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整合绕不过管理体制这道槛

2016-06-22 09:08陈仰东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3期
关键词:经办城乡居民管理体制

■文/陈仰东



城乡整合绕不过管理体制这道槛

■文/陈仰东

陈仰东

曾任大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大连市社会保险学会会长,现任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授、东北财经大学客座教授、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特聘资深研究员。

我国社会保险的“短板”是过度分散。最突出的标志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一覆盖人数最多的保障制度仍处于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经办分散的状态。党的十八大早已对统筹城乡医保制度提出过明确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任务。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已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则进展迟缓甚至踟蹰不前。

同样是城乡居民基本保障制度整合,为什么一快一慢,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到底难在哪里?是对整合的意义认识不足吗?不是。事实比理论有更强的说服力。按城乡居民分别建立制度分别管理,不仅导致重复参保、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等问题凸显,而且不利于体现制度的公平性,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流动,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是找不到兼容城乡差异的制度模式吗?也不是。先行地区实践作了很好回答,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模式相同,筹资渠道和财政补贴补偿水平基本相同,统一制度难度不大。是城乡居民不拥护不支持吗?更不是。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以后公平感可及性明显提高,农村居民就医选择性更大,保障水平高了,广大城乡居民发自内心拥护。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进展迟缓绩效不高的主要原因是体制性障碍。2003年以来,新农合一直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由乡镇卫生院兼办;城镇居民医保则由人社部门主管,由各级医保机构经办。从上至下形成了平行的两套政策制度、两套行政管理体制和两套经办服务系统。

诚然,整合的外在表现主要为政策制度整合和经办服务资源整合,但主导是政府部门,管理体制不理顺,整合成效必然大打折扣。因此,理顺体制,依法调整政府职能分工,是无法回避的。有人建议先把制度整合好,体制问题放一放。但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这样做既不利于统筹医保制度改革,又不利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从实践上讲,这样做在改革初期也许是一种策略,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体制问题不应该再是绕开的理由,事实上也不可能绕开。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这是非常必要和正确的。

体制如何理顺、职能如何统一?于法于理答案早已了然,关键在于决断和担当!

先说法。《社会保险法》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显然,按照社保法和国务院机构三定方案,人社部统管全国社保工作于法有据,没理由不依法执行。

再说理。其一,新农合是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而不再是过去的“合作医疗”,既已入法就应依法统一管理。其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同于国家卫生福利制度,应该贯彻第三方管理原则,制度模式决定管理体制,这是国际共识。人社部门管理不仅合乎第三方原则,也符合大部制改革要求。其三,无论是整合工作还是整合后的日常管理,都离不开强有力的行政决策、执行系统支持。完成整合内容,为十几亿人提供均等化服务,不仅需要明确分工,而且需要部门联动,需要各级人社部门主动作为,发挥优势,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整合才有成效。反之,如果体制不顺,责任不清,即使制度勉强统一了,管理服务照样跟不上,到头来不止浪费宝贵的资源和时间,还会失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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