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业务属性及监管分析*

2016-07-03 14:08郭晨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受益权影子银行银行业务

郭晨

(山东工商学院金融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我国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业务属性及监管分析*

郭晨

(山东工商学院金融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对很多国家来说,“影子银行”业务已经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效、高收益的运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市场。但在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中,影子银行因其自身隐藏的风险因素以及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特性,引起了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一系列监管措施进行规范。本文将以我国“影子银行”为研究重点,着重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情况、规模及模式,发掘该类业务的发展规律及风险,为商业银行监管提供借鉴。

商业银行;影子银行;银行监管

“影子银行”业务由来已久,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融资渠道之一,并一度超过正规金融市场的融资规模,直到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才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近几年,我国影子银行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但与西方国家的“系统外”影子银行相比,我国具有明显的“系统内”特征,即商业银行利用监管盲区,大量参与影子银行业务规避监管。2012年10月IMF东京年会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首次提示中国应关注影子银行问题,而2013年发生的“钱荒”事件使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形式、规模及风险,并以此得出结论为银行监管提供借鉴。

一、我国“影子银行”简析

(一)“影子银行”范围界定

根据IMF于2011年发布的《中国金融体系稳定评估报告》,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非正规金融部门,包括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未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地下金融;二是私募基金;三是各种金融理财产品。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巴曙松(2013)按照四个口径进行细分:“最窄口径仅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出表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和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和民间借贷[1]。”

总的来说,如果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划分,我国影子银行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了规避各种监管而从事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理财产品和银行间市场业务;第二类是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企业为了扩展业务而开展的与传统商业银行相似的业务,比如民间信贷,信托公司的信托融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小额信贷,以及P2P网贷平台主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等等。而从目前影子银行发展规模来看,商业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更为突出,我国影子银行常被成为“体系内影子”。本文研究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

(二)商业银行开展“影子银行”业务的动因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各国监管部门以及国际监管机构都加强了对本国银行以及跨区域银行监管合作的力度。新的法规和措施仍然围绕银行监管的两大传统领域——资本充足率以及流动性展开,并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资本充足率管理方面,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通过《巴塞尔协议III》。为达到最新国际监管要求,国务院规定“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在流动性监管方面,银监会对现有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2013年公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以及流动性覆盖率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除此之外,在在新一届政府“去杠杆化、结构性改革和避免大规模刺激计划”的经济政策背景下,2013年7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方面,要求银行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以及“两高一剩”行业等当前重点金融风险领域的贷款规模。

总的来说,国际监管机构和我国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监管重点有两方面,一是流动性风险监管,二是偿付性风险监管,而这两方面的监管都对商业银行传统贷款业务进行了各种限定。不仅如此,自2009年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以来,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相对宽松的资金环境下做出了长期的投资决策。而针对后续出现的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央行不得不连续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约束银行信贷规模。这直接导致地方政府和企业许多已经开展的长期项目无法继续获得资金支持;而对银行来说,若出现“半截子”工程,就有形成大规模坏账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就开始绕道,以非信贷的方式,通过“影子银行”继续对原有项目放贷[2]。

二、商业银行“影子银行”模式之一:理财业务

当前商业银行通过“创新”手段规避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表内资产表外化,主要表现为理财业务;二是将贷款进行资产负债表内挪移,表现为银行间市场业务。这两种方式都是将受到多重监管的贷款业务转化成监管相对宽松甚至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业务,进而突破存贷比限制、节约风险资本、掌握贷款投放的主动权[3]。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情况

自2003年中国银行推出第一款外汇理财产品“汇聚宝”后,理财产品的种类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我国理财产品大致经历的三个发展时期。首先是2003~2005年的尝试时期,这一时期理财产品品种单一,主要是外汇理财产品。而后是2006~2007年的投资渠道扩展时期,期间出现了信贷资产和股票类理财。股票类理财产品在2007年的投资比重最多,而在2008年和2009年逐渐退出。原因是2007年我国股票市场出现短暂牛市,而在2008年股市暴跌所致。最后是2008年至今的规避监管时期。三类主要理财产品包括信贷资产、票据和资金池。信贷类理财产品最早出现于2006年,在2009年达到峰值之前持续扩张。直至2010年银监会下发文件对其进行限制才使该类产品的发行量逐年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投资范围较广的资金池业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对票据进行投资始于2008年。随着2010年银行间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通过其他渠道将票据业务转入表内,导致票据在理财产品中的投资量减少。

