得与已经发生过的行为或者事件相关,由于这些行为或事件具有某些特征而与应得有了某种关联[3]。传统道德哲学认为,应得是个人道德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及责任,即应得与个人的道德行为关联。由此,很多人认为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因素与个人行为没有关系。因此,有些平等主义者认为应得不能作为分配正义的标准。自然天赋与社会文化条件是否与个人道德行为有关,还需进一步考察。但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每个新生阶级的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上都赋予了道德行为。据说在古代日本,要进入武士阶级是非常困难的,不仅要有高超的武艺,还需要有聪明的头脑。显然,应得涉及某些道德行为,但由此带给你的就是应得的吗?

平等主义者认为,社会的不平等大多数时候是由人的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的差异造成的,而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具有任意性和偶然性,在道德上是不应得,所以不能把应得作为分配正义的原则。即使人们在经济领域的差别(对社会财富的获取与占有)产生于自然天赋与社会文化条件,但这也不足以说明分配正义要拒斥应得原则。

罗尔斯认为,“应得”理论容易把社会财富的获得置于偶然与运气当中。自然天赋属于共同资产,因自然天赋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必须予以纠正。一个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美貌、聪明等自然天赋,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在道德上是不应得的。同时,他也认为大多数人会因为自己拥有比别人更好的自然天赋而更加努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中也有很多因为自己天赋不如别人而更加努力的人。罗尔斯认为,即使这样也不能把“努力”作为应得的基础。在他看来,“个人努力”也是某种自然天赋。

将“个人努力”作为应得的基础,笔者认为,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由重视类性、群体性发展到重视个体性的结果。平等主义者的“反应得”,看似把应得排斥在分配正义外,实质上是在过分强调人的同一性。过分强调人的同一性,忽视人的差异性,不利于主体人格的生成。

罗尔斯的“反应得”观遭到了以诺齐克为代表的“应得”观学者的强烈批评。诺齐克认为,如果自然天赋在某种意义上是共同的,那么它必然要属于某一集体,而罗尔斯没有承认也没有预设某一“集体”的存在。罗尔斯既然承认人的自由完备性,人在心理与生理上是完整统一的,那么,为什么个人的自然天赋可以成为共同资产?罗尔斯后来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对此作了解释,认为作为共同资产分配的不是天赋本身而是天赋的分配,属于共同资产的是人们之间存在的差异,每个人不该因为在自然天赋分配中占据有利地位而获得更多,也不该因占有不利的(不好的)自然天赋而获得更少。尽管如此,但还是不难看出,罗尔斯式的平等剥夺了自然天赋好者的部分利益。因此,在诺齐克看来,把自然天赋作为共同资产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诺齐克在《无政府、乌托邦和国家》一书中提到,如果说人的个性是由偶然与随意所得的家庭及环境决定,那么,罗尔斯排斥个人的应得就是强调人的个性的形成主要是由客观事物决定的。忽视人的主观意志的行为,一定意义上贬斥了人的自主性与尊严。“贬低人的自主和人对其行为的首要责任,是一条危险的路线”[4]。罗尔斯对个人主观意志的忽视,实则是对个人自然天赋应得的拒斥。

基于“反应得”观确立的“应得”观,是不是就能说明应得的“在场”?假如真如诺齐克所言个人天赋是应得的,那么,由此获得的财富与社会地位也是应得的,由此引发的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地位悬殊、资源占有与享用的不平等是否也是应得的?在人们的直觉观念里,自然天赋应得是理所当然的,但对于由此引起的社会不平等却又是不能接受的。从自然天赋应得的证成来看,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在场”,某种程度上是基于人的差异性而追求差异平等的表现。诺齐克批评罗尔斯过分强调平等,认为不正义不代表不平等,正义也不是说就一定是平等的。诺齐克的平等是建立在个人绝对权利上的机会平等,指的是每个人都有一样的机会参与各类活动。但事实并非如此,舞台对每个人开放,最后成为真正歌手的只有少数人,甚至有些人没有机会上舞台。如诺齐克所言获取是正义的、转让是正义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显然,诺齐克忽视了人的同一性。

应得的“在场”与“缺场”,一定意义上可以看成是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的“在场”与“缺场”。忽视人的差异性,只强调人的同一性,社会发展就没有活力与创造力。忽视人的同一性,只强调人的差异性,社会就会动荡不安,难以形成合力。由此看来,社会经济利益与负担的合理分配以及良序社会的构建,不能简单地只谈差异性或者同一性。

三、应得的倾向:同一的平等与差异的平等

人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统一体,社会也表现出同一与差异的属性。人类社会的发展,可以说就是由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竞替到交错促动再到合理相处的循环往复过程。因此,讨论应得问题,要基于由人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所形成的同一性原则与差异性原则。

(一)基于同一性原则

同一性是事物或事物内部诸要素间的共同性,它是事物存在的一种必然表现[5]。人的同一性是基于人的类性理解。你是人,我也是人,应该得到同等的对待。这时,我们是一个类,是一个大写的人,不管你是这一阶层还是那一阶层,从事什么工作。古人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其中的“不均”便是就人的同一性而言。同一性原则的内涵接近于平等,但又不能完全理解为平等,因为有同一的平等,还有差异的平等。如果说正义就是某种平等的话,那么,同一性原则只能说是正义的一部分。

