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路径

2016-05-12 07:09朱福兵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众主体发展

邓 霞,朱福兵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广东 广州 510053)

浅析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路径

邓 霞,朱福兵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广东 广州 510053)

创新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响应国家改革总目标的重要举措。目前我们国家社会治理在健康有序地进行中,但是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不良的想象和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基于对社会治理发展的现状和面对的挑战的前提下,响应国家政策,提出一些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创新社会治理;现状;挑战;建议

1 社会治理的概述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对于它之后的定义,众学者各持己见。如陈家刚教授认为:社会治理,是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关系,依法对社会单位、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相应的规范和管理,并争取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1]换言之社会治理就是以政府为主导力量,协同市场、社会和公民等治理主体,充分利用治理过程中的资源,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不断和谐发展,建造安定有序社会的过程。它具有调和性、多元性和互动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都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发展方向。目前我们国家社会治理在健康有序地进行中,但是不可否认也存在一些不良的想象和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基于对社会治理发展的现状和面对的挑战的前提下,响应国家政策,提出一些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2 社会治理发展现状

2.1 社会组织日益强大

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中,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需求,社会组织规模逐渐变得庞大,成为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至2014年,我国的社会组织达到60.6万个,比上年增长10.8%,其中包括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社会组织涉及科技、教育、卫生、劳动、法律服务、工商服务等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为民众的生活和政府的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为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图表来源: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由上表可知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在逐年扩大,同时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82.3万人,比上年增加7.2%。组织和从业人员的数量规模不断壮大,从而说明,在多元化发展的社会治理中,越来越多人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创新社会治理已经成为时代的呼唤和要求了。

2.2 社会服务能力不断加强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至2014年底,全国社会服务事业费用支出4404.1亿元,比上年增长3.0%,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2.9%,中央财政共向各地转移支付社会服务事业费2150.0亿元,占社会服务事业费比重为47.8%。[2]此外,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和每千人拥有的社会服务机构床位在比上年增加了一定数量(如下表所示)

2007年——2014年社会服务基本情况

由上表可知,我国社会服务能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众的需求中显著地提升了,并且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除了社会服务能力的不断增长外,我国社会服务领域范围也在不断地发生巨大的变化,如目前我国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建立了自愿受助、无偿资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系统;进一步完善了孤儿国家保障制度等等,这些社会服务领域的完善和扩大,使得社会治理更有力和更公平地惠及到广大的社会公民。

2.3 社会需求不断变化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需求从简单的物质已经上升到权益、精神等方面了。当前我国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如食品的安全、塌方式权力腐败、贫富差距、房价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和不断演变,不仅仅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影响着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随着社会法治化的完善和健全,人们拥有更多的渠道进行自身的利益诉求,有些人进行合理的分析诉求,也有一些人通过谩骂发泄···不管他们所表达的渠道和方式存在怎样的差异,无一不反映了当前民众对于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期待,这些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都是不容忽视的。

3 创新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

3.1 社会群体冲突事件仍频发且多样式发生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生活成本的增加、就业的压力、贫富之间的差距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冲突也在逐渐增多,这些对人们的生活、社会的稳定治理、国家的繁荣发展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195多万件(次),2014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举报部门共接收和处理信访270多万件(次),信访总量和被立案处分的人数呈高位增长趋势。中国社科院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人数规模达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做了统计分析,调查结果显示,在这14年期间我国境内总共发生了871件百人以上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其中2010年、2012年、2013年是群体性冲突事件的高峰期(统计结果如下图)。其中调查结果还显示出由于维权而做出的群体性冲突事件高达55%,如劳资纠纷、执法不当;其次是混合类的群体性事件,占37%。

2008年———2013年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上述统计数据表明当前我国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社会公平、资源分配合理、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需求和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要想创新社会治理,更好地服务人民、治理社会、发展国家,那么我们首先必须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公正、公开和高质量的社会环境的需求。

3.2 社会治理部分主体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社会治理主体除了个人之外,还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其中政府在整个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主导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良风气的蔓延,政府官员、公务人员等没有恪守住道德的底线,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滥用公权为自身谋取私利,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并且涉案官员职务不分高低,涉案金额庞大。在十八大之前的63年间,,因涉嫌腐败犯罪或严重违纪违法落马的省部级以上高官为145名,平均每年有2.3名高官被查、落马;党的十八大之后的两年多时间内因涉嫌犯罪或严重违纪违法落马的省部级以上高官达68名,平均每年有34名高官被查,年均落马高官数量为十八大之前的10多倍。根据中纪委2014年的反腐数据显示,2014年间29省份共处分至少20659人、查处厅级官员至少654人。

这些调查数据使人触目惊心,贪污腐败的范围涉及到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征地拆迁、惠农补贴、医疗教育等等方面,给创新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的阻碍。如何打击贪污腐败,将违法乱纪行为扼杀在摇篮里,使得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不想贪,不敢贪和不能贪”,从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创造廉洁的社会治理环境是创新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3.3 传统城乡二元结构引发的深层次问题

目前我们国家在不断地进行新型城镇化发展,倡导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但是过去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引发了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对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由于过去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城乡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始终无法保证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如户籍制度的不平等引发的教育、就业、养老等公共服务的失衡问题。因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由于户籍制度的差异,始终没有办法合理地分配社会的公共资源,使得人们能够平等地享受到社会公共服务。第二,城乡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城乡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根源就是城乡二元结构,过去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导致今天的城市越来越富有,农村越来越贫乏,这种贫富差距的扩大化以及资源的有限性给社会治理过程的资源分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3.4 社会治理主体单一