自2003年商业银行正式发售理财产品以来,无论从发行量还是从发行规模来看,理财产品的发展十分迅猛。2004年商业银行共发售114款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足500亿元人民币,而在2014年全年发行的理财产品总计6.64万款,募集资金超过40万亿元人民币。

(二)理财中的“影子银行”业务模式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有两类理财工具能够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一是银信合作形成表外信贷资产,二是资金池业务。

1.银信合作运作模式

信贷类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众多,并不断演化。2006年5月,民生银行推出“‘非凡’人民币理财T1计划”,成为国内第一款人民币信贷类理财产品。该类理财产品运作模式简洁,却能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如图1所示)。

图1 银信合作模式之一

企业有项目需要银行资金支持,但银行通过贷款提供资金会经过众多审核过程并需达到监管要求。此时银行会通过理财的形式将表内资产转为表外:首先银行向公众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同时信托公司发起针对企业融资项目的信托计划;而后银行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公司投放给企业,信托公司在此过程中不承担风险并向银行收取手续费。对于已经形成信贷资产的项目,银行则可以通过贷款转让,并通过理财募集的资金购买信托计划的方式规避监管。图1所示的银信合作运作模式得到很多商业银行模仿,造成大量表内资产表外化。为了加强监管,自2009年末,银监会出台很多文件对此类业务进行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形成的信托计划入表。鉴于此,商业银行引入“过桥银行”或“过桥企业”,通过与信托公司“间接合作”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如图2所示)。

图2 银信合作模式之二

改进后的银信合作模式有很多,以引入过桥银行为例。银行A希望对企业提供贷款,为规避监管首先需要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并将信托受益权通过过桥银行B转让给银行A。在此过程中,银行B不受监管并向银行A收取过桥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为了规避监管会引入更多的过桥机构。由此导致的复杂信贷网络不仅增加了监管难度,更加剧了系统性风险。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使银信合作程序更复杂,耗时更长,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银行贷款转为表外资产的速度。而事实上,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依赖度较强,银信合作规模仍逐年上升。但由于银行购买信托产品更为谨慎,导致银信合作资产占信托公司总资产比重下滑(如图3所示)。

2.资金池运作模式

资金池运作模式始于2006年,部分商业银行推出了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并通过信托公司“打新股”形成资产池。随后,信托计划逐步进入资产池。近几年,资金池业务发展迅猛,投资资产品种日益繁多,不仅包括央票、回购、企业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资产,还包括国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受益权、股权等中长期资产。而对于资金池的理财产品来说,到期期限基本为短期,大多数为超短期。由于短期资金池对应长期资产池,传统的一对一理财模式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而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滚动发售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并将理财资金投向于包含各种资产的资产组合中,进而获得利差作为中间业务收入。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资金募集出现中断,那么银行就要使用自有资金应对到期理财产品的支付。

图3 2010年~2014年银信合作规模(亿元)

图4 资金池运作模式

三、商业银行“影子银行”模式之二:银行间市场业务

银行间市场是金融机构为了解决流动性不足进行短期融资的市场。从2010年开始,该市场逐步成为银行进行影子银行业务的重要场所。

(一)银行间市场发展情况

自1984年我国建立银行间市场以来,经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市场交易规模呈稳步上升的趋势。2011年,随着商业银行利用银行间市场扩展影子银行业务步伐的加快,市场交易量明显放大。2014年底银行间市场资金融出及融入额分别是2010年年底的2.48倍和2.74倍。从资金融通净额来看,商业银行一直是资金需求方,大量资金需要通过银行间市场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吸纳。实际情况是2014年年底商业银行资金净融入额是2010年年底的3.16倍。

作为银行间市场重要组成,同业拆借交易量自2010年起便出现上涨趋势,期间在经历两次波动调整后交易量又回归到较高水平。2009年全年,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交易总量为193 505亿元,而在2014年攀升至376 463亿元。就回购市场来说,2011年之前银行回购交易额虽然有波动,但交易量较平稳。2011年商业银行回购交易总额为966 649亿元,而在 2014年回购交易总额为2 124 191亿元,是2011年的2倍。

(二)银行间市场中的“影子银行”业务模式

当前,商业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影子银行业务有两种渠道,一是利用同业资金直接购买附有受益权的金融资产,二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直接购买附有受益权的金融资产

