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自杀后医疗费用能否纳入基金支付

2016-06-22 09:08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3期
关键词:税款继承人先行



第三人自杀后医疗费用能否纳入基金支付

主持人:

第三人伤害他人后自杀,受害人因其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是否可以按照先行支付由医保基金支付?

内蒙古读者小萨

小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既已死亡,自然不可能支付受害人医疗费用,因此应属于“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但严格来说,此种情形的“不支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通常情形的不支付是第三人故意的“不支付”,而此种情形是由于第三人死亡后客观的“不能支付”。从责任主体来看,虽然第三人由于死亡而客观上“不能支付”,但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等规定,如果第三人死亡后留有财产可供继承的,应当首先由该财产予以赔偿或支付,只有继承人拒绝由继承财产赔偿或支付的,才是真正的“不支付”。

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后,可以向第三人的财产追偿;第三人的财产已经发生继承的,应在继承人继承财产范围内,向继承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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