在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的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我国政府职能不清、错位、越位的现象层出不穷,在社会治理这一板块也凸显出来。在社会治理中,政府过度干预社会治理过程,市场、社会的职能有时也被政府包揽,日积月累,政府成为了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而社会与市场只是协作者。这样不仅仅增加了政府日常事务的负担,同时也打压了社会和市场以及其他相关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治理的健康有序进行。同时,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包揽所有社会治理事务,务必增加行政人员的吸纳,长久以来,行政机构也愈发臃肿膨胀,日常事务也异常繁琐,懒政怠政现象便应时而生。当社会治理主体单一时,相关的监督和制衡体制必然无法充分发挥其效能,民众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也会受到相应的威胁。这不仅仅不利于社会治理的进行,也不利于国家整体目标的实现以及和谐的发展。

4 创新社会治理的相关建议和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对于当前创新社会治理发展的现状和提出的挑战,对于如何更好地健全社会利益的表达机制、激发社会治理的活力、不断创新和提高社会治理的水平,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思考。

4.1 健全利益表达诉求机制

当前社会矛盾大多来源于个人的利益诉求,要创新社会治理,首先要化解社会矛盾,保证民众的合理利益得到维护和表达。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和拥护,社会治理才有保障。第一健全民众利益表达机制。保持民众和政府之间的良好沟通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利益诉求的机制,确保民众的利益诉求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传达。第二建立相应的利益协调机构。群众的利益是我们社会治理一直以来的目标和宗旨,兼顾好民众与社会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利益协调机构,做到听民意、顺民情、赢民心,这样就可以减少由于利益诉求引发的一系列群众性冲突事件,为创新社会治理奠好基石。第三健全民众的利益保障机制。当前民生关注的问题大部分集中在教育、养老、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相关部门要切实围绕这些民生问题健全民众的利益保障机制,发挥好司法救济的功能,确保民众的切身利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和维护,将社会治理方方面面做到精细化。

4.2 坚持依法治理,推行阳光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反腐力度得到空前的发展,“老虎苍蝇地头蛇一起打”的高压态势下,腐败官员不断曝光并接受了相应的司法审判。社会治理涉及到民生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更加要坚持依法治理,推行阳光治理。首先,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约束治理主体的行为,如打压社会经济、制度管理的“灰色地带”,将不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其次,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社会治理过程中对权力的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制度,防止官员的问责制形同虚设,对于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失责渎职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重大的财政信息和决策信息等都要公开透明化,让民众拥有最大的知情权。最后,要扩大基层民主的权利,广泛吸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还政于民、问政于民。

4.3 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共享社会治理创新成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共享”发展理念指出要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因此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始终要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的指导,统筹城乡发展,确保民众共享社会治理创新成果。首先要协调统一分配社会资源。对于实力悬殊的城市和农村,要更多地兼顾农村的发展治理,保证两者在资源分配上做到合理协调。其次要加大对民生重点工程的投入。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当前人民最关注的事情,相关社会治理主体要加大对其的投入力度,确保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创新治理”的持续性,使得广大民众都能享受到同等的福利待遇。坚持“共享”发展理念,摒弃过程城乡二元结构的不良影响,更好地进行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治理,确保城乡居民共享到社会治理创新的成果,保障民众的合法利益。

4.4 建立多元主体治理的平台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3]当前我们国家都在倡导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那么,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也可以相应地下放一些权力,由治理的主体变成主导者和监督者,确实做到权力减法的同时监督力度加法。社会是一个共同体,社会治理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就必须始终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评价指标。那么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公民、市场和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他们加入社会治理的过程,充分发挥其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促进社会治理健康有序地开展。当公民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可以确切了解民生之需求,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更能贴近群众,更加合理化和大众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了解到社会治理过程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切实体会到政府作为治理主导者的不容易,从而能够接受谅社会治理主体的种种措施,更加支持和拥护政府的工作和政策。

4.5 充分利用新科技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到2014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6.4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7.9%,手机网民也达到了5.57亿。[4]互联网、大数据充斥着当前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这些科技新产品具有传播速度快、信息含量大、方便快捷等优势,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利用新科技产品带来的便捷,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如建立相应的公民网络问政平台,充分发挥社会中的群体、个人的监督作用,这样不仅仅有利于激发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也能潜意识地规范社会治理主体的行为,让他们在生活中、工作中切实做到“三严三实”,更好地为民服务;或者建立相应的面对面交流平台,如“对于社会治理我想说”,这些平台的建立,有利于政府收集相关的建议和意见,更好地促进和完善社会治理。因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利用高科技产品,利用大数据为社会治理开拓更广更宽的平台,促进社会治理更加快速高效地发展。

5 结束语

当代世界发展趋势复杂多变: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流,但是不稳定因素也广泛存在,国际人道主义总体趋势依然严峻。创新社会治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实践。面对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我们更加要健全社会利益保障体制,切实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发展,使得社会服务均等化,确实保证人民的合法利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经验、作出应有贡献。

[1]陈家刚.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J].学习时报,2012, (10):22.

[2]民政部.民政部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ht t p://www.mca.g o v.c n/arcl e/s j/t jgb/ti 201506/201506008324399.sht ml

[3]王名,蔡志鸿,王春婷.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12):16-19.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 p://www.c nni c.net.h lwf z y j/h l wx z bgc n//h lw t jbg/201502/t20150203_51634.ht m,20 15-02-03.

责任编辑:邓荣华

D669

A

1672-2094(2016)02-0019-04

2016-01-16

邓 霞(1990-),女,广东省茂名人,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研究生部2014级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朱福兵(1989-),男,广东省梅州人,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研究生部2014级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专业。研究方向: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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