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什么权,用好什么权

2016-07-10 14:10:12罗树庚
人民教育 2016年7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教师

罗树庚

2015年,在笔者参加的一次全国名师名校长论坛上,与会的中小学校长表达了共同的呼声: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地位仍需加以保障,办学自主权仍需进一步落实和扩大,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明确指出,学校享有以下九项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然而实际情况如何呢?与会的中小学校长们普遍反映,现如今,天天在呼吁要“管评办分离”,实际情况却“难分难离”。

目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教育行政部门充当“总校长”“大校长”角色,而校长们则充当着“教导主任”“保安”的角色。因此,要实现学校治理现代化,需要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政府要以《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为基本法律和政策依据,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还给学校。

行政部门要舍得“放权”

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仅没有参与教师招聘的权利,甚至连作为一名“旁观者”“大众评审员”的权限都没有。这是当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教育用人现象。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新进教师长什么模样、有何特长,一概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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