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资金购买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主要是理财产品、信托受益权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将本行贷款转变为投资项目。

如图6所示,商业银行A可以选择其他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过桥”公司,通过购买其发行的各种附有受益权的金融资产,达到间接放款的目的。银行A购买的资产并不计入“客户贷款及垫款”,而是转化为投资项目。各家银行的转移科目并不相同,主要是在“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种类繁多的二级科目,如“受益权转让计划”“资金信托及资产管理计划”“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等。从表1可以看出,与2010年相比,2014年上半年主要商业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数额大幅上升,2014年年底和2015年年中又有明显增长。在交易量上看,股份制银行交易较活跃。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图5 2010-2014年商业银行银行间市场资金融通情况(亿元)

利用买入返售开展影子银行业务始于被业内称为“同业之王”的兴业银行,并迅速被其他商业银行采纳和模仿。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信托受益权和票据。2011年7月,银监会禁止将银行理财产品投向委托贷款、信托资产转让等非标资产业务,要求将这些项目全部转入表内,并按照监管要求计提资本金及风险拨备,这导致2012年银行买入返售规模大幅提高。2013年3月底,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的表外非标资产进行规范。很快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的规模又一次上涨(如表2所示)。2014年底,银监会开始新一轮的流动性监管,该类业务才出现萎缩。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出现明显增长(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各类影子银行业务有较强的替代性,各种业务之间此消彼涨。

如图7所示,首先银行A委托信托公司对贷款项目成立信托受益权,并对其进行担保,同时由银行B认购。由于受益权是长期投资,对银行B来说会占用资金,因此银行B通过与银行C进行短期回购交易将资金进行回笼。在回购到期时,银行B与银行C进行结算,同时寻找另一家银行D接盘。如此反复进行,直至受益权到期。在此过程中,银行B以及信托公司起过桥作用,收取过桥费。

买入返售票据在很多商业银行的影子业务中占重要地位。该业务起始于2010年,2013年上市商业银行交易量达到顶峰的28 112亿元,是2009年的3倍。后续的一系列监管使2014年上市商业银行交易总量有所降低,为23 643亿元。2015年,交易量又基本恢复到2014年中期水平。当银行签署承兑汇票时,该业务属于表外业务,并不计入贷款规模。但是当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银行办理贴现就要视同贷款。为规避监管,银行A采用“卖断+买入返售”的做法,即银行A将银行承兑汇票卖断给银行B。由于该交易会占用银行B的资金,因此两家银行会进行附带买断条款的票据回购交易,即银行A先将已卖出的票据买入返售,将贷款进行转化。当票据快到期时,两家银行 在办理回购结算的同时,银行A对其进行买断。

表1 部分商业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情况 百万元

表2 部分商业银行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情况 百万元

图6 商业银行购买附有受益权的金融资产

四、风险及效率分析

商业银行开展影子银行业务主要目的是完成贷款项目的表外或表内挪移。这一过程虽然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使用效率,但却增加了金融系统的风险,降低了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存在严重的“货币空转”问题。

(一)增加银行系统流动性风险

图7 商业银行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

图8 2009年~2015年上市商业银行票据回购情况(亿元)

商业银行从事影子银行业务后果之一是会增加整个系统的流动性不足。就理财业务来说,2014年下半年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有54.12%到期日不足一个月,29.72%到期日在一至三个月之间,而商业银行通常将资金投资于长期资产项目。商业银行通过期限错配的方式将长期融资需求与投资者的短期理财需求相匹配,一方面可以通过集约化管理降低银行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水平,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同样银行间市场资金融入一般来说是短期的,但所形成的资产没有二级市场,其中的信托受益权是长期投资,因此存在将筹措的短期资金投资于缺乏流动性的长期金融工具的现象。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需要银行在流动性负债到期前不断地募集资金支持长期项目。从表面上看似乎增加了资金的流动,但却导致整个系统对短期资金的饥渴,增加了流动性风险[4]。影子银行形成的大量业务随时都需要资金衔接,一旦出现整体流动性紧张,就会出现恐慌情绪。同时,大量短期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频繁循环,使同业之间相互牵扯密切,一个环节生变就会引发连锁反应,加剧风险的积累和演化。2013年6月发生在银行间市场的“钱荒”事件,即为流动性风险过度积聚的结果。

