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
曾在贵栏目看过一篇《另类浪费》,提到了两种浪费现象:一种对于超标准购买的公务用车不使用、不处理,重新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还有一种是对超标办公室,采取垒墙隔断的方式进行重新装修,但隔离出来的房间要么是长期闲置,要么是换一种方式由同一个人继续使用。
这种现象并不鲜见,这是问题整改过程中造成的新浪费,是临时的。可我最近发现,还存在一种浪费,是一些固化的制度规定所“鼓励”的,虽然金额不是很大,但只要那些条条款款不做改变,这种浪费将是长期的,数额也将是可观的。这种认识,缘起于我前段时间的一次出差。
6月中旬赴京参加一个会议,时间安排在14日下午和15日上午。我的行程是:13日上午工作,乘坐15:42的火车,14日12:10抵京,14:30参加会议;15日,上午参加会议,11:00会议结束,乘坐12:34的火车,16日9:08返回、休息,下午工作。几天后,在报销差旅费时我被告知,因超标乘坐软卧,需自掏腰包补足往返超标准乘坐软卧的差额448元。遇上这种事,难免有些情绪,不由抱怨了几句。于是,有个对财务制度吃得很透的同事给我上了一课,重新给我设计了一个可以不用个人贴钱的行程:13日10:12,乘坐高铁赴京,17:21抵京,休息;14日上午休息,下午参加会议;15日上午参加会议,下午休息;16日8:55乘坐高铁返回,16:12抵达、休息。
同样是参加1天的会议,我对两种出行方式的成本进行了最简单、最直观的对比。从时间上讲,按照我的行程,4个工作日,参加会议1天,出差前后累计工作1天,有效工作时间2天,按照同事的行程,有效工作时间仅仅参加会议的1天;……