人们在谈论应得什么时,实质上表现的是对某种平等的渴望。人具有差异与同一的属性,人们所追求的平等有的是基于人之间的同一性。罗尔斯主张自然天赋的不应得,不管是基于合作的理由,还是基于对弱者的关怀,一定意义上总是对个人差异的弱化。

按照市场理论,市场的分配原则是应得。在市场中每个人得到他所应得的,因此市场的分配原则就是正义的(公正的)。然而,仍然有学者认为在市场中以应得为分配原则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有市民认为他在市场中没有得到他所应得的。市场的首要原则是交换自由,人们通过交换产品或服务,通过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综合评价给出价格。这个价格就是人们在市场中的应得。当然,这里的价格也体现了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但是,社群主义者沃尔泽认为,人们从市场获得相应的价格,与其说是应得不如说是靠运气。就如一个人在赌场下注一样,下注后能否赢钱靠的是运气。在他看来,努力工作、技术创新、积极进取不一定能得到市场回报,“市场并不承认应得”[6]。沃尔泽认为,应得不作为市场的分配原则,但可以作为社会分配奖励与惩罚的标准。奖励与惩罚是公共荣誉,个人所应得某项奖励或惩罚,最终是由公共机构作出判断。应得的理由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共的,如果是国家或社会机构因个人理由授予某个人某项荣誉,那会使这项荣誉贬值,最终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应得不是分配正义原则,人们从市场中应得的不是收入与财富,而是自由交换。

沃尔泽的“应得”理论与罗尔斯的“不应得”观都反对财富的获得与分配以应得为标准。他们忽视人的差异性,趋向对同一性的追求,其实一定意义上是对道德应得的追求。如果不弱化差异性,势必会形成能者多得的局面,而以“贡献”“努力”“报偿”为应得基础,最后仍然是在突出人的差异性。同一性寻求的是同一的对待。同一的对待,蕴含着人类几千年的平等的文化。它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也不是完全的平等或事实上的平等,它有对弱者的同情,还有通过国家的矫正由强者拿出部分所得实现社会平衡的内涵。不管是追求起点的平等、过程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都无法回避人的同一性属性。如果人没有同一性的要求,就没有对平等的追求,也就不会有应得什么的讨论。

(二)基于差异性原则

差异性是人的另一属性,它是基于人的同一性而存在的。人是自然的也是社会的,不同的人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方面都存在差异。人的自然属性差异是指人的自然性区别,比如人的身高、长相、天赋之类。自然属性的差异,基本上是从人出生那刻就已经决定,在以后的成长中一般无法改变。人的自然属性差异的形成主要受天赋上的影响。天赋比较好的,不仅在经济上更容易获得丰厚收入,在政治地位方面也同样更具有优势。人的社会属性差异主要是人在社会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差异。有些人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可以获得更多的财富,占有更多的生产资料,进而由经济上的差异影响形成政治上的差异。按照诺齐克的观点,人的应得的差异是正义的。诺齐克认为自然天赋是个人应得的,由此造成的社会不平等不一定就是不正义,任何对不平等的纠正都是对持有正义的损害。

当今社会,人们正以各种方式寻求差异被承认。主张制度性应得的学者认为,一个人应得什么,应该是由制度、规则、法律确定的。在马拉松比赛中,某个运动员获得了某种奖杯,他应得这个奖杯的依据就是马拉松赛跑的规则。在这里,差异的被承认,是以平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也有论者否认制度性应得,在他们看来,应得“首先是一个前制度的概念”[7]。只要是凭借自己的努力,是通过自由交换获得的,那么这就是他应得的。坚持这种观点,其实也意味着对个人应得自然天赋的承认。在他们看来,自然的应得优先于制度应得,只有先确立自然的应得,才能成立制度的应得,由此建立的制度才符合正义。不难看出,基于人的差异性形成的差异性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自然天赋的承认,这也是人们对另一种平等形式的向往。

只强调人的同一性或者人的差异性的应得理论,都不符合正义社会的要求。应得被阐释为正义,反映了人们对差异性平等和同一性平等的向往与追求。但是,在基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属性表达平等的内涵时,对任何一方的偏重都不利于人与社会的发展。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参见其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第5卷。

参考文献:

[1]Rawls J.A Theory of Justice[M].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58.

[2]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等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42.

[3]Feldman F.Desert:Reconsideration of Some Received Wisdom[J].Mind,1995,104(413):64.

[4]Nozick R.Anarchy,State and Utopia[M].New York:Basic Books,1974:214.

[5]易小明.正义的二元对等性及其互动发展[J].道德与文明,2006(8).

[6]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M].褚松燕,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2:139.

[7]Miller D.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M].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142.

(编辑:米盛)

收稿日期:2015-11-05

作者简介:王波(1986-),男,硕士,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河源517000)教师,研究方向为哲学、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16)02-0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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