(二)增加银行系统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是高杠杆经营行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重高达十几倍。鉴于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都认定商业银行是高危行业,并对各项风险进行监管,而监管的重中之重即为信用风险。为了降低商业银行杠杆比率,防止由于过度放贷致使储户存款得不到保障,巴塞尔委员会自1988年起即开始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权重和资本金的计算标准不断进行修正,使资本充足率监管成为商业银行国际监管标准之一。虽然缴纳规定的资本金无法完全补偿银行破产对储户造成的损失,但在正常情况下,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能够吸纳投资失败对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如果通过某些手段,使本应计提100%风险权重的资产,转化成计提较低风险权重,甚至不计提风险权重的资产,那么对商业银行来说不仅会有更多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信用风险敞口也会被大大低估,同时增加整个系统的脆弱性。这也是商业银行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目的和后果之一[5]。

(三)“货币空转”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货币空转是指货币在循环过程中脱离实体经济,在金融机构之间不停打转的现象,本质上体现了资金运用低效以及金融机构对流动性的滥用。相比较而言,很多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却无法向银行获得足够的融资,而只能通过新型融资渠道,比如小贷公司、P2P等方式获得有限资金[6]。鉴于这种情况,央行在2014年4月25日和6月16日两次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并选择性的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2015年2月5日,央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央行定向释放流动性的意图十分明显,但具体效果有待商榷。与对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产生的不确定性相比,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更偏好将资金投向流动性高,回报稳定的金融工具。比如城市商业银行偏好于帮助股份制银行消减信贷规模收取过桥费,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更偏好于同业存放或拆放赚取利息收入。而这些交易与实体经济并没有实质关联。

五、政策建议

当前商业银行大量进行影子银行业务已经成为常态。影子银行本质上与银行传统业务没有区别,而在具体经营操作上却出现了众多新的手法,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通过上述描述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第一,从2008年影子银行业务量逐年递增开始,银监会相继下发很多文件对其进行调控和监管,结果无非两类:一是受约束业务停止交易,但以另一种业务形式替代;二是受监管业务交易量会出现短暂收缩,但不久又会出现反弹。不管出现哪种结果,都会加大银监会的监管难度。因此目前的监管重点不是禁止某项业务,而是使银行的所有行为都在银监会可控范围内,所有项目透明化、规范化,防止风险过度积累引发系统性风险。

第二,鉴于商业银行通过影子银行提高杠杆率规避资本金监管,一个有效的手段是加快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使影子银行形成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成可流动的资本市场证券。这不仅能够加快银行资金的周转,还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同时,由于影子银行资产仍然集中在金融系统内交易,因而建立一个广泛、活跃的二级市场能够吸引更多的非金融机构参与者,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第三,从影子银行中表现出的银信合作、银证合作和银保合作的模式以及业务量来看,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依然是银行未来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通过监管手段“一刀切”式的禁止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很难取得好的效果。事实上,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能够使各方发挥自身优势资源,更有效率的进行资金和风险配置。在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密切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也凸显出来。因此,加强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十分重要。同时,金融机构目前的合作只做到了收益共享,而风险却由银行一方承担。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发挥着类似银行的作用,却使资金融通“脱媒”,而且没有受到严密的监管。鉴于此,要求与银行存在影子银行业务往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资产质量计提资本金也是减少风险积累的手段之一。

[1]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估影子银行[J].经济纵横,2013,(4):27.

[2]赫国胜,陈芙.中国商业银行影子银行业务发展及其对银行盈利能力影响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3(2):55-61.

[3]蒋冠,霍强.中国影子银行的作用机制及治理路径:基于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资产优化的视角[J].新金融,2013,(8): 17-21.

[4]朱孟楠,侯哲.中国商业银行资金错配问题研究:基于“钱荒”背景下的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4,(4):62-69.

[5]中国人民银行杠杆率研究课题组.中国经济杠杆率水平评估及潜在风险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5):23-38.

[6]张晓玫,戈琳.货币空转与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基于我国“钱荒”事件研究[J].财经科学,2013,(12):20-28.

[责任编辑:刘 炜]

F832.2

A

1672 -5956(2016)02-0069-09

10.3969/j.issn.1672-5956.2016.02.011

2015-09-2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790039);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J14WF01)

郭晨,1981年生,女,山东烟台人,山东工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风险管理,(电子信箱)cherubim111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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